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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ix:所谓“社会主义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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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5-26-2013 13:15: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识

本文乃与@童之伟老师谈学理,并且只谈学理,对于其余一切暂皆不予考虑。
社会
讨论伊始,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故事:

犹记得很小时候,大概一二年级吧,我在广州,从电视节目中听得许多新闻。长久下来,我发现了一个明显的地方是,若是美国发生了什么,新闻一般地都会给出说“某某部门”,而这个部门一定是一个具体的部门;与之相反,若是谈及中国事件,一切都是“有关部门”。另有,一到美国政事,印象最深的是议会弹劾总统;而我们这边则是领导慰问群众。

如上种种自然不是重点。重点是,我问老爸:这是为什么?父亲答,因为美国是资本主义。我有问一句,那么我们呢?老爸半遮半掩地说,我们啊,是社会主义社会……——这就引出了我们的问题。

前瞻

在一个时期里,社会主义这个词汇好像成了一个大阴沟,人们似乎可以把任何事情,无论好坏都丢进这个沟里。到后来,人们的见识开阔了,才发现——通过苏联的悲剧和北欧的喜剧——哦,原来社会主义并不是对于人们的希望和幻想、惨痛和容忍的最高辩护。在惨然的,众所周知的六月血案过后。人们为了避免老大哥的阴影和来自北欧的压力。炮制出一套区别于“苏式社会主义”和“欧式社会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体系”来,继续,在梦里做着自己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梦。

进入新世纪,在新启蒙的余温和国门大开,普世价值又一次涌入的情况下,好像在一夜之间地许多人把政治文明纳入自己的话语框架,对宪政有了一种最高的期盼。平静的水面又被一棒子打出若干浪花。于是,乱象还生。一方面,一些老人(观念老,非年龄老)不愿意割舍自己持守和习惯了如此之久的思考和话语的运行方式,要把宪政和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连接到一起。另一方面,在文革和新启蒙中分别遭受了外在和内在双重打击的国学、儒家学派也企图来分一杯羹,想把自己那一套来和宪政挂上关系,但这始终也只是挂上的关系而已。肉铺本身卖的货品又岂是依你牌照而改变的?

上面这两种取向,其本性是相一的。我把它们一并称作守古宪政主义——一个守的是现实权力话语的古,一个守的是道德权力话语的古。当然,在此之外还有一些非理性反人类的言论,恕我无力观照。

问题

我们的问题,也就是上述乱象产生的原因从其本性来说在于,从来没有弄清楚宪政[是什么];社会主义[是什么]。

按照流行的理解,或许人们会更加习惯于这么问:什么是宪政?以及: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也是问题之一。因为我们一旦按照第二种方式展开追问,那么我们毋宁说就是在寻找一些东西,这些东西都是或者都能符合我们心目中的那个“宪政”以及“社会主义”的设想。这样一来,我们也就只会找到一些关于宪政和社会主义的要素来解释这两个概念。这个努力,张雪忠老师已经很棒地做过,不妨罗列如下:

一,依照宪法成立的政府
二,分权制衡
三,人民主权和民主政府
四,违宪审查
五,独立司法机关
六,遵守人权法律的有限政府
七,对警察权进行控制
八,对军队的文官控制
九,没有或者即使有也是非常有限和受到严格划定边界的终止一部或整部宪法的实施的政府权力

而对于社会主义而言,我们可以参照北欧和中共自己给出的说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福利社会
二,共同富裕
三,贫富差距较小或很小

从我们上面的枚举中以不难看到,宪政与社会主义这两个概念在一般的理解中是有多么风马牛不相及了。然而我们的追问到此并未结束,因为我们必须询问并尝试回答[是什么]的问题,否则依然无法澄清问题。

我曾在一篇文章(《西方文明的内核》载于共识网)中立论文明的问题就是个人作为自我之于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关系问题。并且指名了个体的自我意识乃是文明的关键。我们既然把宪政已经作为文明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在这里,宪政的问题与之就是一致的:所谓宪政,说穿了就是一个前提和一个过程的结果。前提:合格的宪法。过程:合格的对宪法的演绎和贯彻。

这么看来,宪政的问题有二。

1.宪法。众所周知,我们一般把宪法视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亦即一切原则的原则。这是没一有疑问的。问题在于,人们是为什么并且是怎么得到的这些原则并确立其为根本大法的呢?按照流俗的见解,是人们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确立下来的,亦即在经验上说是确然真的东西,因而具有正确性;按照基督教政治学的解释,律法是由全知全能的神所赐予的,因而具有神圣性;按照一种哲学的观点,乃是由个体性自由的演绎与贯彻的来我,因而具有真理性。以上三种观念我们都会同意,而更加关键的是,我们在这三者的规定中都不可否认地发现了自我意识的作用。那么在自我意识的一致性与个体的贯彻中就必然会确立下来一些规则,那么这些规则就是为人们的本性所决定的。而这些规则经过检验就成为了必循的法则即法律,最根本性的那么就是宪法。关于这一点,只要我们考察法律史,无论何种法系的发展都能很好地在其历史演进中体现出来。因而我们可以说,宪法就是一套合格的,依照人类个体贯彻之本性所产生和规定的,适于人们遵守的绝对规范。

2.宪政。合格的宪法——绝对规范的演绎与综合造就了各类在其之下的一般性法律——这一切都是按照逻辑必然性。而且正如只有逻辑的必然性一样,也只有逻辑的不可能性。因而当一个法律被判为违宪时,在形式逻辑上矛盾,就应当废除。但若这法律却具有某种意义与情景下的正确性,就恰好说明它所依凭的绝对规范是不足的,应当予以修正。而对宪法的贯彻,也是依照这种一致性。这也是人们所老生常谈的了。这些都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反宪政论从根本上说是对人无知,守古宪政则是拒绝接受现实。

那么,根据我们上面的解释,应该已可以对宪政的本性做出如下规定以便理解,虽然这话很学究:宪政就是对于一套合格的依人类个体意识之本性所规定的绝对规范及其演绎的贯彻的社会运作模式。

下面来到“社会主义”。按照经典马列主义作家的解释,社会主义乃是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之间的一个过渡性的社会模式(顺便说一下,列宁有本小册子叫做《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读者自行体会)并且一般的说来,对于社会主义或者资本主义此类概念,他们——创始者和经典作家们都大致用经济角度去观照和衡量(参看《西方文明的内核》,第三部分。可现在人们在政治学讨论中,由于一些奇怪的原因而总是视之为一个意识形态概念等)姑而自然地,我们在讨论中也就必须先弄明白,如上的概念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被使用的?

童老师谈到了宪政,而据流行的解释,宪政属于普世价值,那么在此童老师也就不是在意识形态的意义上运用的这个概念。并且把宪政与社会主义放到一起,那么童老师就应该是在政治学的层面上使用社会主义这个概念了。——可问题就是,如此使用社会主义这个概念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从这一用法产生的角度来说,它本身是在意识形态压力下(无论东方西方),将社会主义作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而启始的。而就其本身而言,甚至连普遍的政治性运动和讨论都只是把它更多的作为一个从经济学而来的概念来探讨的。当然,在马克思的社会学决定论本身给出的乌托邦来看,这个概念本身具有一种歧义理解的可能性,而且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其中的各种要素定然不能一刀截开。姑而我在这儿只是就它的来由和一般用法为依据,主张只把社会主义作为一个经济概念来理解。亦即:主张经济上的平等。我赞同@石讷shine老师的定义:社会主义从本质上说是一个福利概念。当然,人们在这里大可商榷。

然而,即使退一步,回到童老师的理解上来。我也不明白为什么童老师却把坚持社会主义与坚持中共执政划上了等号。其缘由如何,我无意也无力去猜度;我只想弄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从逻辑上讲,从坚持社会主义到坚持中共执政之间我们找不到任何的充分关联——我们——各位也完全可以去组织一个中国社会主义政党,上台了不照样也还是坚持了社会主义么?不过,倒是从坚持中共执政可以推出坚持社会主义,因为党章符合了这种充分性。不过,这并不构成对童老师观点的辩护,因为还有上面的驳论。并且从实证上看,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在所谓党外民主人士中(我记得好像是罗隆基先生,记不太清了)已经提出过“”在社会主义前提下实行多党制的构想——结果呢——被打成了大右派,遭受政治迫害无数,至今似未平反摘帽。而要是我们再退一步,就算坚持中共执政,那么这个困境,张雪忠和@哲学老农两位老师已经讲的很明白了,我无需再添一足。这样一来,疑案自明。

总而言之,我废了这么多话的要点在于,丢掉幻想和梦,梦醒了才有开始。对事情的把握得从其本性入手,勿为错误潮流所困,少点车轱辘转圈圈,重视逻辑。同时希望人们能够努力思考和讨论问题。利弊可权衡,原则须坚持。希望童老师能理解我的用意。

附记

其实我小时候想的是:社会主义社会本身不是自相矛盾的吗?社会为什么要有自己的主义?——当时我肯定说不出来,但现在也只聊备一格。

附转@公民沈阳老师对宪政的理解,颇觉不错:

真宪政是,1,打破偶像崇拜(个人崇拜、组织崇拜),确立真信仰;2,结束垄断,尊重多中心秩序,达到地方自治;3,中央层面的分权制衡,以权力制衡权力,各权力对宪法负责;4,司法独立与制衡,专业化和民主化平衡;5;制度化保障法律人、市场、宗教信仰、学术教育等团体的结社自由和表达自由。—— 凡拒绝其中任何一条、而在“宪政”前加以任何前缀的,都是假宪政;其国体下,必然有宪法而无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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