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中国需要此等法律良知
——记陈有西律师对李庄案最新解读
11月28日下午,粤商菁英俱乐部新一次的活动在珠江啤酒厂召开,活动得到了方权贵董事长的鼎力支持。重要的是,会上大家有幸听取了全国著名的李庄案辩护律师陈有西关于《中国法治环境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演讲,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浅出的说明民营企业面临的种种困境。谈及中国的投资环境,各位老总都感同身受,同时对李庄案的背景,也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以下是陈律师演讲中的精彩言论。
宪法与民企
中国的民营企业面临着很多的机遇,也面临着很多的挑战。其中的一个大问题,中国的法治环境并没有改变歧视民营资本的观念。我们的宪法观,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美国的宪法观,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毛泽东主席说: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1949年的时候,我们亲苏反美,美国是帮助蒋介石国民政府的,是共产党的敌人,所以,我们建立新的政体国家的时候,宪法就作了这样的规定。压缩和剥夺私有财产,建立符合共产主义理想的公有制经济基础。宪法观是这样,我们的刑法、合同法、大量的行政法,当然就是歧视私有财产权和民营资本的。一化三改造,割资本主义尾巴,批判资本获利。比如我们的《刑法》,侵占国有财产一个亿,是“贪污罪”,最高可以判死刑;侵占民企的十个亿,叫“职务侵占罪”,最高只能判十五年。同样的行为,量刑差一半以上。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我们的法律本身就不平等的,司法又如何能够平等?这是歧视性立法,国有的钱叫做钱,民企的钱不是钱,拿一点没关系。
我上周帮助解决的一个20亿的民营财产保险公司的股东僵局的纠纷,就体现了这种观念上的差异,给企业带来的严重影响。这个案件现在解决得很好,各方都很理性,最后国企化13亿多收购了民企的股份,实现了双赢。但是一开始的时候,就出现了一个大问题。就是这个百分之百的全民营公司,受到了政府的干预,发文件不准股东内部股权并购,只准卖给政府持股。政府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就拿了7亿多收购了社会员工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民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不是国资委,因此政府发文件不准股东内部收购以及只准国资收购都是直接违反《公司法》的。浙江企业家为了打这个官司请了三批律师,第一批律师是广东的,被公安机关违法拘留;第二批律师是浙江的,当地公安又上门来要找律师“调查”谈话,说律师帮助出点子破坏政府收购。找我已经是第三批律师。我采取的策略是:让占股近半的十家浙江股东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反正我们没有参与企业管理,只出了10个亿没有管过事,CEO管理层的问题,怎么也弄不到我头上。但是我不开会,你国资永远成不了合法股东,工商登记你变更不了,你的7亿多永远只是债权,而不是股权,公司管理你没有发言权,公司倒闭了你国资也跟着完蛋。企业家最多钱没了,但是政府官员就不只是钱没了的问题。就这样把政府逼回谈判桌。最后各方回归理性,协商解决了,实现了双方股东和政府的“三赢”。因为保险公司的牌照很值钱,保监会很难批出来。危机解决后,企业完全可以恢复生机,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这个案例里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民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谁的问题。我们的政府是万能政府,不是有限政府,所有问题我政府说了算。民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你政府没有国有股份,没有资格来参加会议,没有权力代替我公司股东来作决定。但是这种观念,我们的政府官员很惊讶:我是政府,我们怎么不能管你企业?按《公司法》不能管,我为了维稳总可以管吧?因此公司一出事,政府的机会就来了。这就是中国政府官员的观念。现在深圳提出“有限政府”的观念,这是有重大意义的。我们的政府管得太多了,什么权都拿在手里不放,也没有选举制国家的矛盾轮流释放,结果社会矛盾、社会积怨,都一年年积下来,越维越不稳。其实当年海南建省梁湘就想搞,“小政府大社会”,就是把权力还给企业,还给行业协会管理,象日本一样。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还在原地踏步。政府把自己也搞得很累,吃力不讨好。
法治与斗争
中国改革三十年,经历了一个从抵制资本,到承认资本是生产力要素的转变。但是这个转变在内地还是表现的很缓慢,通化钢铁公司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国有企业管理不好面临破产,就把通钢卖给了浙江资本背景的一个老板,他聘请了一个叫陈国军的人来担任总经理加强管理。厂里的工人反感这样的管理,因为在我们建国的时候,工人阶级是主人翁,而半个世纪下来,现在他们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下岗工人,这个落差太大了。这五千多工人,他们的青春年华,最好的岁月,贡献给了通钢,他们有感情。他们有创业的自豪感和主人翁的责任感。通钢五十年,形成了自己的社区,里面是一个小社会,有小学商店幼儿园市场卫生院,就是一个社区。现在突然企业没了,“国家”这个大树倒了。虚幻的“国家主人”的概念一下没了。因为这企业连年亏损,国家财政一年年养着这些主人翁也不是办法,只有卖掉,理论上就叫“转制”。但是工人们不干。我们少时有首儿歌:“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地位高。反动派,被打倒,帝国主义夹着尾巴逃跑了!”现在是:“反动派,没打倒;帝国主义夹着皮包回来了!”外商投资可不就是“帝国主义夹着皮包回来了”吗?!个人老板,民营资家,又回来作威作福了,又骑到我们工人头上欺压我们了。民营企业的严格制度管理,就被视为是对工人的欺压。下岗,就是对工人的迫害。革命胜利半世纪,“三座大山”又回来了。这种情绪,是我们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希望达到的目的。不但产业工人,我们的一些理论家,左派知识分子,也是这样认为的。资本是丑恶的,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说:“资本的每一个毛孔里流着工人的血汗。”只有我工人的劳动,才是财富的创造者。私营老板的严格的企业管理措施,受到强烈的反弹:这不是不把我工人当人看吗?我的一辈子贡献在这里了,你要我下岗失业,我不同你拼命吗?因此国企的管理改制,不同于一开始的民企,工人有原来的历史情结,比一手创办的民企要难管。工人们爱厂爱企业,与企业共存亡。但是国家不可能对亏损企业,一直埋单喂钱,必须改制甩包袱。冲突就这样产生了。企业家反动派来压榨工人,工人就反抗就斗争。斗争到后来,民企不干了。管不了躲得起,亏点钱我撤回。于是有过一次收回国有的行为。但是仍然管不好,亏损更大,只能再次卖给民企。工人与企业家的矛盾不断升级,最后导致大的骚乱,总经理陈国军被活活打死。大批警察武警连尸体都抢不出来。
《乌有之乡》网上一些人摇旗呐喊,为工人暴力大声叫好。说这是“二.七”大罢工,工人阶级觉悟了。按照原有的教义,雇工七人以上就是剥削,企业家就是剥削工人的资本家,是阶级敌人,被打死是活该。但是,今日中国已经进入法制社会,再不是大革命祟尚暴力的时候。如果按照现今的法治原则,资本家压迫工人,有国家法律判他,不能你自己起来把人打死。这就叫法律秩序。《乌有之乡》上个别“很有正义感”的教授,其实就是个法律白痴。活活打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肯定是要判处死刑的。但是这个案件最后不了了之,法不责众,工人众怒难犯,只抓了一个判了无期徒刑。陈国军你这个资本家的CEO,就委曲一下算了,为维稳牺牲一下。参加打的几十个人查不清了,也没法追究了。这实际上破坏了中国的法治秩序。这个省的政府,为了平息事态,向工人表态说,通钢永远不私有化改制,只能维持国企的身份。我不知道现在这个企业怎么样。买这个企业的老板估计是血本无归了。如果按老办法下去,这个企业早晚会破产,最后倒霉的,自然还是工人。
文化大革命我们批判刘少奇,其中一个理论就是“工人养活资本家,还是资本家养活工人。”说他《黑修养》。现在又回到这个问题:我们承认不承认资本的价值。现在稍有实事求是观念的学者,哪怕是有点文化的产业工人,都已经会觉得这个问题很可笑。如果不“招商引资”引进大量的“帝国主义资本”,中国这三十年的经济改革只能是做梦。如果没有中国三十年的民营资本的壮大,中国的政府国库财政收入按每年二十几递增,也只能是做梦。
李庄与重庆
今年不管到哪,甚至在国际性会议上,一路上有很多人问我这个案子,刚才又有企业家递条子,大家确实很纳闷。把我当李庄案代言了。其实李庄案只是我办过的大量刑事、民事、項目案件中的一件,没有想到会产生这样大的影响。重庆辩护后,除了二审前的上海演讲,我很少谈李庄,我的学术网上也没有多说,因为不想再去刺激。作为一个现象去思考,但是不要总揪住人家不放。让李庄平安地出来吧。
现在重庆很关注南方报系,认为老是跟他作对。这体现了一种观念的碰撞,解读为政治因素则有点过敏了。去年年底,重庆有关媒体的说法是“打黑”抓了2300 多人,后来不这样宣传了。其中有很多的企业主,主要是民营企业主。还抓了不少的警察。重庆打黑打到律师头上,是一个历史的误会,我不知道他们现在是不是后悔,这次事件对重庆形象的损害是无法弥补的。但是有其必然性。因为他们“打黑”志在必得,在一些没有法治观念的参谋的乱策划下,把律师的依法辩护,当作直接的阻挠、打黑的拦路虎。其实中国的律师根本不反对打黑,谁都希望有一个清明安宁的社会。律师只是反对不遵守法律程序的“黑打”。这也是法治社会赋予一个国家律师的神圣职责。
通过律师的阻击,重庆后来理性多了。抓了那么多,真正移送起诉的不多,大量的在侦查阶段就解脱了,其实就是抓错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又认真把关解脱了一批,法院审判中又排除了不少根据违法逼供取到的假口供的不实指控。象李庄辩护的龚刚模,起诉罪名一大堆,四个死刑罪名中,法院否定了贩枪罪、贩毒罪、对直接指使杀人也否定,说他有间接故意放任,定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然后再以这个罪,定他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罪。如果杀人罪否定了,龚就只有一些鸡毛蒜皮的事,“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根本无法定。其实龚刚模同爱丁堡枪杀案毫无关联,根本不知道也没有指使,判他杀人罪完全是个错案。最后龚只判无期,如果是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罪,他早就判死刑了,不可能因为检举自己的律师而保命。这是骗外行人的。
所以说,重庆的法院虽然没有坚持原则,但是还是起了一定的冷静把关的作用。但是,龚的财产全部判没收,几十年创业的企业,上亿的财产完结了。
到目前为止,重庆的打黑已经同全国各地差不多,并没有多少真正的黑社会,判死刑的也不比其他省份多多少。只是文强案等影响大一点而已,其他省区同样在打黑,力度不比重庆差。因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重庆一隅之地,社会治安都不可能在全国特别坏,特别积重难返,到处都是黑社会猖獗。
我在上海演讲中说,重庆先是收拾律师,然后再收拾民营企业家。我这个说法,不是故作危言,不是空穴来风。律师是法律屏障,是公权力对面的、民权的法律守护者。如果律师都不敢说话了,不能真辩了,一个法律参照的标准就没有了。社会只会有公权的随心所欲的声音。你想重庆这么一个山城,刚从天府之国四川分出来,升级为直辖市不久,民风虽然强悍,但是能有多少黑社会?在全国就特别一枝独黑?如果按重庆黑社会的标准,中国的沿海开放发达地区比重庆至少要严重十倍。但是到目前为止,重庆抓的2300多人当中,检察院真正以黑社会起诉的有多少?而法院真正以涉黑判的,又有多少?因黑社会处死刑的,又有多少?公开报道的也只有四五件而已。而且已经判的,如赵长青教授辩护的黎强、李庄辩护的龚刚模,定性“黑社会”根本拿不到台面上来。法律专家一审视,漏洞就出来了。
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刑事侦查阶段最多六个月,审查起诉连退查两次时间算上,最多也5个月,法院审判一审最多3个月。如果这些人都是黑社会的话,重庆现在应该是审判高峰,应该都陆续判了,没有理由再拖下去。可是现在现在无声无息。可见重庆打黑的质量,明眼人现在就可以得出结论。他的后遗症不会小。后任复查的任务会很重。
李庄为龚刚模辩护,为保住他的命,起了关键的作用。因为四个死刑罪名都不能成立,就是李庄最早发现和提出,并向法院提出刑讯鉴定查证建议的。重庆司法局指定的后任重庆法律援助律师,基本上是按李庄同样的思路进行了辩护。李庄经过审查和阅卷,认为这是个冤假错案。李庄介入时,这个案已经到法院,法院准备开庭。去重庆会见龚三次,得罪了警察,成了被整的对象。我国《刑法诉讼法》、《律师法》规定了各司其职,保障辩护权。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规定,限制了律师权利,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警察可以陪同也可以不陪同。而到检察和法院阶段,律师独立办案,警察不得陪同。而重庆以“打黑特殊化特事特办”为名,公开监视律师一直到法院阶段,警察不陪同去,看守所不让会见。中国的看守所是公安管的,他利用了这个特权,公开侵犯律师权利。李庄去的时候,警察刁难到下午四点半才来,看守所都快下班了。李庄从北京到重庆办案,时间很宝贵,就这样白白被耗了。龚案已经进入了法院审判阶段,而警察仍然陪同并监视律师,李庄为此跟警察吵起来了。重庆方面很恼火,觉得要杀鸡儆猴治治律师,又没有由头,于是演出了在押嫌疑人龚刚模,检举为他免死辩护的律师的天下闹剧。其实龚的重罪罪名都不能成立,根本判不了他的死刑。十年都判不上。最后法院认定龚的贩枪、贩毒不成立,也没有指使去杀人,也不知道爱丁堡枪杀案。但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说:樊奇杭是他的小兄弟,小兄弟的小兄弟杀人,不管你是不是知情,有没有指使,都有间接责任,以间接责任判他一个无期,还没收了他的所有家庭和企业财产。重庆开始说打黑没收了上百亿,后来说是40个亿,最后多少亿不说了。把没收的汽车等都拿来拍卖,拍卖停车场很壮观。可见打黑成果之巨大。后来这些也不敢再宣传了。
李庄案体现了重庆唱红打黑的本质,就是第二次“土改”,回到计划经济,回到“资本每一个毛孔都流着工人的血汗”的价值观里面去。反正不管你富人是否合法致富,“为富”肯定“不仁”,只要是富人就是非法。他的一个区委书记说出了一句无法无天的话:“同政府作对就是违法,就是黑社会。”这句话进了今年网络娱乐新闻的排行榜。有些官员的无知和狂妄,已经到了不知自己为何物的程度。“唱红”表面上是继承革命传统,回归共产党的奋斗宗旨,其实是在煽动民粹主义的仇富观念,仇恨一切富人,回到“平均主义”、“共同贫困”的老路上去。否定邓小平的引进社会竞争、“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用一些精英带动社会,推进中国波浪式、梯次发展的发展道路。夸大重庆的黑社会程度,好象只有重庆是在关心人民的疾苦,只有重庆是在孤军奋战同严重犯罪作斗争,只有重庆在坚持共产党的理念和社会主义道路。
因此,一旦公权力没有法律的约束,民营企业家是没有任何安全感的,在中国的民企发展普遍存在一些“原罪”的情况下,随便找一个罪名非常容易。一个国家司法不独立,律师也不会有任何权利。要律师阻击那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强权,保护民权不受非法侵害,也是不可能做到的。连律师自己都无法保护自己。
政府与民企
我去年无罪辩护成功的沙河酒业1.4亿偷税冤案,也体现了今日中国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一种微妙的关系。这个案件非常简单,但是在当地缺乏法制观念的政府的主导下,成了一个税务、公安、检察、法院联合制造的非常复杂的冤案,最后经过安徽省委省政府的关注、新闻的监督,特别是律师法庭上的强力抗辩,阜阳中级法院最终坚持司法公正,改判撤销了案件,民企的权益得到保护,沙河酒业重获生机。
沙河酒厂原是国企,搞倒闭了,工人失业。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将酒厂土地厂房设备破产拍卖给浙商。浙商化了7200万买到这些资产,成立沙河酒业公司恢复生产。由于承诺投资数亿还没有及时到位,浙商又处理了部分买到的资产,惹怒了新上任的官员,一定要收回另卖。但是他又不愿意把7200万钱退还,而是叫税务局查税。对一个成立不到半年的公司,倒查三年,把已经破产的老酒厂的税,也算到浙商新公司的头上。结果连补带罚,法院判出了一亿四的偷税罚金刑,总经理判五年刑,罚一百万。
这个案件的荒唐,一目了然。破产企业债务中断。要补税,也是破产拍卖所得的7200万中去追缴,怎么也罚不到新公司头上。但是在当地政府的指使下,税务、公安、检察、法院、一路绿灯办出了一个大冤案,一个县级市的法院判出了一亿四的罚税案。政府派出监管组强行接管了酒业公司,收走公章,又代表公司请了律师为政府自己说话,撤回公司告政府的行政官司。一个全部民营的企业就这样被强行抢走。
一审判后,浙商找我去进行二审出庭辩护。开庭两次。原来三任院长不断出事的阜阳中级法院换了班子,重树形象,在这个案件中坚守了司法公正的底线。当然还有大量的内部反映和媒介监督因素。安徽去年搞“中部崛起”,这是一个影响恶劣的案件。到当地开庭时,当地公检法的头头脑脑都全程旁听。听后,他们相信这个案件确实搞错了。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局撤销案件,看守所当天放出了总经理。不久政府首脑到高速路口接浙商回去接管企业。
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投资环境没有法律保障。“开门招商、关门打狗”,引你时什么都会答应,什么税收“三免两减”,什么土地白送,到手后,一层层扒皮。特别是在当地官位换人以后。后任为了招商政绩,完全可能无视合同把你赶走,推倒重来。而赶走的手段则是你无法想象的恶劣。因此,到中西部投资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风险。因为有些权大于法的人是不讲规则的。在权力的影响下,公、检、法、税务,每一个环节都失去了守护法律公平的底线。你的投资毫无法律保障。
中国目前的法院地位低下,法院不敢审政府,政府叫怎办就怎办。特别明显的例子就是山西煤改。去年到今年,浙江企业家协会不完全统计,温州等地商人一共投资山西煤矿500多个亿,山西省政府一纸政令,山西所有煤炭企业全部收归国有,你当时投资1个亿给你3千万让你走人,而且法院根本不受理,你完全就没有办法起诉。因为政府和法院发文,煤改案一律不受理,法律失效,你同我政府谈判。而政府谈判实际上没有什么好谈的,就是政府出命令你执行。浙商进山自收购煤矿,是市场经济,二亿的矿,你少了不卖给你。但是政府回收,是计划经济。你二亿的矿,我政府只给你五千万,你必须卖,必须走人。如果不走,采矿许可证不发收回,让你的矿死掉,关停并转。一个借口,一个幌子,就是民营企业经营的矿山管理不到位,经常矿难死人,我们把它们收归国有就不会死了。但是实际上,收回去之后山西矿难仍然一直不断,而且企业改革也停滞不前。因为大量民营资本抽走,矿山改造反而迟缓,矿难更难避免。但是一些仇富的高兴,“打跑煤老板”大快人心。这些煤老板人是黑的,心也是黑的。连比较新锐的电影导演张艺谋都调侃煤老板把清纯美女抢光了,生出的孩子没法看,找不到清纯的了。这种仇富意识已经不知不觉渗透到各个阶层的人的心目中。结果资本家跑了,企业改造动力没了,煤矿矿难照样多。这时候又想到要把这些民营企业家请回去,再让入股,好说歹说不整人了。但是浙商们已经都怕了,谁敢再去你山西,之前亏的打水漂的就算了,我惹不起还躲不起吗。所以企业家要关注一个投资地方的法治环境,这是最重要的软件。中国有些地方的政治环境、法治环境,对民营企业是很不利的。企业家们不仅要懂经营,还要懂一点政治、懂一点法律。
风险与制度
企业家需要防范以下的风险,包括:刑事法律的风险;合同贸易的风险;税务海关的风险;国际融资的风险;土地房产的投资风险,比如出让土地,镇里和一些开发区管委会的合同是没有用的,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县以上的土地局才有资格出让土地;建筑工程的风险;知识产权的风险;劳动合同的风险;股权并购的风险;家族企业的风险。
控制法律风险,制度设计很重要。我们律师不能当救火队员,而应该给企业当保健医生。大型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黄光裕的案件很明显,如果国美不是上市公司,在当然中国的法律环境下,黄光裕一抓,这么多资产可能就是零。会被没收光。由于国美在香港上市,他的资产在那边登记和流通,不管黃判多少刑,只要没有判决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即使再过一百年,这个资产仍然是黄光裕的,你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把它没收,除非你能够证明国美每一手股票都是有问题的,否则你不可能随意改变。而如果是一个有限公司,不要到法院审,通过侦查查封程序,就可以把你变卖光。因此,黄光裕在狱中仍然能够通过律师来代管他的企业,这个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巨大的作用。他的股权是法制化的、无法由政府权力随意控制剥夺的。当然,在中国,企业家们也知道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有强大社会资源的企业,抗风险能力会更强。这个就不讲了。另外,多与媒体的朋友交流,多听取法律界人士的建议,建立互信,对企业防范各种无法预测的风险,很有帮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