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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绍伟:“宪政”的根本核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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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18:30: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方绍伟:“宪政”的根本核心是什么?

按语:本文批评的是与“西方宪政”和“儒家宪政”并列的“社会主义宪政”,具体针对的是童之伟先生在批评贺卫方时,把宪政的“基本要素”混淆于“根本核心”的观点。本文将在童之伟先生的文章里以“附加评语”的方式展开,“附加评语”加在原文每个段落之后,并用括号隔开,以方便读者阅读。


童之伟:且看贺卫方先生如何自圆其说(版本时间:2013-05-31 20:53:24)
           
【在社宪派眼中,替反宪政势力说话的反宪政派不过几个不入流的学界异类,不足为虑,理论上学术上可随时收拾。倒是泛宪政派理论学术实力强大,不敢小觑。因此,为确立社宪派理论学术优势,我先向泛宪政派中生代标志性人物老贺“砍一刀”。呵呵,身在理论学术江湖,只好如此。】

我与老贺公交私宜都不错,很钦敬他经由监督和批评公权力的路径为社会做出的杰出贡献。但昨天打开微博,看到满屏幕都是“Bia Bia”——老贺要借匿名隐形反宪政派小将之巴掌,来打我等“社宪派”人士的脸,还帮他们指控社宪派“涉嫌颠覆”——是可忍,孰不可忍也!所以,社宪派要揭一揭老贺的老底。
老贺在微博上说:“如果宪政的基础是民主、权力分立与制衡,那么一党执政就要受制于国民通过选票方式所作的选择,那么在宪法中确认一党长期执政就是对民主的否定,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
毫无疑问,老贺早已认定我国现行宪法属于“确认一党长期执政”的宪法。而实际情况是,在这方面,中国现行宪法比他看到的更甚一筹:现行宪法序言中关于“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宣示与宪法第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定结合在一起,已将中国确定为由中共固定领导(包括执政)的国家。所以,按照老贺关于“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的逻辑,他作为一个泛宪政派人士,应该坚决反对实施现行宪法才符合逻辑,其中的反对,逻辑上包括反对落实现行宪法中保障公民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条款在内的一切规定。(老贺确实“应该坚决反对实施现行宪法才符合逻辑”,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反对现行宪法的全部内容,而只须反对现行宪法不符合“宪政”的部分。老童这里的推理很生硬。)
但是,老贺几十年来反对过落实现行宪法这些具体条款吗?显然没有!不仅没有,他还一直致力于推动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等他比较看好的规定的落实。所以,老贺最多只是情绪化地、抽象地指责“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及至遇到具体问题,他还是得求助于这部反映中共根本主张、确认中共“一党长期执政”的宪法。换句话说,他行动上始终只好同社宪派一起“反宪政”(实际上是落实宪政),只是在嘴头上做泛宪派。(老贺当然要致力于推动符合“宪政”的部分,这也不妨碍他反对不符合“宪政”的部分,不能把一部现行宪法看成铁板一块。)
在我的印象中,老贺每遇大事,必直接间接求助于现行宪法。今下午在网上查证,我发现自己记忆的情形果然属实。先请看四件有代表性的事实:
1. 2003年5月孙志刚事件发生时,素来急公好义的老贺积极奔走,支持北京大学3名法学博士生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
2.没过几天,老贺又求助于现行宪法第71条。此事正如他自己后来所言,那时,“我与学界四友曾呼吁启动宪法71条特别委员会条款,对事件进行调查。”
3.薄、王在重庆无法无天、野蛮践踏法治和人权,老贺一时急了眼,于2011年4月发表了著名的《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一文,大声疾呼:“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阁下说这个话,所依据的肯定不是英国宪法或美国宪法,一定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7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
4.温州2011年7月特大动车事故发生,举国关注,老贺拿什么提出应对办法呢?还是现行宪法!他事后回忆说:“26日,我在新浪微博上呼吁,这起重大事故的调查应该依据宪法第71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进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这个委员会应由立法机关成员和特聘专家组成。”还是要实施现行宪法和依据它制定的法律嘛!(这些例子正好说明老贺取舍分明。)
我做了上述查证后,又打开老贺在某大型学术网站的文集拜读和学习了一小会儿,很快看到老贺号召严格实施现行宪法或敦促把现行宪法落到实处的两篇文章:
其中一篇,是老贺2004年3月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做的学术报告。他在这个谈中国法治建设的学术报告提出:“首先是法律的至高无上,或者是宪法的至高无上。在一个宪政的国家里,宪法必须居于一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我们国家宪法的最后一段,写到了‘所有的组织,所有的政党都必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到法律和宪法的范围之内’,没有那一个组织可以超越法律。”这里老贺显然是口头引用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和正文第5条的相关规定,并期盼实施。(老贺显然看到了现行宪法里自相矛盾、或者说的不是做的部分。)
第二篇是2005年7月上网的《宪法的命运》一文。在此文中,老贺写道:是哪些因素让我们制定了冠冕堂皇的宪法,但又每每蜕化为‘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头支票?也许,有必要深入到西方宪法实践的内在环境,分析那里的宪政基础,再以‘邻壁之光’照射我们‘汉家故物’,这样的对照可能有助于发现那些能够激活我们宪法的要素,从而为宪政发展寻找可能的路径。”列位网友,其中“激活我们宪法的要素”,这“我们宪法”,难道不是中国现行宪法?难道是美国宪法、德国宪法、澳大利亚宪法、俄罗斯宪法不成?(老贺要“深入到西方宪法实践的内在环境,分析那里的宪政基础”,这是正确的思路,我这里要批评的与老童的有所不同,我认为老贺“分析那里的宪政基础”做的很不够,所以可能高估了中国“泛宪派”的力量。)
写到这里,我仿佛也听到了“Bia Bia!”那应该是老贺的巴掌和自己的面皮发生的碰撞。希望老贺别太当真啊。
玩笑该打住了。说真的,按照老贺关于实施“确认一党长期执政”宪法,其“本身就是反宪政”的逻辑,他必须当广大网友的面做一个二选一的选择题:
(甲)承认社宪派推动实施这部宪法也是落实宪政;
(乙)承认自己言行不一,立场不定,摇摆于泛宪派与社宪派之间。
不客气地请教老贺:尊意是选甲还是乙?(无论甲乙,老贺都可以不教条主义地坚持现行宪法中符合“宪政”的部分,同时反对现行宪法中不符合“宪政”的部分,这里的非此即彼是老童自己出错了。)
我想老贺肯定不承认自己反宪政,所以,我还得进一步请教他:何以阁下实施或推动实施包含“确认一党长期执政”的现行宪法不是反宪政,而社宪派推动实施这部宪法就是反宪政呢?
如果老贺无语,那我再追加一个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说,现行宪法中“确认一党长期执政”的内容虽然与宪政范畴的某些基本要素难以共存,但它并不妨碍我们落实宪政范畴的另外一些基本要素?(老童这个问题看似有理,却忽视了“宪政”的根本核心,“宪政”的根本核心不是那些“宪政范畴的另外一些基本要素”,基本的未必是根本的,“宪政”的根本核心不是别的,是“打破政治垄断”,其他的内容都是非根本核心。现行宪法中符合“宪政”的部分不能实现,其实主要原因正是因为现行宪法及现实中存在不符合“宪政”的部分。基本的是BASIC,即基础性的,根本的是CRITICAL,即关键性的。一党垄断还是多党轮流对宪政是关键性的,这个关键问题解决了,人权等基础性问题才可能(但不必然)解决。关键问题没解决,基础问题的解决肯定是会受妨碍的。但具体权利对不同主体的价值则需看具体情况。)
坐等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答疑、赐教。(老童啊老童,不是我说你啊,你可是在一些基础问题上频频出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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