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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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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4-20-2011 06:2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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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0 7:14:34




陈有西:关于新闻良心和新闻道德

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和资深媒体人的对话



     粉饰不可能战胜真相



    zheyuan / 发表于2011-4-20 1:03:40


    陈律师:我在新闻媒体从业几十年,还比较深入地知悉国内媒体人的真实情况。

    你期望今天能进入法庭采访的记者们以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来报道李庄案,我觉得是以君子之腹度小人之心。

    可以说,今天凡是选入法庭的记者绝大多数是“宣传学”驯化出来的”宣传干部”,那里是“新闻学”熏陶而成“新闻记者”?他们那里还知道新闻的要义和作用?

    如果说公开是庭审的灵魂,那么,自由的新闻报道将是民主的标志和守护神。当今社会的不少媒体人已沉沦为是专制和权贵、富豪的帮凶与走狗。倒是因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当代通讯技术的迅猛进步,使有良知的人能够建立星星之火般的“自媒体”发言发声,从而替代了腐朽的“宣传媒体”,成为独领时代风骚的新媒体。今天微博和博客对李庄案从各个角度挖掘报道和评论即是。
     尽管五毛和“宣传干部”也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胡说八道,混淆视听,但有谁见过:在公开报道和舆论的平台上,粉饰战胜过真相?胡说战胜过真知?谬论战胜过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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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陈有西

   确实如此。如果我们能够做到舆论开放,把真相告诉人民,把真理告诉人民,国家的文明进步可以早半个世纪实现。
    象我的这篇微博直播,如果是中央电视台和中央广播台直播,其受众就不只限于有微博的年轻知识人,而是十三亿普众。一个案例就能够让民众知道公开审判、法律正义是何等重要。一些地方强权就不敢胡作非为。

    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其实也是希望人民素质提高、明白更多的事理的。但是他们的做法又是南辕北辙的。害怕人民知道真相,害怕人民知道法律,害怕人民争取基本主权。

    他们不明白这种统治方法只能暂时维持,带来的结果是总爆发。

    原因,一个是既得利益问题,另一个就是统治思想问题和治国水平问题。

    我们一再善意地提醒加快改革,目的就是让这些学工科出身的高官们明白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压之愈重弹之愈高。不要让国家、让他们自己付出太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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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微博直播之新闻话题

4月19日


@二姨夫的大姨妈:重庆在李庄案开庭前再次对媒体耍流氓手段。此前重庆已通过宣宣通知各地媒体不得派记者去采访。但仍有不少记者申请旁听。今天重庆江北法院假装通知记者去领旁听证,实则是对还有哪些记者会在下禁令后仍准备去采访进行摸底,然后将这些记者名单告知宣宣,再由宣宣打电话给这些媒体禁止去。真卑鄙无耻!

网友:4月18日23时20分,杨金柱尚在机场,还未走出候机厅,受到一群不明身份、操重庆口音的人的围攻,手举“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还我130万”的牌子。我不知道这种公然污蔑公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是唱红打黑成果吗?这是否可以称为非法集会?公安机关为啥不管。

陈有西:祝福金柱。重庆不会如此末流吧。

@HAPPYDREAM:这是一个特殊的欢迎仪式!半仙成功滴从律师晋升为大明星!感谢重庆!

陈有西回复@HAPPYDREAM:对,老杨大起大落啊,一下落草张家界,一下贝布托回到巴基斯坦。


@律坛怪侠杨金柱:杨金柱设想了到达重庆后的各种可能,但就是没有预见到他们竟然敢在候机楼里面对我进行围攻。因当时孤身一人,来不及拍照和录音。 那批人肯定会在华龙网公布昨晚的照片,并且会附上说明:重庆“人民”自发组织“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但我至今还是想不通:他们为什么要我赔偿他们130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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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复:五毛党被你打得落花流水,疗伤费,工时费。这是第一季,以后第二季索赔1300万,有领款单为证。让你在张家界翻筋斗。

@勤劳的李李123:李庄和杨金柱应该受到惩罚,他们自己犯法了,为什么陈律师要歪曲事实呢?

陈有西回复@勤劳的李李123:你有脑子吗?杨金柱和李庄到现在都不认识。他们一起骗谁钱了?这是公开诽谤懂吗?

江苏律师王素军现场报道:杨金柱在江北法院留影后离开现场。

陈有西:一个中国资深律师千里迢迢去重庆,享受不到一个十八岁以上公民可以自由旁听的公开审判的旁听待遇。请后人在书写中国法治史时记上一笔。这就是今日中国的公开审判。

@想做薛定谔的猫:庭审照片显示,旁听席空位不少。根据相关法规,在有座位时,中国公民凭身份证即可旁听庭审。然而,重庆江北法院拒绝了多位记者与律师旁听,并在昨日发放旁听证时要求李庄亲属出示关系证明,后在舆论压力下,于昨晚深夜电话通知家属可有4张旁听证。

陈有西:一票难求的理由是法庭坐不下。都满了。我们总教育孩子别撒谎,招进公务员一个月就都毁了。

陈有西:法院门口的公开开庭公告:谁说没有公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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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立刚律师:华龙网图片显示庭审座位有空余,一位中途出来的人说里面大概快有三分之二的座位空闲,门外等候者致电法院办公室,继续申请要求旁听,电话那边说:那些空位子的人可能都去上厕所了。

陈有西:太伟大了,不知道是谁的智商有问题。这是我们的公权力啊。给自己留点脸面吧。

陈有西:刚接李庄妻子电话,江北法院改变态度,将最大努力安排他们家属四张旁听证。微博的力量。

@城市马帮:陈律师,明天哪儿有微博直播?

陈有西回复@城市马帮:一般会屏蔽法庭信号,无法微博直播。然后由华龙网独家选择信息直播。如果吸取第一季教训,则华龙网这次也会安耽乖乖的不再出洋相,全场录音录像不播现场任何消息,晚上发个通稿。他们一定也在分析如何办才好。

19日 09:47 来自新浪微博
华龙网出场。重庆江北法院今日开审李庄漏罪案!华龙网4月19日8:35分报道 (数字记者 张一叶)今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1审判庭公开开常生活庭审理。115位人大代表、律师协会成员等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家媒体的媒体记者参与旁听。届时,华龙网将滚动报道 http://t.cn/hdhqeE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 :十多家媒体记者旁听李庄案审判,期待他们发出独立客观的声音。

@妮妮731128:记者席的表情不错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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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律师:陈有西这个期待高得离了谱,如果这点把握也没有,重庆能让记者进去?企图以恳切的言论策反媒体,这个阴谋是注定要落空的。

陈有西:我总相信人性善的一面。但愿。

陈有西回复@安阔刘:华龙网登场。其他中国媒介失声。李庄案不但是法治案例,同样也是中国当代新闻学案例。现场记者们辛苦了,同时也请拿出新闻人的勇气和智慧来。

@袁裕来律师:公开了,我们就会知道中国大陆的司法现状,是多么滑稽、荒唐。这应该也是李庄案的一个贡献,让我们知道了更多。@张黔林:17位证人无一出庭。昨日审判长说大多数人找不到,找到的也不愿出庭。 //@丁金坤律师:无证人出庭,面对死笔录,根本无法质证 。

陈有西复袁裕来:司法的生命在于公开。一切阴谋都是在密室里进行的。

@艳过宇晴:关注!您的学术网有时打不开,有时有能进,是怎么啦?

陈有西回复@艳过宇晴:一直在躲猫猫。很荣幸我的学术网这两天一直被专门光顾。害怕真相和真理的人,只有用此阴沟方法。

@WinterStella:为什么辩方举证开始都一个多小时了,还没有任何播报。

陈有西回复@WinterStella:因为辩方没有华龙网在现场。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我已经不知道该同情他们,还是该为他们悲哀。这个民族已经被异化到腔肠动物门了。如此卑劣的行径面前,竞无一个是男儿。还能长达十多小时把戏演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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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鹏在上海:对“李庄案第二季”的辩护人而言,新闻记者不准听庭审,等于把你们与大众隔开。战士们,你们不孤独。生死由命,我在发言!

@杨海鹏在上海:【李庄案第二季】有西北政法的师弟,要求我声明与李庄无关。声明如下:一,我不认识李庄;向来对有特殊背景的北京律师,不甚感冒。二,我仅认识@陈有西在上海,见过三面;与@斯伟江 至今见过四面,交情俱泛泛。三,我18年前曾经在徐汇法院工作,审判人员认识18年没见面。四,我仅由常识进行独立判断。 原文转发|原文评论

陈有西复杨海鹏:杨大记者,知道你的压力。中国需要良心。愿中国记者都象你和你的工作团队。我们的民族就有希望了。

@肖芳华律师:他们肯定评估过,他们不怕法律界批评,只要基层群众能被煽动起来仇视所谓的精英,他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杨海鹏在上海:回复@肖芳华律师:我以为未必。居上位者总是高估自己的权威。而下面的活儿,常希望讨好上面,做过是常态。他们不具备对国内反应的研判能力。

@杨海鹏在上海:【李庄案第二季】看重庆那架势,真有些急红眼,让记者登记拿旁听证,再执名单,由宣宣去阻止旁听。如吾通过内线微博报道,真要跨省不成。得!咱先给自己烧俩火鸡腿,以后到江北看守所陪李庄,真还吃不上这个。

@杨海鹏在上海:【多余的话】对制度恶性绑架下的人们,须有几分菩萨心,知道其不得已。不仅有批评,还要寻求和解之途,毕竟改革才能给大家一个共同的未来,这个未来,就是1949年《共同纲领》所承诺的“民主,自由,富裕”的中国。我们需要对改革有耐心,有宽容心,但绝不能任由人践踏文明底线。

@杨海鹏在上海:【多余的话】生活在假象中,好多年了。逼自己为“奶爸”为“宅男”,逃僻重大事件调查,即便我会最快知道内情,但只是怕牺牲自己生活的平静。李庄案已让我忍无可忍。想对最高当局说:不能感觉那么好,不能自我陶醉,中国很危险,必须要改革。否则,沦陷的就不止重庆。生死由命,我要发言。


@杨海鹏在上海:【多余的话】 再次声明:本人发博,无任何人授意,全乃独立判断,自组文字。法制如此,为法制记者之悲哀,不能不说,不说对不起自己的常识。愿意牺牲职业为代价,做此发言,从此息声江湖。如有司不放,当学吾乡贤傅雷,以死抗拒。

陈有西复:何出此言。无非一百多斤。杨兄淡定。

@杨海鹏在上海:以后,随 “政府/国有垄断集团/司法 ”三位一体的进一步稳固,市场力量的每一次反击,都将悲壮如温泉关:三百斯巴达人对薛西斯的几十万大军。或有战略上的胜利,然胜利者绝无生还可能。想起温泉关石头上的铭文:“异乡的过客啊, 请带话给斯巴达人, 说我们踏实地履行了诺言, 长眠在这里。”,悲伧!

陈有西复:鹏兄,真理是屏蔽不了的。我们越来越感到是同白痴在战斗,真没劲。

@石扉客:以我的观察,自李庄案以来的这一两年间,有西兄对重庆的数次善意期望,每每都落空。倘是君子,尚可语之以道。本就是鸡鸣狗盗之徒出其门,夫复何言?至而今,相信您是决不会再有兴趣来写一篇《论智库》了。

陈有西回复@石扉客:诚如斯言。唉。孺子不可救也。

@笑蜀:二位的气概惊天动地;二位的深情感天动地;但是二位的天真,唉,叫我怎么说呢?还改革?有人要的是革命,类似当年的霍梅尼革命,有人摆明了是要做霍梅尼。而三十年积累的烂污,确实为他们准备了相当基础。这才是当下时局的可悲之处。

陈有西回复@笑蜀:笑笑兄,即使你想浔阳楼,也还是先写写《金瓶梅》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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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记者@想做薛定谔的猫【李庄案进展:昔日御用文笔 今日被诉】接近此案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李庄今天正式签署起诉中国青年报社,郑琳,@庄庆鸿 侵犯名誉权的委托书和起诉状,委托北京大成所律师为代理人。起诉时间大约在本次案件一审宣判之后。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philip杨:陈先生:我仅代表我自己---一个普通的爱国公民,向您和顾问团以及斯律师、杨律师致敬!能胜当然好,失败了也让我彻底看清了一些人的嘴脸。

回复@philip杨:陪看一天,你们辛苦了。这不是一个李庄的事,愿更多的中国公民能够明白。公开开庭是一个国家法治大厦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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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学术网
发表于2011-4-20 19:12:51
你有个好儿子,好好培养。世界是他们的。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1-4-20 14:10:18昨天关注了一天,晚上和儿子说起来,有一句给力的话,叫法律都裸奔了,他马上接道:道德还能穿上裤子吗?很惊讶他竟然知道,高一年级啊。我们说到了知识就是力量。向你们表达崇高的敬意,向扬海鹏致敬,有你这样的校友,自豪!你们绝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但有一个人在裸奔。天作孽犹可逭,自作孽不可活。我们子孙的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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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8:02:46
重庆疯了,最后一层遮羞布已经迫不及待的撕下,某些阶层已经不耐烦再用文明和法制来解决问题。如果重庆的经验推往全国,我们只能哀叹自己没有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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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军
发表于2011-4-20 17:03:34
不能保证公权力百分之百的正确,所以要有律师的辩护。律师制度是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制衡机制,如果这个机制遭到破坏,后果很恐怖,每个人将深受其害。律师当中也有很多不良者,但我们要分清,什么是不良律师,那些只收费不履职,对自己的委托人不负责任的律师是不良律师,而为了履行律师的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惜得罪权势者甚至牺牲自己的,才是真正的律师!至于和权势结合,失去独立性的律师执业者,根本就不能算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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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者
发表于2011-4-20 17:03:19
日本侵华时重庆没有沦陷,现在沦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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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
发表于2011-4-20 17:00:31
尊敬的陈有西律师: 我也受到过法院的不公判决,但是有依然对国家法律是公平的。我关注李庄案一年多了,CQ的审判的黑暗对我的触动是:真的不想活了,要不就赶快去国外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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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58:24
向陈有西律师及顾问团致敬!向陈光武、杨金柱律师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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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野老农
发表于2011-4-20 16:50:52
人治下的体制,我们每个人都将会是一只无力反抗的待宰羔羊!看清这个世道!大家清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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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龙吟
发表于2011-4-20 16:42:48
评5分
李庄案的结果相信大家都心中有数,但是这个案件依然功不可没:彻底撕破了某些人的画皮,将真面目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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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然若揭
发表于2011-4-20 16:40:47
★新华网 :李源潮薄煕来出席西部城市人才工作座谈会 ; ★新华社:李源潮在重庆调研; ★《人民日报》: 李源潮在重庆调研创先争优活动时指出:推动科学发展迈上新水平. 经查对,上述报导李源潮在重庆期间均没有提及“要把重庆唱红打黑推向全国”,也没有提过“重庆的改革为破解中国面临的难题提供新思路”的说法。 厚人之心昭然若揭!!!!!请大家按上文搜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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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
发表于2011-4-20 16:22:43
真相和真理非常清楚!真正要迫害李庄的也就是1-2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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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
发表于2011-4-20 16:11:43
陈律师:有点秀才遇到兵的感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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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工程师
发表于2011-4-20 15:25:10
评5分
公道自在人心。顶,希望更多的中国公民能够早日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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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en
发表于2011-4-20 15:22:59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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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心
发表于2011-4-20 15:12:39
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个人感觉,我们的国家无论大小事情都是权大于法。一手举着法治社会的旗帜,一手以权压法。压抑的社会什么时候才能给善良的人们敲响自由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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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行
发表于2011-4-20 15:09:40
陈律师好样的,是我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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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哥
发表于2011-4-20 14:54:20
我从来不相信中国的律师,但我相信陈有西律师让我们随时看到的真相和真律师的精神;我从来不相信中国的律师会有良心,但我看到了杨金柱律师的侠肝义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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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
发表于2011-4-20 14:47:50
看客的感想:看到了活生生的中国司法现实,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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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李
发表于2011-4-20 14:45:02
“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但愿李庄先生今日的牺牲,能为我们未来的法制建设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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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网友 牛刀
发表于2011-4-20 14:45:02
贴]李庄案第二季----不参加庭审就知道这是一个错案! . 作者:李庄第二季,不参加庭审都能得出这是一个错案! 为什么,因为其起诉的罪名和案件的基本框架即可得知! 撇开管辖权一切不谈,就谈案件实质:控方指控李庄引诱证人改变了证言,构成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那么请问,李庄对证人改变的究竟是什么?改变了证人对款项性质的认识!诸位精英,请搞搞清楚:这是一个对款项性质的主观的认识和判断及推测,不是证据本身!哪怕你控方有一万个证人,哪怕原被告都来给你作证,你无非只能证明李庄说服证人改变了款项性质的说法成立,即如此,李庄压根就不构成犯罪,因为: (一)证据是什么?是事实,而不是推测和判定! (二)上海案件中的证据范围是什么?是证人徐丽军打款给金汤城公司以及打款给孟英(金汤城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打款凭证、相互条据、借款合同或者投资合同等等打款事实的表现形式! 这些证据本身只是证明款项从徐丽军处出来到了金汤城公司和孟英处的事实,而根本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为金钱是种类物,金钱在流动的过程中,其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注册资本金)不是由当事人口说的,而是建立在前述证据基础上的由法院最终依法对该款项性质作出认定,这恰恰是法院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 对一种款项往来性质究竟为何,原被告双方和证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但理解和认识不是证据,只是主张和抗辩,是自我的分析、推测和认定。 拜托各位:在这个案件中,款项究竟为借款还是投资款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本就不是证据!而是建立在自我认知水平基础上的主观的分析认定,它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水平和认知程度!而不是客观事实本事,它恰恰是该案中法官依据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最终予以认定的法律判断!也就是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中必须界定的内容! (三)款项的性质如何依法认定?这些《公司法》和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商事律师,可以顺便告知一二,以供诸位精英参考: 1、因为金堂城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两合公司,如果徐丽军是金汤城公司的原始股东,徐丽军在将其投资款100万元打入金汤城公司的验资账户或者基本账户后,而被孟英从公司提取后私吞了,孟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财产是公司的财产,而不是徐丽军个人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款项的性质就可能是法定的投资款,投资款一旦从投资者手中缴纳到公司后是不能抽回的,它的性质是法定的,不是依靠当事人的嘴说的,更不是以徐丽军得理解为准的!因为有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对债权人负责的有限责任原则在限制。 而做这个认定时,徐丽军是否是金汤城公司的原始股东至关重要,怎么判定其是否是原始股东?根本不是听徐丽军怎么说的,这是有法定标准的,那就是: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公示的《公司章程》中,究竟有没有其是原始股东的记录,从网络信息看,其不是!如果没有,其喊破嗓子说向法院说一万遍其实股东,应该也没用! 2、看金汤城公司有没有增资扩股,由于是人合兼资合的两合公司,即使增资扩股是否是经过股东会决议后对特定对象徐丽军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需要协议和修改《公司章程》,也是以工商登记为准,从网络信息来看,也没有! 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孟英私吞了徐丽军打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后,才构成对公司财产的职务侵占罪! 3、如果股权转让,那只发生在转让的股东和徐丽军之间,而且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即使转让股权,其款项与公司无关,纯粹属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基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债权关系,就是欠付款或者没有履行股权交割的民事债权关系而已。 4、如果基于合同的款项往来或者是没有书面合同而是口头合同的款项往来,无论其合同中或者口头中约定的款项性质是什么,只要徐丽军不是金汤城公司的原始股东或者增资扩股后的股东,其款项无论是打到公司还是打到孟英个人的账户,依法均是借款性质,都是债权!无非是究竟是借款给公司还是借款给个人而已,区别仅仅是负债主体的认定而已! (四)李庄作为中国律师,在遇到需要依法认定或者依法推定的法律关系之性质究竟是何的问题时,当然有向当事人和证人解释中国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这恰恰是律师作为法律人最基本的本职工作!在徐丽军不精通法律,误认为借款是投资款的对款项法律性质之认识发生错位时,李庄从一个专业律师的角度帮助其依法改变对款项性质的错误认知,完全是正当的,而且也是应该的,如果这都要被追究,那么真的可以取消律师制度了,因为我们不知道还要律师做什么?!律师还能做什么?! (五)侦、控两个部门居然能认为徐丽军改变对款项性质的主观认定系改变证据,简直让全世界耻笑,充分反映了承办人水平之低劣!拜托,搞搞清楚:它根本就不是证据事实,而是主观认识!不是改变证据,而是通过普法后改变了自我的主观认识! 试想:对一个本身完全不是证据,而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最终的性质的认定,怎么能被起诉说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呢?太雷人了! 就网络上透露的基本事实来看,李庄在第二季中完全没有涉及到款项往来证据本身,而是对款项性质的分析判断和告知,试问苍天,如此,任侦、检、审天大能耐,只要你讲理,李庄如何能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重庆司法界的法律人朋友们,不要辱没了你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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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地
发表于2011-4-20 14:43:51
不管这次李庄案件的结果怎样,重庆已经输了。整个报道就是重庆的华龙网在操作,没有半丁点别的媒体参与,欲盖弥彰! 中国民主法治社会进程的一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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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草民
发表于2011-4-20 14:33:57
支持您,有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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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泛舟邓友金
发表于2011-4-20 14:33:46
http://blog.sina.com.cn/u/1946765420 渝州再审某庄,居然不是平反。从管辖权之争到孟英辩护词,事由法理十分简单,辩点太多,罪名难定,而构陷之心,昭然若揭。 故多公莅渝,鼓气频频,炉火扇鞴,从打黑扯到打律师,扯得太远。某公已经病得不轻,烧到40度,还架火上烤,只怕出胡言。 清谷天,一阵小风寒,旬日不愈。昨观庭审报道,睹“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还我130万”一幕,忽然愁容顿敛,神采重光。那一幕,庭外警察,颇有制止之意,有便衣耳语数言,只好听之。抹黑黑打之故技,止于此乎?微博直播,也忒小看民智。语云“十目所视,十手所指,无疾而终”。杨公千里飞临,只欲旁听,此前足不履巴土,与某庄不曾谋面,安得共谋斯财!且130万云云,闻道是龚家黑钱,与民众何干?岂能体现民意? 巴土好地方呵,刘先主“崩年亦在永安宫”,托孤诸葛。以诸葛之才,竟然扶不起一阿斗。 唱红何奇?某公60出头,与我等少年比拼毛诗毛选?比什么不好,比学习力、记忆力?1874年,同治先亡,光绪即位,兄终弟即,又是一个儿皇帝。一百年后,1974年,敝人诞生,文革已近尾声。“当年忠贞为国筹,何曾怕断头?如今天下红遍,江山靠谁守?业未竟,身躯倦,鬓已秋。你我之辈,忍将夙愿,付与东流?”据说是1975年,毛泽东写给周恩来的绝笔诗。 有人认为毛泽东没有传位江青,而留下邓小平,是绝大错误。 现在也有江山谁守的问题。是传给人治派?还是法治派?一部中国革命史,极左必然导致极右,一夕之间,一念电转而已!史不绝书!比如王明从“左倾”冒险主义,蜕变为右倾逃跑主义! 我一直不看好袁腾飞。一个死人也不原谅,小肚鸡肠。在全国人民的荧屏面前,口沫横飞,痛诋死人,犯得着吗?村里的人死了,也是要讲恕道。毛泽东不满意陈毅,还把悼词“有功也有过”删掉了嘛。所以说袁氏不智也明矣。 唱红,且自由他去,口舌不辍,不眠不休,干卿底事,但不该资出库帑。40多年前,渝州早已红遍,唱语录歌,不落人后,打语录战,一马当先。两派群众皆拥毛,互指反革命,由打语录战而打枪炮战,派斗凶残,血流成河。为平乱局,解放军不得不支左,不得不定一左。有多少左派死到临头,做梦也想不到,革命到头,怎么命填沟壑?有雅兴,可以凭吊一下红卫兵墓,看一看多少死魂灵,死不瞑目。 老聃说:“汝慎勿撄人心。”今日人心是什么?温相云:“知政失者在草野。”敝人亦草民耳,以野人愚见,民思民主,民慕法治,求法若饥,思贤若渴!法治还是人治,这是一个问题!出于冤狱的恐惧,刑辩有刚性需求,法治有刚性需求,好律师、好法官、好检察官、好警察都有刚性需求! 人民为什么要法治?原因至少有二:一、人民无权;二、宪法、法统至少在字面上赋予人民诸多权益。 冤狱层出不穷,而大律师张思之几十年打不赢一个官司,正是中国法治不彰的写照!此情此景,非民所愿。 不要说生不逢时!从来最坏的时代往往是最好的时代! 不要说生不逢地,不幸而为中国律师! 楚人不独有屈原,也有渔父。法庭之上,瞥见某庄一脸苦相,不禁想起屈大夫,想起渔父莞尔一笑,歌曰:“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我足!” 普法三十年,这是一个“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的时代吗?人民早已觉醒,火山爆发,“只争朝夕”!“昔汉有天下,至孝文时唯有同姓诸侯,而贾谊忧之曰:置火积薪之下而寝其上,因谓之安。”今日之势,亦犹置火积薪之下也!明明民怨沸腾,在失法度,在无民主,明明官吏靠不住,明明制度有问题,明明一身奇痒难耐,偏偏背道而驰,就是不洗澡,不措薪,不改弦更张,不与民更始。措火于积薪之下,火未燃,而天下晏安。万曲红歌,一晌贪欢!重读贾谊《治安策》策吧!用毛泽东的话讲,天下后世有超过《治安策》的雄文吗? 某网闻红歌而知雅意,断言中国今后数年走向,是向左转,无可避免。向左,如果是争取三亿贫民利益,想得倒美。但若说废宪法、废法统,借他十个豹子胆也不敢。 法治不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法治不是与虎谋皮,而是置笼囚虎。让官吏死心塌地当贱仆,让草民轻舞飞扬享自由,这才是法治。 “中国模式”,说到天花乱坠,吏制畏官不畏民,官非民选,政由贿成,多公衮衮,宦囊早丰,总是硬伤。 某庄扰动书生梦,梦魇难缠卧榻间。生不能用脚投票,曾几何时、想死的心都有。 喜读“第一哲学”好文章,乃知中华上下五千年,只一个字可以说尽:“懦!”从今一笑解千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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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4:26:03
李庄漏开庭,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律师协会有派人到庭旁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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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4:22:58
心情很沉重!但愿李庄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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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ke
发表于2011-4-20 14:13:14
【古巴六大闭幕】古巴六大闭幕。卡斯特罗脱去军服换上休闲装出席闭幕会议。在暴风雨般的掌声和欢呼中中发表讲话,呼吁鼓励新领导人“要毫不犹豫、勇敢大胆地进行民主改革”,“对过去工作要毫不犹豫、勇敢大胆地进行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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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4:10:18
昨天关注了一天,晚上和儿子说起来,有一句给力的话,叫法律都裸奔了,他马上接道:道德还能穿上裤子吗?很惊讶他竟然知道,高一年级啊。我们说到了知识就是力量。向你们表达崇高的敬意,向扬海鹏致敬,有你这样的校友,自豪!你们绝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但有一个人在裸奔。天作孽犹可逭,自作孽不可活。我们子孙的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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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卑鄙无耻下流
发表于2011-4-20 14:08:17
这两天您一直在为大家播报你庄案,让更多的人能了解到真相,有西律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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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律师杨名跨
发表于2011-4-20 14:03:39
我可以证实,本文中倒数第二图那个老头是重庆人中前来默默围观的群众之一。昨天在现场时我与他有过交流,他及大约十来个一直在场的重庆本地市民都非常友善,且在与他们交流中,他们表示“实在看不下去,用这样的手段报复敢于真辩的律师,太不讲王法了”,才来到现场的。他们其实都是在为中国法治而围观。图景上显示的是,当那位来自财新传媒的优秀女记者与最左边那个男记者追问女记者左右两位“横幅男”时,那位老先生也是在一起围观追看。当时我就在他们前面给他们“照相”。这是大约上午10时半左右(第一次举横幅则是在8点10分左右,在李庄到达时举。后一次是在8点40左右很多旁听群众办理旁听手续时举)前两次都呼口号(但显得有气无力的样子)。其实,那些“横幅人”中我问过多人,他们均显示出胆怯的样子,连正眼看我都不敢。而且当我问他是否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是否是龚刚模的家人等问题时,他们除了有轻微的摇头表示外,没有其他任何反应,当有律师把镜头对准其个人进行“特写”时,他们还本能持用手挡住自己的头部。故当他们第三次来举横幅时,现场记者、律师上去追问是谁组织的?你是什么人?谁是黑律师??为什么不光明正大地去司法机关控告,等等。他们立即折起横幅后便扭身走人,但记者、律师一路追问,他们都特别的显得做贼心虚,故匆匆地便离开了现场。但咱们的记者、律师朋友一直追出了约二百余米。他们才灰溜溜地与我们拉开了距离。我在现场(有很多便衣)曾说,我真为重庆有关方面感到可耻,也为这些“横幅人”感到悲哀。但令人非常高兴的是,其实有很多重庆市民和多名当地律师一直守在现场,默默见证中国历史上这一重大法治事件。我非常敬重他们,虽然他们是在弄清我们的身份后才轻声告知他们的内心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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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
发表于2011-4-20 13:58:35
重庆市委发出通知,市属媒体从4月10日至5月20日,对36首红歌进行高密度宣传推广。其中,重庆卫视循环播出歌曲现场版及推介宣传片;重庆电台新闻频率每天不同时段循环播出歌曲;市属平面媒体转载《光明日报》刊发的歌曲简谱。要求全市人人学唱36首红歌 电台电视台循环播放,在重庆全市形成人人会唱、人人能唱、人人爱唱,进一步掀起我市红歌传唱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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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人士
发表于2011-4-20 13:23:27
证人会在二审出现。 和第一季一样,给证人上课,把一审中出现的漏洞,经过培训,圆好了,再上堂。 只是有一个问题,这次的证人不是重庆的,不会重庆话,导演要辛苦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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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
发表于2011-4-20 13:22:41
从开始到现在,越看清越觉得心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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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正仁
发表于2011-4-20 13:20:13
奚正仁之声(六):“法馨社”文艺副刊:《心跟爱恨一起走》/ 按:/ 1、        从来没有一件似乎不甚关己的事,能如此牵动人心,让人牵肠挂肚、寝食难安!辗转反侧之余,脑海里闪出西南人郭峰的一句歌词,“从来没有人如此打动我的心”。于是上网查阅《心会跟爱一起走》的歌词,并篡改如下。/ 2、        爱,爱我中华,爱我同胞,爱我同仁,爱一切可爱之人;恨,恨一切可恨之人,恨一切可恨之事。狠,恨容易演变成狠。/ 从来没有人如此贴近我的心,/ 总有许多许多话想说给人听;/ 从来没有人如此牵动我的心,/ 偶尔无心的伤害全都为了爱(恨)。/ 心会跟爱(狠)一起走,说好不回头;/ 桑田都变成沧海,谁来成全爱(恨);/ 心会跟爱(狠)一起走,说好不分手;/ 春风都化成秋雨,爱(狠)就爱(狠)到底。/ 也许一切太(不)完美,感觉像在飞(梦);/ 原来快乐(伤痛)的感觉,也可以有泪(笑)。/ 尽管有人在沉默,但是心如火(原词:所有的人都沉默,只有你和我);/ 只要星星会出现,我的爱(恨)不变。/ 为爱搭建宽阔的天空,/ 容许爱(恨)有更遥远的梦。/ 奚正仁于2011年4月7日(2011年4月20日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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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3:02:48
如此重庆,不知政治局各位舵手有何感想!做作这么明显,总舵手们无一发话,足以说明在当下中国百无一用是法律,中国的法律纯粹是某些群体或政客玩弄权术的工具。 某人也不能因一已私利或恩怨而毁了我们的法治! 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其实可以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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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发表于2011-4-20 13:01:37
什么是胜利?这个案子不可能胜,司法权没有被人民掌握。但是事实胜利了,他唤醒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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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2:55:11
邓小平点名“傻子瓜子” 年广久的“傻子瓜子”工厂,100多人的私人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新中国绝对是个异类。1983年底,有人把年广九雇工问题反映到上面。接着,在一次全国工商会议上,又有人提出年广九雇工人数超过国家规定,对国营、集体商业形成不利影响,应该限制其发展……于是“年广九是资本家复辟、是剥削”的说法开始传播开来。最后,安徽省委派专人到芜湖调查年广九,并写了一个报告,上报中央,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十分重视,将此事向邓小平作了汇报。 小小的“傻子瓜子”惊动了邓小平。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思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了吗?” “傻子瓜子”的问题绝不是一个普通瓜子的问题,它涉及到改革开放的大政策。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对个体、私营经济具有广泛的示范效应。在安徽芜湖,个体户、私营业者都说:“老傻子没事,我们就平安;老傻子挨打,我们就赶快缩头。” 1987年底,芜湖市对年广九经济问题开始立案侦察。1991年5月,芜湖市中院对年广九案进行公开审理,一审判决年广九犯有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年广久没有想到的是,邓小平又一次保护了他。“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时隔8年后,邓小平“南方谈话”又一次提到“傻子瓜子”。邓的讲话再一次让年广久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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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ju
发表于2011-4-20 12:54:52
评5分
弄成这个样,薄家不是有个大律师吗?也太小儿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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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ju
发表于2011-4-20 12:54:35
评5分
弄成这个样,薄家不是有个大律师吗?也太小儿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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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月亮想太阳
发表于2011-4-20 12:51:40
以法院门口打出的横幅为标志,第二次文革在重庆正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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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5毛暴光
发表于2011-4-20 12:47:28
重庆5毛暴光---来自杨金柱的播客: 余鑫(组织部)(wyuxin) 潘德全(綦江)(wpandequan) 杨梨民(酉阳)(yyanglimin) 吴文丽(巴南纪委)(wwuwenli) 龙梁华(大足日报)(wlonglianghua) 吴庆辉(涪陵纪委)(wwuqinghui) 黄朝福(涪陵纪委)(whuangchaofu) 龙飞宇(涪陵人论坛管理员)(wlongfei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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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2:36:16
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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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发表于2011-4-20 12:32:15
触及政治体制的群体事件在这国度历来被无情镇压,不是现场就是秋后。李庄案已是全国一盘棋,不经意间,坚持正义的人们也许又成了权力斗争的炮灰,我为他们痛心悲凉。尘埃落定后又重归寂静,希望之路还很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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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壶
发表于2011-4-20 12:31:59
不能不眠不休啊!知道您希望把时间掰成两半用,都是一定要保重身体。战斗在继续,战斗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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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学者
发表于2011-4-20 12:26:06
铁案是铁证的,也是铁腕的,但归根结底是谁的?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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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ke
发表于2011-4-20 12:25:35
【请听:来自重庆的正义呼声】 李庄漏罪案——愤怒过后猜想判决结果 [日期:2011- 04-19 21:20 | 重庆开县政协新闻网 www.cqkxzx.net 作者:新浪 ] ——也未曾想到李 庄案还有续集,但它就是不经意间发生了,而且来得太过突然,连自认为李庄会顺利出狱 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都觉得始料未及,随即在其个人博客刊发了愤怒之作——《李庄案,还 有必要陪练吗?》。李庄案第一季的司法黑幕终被参与者揭开,但重庆的司法病态依旧浮 肿。 在律师界期待理论界发出正义之声的4月12日,贺卫方教授众望所归,刊出了《致重 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言辞之恳切,性情之动容,无不令人感动,贺教授在刊出此文 时,想到了死亡这个词,在重庆打黑打压律师的风口浪尖,有哪些学者还会发出正义之声 ,这是对学术界的质问,也是对法学界的拷问。 在李庄亲属要求旁听案件时,竟被江北 区法院要求去户籍所在地办理手续,这明显是坑人之举,且是违法之举,但在重庆的司法 机关就会发生,法律学人的愤怒再次显现,但却只得借助网络媒体来表达,而纸媒的滞后 性能否到时刊登这一幕,还有待纸媒斟酌,亦有待相关部门放行。而据最新消息,李庄妻 子已接到通知,江北区法院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安排李庄亲属旁听,这是微博的围观力量 使然还是有关领导放话的必然? 重庆的五毛疯狂围攻网络,各类匿名留言极尽恶俗之语 ,而且注册博客只为攻击质疑李庄案程序违法的仁人志士,例如贺卫方、杨金柱等人博客 。在当前中央下令打击网络水军的环境中,重庆五毛是否首先应该成为打击对象呢?他们 不仅污蔑他人,谩骂无度,混淆民意,误导受众,这样的“政府五毛”,谁来监督呢?对 此,能否以重庆五毛为整治对象,拿出胆识和胆量,以重庆五毛开刀,还网络一片宁静的 天空,让民意抵达决策层,让法治面朝良性发展,不知中央相关部门意下如何? 李庄案 第一季中的公诉人么宁曾宣称李庄嫖娼,虽说拿不出证据,但却使得李庄名誉受损,在李 庄“深陷牢狱之灾”之际,无暇顾及他人侵害自己名誉权,而今,当李庄案第二季拉开帷 幕,李庄即可聘请律师起诉么宁损害其名誉权,以进一步揭露重庆司法内幕,让在权力指 导下的司法弊端逐步显现。 重庆江北区法院针对李庄案第二季的审判只有我们想不到, 没有他们做不到的事情,一个连基本的法律规范都不遵照执行的司法机关我们能期望它做 出何种公正裁判?坚守何种程序正义呢?在19日李庄案第二季的庭审中,我害怕再见中国 式司法戏剧上演,还惧怕中国司法闹剧重现,更后怕中国式司法悲剧轮回。 在李庄案第 二季的庭审中,注定多数司法人员都为西南政法学子,而今举国围观李庄案第二季,西南 政法的学子首先得一搏高低,才艺比拼,可能一些司法人员原先还听过贺教授的讲座,而 今却因职业不同而站在不同的岗位适用法律,按说,职业不同并不会导致法律理解偏差, 但却因司法掺杂了权力因素,当师兄贺教授站在辩护方的专家团时,面对师兄的人生担当 和学术品行,反观自己的职业生涯,李庄案第二季的司法人员,内心作何思虑和思索呢? “2011年4月18日23时20分,杨金柱尚在机场,还未走出候机厅,受到一群不明身份、操 重庆口音的人的围攻,手举”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还我130万“的牌子”,对此, 我表示:重庆如此整治杨金柱律师,我真的没想到,我虽然说重庆的伎俩只有我们想不到 ,没有他们做不到,但是,在旁听人员杨金柱刚一抵达,重庆就掀起污蔑和攻击之举,这 种恶性和劣迹只会在重庆发生,当重庆这样的“文革”之风继续上演之时,终究会是重庆 再次沦陷之际,让法律学人共同悼念三天——法治正在沦丧,你我怎能只是旁观? 法律 学人在李庄案的庭审中只有愤怒和不满,但在权力的威慑下只得以生闷气解愁,一些仁人 志士已经抵达重庆旁听李庄案第二季的精彩纷呈,一些记者业已抵达重庆审视中国司法界 的一个经典案例,最终,司法擅断和司法甘受行政指导的窠臼必会付出惨痛的代价,收获 的是司法闹剧在领导人的指示下排练完毕,丧失的是法治进一步倒退,失去的是司法威信 和尊严沦落殆尽。 那些游走在重庆司法界中的棋子们,当他们回忆起法学院中的程序正 义,当他们遥想起法学院中的司法公正,当他们领悟法学院中的司法独立,再看看自身经 历和参与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现实,我不知这些坚守在李庄案庭审第一线的司法人员作何感 想,是无奈还是欣喜?是全力以赴还是半推半就?是逢迎权力还是崇尚法治?是忽然放话 不干了直接走人还是坚持将李庄案演练到底……。不同的选择决定法律学人的使命和责任 ,而历史终会做出公正的裁判,到底是在违法办案,到底是谁在戕害法治,到底是谁在甘 做权力的走狗却还声称依法裁判? 愤怒是我们表达不满的一种方式,无论在任何案件中 ,法律学人对中国司法的沦丧都有切肤之痛,行政权染指司法权在影响性案件中再平常不 过,这次的李庄案第二季如同第一季一样,权力的威力到底有多大,我们从“我爸是李刚 ”案件中便可窥见一斑,更何况这是一起举全市之举督办的案件呢?那么,权力指导司法 人员为全国人民排练一场司法闹剧,且律师界聚集了重量级专家团队,以和重庆一决高低 ,这场闹剧到底会有输赢吗?李庄案第二季,恕我多言,再猜猜判决结果: 1、李庄无罪 ,律师辩护获胜,但是,重庆司法威信丧失,重庆司法人员难获领导人赏识,重庆当局在 中央颜面殆尽,至此难获高升,由此导致司法在重庆的的威严旋即降低,司法在民众心目 中的良好形象立马冲抵,而重庆司法现实尚且如此,那全国又会怎样呢? 2、李庄被指控 罪名成立,辩护律师辩护意见不被采纳,专家团成员之后联名发出倡议书,在全国范围内 为司法沦丧悼念,举国掀起质疑司法公正之运动,全国再掀整治律师之风潮,多数律师放 弃辩护业务,转而从事非诉业务,在当前犯罪率并未减少的情况下,刑讯逼供日趋增大, 冤假错案持续增多,进而恶性循环,举国陷入恐慌之境地; 3、李庄被判缓刑,在原判刑 期期满后被释放,重庆以缓刑缓解舆论压力,好让自己有台阶下,但是,辩护律师依旧不 依不饶,专家团成员死活不予答应,坚持做无罪辩护和无罪论证,至此,重庆寻找相关人 员协商和平息此事,能否让舆论降温,能否让围观散去,以防事态扩大化,到时,谁都无 法收场,不如尽早收手,尽早给双方台阶下,你们不是想让李庄出来吗?我们判其缓刑, 让李庄出狱,此时,辩护律师和专家团能否接受呢?而举国律师和法律学人能否接受呢? 民众能否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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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已死,路过烧纸
发表于2011-4-20 12:22:52
还没有辩护词,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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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发表于2011-4-20 12:13:24
难道只有卑鄙的华龙网的消息,这是一个颠倒黑白的网站,正义何在,真理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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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政治和法制
发表于2011-4-20 12:10:21
“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一个公安局长敢于如此明目张胆地公开其玩弄政治、嘲笑法制的本性,除了不打自招地证实了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政客和讼棍外,也说明他的背景之强大,已令他足以视天下皆为其掌中玩物!比较当年的林彪之流也不敢因其立国功劳之大而敢如此无视天下,而此却人敢,是因为“重庆破解了中国科学发展的新思路”?还是因为“乌有之乡”网站发出了“重庆社会主义道路”的断言?警惕啊,善良的人们,文革中潜伏下来的幽灵已出来游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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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民
发表于2011-4-20 11:57:31
从李庄案的黑幕可见证当日中国权大于法的虚伪!人民是不会永远被蒙蔽的,统治者要为他们的倒行逆施付出沉重代价的!上天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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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鹿为马充木偶
发表于2011-4-20 11:16:22
无法!诸侯王权力没得制约,公检法装脑残指鹿为马充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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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萍
发表于2011-4-20 11:15:32
重庆来定性100万元的性质于法无椐,是越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发现原审有误,应当由原审法院重审或由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现在重庆方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来重新定性原审生效的法院判决,是严重的越权和颤权.剥夺和侵犯了上海法院的法定审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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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萍
发表于2011-4-20 11:14:45
薄熙来:年代不同了,请你不要用陈旧的思维来捞政治资本了.做为地方大员,你要对得起支持你的中央,对得起让你过上好日子的纳税人.你要努力为地方人民切实富裕起来,过上好日子.不要让重庆人民生活在60年代的恐怖日子里啊!想开展唱红对吧,请你来北京学习一下:在北京朝阳区石拂营行宫酒店门前,每晚都有很多人在那唱红歌,跳民族舞.歌声嘹亮,自由欢畅.但,这些都是人民群众自发的精神生活,而不是政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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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敏涛
发表于2011-4-20 11:13:33
权力如若横行无阻,司法必将充当工具,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在权力的威慑下毫无权利保障可言,关注李庄案,不仅仅是在关注一位律师的命运,也是关注我们每位公民的权益保障。今日审判李庄,司法充当走卒,明日审判自己,权力依旧蛮横,当你今日为其喝彩,明日谁为自己辩护?有人依旧坚持,李庄案有罪无罪,天都塌不下来,我想说的是,任何人有罪,天都塌不下来,甚至于,哪怕人类消失,天也不一定塌得下来,而对李庄案的各类程序之疑,总给我似曾相识之感,在中国披露的冤假错案中,那一起不是权力指导下酿造呢?在权力染指司法的窠臼中,我们每个人都无权利保障可言,今日这位领导以司法名义将律师治罪,明日那位领导就可以司法为名将自己治罪,一切只是权术之争罢了,司法人员顶多充当了权术之争的道具,而当被权术利用完毕,司法依旧一无是处,司法依旧甘受行政指导,而这,不正是人治的噩梦重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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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敏涛
发表于2011-4-20 11:13:00
李庄漏罪案,我们依旧见到同属一导演的剧情设计,演员之间配合默契,还是证人不愿出庭,这不就是第一季的重现么?怎么重庆司法人员不长记性呢?第一季中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被人痛批,第二季证人还是不愿出庭作证,到底是证人不能出庭还是证人本身就没打算出庭或是你们不敢让证人出庭对证呢?难道公诉方都不愿让本方证人出庭支持自己的指控吗?都不担心指控因没有对质而不被法院认可吗?为此,重庆司法人员,我为你们感到悲哀,这样的明显违法之举都难以为主人“保全”,一句证人不愿出庭难道就可以搪塞质疑吗?或是说,你们的法律素养确实很高,只是在权力面前压力太大,在中国,任何一位司法人员都抗不过权力的威力和指导,换作你们,也只有顺从的份,而没有反抗的胆,当你们被推到李庄案的庭审前沿,你们只能前进不得退缩,只得表演不得败露,要不,前途堪忧,人生渺茫,所以,你们顶住了压力也要上,而且还要在名义上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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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敏涛
发表于2011-4-20 11:12:32
江北区法院门外,那么多记者和律师要求旁听,法院却只邀请特定人员旁听,那些进了法庭却在庭审现场嗜睡的人们,他们怎能懂得,李庄案于他们的意义以及于法治的意义何在呢?他们被邀请,只是为了占满法庭座位,以便庭外人士要求旁听时法院可以法庭座位有限且已满而搪塞,而他们也只是做了司法道具,李庄有罪与否他们自认为与自己无关,唯一有关的便是,当官方需要群众接受记者采访支持庭审程序合法时,他们只需按照事先设计好的台词接受采访就是。而从之后的庭审现场我们得知,法庭座位空空如也,完全可以将庭外记者和律师请进旁听,但江北区法院就是不“公开审理”,且一意孤行。在我国的公开审判条文中并无限制旁听之规定,而法院自己首创了“旁听证”,想让谁旁听就让谁旁听,这就是司法的习惯,也是司法的暗箱,所以造就了司法的暴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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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敏涛
发表于2011-4-20 11:12:08
李庄漏罪案的同步信息源只有华龙网一家,这样的审判结果我们可想而知,在不允许外地媒体直播庭审现场的李庄案中,我们能得到多少公正、真实、可靠的新闻呢?索性还有诸多记者坚守在法庭之外,依旧等待身在法庭之内的律师们提供相关庭审信息,而身在法庭之内的记者们,20日又会刊出何种客观新闻呢?于此,我们很是期待,但不无怀疑的是,能进入李庄案庭审现场的记者,最后的新闻又会有多少客观公正可言呢?新闻通稿还会出现吗?风险撤稿还会出现吗?审查之后才能刊发吗?但是,我们依旧满怀期待:尽管重庆司法已经完全裸奔,已经满目疮痍,但我们还是相信,还是有诸多仁人志士和正义之人在关注李庄案,奔赴第一线的律师和记者们,后方等待你们归来之后揭露司法内幕和黑幕,并:还案件一份公正,还案情一个真实,还新闻一份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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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北人
发表于2011-4-20 11:11:59
向中国尚有良知的二位李庄的代理律师尊敬,加油,中华民族需要这种精神,你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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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4-20 11:10:56
建议有西律师:请辩护人庭后提交辩护词时,一定要把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写进去,让关心案件的人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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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1:09:22
评5分
支持李庄,支持中国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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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
发表于2011-4-20 11:08:06
一位中途出来的人说里面大概快有三分之二的座位空闲,而大量申请旁听者被拒之门外,法院这样公然的造假和违法行为难道就没有任何办法制裁吗?这样没有公理的社会还有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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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4-20 11:06:55
华龙网=凤凰网掩盖真相不厚道,转发控方证据和质证,不转发辩方证据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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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w121121
发表于2011-4-20 11:03:34
这个世道认为李庄案与自己无关的人太多了,特别是现有的强权者,一但像某位大人的父亲一样被犯罪,才深深的悔恨强权的霸道,治制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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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耀辉律师
发表于2011-4-20 11:02:06
三十年的改革,今天才恍然觉得我们一直生活在虚幻之中,一直以为中国毕竟不同于30年前,法治还是进步了,但今天才知道,我们连公开审判公开辩论都做不到,还奢谈什么法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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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魏汝久
发表于2011-4-20 10:58:28
[转贴]魏汝久:李庄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案法律意见 WWW64 于 2011/4/19 20:55:56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李庄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关于诉讼程序与管辖问题的法律意见   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 魏汝久律师   第一部分 关于诉讼程序:混同、混乱   2011年03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将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北区检察院并未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是再次以“重庆速度”在五天内立即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在这五天之内,重庆市公安局的警察分别在3月28日、29日、30日在辽宁、上海等地向证人取证,并将这些证人证言提交给江北区法院。   上述事实说明,重庆的司法机关混淆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将各自承担的不同的职能予以混同。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诉讼程序的公然违法,无法保证本案判决结果的公正。这是重庆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   第二部分 重庆司法机关无权管辖李庄漏罪案   一、与本案管辖有关的案件事实   辩护人经阅卷和会见,获知如下事实: 2010年01月08日江北区法院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以下简称“前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年02月0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前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01月27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在上海发生的李庄涉嫌的有关本“妨害作证案”的犯罪线索举报后,将举报材料移送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以下简称“江北公安分局”),该局于次日(2010年01月28日)立案初查。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分局将本案以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两项罪名移送江北检察院审查起诉;04月02日,江北检察院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将本案起诉至江北区法院。   本案没有任何关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文书,不存在移送、指定管辖问题。   二、有关管辖权的基本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①江北公安分局对本案无立案管辖权导致江北区法院对本案无审判管辖权;   ②有关“并案侦查”的理论不能援引作为江北公安分局对本案行使立案管辖权的依据;   ③江北区法院无权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有关“遗漏罪行”之规定作为对本案行使审判管辖权的依据;   ④江北区法院无权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未究余罪”之规定作为对本案行使审判管辖权的依据;   所以,江北区法院应依法将本案退回江北检察院,并建议其移送有权司法机关即上海市徐汇区司法机关处理。   三、江北公安分局对本案无立案管辖权导致江北区法院对本案无审判管辖权   1、有关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   根据公认的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本案仅涉及同级公安机关之间立案管辖上的权限分工问题。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本案仅涉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即地区管辖。   除去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权与审判管辖权合而为一以外,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均无立案管辖权,仅具有审判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立,为了立法技术的考虑,主要是从审判管辖权角度来规定的,未明确包括公安机关在内侦查机关的立案管辖权。因此,为了明确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其法律依据及法理基础就是《刑诉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   《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是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权的基础原则条款,第十六、十七条是派生或变通条款。   2、江北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江北公安分局无法律依据从而导致江北区法院对本案无审判管辖权   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及《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重庆市既不是本案的犯罪地,也不是李庄的居住地,江北检察院将本案径行移送江北公安分局是非法的,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其审判管辖权首先是建立在合法的立案管辖权基础上,如果立案管辖权不合法,必然导致审判管辖权不合法。   江北公安分局无权管辖本案,其立案、侦查及移送审查起诉等行为都是非法的,其侦查所获得的所有证据是非法证据(无论哪个法院审理本案,这些证据都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据此,江北检察院对本案也无管辖权,其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也是非法的;无指控即无审判,故,江北区无权管辖本案。   四、有关“并案侦查”的理论不能援引作为江北公安分局对本案行使立案管辖权的依据   根据公认的法学理论,并案侦查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将判断为同一犯罪主体的系列案件联系起来,实行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措施,是一种打击惯犯、累犯和流窜作案的强有力侦查措施。通过并案侦查通常可以达到迅速破案、节约诉讼资源之目的。   “并案侦查”本意是已经根据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 ,其结果带有某中或然性,或经过侦查确认为同一人所为,或根本没有关系;立案在先,合并在后,一旦确认为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出于节约诉讼资源的考虑,才出现依据《公安刑案规定》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最终某一侦查机关行使管辖权。   具体到本案,在侦查阶段,李庄涉嫌的合同诈骗案和辩护人妨害作证案是两个不同的案件,分别发生在重庆、上海两地,其行为人始终是清晰的,上海公安机关并没有立案,无案可并,江北公安分局并不因此获得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之外的初始立案管辖权。何况本案中,江北检察院只起诉了发生在上海一地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五、江北区法院无权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有关“遗漏罪行”之规定作为对本案行使审判管辖权的依据。《检察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有关“遗漏罪行”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1、《检察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没有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只规定了三种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本不存在《检察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的情形。故该条无法律依据,系人民检察院的自我授权。   2、《检察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如果江北公安分局援引该条作为管辖本案所谓“遗漏罪行”的依据,那是混淆了“遗漏罪行”与“另外罪行”的概念。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案件审判期间需要补充侦查“遗漏罪行”,应当是该侦查机关依《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来就享有管辖权的案件,而不是本无立案管辖权,依据本条司法解释而获得立案管辖权,否则只能认定为“另外罪行”,移送其他有立案管辖权的机关;也可简单表述为,“当管未管”为遗漏罪行,“不当管而未管”为另外罪行。   具体到本案,在江北区法院及渝一中院审理前罪期间,如果江北检察院接受举报的本案发生在重庆或者李庄的住所地为重庆,属于“当管未管”的遗漏罪行;但是本案实际上恰恰是发生在重庆之外的上海,李庄的住所地为重庆之外的北京,应当定性为“(重庆)不当管而未管”的另外罪行;从事实的角度看,前罪审理时,检察机关并没有提出过补充侦查。   六、江北区法院无权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未究余罪”之规定作为对本案行使审判管辖权的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关于“决后余罪”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1、(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没有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二十四条只规定了犯罪地管辖权和居住地管辖权,并没有规定《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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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4-20 10:55:21
证人证言能替代充当股东未登记在案的客观事实吗?多么简单的道理!是原始股东还是扩充股东?用公司法一套就明白性质,丢人啊!控方不仅要学习刑诉法而且还要掌握公司法,不仅要弄清楚案由还要搞明白适用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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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2011-4-20 10:54:29
李庄,如果今后中国法治有进步,你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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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卡3578256
发表于2011-4-20 10:54:08
沧海月明柱有泪,神州陆沉吾辈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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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县政协新闻网
发表于2011-4-20 10:53:53
李庄漏罪案——愤怒过后猜想判决结果[日期:2011-04-19 21:20 | 开县政协新闻网 www.cqkxzx.net | 作者:新浪 ] 也未曾想到李庄案还有续集,但它就是不经意间发生了,而且来得太过突然,连自认为李庄会顺利出狱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都觉得始料未及,随即在其个人博客刊发了愤怒之作——《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李庄案第一季的司法黑幕终被参与者揭开,但重庆的司法病态依旧浮肿。 在律师界期待理论界发出正义之声的4月12日,贺卫方教授众望所归,刊出了《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言辞之恳切,性情之动容,无不令人感动,贺教授在刊出此文时,想到了死亡这个词,在重庆打黑打压律师的风口浪尖,有哪些学者还会发出正义之声,这是对学术界的质问,也是对法学界的拷问。 在李庄亲属要求旁听案件时,竟被江北区法院要求去户籍所在地办理手续,这明显是坑人之举,且是违法之举,但在重庆的司法机关就会发生,法律学人的愤怒再次显现,但却只得借助网络媒体来表达,而纸媒的滞后性能否到时刊登这一幕,还有待纸媒斟酌,亦有待相关部门放行。而据最新消息,李庄妻子已接到通知,江北区法院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安排李庄亲属旁听,这是微博的围观力量使然还是有关领导放话的必然? 重庆的五毛疯狂围攻网络,各类匿名留言极尽恶俗之语,而且注册博客只为攻击质疑李庄案程序违法的仁人志士,例如贺卫方、杨金柱等人博客。在当前中央下令打击网络水军的环境中,重庆五毛是否首先应该成为打击对象呢?他们不仅污蔑他人,谩骂无度,混淆民意,误导受众,这样的“政府五毛”,谁来监督呢?对此,能否以重庆五毛为整治对象,拿出胆识和胆量,以重庆五毛开刀,还网络一片宁静的天空,让民意抵达决策层,让法治面朝良性发展,不知中央相关部门意下如何? 李庄案第一季中的公诉人么宁曾宣称李庄嫖娼,虽说拿不出证据,但却使得李庄名誉受损,在李庄“深陷牢狱之灾”之际,无暇顾及他人侵害自己名誉权,而今,当李庄案第二季拉开帷幕,李庄即可聘请律师起诉么宁损害其名誉权,以进一步揭露重庆司法内幕,让在权力指导下的司法弊端逐步显现。 重庆江北区法院针对李庄案第二季的审判只有我们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的事情,一个连基本的法律规范都不遵照执行的司法机关我们能期望它做出何种公正裁判?坚守何种程序正义呢?在19日李庄案第二季的庭审中,我害怕再见中国式司法戏剧上演,还惧怕中国司法闹剧重现,更后怕中国式司法悲剧轮回。 在李庄案第二季的庭审中,注定多数司法人员都为西南政法学子,而今举国围观李庄案第二季,西南政法的学子首先得一搏高低,才艺比拼,可能一些司法人员原先还听过贺教授的讲座,而今却因职业不同而站在不同的岗位适用法律,按说,职业不同并不会导致法律理解偏差,但却因司法掺杂了权力因素,当师兄贺教授站在辩护方的专家团时,面对师兄的人生担当和学术品行,反观自己的职业生涯,李庄案第二季的司法人员,内心作何思虑和思索呢? “2011年4月18日23时20分,杨金柱尚在机场,还未走出候机厅,受到一群不明身份、操重庆口音的人的围攻,手举”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还我130万“的牌子”,对此,我表示:重庆如此整治杨金柱律师,我真的没想到,我虽然说重庆的伎俩只有我们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但是,在旁听人员杨金柱刚一抵达,重庆就掀起污蔑和攻击之举,这种恶性和劣迹只会在重庆发生,当重庆这样的“文革”之风继续上演之时,终究会是重庆再次沦陷之际,让法律学人共同悼念三天——法治正在沦丧,你我怎能只是旁观? 法律学人在李庄案的庭审中只有愤怒和不满,但在权力的威慑下只得以生闷气解愁,一些仁人志士已经抵达重庆旁听李庄案第二季的精彩纷呈,一些记者业已抵达重庆审视中国司法界的一个经典案例,最终,司法擅断和司法甘受行政指导的窠臼必会付出惨痛的代价,收获的是司法闹剧在领导人的指示下排练完毕,丧失的是法治进一步倒退,失去的是司法威信和尊严沦落殆尽。 那些游走在重庆司法界中的棋子们,当他们回忆起法学院中的程序正义,当他们遥想起法学院中的司法公正,当他们领悟法学院中的司法独立,再看看自身经历和参与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现实,我不知这些坚守在李庄案庭审第一线的司法人员作何感想,是无奈还是欣喜?是全力以赴还是半推半就?是逢迎权力还是崇尚法治?是忽然放话不干了直接走人还是坚持将李庄案演练到底……。不同的选择决定法律学人的使命和责任,而历史终会做出公正的裁判,到底是在违法办案,到底是谁在戕害法治,到底是谁在甘做权力的走狗却还声称依法裁判? 愤怒是我们表达不满的一种方式,无论在任何案件中,法律学人对中国司法的沦丧都有切肤之痛,行政权染指司法权在影响性案件中再平常不过,这次的李庄案第二季如同第一季一样,权力的威力到底有多大,我们从“我爸是李刚”案件中便可窥见一斑,更何况这是一起举全市之举督办的案件呢?那么,权力指导司法人员为全国人民排练一场司法闹剧,且律师界聚集了重量级专家团队,以和重庆一决高低,这场闹剧到底会有输赢吗?李庄案第二季,恕我多言,再猜猜判决结果: 1、李庄无罪,律师辩护获胜,但是,重庆司法威信丧失,重庆司法人员难获领导人赏识,重庆当局在中央颜面殆尽,至此难获高升,由此导致司法在重庆的的威严旋即降低,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立马冲抵,而重庆司法现实尚且如此,那全国又会怎样呢? 2、李庄被指控罪名成立,辩护律师辩护意见不被采纳,专家团成员之后联名发出倡议书,在全国范围内为司法沦丧悼念,举国掀起质疑司法公正之运动,全国再掀整治律师之风潮,多数律师放弃辩护业务,转而从事非诉业务,在当前犯罪率并未减少的情况下,刑讯逼供日趋增大,冤假错案持续增多,进而恶性循环,举国陷入恐慌之境地; 3、李庄被判缓刑,在原判刑期期满后被释放,重庆以缓刑缓解舆论压力,好让自己有台阶下,但是,辩护律师依旧不依不饶,专家团成员死活不予答应,坚持做无罪辩护和无罪论证,至此,重庆寻找相关人员协商和平息此事,能否让舆论降温,能否让围观散去,以防事态扩大化,到时,谁都无法收场,不如尽早收手,尽早给双方台阶下,你们不是想让李庄出来吗?我们判其缓刑,让李庄出狱,此时,辩护律师和专家团能否接受呢?而举国律师和法律学人能否接受呢?民众能否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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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发表于2011-4-20 10:51:54
悲哀,中国人中有的人可以算人,有的人不能算人。而且算人的比例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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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4-21-2011 07:04:54 | 只看该作者

Re: 陈有西: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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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了之后才看到你已经先我一步。把我的那篇删了吧,我不懂怎弄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http://wq.zfwlxt.com/upload/10420/20110420102033187901464293.jpg
: 2011-4-20 7:14:34
:  
: 陈有西:关于新闻良心和新闻道德
: 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 和资深媒体人的对话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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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4-21-2011 07:12:10 | 只看该作者

Re: 陈有西: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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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算是成长在司法世家,对中国司法我本来就不报任何幻想,特别设计到政治与利益之争的时候。陈有茜算是挺敢讲的人了,即使是已经很婉转,但在这大环境下也算难能了。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http://wq.zfwlxt.com/upload/10420/20110420102033187901464293.jpg
: 2011-4-20 7: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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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关于新闻良心和新闻道德
: 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 和资深媒体人的对话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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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4-21-2011 13:19:55 | 只看该作者

Re: 陈有西: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没事。

【 在 lzjgz (飞翔) 的大作中提到: 】
: 转了之后才看到你已经先我一步。把我的那篇删了吧,我不懂怎弄
: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 http://wq.zfwlxt.com/upload/10420/20110420102033187901464293.jpg
: : 2011-4-20 7:14:34
: : 陈有西:关于新闻良心和新闻道德
: : 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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