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71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钭江明:夏俊峰案已完结了吗? 从悲剧出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0-8-2013 21:01: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夏俊峰案已完结了吗? 从悲剧出发  

2013-10-08 15:04:05|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夏俊峰   |字号 订阅
夏俊峰案已完结了吗? 从悲剧出发
--与韩福东商榷

BY 钭江明



夏俊峰案以夏俊峰被执行死刑作结,舆论喧然。截然对立的两派意见之外,南都首席记者韩福东的文章《夏俊峰案已完结,但悲剧仍未解》,赢得部分自诩冷静客观者的赞许。

例如前南方周末名记,壹读传媒总裁林楚方,央视《新闻调查》记者王志安,以及经济学者如薛兆丰,自由市场原教旨主义派别铅笔社理事李子旸等都以转发表达了对韩福东这篇文章的赞赏。

把夏案解释为激情杀人,将对夏的同情与对若干年前的杨佳袭警案收获的同情等而划之来批判,从而对舆论中的民粹倾向产生警惕,并挞而伐之。这似乎可以视为有关夏俊峰案的第三种舆论。韩福东的文章则明确提出,“将夏俊峰杀人事件抽离出具体的个案,变成小贩对城管暴力的反抗,似乎就赋予了杀人者以正当性。这种泛政治化的解读,不仅流于民粹,也消解了司法的存在价值。”结论很正确,在喧嚣的此时此地,我们面临的陷阱很多。不仅需要反抗纯粹的恶,亦需警惕立场为先的民粹思潮。在夏俊峰一案引起的众声喧哗中,诚然需要韩福东在文中所言:“我们还是回到技术性的讨论中来吧。”



我们还是回到技术性的讨论中来吧。



1、

韩文在第一章节记述了他在2010年6月初步接触夏案所获得的印象。“那一次对夏俊峰案有了相对较多的了解后,我个人内心形成一个和媒体此前的报道倾向不同的判断,认为判处夏俊峰死刑没有问题。”

但检索夏案新闻,最重要的材料恐怕应该是夏案死刑复核律师团辩护词。这份关于要求对辽宁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律师意见书(死刑复核审辩护词),全文23000字,由律师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组成的夏俊峰死刑复核审辩护组于2011年6月共同完成,于2012年7月18日正式公布。近两年被持续转发传播,应该很容易查找。我不是很理解韩文一边声称“回到技术性的讨论”,标榜只看事实,但却对这样一个重要的材料视而不见。尤其是辩护词中提到律师团的调查取证对之前的案情认定有重大逆转,“复核审期间,我们京衡律师集团的新任辩护律师受理本案后,重新到沈阳进行调查取证,发现了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基本事实认定的新证据。”那么韩福东在此前获得的印象和判断也有必要重新进行自我审视,怎么可以视而不见(我假设以一个记者的基本素养,他应该注意到这份材料),而继续刻舟求剑,去描述在自己从前获得的判断呢。

我不相信,所以韩文在文章第一节宣称他个人认为“判决夏俊峰死刑没有问题”时,我形成的阅读期待是接下来他对陈有西律师团这份辩护词的看法。在这份辩护词中,律师团不仅得出“本案存在证据简单、粗糙、欠缺,证据间矛盾和疑点难以排除等重大问题,不能达到死刑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死刑核准质量要求”的结论,也证明“城管方所有四人均有虚假作证,其虚假证词应该排除在本案证据体系之外”。更重要的是,辩护词也通过一系列证据链条分析,认为夏俊峰刺死两名受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限于篇幅,我不在此引述律师团的分析过程,读者尤其是专业读者可以通过此链接http://wqcyx.zfwlxt.com/RDGZ/20120718/38906.html获得自己的判断。

然而,韩文的此后两节继续论证夏俊峰理应判处死刑(尽管他在文中注明“在死刑没废除的情况下”这个前提)的时候,很遗憾,我看不出他认真阅读了陈有西的这份辩护词,不仅对辩护词中所提到的一系列疑问没有回答,对辩护词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推论也没有反驳。

韩文强调“个案需要个案正义”。我表示赞同。但我想提醒作者的是:夏俊峰已经被结束了现实中的生命,当你撰文讨论此案的是是非非时,尤其需要谨慎而周全地论证。事实上,你是用这篇文章再次判处夏俊峰死刑,不全神以对,如何对得起死者。



2、



让我们再回到文章本身的一些技术性的讨论。



前文我已经质疑作者在讨论夏案时对事关重大的复审辩护词的严重忽略,不客气地说,这对于一个专业记者(即使在写评论文章时)是不可原谅的错误。接下来可以再看一下作者在用词上的可议之处。

我很意外作为一个优秀的记者,韩文在描述证人和夏俊峰竟然用了两种不同的用词策略。在描述证人证言时,他这样陈述:“控方也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入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但是两人证言中,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从常理看,曹、陶作为死者同事,不排除虚假供述的可能。”请注意我标黑的“一定的”和“不排除……的可能”这两处用词。证言存在矛盾,存在就是存在,为什么却要加“一定的”?客观上,这个用词缓和了“矛盾”的存在,形成“没那么大”的阅读感受。“不排除虚假供述的可能”则暗示还有可能是真的。但既然有矛盾,那么证言怎么可能会真?真假如何共存?为什么要用“不排除……的可能”这种句式来缓解虚假供述的存在?我们可以重温一下辩护词的说法:“曹阳关于与夏俊峰同车前往滨河勤务区之后的一切叙述,该叙述中的每一句话,甚至每一个字,都是虚假的。”

然而再看韩文对夏俊峰的用词却采取了完全相反的语词策略。“我很能理解夏俊峰的供词一度改变,他为求活路而已。”这句话已经很明显地在暗示夏俊峰撒谎。“ 但面临死刑的夏俊峰,虚假供述的动机会更差么?”这是一句加强语气的反问句式,但结论却由猜测得来。阅读效果是强化读者对夏俊峰的供述虚假可能性的判断。指摘别人做假是需要证据的,在完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这种猜测对读者是不负责任的,对无法还口的死者更是不公平的。

接下来还有:“或者我们再退让一步,他或许确实遭到了殴打,只是夸大了被殴打的程度而已。这也是有可能的。但如果只是受到轻微殴打,就用刀连续对二人在致命处捅上7刀,这不构成故意杀人么?”作者连续用“或许”,“有可能”,“如果”这样的词,只猜测,不论证。但紧接着就根据这种猜测来判断,且用反问句式来强化“这不构成故意杀人么?”我们来看辩护词中是这样叙述的:“夏俊峰的正当防卫,不仅有直接证据证明,而且还有一系列的证明效力较高的间接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的锁链,共同证明其正当防卫事实。”罔顾辩护词中提到的直接证据和“一系列证明效力较高的间接证据”,而轻率地用“如果,也许,可能”这样的词给一个人定罪。

对证人的虚假证言,用词委婉体贴;描述夏俊峰无法证伪的供述时,却变得咄咄逼人。我相信作者采用这样的语言策略并非有意而为,盖因从行文一开始作者已经在内心认定夏俊峰死刑无疑,而不自觉地在用词上顺应了自己的有罪推定。

行文至此,我情不自禁想再一次提醒作者:事实上,你是用这篇文章再次判处夏俊峰死刑,不全神以对,如何对得起死者?这也是我企图警醒自己的,毕竟,此案中除了被判死刑的夏俊峰,已经先有两个被刺身亡的死者。我刻意未提及他们的城管身份,也正是出于这种谨慎。虽然,从我目前看到的材料中,我倾向于相信夏俊峰死刑复核辩护词中所言的正当防卫说法。但我并不意图在在本文中表明这个说法确信无疑。我对韩文的意见不是他认定夏俊峰判处死刑无疑,而是他得出这个结论过程的草率乃至傲慢。



而韩文中另外一个让我不理解的地方是,一方面,作者直指“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守护人,在此却成为破坏者。司法官成为司法的敌人。这真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另一方面,对夏俊峰的供述,却又不加质疑地全盘引用“司法的敌人”的给出的证据来反驳。这是多么奇特的路线:司法公正的破坏者却得出了司法公正的结果?作者在决定“我们还是回到技术性的讨论中来”的时候,他也企图在这篇文章中构建了一个虚拟的法庭,如果现实中的司法不能达到独立,那么这个虚拟的法庭理应提供不受干扰的独立判决。但很遗憾,我看到的仍然是一个有罪推定的法官,一个为了达到有罪判决不惜自相矛盾的法官。



3、



实际上,我非常赞成作者在文中提出的诘问:“在对这个案子做判断之前,我们应扪心自问,我们赞同的是什么价值?”也愿意再次表示,我非常赞成作者得出的这一结论:“将夏俊峰杀人事件抽离出具体的个案,变成小贩对城管暴力的反抗,似乎就赋予了杀人者以正当性。这种泛政治化的解读,不仅流于民粹,也消解了司法的存在价值。”但舆论哗然是因为夏俊峰是反抗者,还是因为夏俊峰是被冤屈的防卫者?事实的真相需要耐心细致地梳理,而非把民间舆论简单地划归为民粹,斥为“乌合之众”,就轻佻搁笔。

夏俊峰案以夏俊峰被判死刑结案,但这个案件真的结束了吗?在刺死(或被迫无意中刺死)两名受害人之后,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为自己丈夫申冤奔走的同时,也展开了救赎之路。她出版了自己孩子的画册,全部销售所得都将捐给夏俊峰一家以及案中涉及的另外两个城管家庭。张晶在序中说到:“每个只记住仇恨的人,过得都不快乐。”爱是救赎的开始,祝愿张晶和她的孩子继续前行,并终于寻找到真正的信仰。与之相对应的,受害者之一申凯的父亲在夏俊峰被执行死刑之后,表示仍要向夏家提出民事赔偿诉求。我祈祷这位父亲也能够找到真正的信仰和救赎之路,否则,他只能长久地生活在怨恨的地狱中而不得解救。

至于我们,我指的是包括我,包括韩福东,包括做伪证的人,包括法官,也包括愤怒喧嚷的所有人,我们也不得不把夏俊峰案视为一个开始而不是一个句号。我们得从这里出发,去寻找我们的忏悔与救赎之路。我们既要警惕是否让愤怒遮蔽了真相,也需要反省傲慢是否蒙上自己的双眼。如果真相没有显明,那是因为最终的真正的审判还没有到来。

而它终将到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