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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既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也说了不该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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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0-2019 01:55: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观察 | 这两家法院的问题在于,既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也说了不该说的话

原创: 石扉客  新石扉客栈  2018-09-22

这几年来,最常见最流行的,是某些部门挑律师各种刺,想方设法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

专门发函来郑重其事表扬律师的,实在不多见。

福州中院给福建省司法厅发来的这封给辩护律师的表扬信,今天着实热闹刷屏,在各大律师群里更是炸了窝。
该案被告人王银成是央企人保集团总裁,标准的副部,进入了十八大以来中纪委打老虎的范围,相信这也是福州中院称之为专案的原因。

即便是这样戴帽下达的中央专案,福州中院也知道在“公正、高效、稳妥”三个前缀形容词里,“公正”应当排在首位。

既然如此,辩护律师公然去“做被告人的工作,促使其当庭认罪悔罪”,即便不说是属于公然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人职责的做法,也很难摆脱代行公诉人职能的嫌疑。

退一万步说,就算权衡利弊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是最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选择,也轮不着本应中立超脱位置上的法院来大张旗鼓地表扬啊!

法庭怎么能郑重其事的发出正式公函要求律师主管部门作出表彰呢?除了高级黑,我看不出还有其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解释。

正常的法治社会里,不能做的事情就不能做,不能说的话就不能说,界限很分明。

现实中,也许确实存在有些事能做不能说,有些事能说不应做的情况,这是聪明人对现实的规避甚至俯就,这种趋利避害不是不能理解。

但福建法院系统的问题在于,既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也说了不该说的话。

有律师朋友猜测这是出庭律师自觉主动配合有功,要求法院表扬,最后操作过火。我觉得这样来猜测同行的动机不太合适,但实话说,看到福州中院这种表扬函之后,我相信国浩所里有见识的同行们应该会觉得心里不是滋味,也许还会问,这到底是公开表扬还是公开批评啊?

更要命的是,不少这种代行公诉人职责的律师,习惯把为这种副部级以上高官配合辩护的案例作为包装与宣传的资料。

尚在幼稚园阶段的法律消费认知里,不少当事人和家属也多半会真的以为这样的律师才是最能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大律师,名气大,和政府关系好,从而趋之若鹜。

他们并不知道,越是这样的案件,这样的律师能起到的作用,越可能是像很多要案一样配合办案单位走过场,越可能是正派专业尽职的刑辩律师们最深恶痛绝的“形式辩护”。

殊不知,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里:

法院会永远坚守中立、客观、公正的三大底线,绝不会越雷池一步,去做任何偏向控辩双方的表态和举动。

有专业和自尊底线的律所会发出公开声明澄清事实,拒绝这种公开表扬式的污蔑,这是挽回脸面的基本做法;

律师主管部门会严格依法依规甄别,有理有利有节地驳回这种违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违背三令五申依法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中央文件精神、造成律师业认识混乱的所谓司法建议。

不由想起,今天是首届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开考日,全国范围内数十万考生从考场出来时看到这条新闻,不知道心里会是何滋味。

这种既异于常识常理,也和基本的法律精神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做法,和他们向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似乎是两个时空里的事情。

写到这里,想起前几天同样发生在福建法院系统的一条同样引发轩然大波的新闻。

福建泉州地区下辖的石狮法院也给司法局发了一条司法建议,要求处罚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律师。

这个小题大做且完全超越比例原则的处罚,完全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泉州中院官方公号播发的一条由石狮法院供稿的新闻,更是刻意遮蔽掉当事律师带斧头上庭的目的是为了举证的真实原因。



这个案子,斯伟江第一时间写了篇快评。

看看他引用的的当事律师的解释,就明白为啥这个处罚会引发这么大反响。




福州中院和泉州中院都在福建。

容我直率地说一句,短短半个月之内,在律师这个行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领域,福建这两家法院以两个明显不当的司法建议(公函),既惩罚了敬业的行为,又树立了错误的榜样。

全面依法治国这几个字,每个人都会念。念念不忘,必有回响。现在的司法环境已经足够让人忧心忡忡了,福建的法院系统就不要再给党和国家添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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