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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二审辩护律师一介入的时候,就提出了一个很重大的问题,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是就如我以前分析的一样http://blog.sina.com.cn/s/blog_6aceef750100ykvz.html,这个申请是不会被理睬的,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辩护人提管辖权异议应当启动相应的审查程序,可以回复,也可以不回复,你甚至不能说人家不理你就违法了!这就是我们集裁判员、制定规则者、运动员于一身的公权力,我自己审查自己可以,用不着别人指手画脚!但是我们仍然要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历史的记录。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是不是应当修改这一点,对于管辖权异议,应当像民事诉讼法一样,只要嫌疑人、被告和辩护律师甚至受害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马上启动司法审查,其他刑事诉讼活动即可停止,李庄案确实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不可多得的最好的标本。
既然提管辖权没有反应,开庭大战马上在即,除了法庭上我们还必须提管辖权异议之外,被告人李庄还有一项重要的权利,那就是申请检察官法官回避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对出庭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我们律师经常开庭,法官讯问被告人似乎已经成为例行公事的询问,接下来的被告几乎都是千篇一律的回答:不申请。
与其说是不申请,不如说实际上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
我一直认为,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甚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权实际上是口惠而实不至的。
当被告人被告知那些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那些法官审判案件的时候,他实际上都获取了哪些信息,他以什么样的信息去判断去如何行使回避权?被告人是同性恋,而主审法官最憎恨和厌恶同性恋,并发表相关文章,这样的法官是不适合审理被告人的案子等等。
当法官问道李庄是否申请回避的时候,李庄的应对应当是:尊敬的法官,我现在还无法判断是否申请回避,因为一年多来我被关在看守所,和外界隔断联系,就是在刚刚,我才知道是谁出庭公诉是谁主审我的案件,我和公诉人和法官不认识,也不了解,性别、年龄、学历、有无违纪甚至犯罪、爱好等等一无所知,因此,我觉得法庭应向我详细介绍公诉人和法官的信息,尽量详实可信,这样我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就像上次那个检察官一样,庭审最后突然冒出我所谓嫖娼的事情,这是让人震惊的事情,这样素质的检察官是不适合公诉案件的,缺乏作为一个检察官基本的素质和职业操守等等-----。
李庄一定要见缝插针,一有说话的机会,就要把李庄案第一季的内幕给抖出来。
对于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我想在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是不是要求审查起诉时和庭审前一星期左右,法院给被告人送达公诉人和法官的详细资料,让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仔细研究,这样也好使被告人正确全面行使自己的申请回避权,再这样继续保持这样空洞的规定,只能使被告的权利实际剥夺,也使法律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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