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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培:新闻自由在中国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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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4-2013 21:0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孙旭培:新闻自由在中国的命运
发布时间:2013-04-09 14:15 作者:孙旭培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4247次

  民主自由的普世价值何以成了问题?

  今天的人们对民主自由有无普世价值,争论不休。一方说:一切民族和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文学、艺术的一切好东西都要学,民主自由就是有普世价值的好东西。另一方说:民主自由要分清是无产阶级的还是资产阶级的,没有什么普世价值的东西。

  可是,在1949年之前的毛泽东那里,这是不需要争论的。1945年8月底毛泽东赴重庆和蒋介石谈判战后和平和建国问题。路透社记者甘贝尔向毛主席提出问题:中共对“自由民主的中国”的概念及界说为何?毛主席答:“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毛主席还在交谈中说:“每一个在中国的美国士兵都应当成为民主的活广告。他应当对他遇到的每一个中国人谈论民主。美国官员应当对中国官员谈论民主。总之,中国人尊重你们美国人民主的理想。”以上这些不只是毛泽东一个人的认识,1944年7月4日《解放日报》发表的题为《祝美国国庆日——自由民主的伟大斗争日》的社论,其中说:“民主的美国已经有了它的同伴……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势力。我们共产党人现在所进行的工作乃是华盛顿、杰斐逊、林肯等早已在美国进行过了的工作……”(《胡乔木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3页)所有这些言论无须细加分析,就可以看出,毛泽东乃至全党,那时谈民主自由是与国际接轨的,是在普世价值的基础上谈的。正是这些思想和主张赢得全中国人民的支持,帮助共产党打下了江山。

  从以上言论还可以看出一点,那时的民主主要是指向国家的民主制度,特别是“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新中国成立后,民主的国家制度就不怎么谈了,民主只成了民主作风,常常说到的是“民主集中制”,“在集中指导下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这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方策在我胸中已有,但是我让你说话。这里的民主只限于“让人说话”的民主作风:你可以在我的意思指导下,说一些大同小异的话。但是由于没有刚性的政权架构和国家制度加以保证,让不让你说话,听不听你说话,就看我有没有民主作风了。民主中的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本来就能在辩论、讨论以后解决决策问题;但一搞民主集中制,常常只有集中没有民主了,即使有些小的制度规定,也往往变成搞形式、走过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前27年,我们不从普世价值出发建设国家的民主制度,结果全党、全国在专制主义的“一言堂”的压迫下,遭受了太大、太多的灾难。

  我国从晚清,特别是从《大清报律》颁布以降,就开始有新闻自由和法治,为什么到1949年这个历史就中断了呢?根据笔者在《新闻自由之路》一书中的研究,这与新闻自由的理念和实践,两次以不同形式地与国际社会相背离有很大关系。一次是清末民初的极端放任的新闻自由,另一次是共产国际的新闻理念和政策对中共的决定性的影响。

  清末民初新闻自由的弊病在于违背普世价值

  过去总有人认为,在剥削阶级统治下没有新闻自由可言,纵有也是徒具形式。但是自由总是从有形式开始,连形式都没有就不可能有起码的新闻自由。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提出新闻自由的4条标准,也就是4种表现形式:自由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批评。这4条标准中,以自由出版报纸和自由批评(政府)两条最为关键。我们曾以这两条标准考察清末民初的我国报刊,证明我国是有新闻自由的。

  清末的两部新闻法(《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采取的均是注册登记并缴纳保证金的制度,即办报无需批准只需呈报,但需缴纳保押费。与国外相比,同一时代的法国《出版自由法》采用的也是注册登记制。日本《新闻纸法》采用的是注册登记加保证金制。这说明清末新闻出版管理宽松程度比法国低,与日本持平。袁世凯执政时期,先后颁布了《报纸条例》和《出版法》,集中了日本等国报律中的限制性条文,实行出版物批准制加保证金制,那些规定虽然条文比较严苛,但通常未得到严格执行,使民间办报很普遍。

  批评政府也十分常见。从《大公报》(支持维新但不偏激的报纸)发表的“言论”来看,清末1908至1911年三年中,我们按“星期合成法”抽样,共获得样本181份。在这些样本中,《大公报》共发表批评政府和时政的言论63篇,占抽样总数的34.8%。也就是说不到3天就有一篇批评政府的文章,批评涵盖了政治、法制、军事、外交、教育、交通、民生等几乎所有方面。袁世凯执政时期,1912年1月至1916年7月,《大公报》刊发“闲评”453篇,其中批评政府的有373篇;所占比例为82.3%。许多批评是有相当深度的,例如,在“姚荣泽案”中,《大公报》批评袁世凯“以命令变更法律,大总统之蹂躏司法”。即使在“癸丑报灾”发生以后,对政府的批评仍然很多。恰恰是癸丑报灾发生的1913年,是《大公报》批评政治的言论最多的一年。1913年10月,国会选出袁世凯为第一任正式大总统,通常是举国庆祝之时,可《大公报》在“报灾”发生之后仍发表文章,讽喻“民国由临时而变正式”,可“大总统如故也,副总统如故也”,乃是“老店新开”,“营业之失败,或更甚于老店”。

  通过我们的研究,可以看出,那个时代虽然也有新闻自由被压制的时候、也有新闻自由不足的地区,但给人总的印象是新闻自由过头,特别是革命党办的报纸。章太炎这样著名的报刊政论家在报纸上写文章,称光绪帝为“戴小丑”。武昌起义发生后创办的《大汉报》,从创刊第一天就杜撰《孙大总统告同胞书》的假新闻。《中华民国公报》“大量杜撰了所谓某省独立、某省响应、某部即将来援的新闻”。1912年5月20日,主笔戴季陶在《民权报》上发表短文,题曰《杀》:“熊希龄卖国,杀!唐绍仪愚民,杀!袁世凯专横,杀!章炳麟阿权,杀!”当时的《民权报》是在上海租界办的,租界巡捕房以“鼓吹杀人”为由,将戴季陶抓捕入狱,而当时的中国总理唐绍仪竟然发电报求情,最后只“罚洋三十元”结案。这说明,中国的权力当局也搞不清新闻自由的确切含义。1913年5月8日,济南《齐鲁民报》刊出评论,公开号召北方军人“倒戈反袁”,宣传“政府而叛国民,军人不应听政府之命令”。号召军人反戈反对总统,这是典型的煽动叛乱,是任何新闻自由的国家都要法办的。即使在新闻自由度较高的美国,也有“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判例,禁止导致“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言论。由于不守法也不受新闻自由规矩的传媒的推波助澜,再加上其他原因,作为其反面的专制主义反而得到复辟的可能。在这里,专制主义似乎成了对滥用自由的惩罚,尽管它本身也不能长久。

  在西方,自由与法律是相对应的范畴。法律界定自由,自由对法律负责,“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语)。关于新闻出版自由与新闻出版法的关系,马克思说:“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这些是文明世界对自由的科学认识。自由的概念发展源远流长,有过不少说辞;达成这一共识,是17—18世纪实现的。那些拥护自由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无论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还是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直到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本人,都强调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没有一个人把自由解释为“为所欲为”或“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当然,法律也是可以批评的,也可以建议修改,只是不能动辄以抨击“恶法”为名,煽动违反法律,破坏法律的实施。

  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的含义与上述普世价值的距离较大。《辞源》列举一些古典文献中谈到的自由,解释自由的含义是,“谓能按己意行动,不受限制。”《大公报》1903年就指出:底层社会所理解的“自由”,“为任便而行,毫无拘束之意。其类则肆意杀人亦可谓自由,恣意行淫亦可谓自由,欲抢掠亦可谓自由,凡出于吾心之所欲,必使偿之而后快皆可谓自由。”(《自由辨》,7月11日)总之,中国人历史上对自由的理解,含有随心所欲,自由放任之意,没有对法律负责这一层认知。近现代中国人仍有很多是这样理解自由的,这种理解对新闻自由的健康运行,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因而总是出现很多超过新闻自由范围的非法的新闻活动。如果说,在清末进行那些不遵守法律的新闻活动,就是为了把国家搞乱,把封建王朝推翻,因而还具有合理性;那么在民国成立以后的建设新的共和政体的过程中,报纸动辄扬言杀总统、总理,“无日不与政府宣战”(梁启超语),这种“新闻自由”还具有合理性吗?在这种舆论环境中任何政府也治理不好国家。只是由于袁世凯最后上演过称帝丑剧,太臭名昭著,没有人去细分是非罢了。总之,那个时代从社会精英到国家掌权者,都没有搞清新闻自由的法定含义,按照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自由的理解,来实施现代民主政治中的新闻自由,使新闻自由走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虽然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受到的戕害也很多。

  顺便廓清一个问题,共产党人从南昌起义开始,就走上武装反对当时政府的道路,同时以“新闻自由”为武器,与当局作斗争。实际上,新闻自由只能由执政党与在野党共享,不能由执政党与革命党共享,因为革命党所做的是推翻现政权和整个现存的法律体系。其报刊活动无法以新闻自由论之,只不过是借新闻自由之名罢了。因为那个年代毕竟是一个充满战争和动乱的年代。这也是本文不分析、评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闻自由的一个原因。何况《国际新闻自由公约》也规定,“当本国领土内有战争或非常事变时”,各缔约国“可暂时停止履行本公约所规定之义务”。


  但是,许多共产党人却以为他们当年能以报刊从事革命宣传,是他们钻了国民党出版法的空子,其实当时《出版法》就有不得“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等等一系列的规定,如果不是因为当时国家混乱,政治腐败,政府不能完全控制局势,是很难有空子可钻的。

  对新闻自由理解出现失误,也与中国人对自由主义的理解出现很大偏差有关。虽然19世纪言论出版自由思想就开始被介绍到中国,但中国人却未能把握自由主义的精髓。中国近现代史上,一方面是缺乏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也出现过绝对主义的言论自由思潮,很少有人谈到言论、出版自由要对法律负责。由于绝对主义的言论自由思潮对革命者利用报刊活动,假新闻自由之名,推翻旧政权,曾经起过很大作用,许多人便误以为,那就是新闻自由;而这种自由似乎又是与制定的出版法不可能很严密,总是有空子可钻有关。这种错误认识,至今在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成为通过新闻立法规范新闻自由的重大障碍。

  这里还需特别提及的是,对自由主义的偏颇理解,甚至是错误的理解,与毛泽东1937年9月发表的《反对自由主义》一文对“自由主义”的解释有关。他写这篇文章是为了批判当时革命队伍的各种消极表现。“自由主义”在这篇文章中被解释为“不要组织纪律”,“命令不服从,个人意见第一”,“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等“老子天下第一”的错误做法。出现这些坏现象当然应该批评,但不能把它们扣在自由主义的头上。不难看出,毛泽东是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由的含义来理解自由主义的。特别是这篇文章在新中国成立后进入学生的语文课本,影响深远,结果自由主义成为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头脑中非常厌恶的东西。

  在西方,自由主义包含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历史上是一种进步的政治思想观。自由主义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的社会,主张放宽及免除专制政权对个人的控制,自由主义主张个人活动和发展的完全自由,不违法不得禁止。自由主义是在与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兴起的平等的思潮,它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子天下第一”,绝不是自由主义的本质特征,恰恰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又一种表现。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当代中国仍有很多人,包括掌握很大权力的人,缺少“自由对法律负责”这一层认知,也缺少“自由主义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层认知,他们的认识与普世价值拉开了很大距离,以为有了新闻自由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想发表什么就发表什么”,因而对于自由和自由主义充满疑虑、抵触甚至恐惧。这说明,对于自由和自由主义的理解,也有一个现代化、国际化的问题,也就是需要一个承认普世价值的问题。摒弃那些对自由、自由主义的落后于时代和国际社会的误读、误解,才是新时期建设符合文明标准的新闻自由的第一步。

  莫把共产国际的新闻理念当做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随着共产主义运动在中国兴起,列宁主义、斯大林主义的新闻思想传入中国共产党内。特别是在延安《解放日报》改版以后,尽管毛泽东在社会上写文章,谈民主自由仍是与普世价值一致,但在党的新闻工作中,其新闻思想、新闻做法,是从另一个侧面与普世价值拉开了很大距离,实际上也与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背道而驰。

  在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中,其“自由报刊”、“人民报刊”思想占有主导地位。马克思认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马克思强调新闻出版自由的普遍性,说新闻出版自由是“人类精神的特权”、是“普遍的权利”和“普遍自由”,而不是“个别人物的特权”。这些是与17世纪的弥尔顿、18-19世纪的杰弗逊等人把出版自由视为人人享有的“天赋人权”的观念相一致。对于到底什么是新闻出版自由,恩格斯在1844年作过一个完整和准确的回答,他说:“每一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的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新闻出版自由。”为了保障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极力主张新闻出版立法:“应当认为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实践与马恩的论述强烈反差的需要,某些学者解释说,马克思提出“自由报刊”、“人民报刊”的思想是马克思的“早期思想”,企图把它区别于马克思后来成为共产主义者的思想。可是,持“两个时期思想”辩辞的人并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马克思在成了共产主义者之后,背离或放弃了言论出版自由思想、人民报刊思想。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马克思主张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只要无产阶级政党报刊存在,而不准有其他报刊存在。无论“早期思想”还是后来办党报时的思想,都是马克思一生所坚持的思想。

  下面看看马克思、恩格斯在办党的报刊时期,所论述和践行的思想吧。

  即使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马恩也强调党的报刊的自主和自由,马克思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这一点。被列宁称为“革命无产阶级最好的机关报”的《新莱茵报》,是德国“民主派机关报”(并把这几个字标在报头下)。而在德国革命中对民主派批评得最多、最尖锐的,恰恰就是这张它自己的机关报。《新莱茵报》创刊的第二天,马克思就在报上发表文章,批评“民主派过分陶醉于最初的胜利”。因而在当时进行的革命中“遭到了失败”。马克思由此谈到报纸对自己党派的态度,说:“平常向代表社会舆论的任何机关报提出的要求是:对于它在原则上同意的党派采取热烈支持的态度——我们将不以这个要求为满足。我们将不用虚伪的幻想去粉饰所遭到的失败。”

  恩格斯1891年要求当时社会民主党的刊物《新时代》发表马克思批判党的纲领的文章《哥达纲领批判》,为此,他在给党的领导人倍倍尔的信中指出:“执行委员会和你本人对《新时代》以及所有出版物保持着并且应该保持相当大的道义上的影响,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你们也应该而且可以以此为满足。”恩格斯后来还说:党“首先需要的是一个形式上独立的党的刊物”。“报刊‘国家化’走得太远,会产生很大缺点”。“必须拥有一个不直接从属于委员会甚至党代表大会的刊物,也就是这种刊物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反对党所采取的某些步骤,并在不违反党的道德的范围内自由批评纲领和策略”。“要使人们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从马克思、恩格斯处理党与党报关系的论述,可见他们的新闻自由、报刊自主的思想是多么彻底。

  我国多年来进行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对于上述所有论述几乎一字不提,讲的都是列宁、斯大林及其以后的领导人的观点、主张。那些是与马克思主义截然不同的高度集权的新闻观念。为了说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分析共产国际的新闻理念和政策的变化。

  国际共运史上有三个国际。第一国际,马克思是其创始人之一和思想领袖。第二国际是在恩格斯的影响下组建的。第二国际及其主要成员(如法、德等国社会民主党)的一系列文件中,都有反对书报检查,积极为社会大众和工人政党争取新闻自由的主张。并且在党内的报刊上,也实行批评和讨论的自由。总之,第一国际、第二国际的新闻方面的主张,都是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新闻思想一致的。

  列宁在1914年8月4日德国社民党议员在德国国会投票通过军事预算案后,宣布:“第二国际已死,第三国际万岁!”列宁建立的第三国际,即共产国际,鼓吹暴力革命,推行无产阶级专政,实行所谓“民主集中制”。规定凡“加入国际的各国共产党都是它的支部,国际执委会有权决定它们的路线和政策,对它们发号施令,甚至把它们的领导机构直到整个组织进行改组和解散。”并提出“在各级党组织内实行像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

  这个铁的纪律适用于各共产党的报刊。《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二十一条)》规定:“一切定期和不定期的报刊,党的一切出版机构,都必须完全服从党中央的领导,不管整个党目前是合法的或是非法的。出版机构不得滥用自主权,执行与党的政策不完全一致的政策。”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给法国共产党的党内新闻传播政策的要求是,“根据严格的原则性观点论述国内或国际的政治经济生活事件的每日评论,就应当作为党的声音而不是某人的观点来加以发表……”。共产国际给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指示说:“……即使在编辑部认为党的负责领导人在某一具体问题上犯了错误的情况下,编辑部仍应遵守所通过的决议。”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全苏联实现了共产国际规定的“一切定期和不定期的报刊……都必须完全服从党中央的领导”的规定,社会上的新闻自由和党内的新闻自由一样都消失了,并迅速演变成为一种高度集权的新闻模式。这个模式的特征是:报纸国家化;报道宣传化,主持政治的与评议政治的高度一体化;新闻不实行法治,而是以党治面目出现的人治。显而易见,这种模式背离了普世价值,同样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


  共产国际这种铁的纪律,使各共产党的一切指导工作的文件看不到新闻自由的字样,而代之以新闻宣传。1942年延安《解放日报》改版以后,铁的宣传纪律在中国党内完全实现了,它使政治功利进一步成为新闻选择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成了毛泽东强化自己在党内话语权的法宝。

  新闻自由立场前后矛盾:“阶级分析”能自圆其说吗?

  “十月革命”前,列宁的新闻思想中出版自由思想占据重要地位。他对西方国家的政治自由(列宁通常把言论、信仰、出版、集会、结社、罢工这六项公民的自由权利合称为“政治自由”)评价相当高。他说:“在美国,自由是最充分的。”英国“是世界上最富足、最自由和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在比利时“政治自由早就成了公民的财富”等等。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大力赞扬和提倡出版自由,可是“十月革命”后,他以今日之我反对昨日之我。他多次猛烈抨击出版自由,说“资产阶级社会的‘出版自由’就是富人每天发行数百万份报纸来有系统地不断地欺骗、腐蚀和愚弄穷人——被剥削被压迫的人民群众”。列宁还说:“只要资本还保持着对报刊的控制(在世界各国,民主制度与共和制度愈发展,这种控制也就表现得愈明显,愈露骨,愈无耻,例如美国就是这样),这种自由就是骗局。”有位学者对列宁关于西方出版自由的批判性定语进行粗略统计,有假的、虚伪透顶的、资本对报刊奴役的、资本家的、富人的、压制舆论的、收买舆论的、收买报刊的、贿赂报刊的、毒化人民的、麻醉人民的等十几种。

  无独有偶。毛泽东与列宁对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态度和做法很相似。如本文一开始所谈到的,毛泽东多次称赞美国的民主自由。他还说,“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1945年他在党的七大上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他与前相比判若两人。毛泽东1957年3月对新闻出版界代表说:“资产阶级所说的‘新闻自由’是骗人的。”毛泽东在对《上海化工学院两个右派分子的大字报》一文所加的批语中写道:“有资产阶级的自由,就没有无产阶级的自由;有无产阶级的自由,就没有资产阶级的自由。一个灭掉一个,只能如此,不能妥协……”。

  这两位无产阶级革命的领导人在掌握政权前都与普世价值接轨,极力称赞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自由民主,掌握政权后,只想搞专政,就猛批新闻自由。从赞成新闻自由到反对新闻自由,怎样才能自圆其说呢?办法就是搞阶级分析,区分无产阶级自由和资产阶级自由,然后来个“兴无灭资”。会用这种手法的还有斯大林等。斯大林用出版印刷生产资料公有制来说明苏联有出版自由,即“工人阶级出版自由”。1927年,他接见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国家的工人代表团时,当有代表提出问题:“为什么苏联没有出版自由?”斯大林回答:“你们说的是什么样的出版自由?哪一个阶级的出版自由……资产阶级的还是无产阶级的?……所有这些以及其他很多为工人阶级出版自由所必需的东西都完全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手里。在我们这里就叫做工人阶级的出版自由。”可是实践证明,只有那些有资格代表工人阶级的掌权者才能自由使用那些“所必需的东西”。没有自由的形式,没有国际新闻学会所规定的自由标准,所谓“阶级自由”、“实质自由”的说法,都不过是取消自由的遮羞布。

  有一种说辞,“无产阶级政权要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自由,不是少数人的自由”,被用来为取消自由辩护。此观点乍一听很是冠冕堂皇。实际上,对于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来说,要保护的恰恰是少数人的自由。无产阶级革命家罗莎·卢森堡的见解敏锐而透彻。十月革命胜利时,她在监牢中写了《论俄国革命》一书,在谈到苏联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扼杀言论出版自由的时候,她写道:“只给政府的拥护者以自由,只给一个党的党员以自由——就算他们人数很多——这不是自由。自由始终是持不同思想者的自由。这不是对‘正义’的狂热,而是因为政治自由的一切振奋人心的、有益的、净化的作用都同这一本质相联系,如果‘自由’成了特权,这一切就不起作用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即使无产阶级新闻自由,在实践中也都被置换为无产阶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组织的新闻自由。在中国,虽然有“全党办报”的动听口号,这本意味着党内有代表性观点有进行交流、讨论的自由,可实际上,这一点根本不存在。无产阶级新闻自由被进一步置换为全党都要宣传党的高层意志甚至最高领导人的思想。在毛泽东时代,全国报纸每天都以毛泽东的言论作为最高指示反复宣传。所谓多数人的自由最终却成了极少数精英的自由。

  但是人们不难看出,从苏联到中国,那些对言论出版自由作阶级分析的说法,不但违背马克思主义,因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每一个人”的、“普遍的权利”;也违背苏联和中国的宪法,因为两国宪法都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无产阶级、资产阶级都是公民,都有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总之。我们需要的是公民自由,而不是阶级自由。无产阶级新闻自由的说法是违宪的。

  正是这种既违背宪法又违背马克思主义的新闻思想和政策,导致我国新闻媒体在建国后几十年不断为专制主义和错误路线推波助澜,使国家和人民遭受巨大灾难;也导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的同时,面对腐败日益加剧、贫富悬殊不断扩大,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形势,自由度很低的新闻媒介却难有作为,使改革发展大业面临新的困境。

  为了说明阶级论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现实,有必要多说几句。阶级本是用来说明人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拥有生产资料、剥削他人的是资产阶级;不拥有生产资料、受他人剥削的是无产阶级。阶级论用到言论出版自由这样人人都应有的权利领域,既荒谬也无法操作:是先划分阶级再决定有无言论出版自由吗?那问题是用什么标准来划分呢?是根据你所发表的言论后划分阶级吗?这同样涉及一个标准问题,将会是一个多么复杂的工程,也完全无法操作。所以“阶级自由”历来只是说说而已,只是有权力者独享自由的托词而已。如今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人人是记者、评论员的时代,个人网站越来越多。像“人民监督网”这样由一个人办的网站,多年来揭露了各种腐败,甚至几天之内揭露了重庆的多名淫官、贪官,受到人民的欢迎。可是,这个网站经常被封。那么这个网站行使的是无产阶级自由还是资产阶级自由?多次封这个网站的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阶级论者可能也很难回答吧。可见,无产阶级自由论在今天显得更加捉襟见肘。抛弃阶级自由论,坚持公民自由论,同时依法治国、依法治网,合法则保护,不合法则予以相应的处置。这样,从理论到实践都很顺当,既有科学性又有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民主的形式、自由的形式,在不同的现代国家本来都是大同小异。可是从列宁、斯大林到毛泽东,在掌握政权后,硬是要划分成不同阶级的民主、自由。这样自命为“无产阶级”的就占了大便宜,因为把“代表大多数人”的旗号抢到了手里,就占领了道德的制高点。然后就可以把那些根本算不上民主、自由的形式和做法命名为“无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自由”。这就是在原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里,人民明明没享受到应有的民主、自由,在理论上却很难说清、也没地方去说清的原因。但历史证明,那种哄骗不能维持到永久。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原所长,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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