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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昱宇寻衅滋事案办案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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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31-2017 23:3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注:卢昱宇最终获刑四年)
卢昱宇寻衅滋事案办案小记
     2017年6月23日上午8:30分,卢昱宇涉嫌寻衅滋事案件开庭审理,公诉方由大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带队的三名公诉人組成,公诉方以八起事件指控卢昱宇编造虚假信息,不顾真相甚至在当地政府已经对事件真相进行了公布的情况下,依然在新浪网,推特上发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故指控卢昱宇构成寻衅滋事罪。审判长问卢昱宇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以事实是否认可,其表示均不认可。进入双方发问阶段,控方从卢昱宇搜索讨薪、城管打人、罢工等词汇,从而编集、整理信息的主观目的开始发问,卢回签记录历史,发在网上是供人们看,历史的记录是要给別人看的,否则就沒有意义。
公诉方问为何不发布政府方面的信息。卢回答政府方面的信息通常只有文字,而网友的信息有图片有文字,如果搜索到政府的发文,他也通常会將发文与网友的文字、图片放在一起让大家去甄别。辨方发问围绕卢昱宇如何断判所收集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会因其所发信息引发新的事件或使事件更加趋于严重。其回答首先从多加网站如新浪、腾迅、搜狐等搜到多条信息源进行比对,用多张图片进行断判,基本做到有时间、地点、图片、文字相吻合,有时还会通过私信进行了解。他发布的信息因需要大量的时间,信息发出比事件发生晚8个小时左右,这时事件早就结束了,不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进入举证阶段,控辯双方质证时进行了激烈的对抗,辯方对远程勘验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辨方认为;本案系大理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勘验应由大理市公安局进行,远程勘验的图片均由大理州公安局网络安全支队进行,没有相应的技术资质,不具有合法性,虽然大理州公安局补充了一分委派函,委派其州公安局网络民警进行勘验,市公安局协助工作。但辩方认为也只能以大理市公安局的名义进行,案件不是大理州公安局管辖,不能由州公安局网络支队的名义包办代替,不能违反刑诉法管辖级别的规定。大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大理州公安局网络支队的名义出据勘验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对于八次事件指控的证据,公诉方提供了事件的图片、当地政府部门的结论性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卢昱宇发布的信息因与政府的结论性不同来认定卢编造虚假信息。辩方认为,当地政府的结论性意见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分析只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一面之词,不具有第三方中立性质,不具客观公正性,不能具此认定卢昱宇编造了虚假信息。大量的图片及网友的信息反而足以证明卢昱宇发布息信的真实性,至于细节与事实存在微小差别,并不因此否定所发布信息的客观性。
    晚上7点开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以卢昱宇罔顾真相甚至有时在政府发布澄清信息的情形下,依然编造虚假信息发布在新浪等网站,引发他人对政府的负面评价,引发网络秩序及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触犯刑法之规定,犯寻衅滋事罪。
    辩方从是否具有犯罪的动机目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导致結果等方面认为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细节不完全吻合不属于犯罪行为,卢发布的信息系有利于国家治理之行为,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一片真正的爱国丹心,不要以法律之剑伤害了一片丹心。
最后陈述,卢昱宇站起来,向辯护人躹躬表示感謝,并向法庭陈词:他用3年多的时间做了这些事,也愿意用自由去捍卫。
本案择期宣判
        王宗跃、萧云阳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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