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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案4辩护律师全被抓 中国司法史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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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1-2011 18:5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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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四律师妨碍作证案源起

  财新网 作者;刘长

  北海市政府官方通报四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详情,但在广西当地法律界人士看来,涉案四律师平时办案风格均极为谨慎

  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6月21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

  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徐丰光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对4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

  据了解,涉案4名律师均在广西南宁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目前杨在新、杨忠汉两名律师家属已收到拘留通知书,二人被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6月20日,南宁部分律师曾前往北海要求会见杨在新,未获准。北海方面称,关于该案的更多细节,尚待进一步审理。

  一起故意伤害案

  北海方面证实,4位律师涉案,起因是4人共同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北海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该故意伤害罪案起因是一群20多岁的年轻人的冲突:一方是10多个来自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的“钦州仔”,另一方是3个来自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的“西场仔”。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双方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的交界处发生冲突。

  两拨年轻人是在酒后相遇。当晚,“西场仔”黄焕海喝了两杯白酒,已经醉得很厉害。这时,“钦州仔”裴金德刚从KTV出来,与黄焕海等三人在路口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势单力孤的裴金德拔腿就跑。

  裴金德的一位钦州同乡看见裴被追打,遂到裴的同乡正在吃宵夜的“洪记”宵夜摊,通报了裴被追打一事。十几个“钦州仔”从酒吧出来,刚在夜宵摊前坐定,闻讯立刻赶去帮忙。在路口,他们遇到了追打裴金德的黄焕海三人。

  按照该案被告人杨炳棋的说法,追上此三人后,只有被害人黄焕海因骂粗话而被撂倒在地并遭遇群殴,其余两人均未挨打。此外,这群“钦州仔”在这次冲突之后四散离去,裴金德始终未出现在后来冲突的现场,而是跟一帮朋友们开房过夜去了。参与打架的这拨年轻人散去后则在网吧过夜。

  冲突之后的情形,起诉书与各被告人及证人的描述发生分歧。起诉书认为,黄焕海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裴金德指使杨炳棋等人将黄焕海抓住,“并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继而,裴等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谋将尸体扔进海里,逃离现场。”

  被告人当庭翻供

  最终,该故意伤害罪有4名嫌疑人遭到刑事指控。4被告分别叫裴金德、裴贵、杨炳棋和黄子富,代理律师依次为罗思方、梁武诚、杨在新和杨忠汉。除律师梁武诚在案发后不久即接受家属委托,其余3律师均是在2010年9月该案一审开庭前夕一两个月左右,方接手该案。家属分别向罗、梁交付律师费8000元,向二位杨姓律师交付律师费6000元。

  2010年9月,律师杨在新接受委托之后,赴北海市合浦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杨炳棋,做了长达5页的会见笔录。会见中,杨炳棋表示,自己在案发当晚,不仅没有殴打被害人,而且还曾经帮助被害人黄焕海的同伴去寻找黄。会见结束时,杨炳棋提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过程,称:“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

  9月19日,杨在新和同案另一位律师杨忠汉在合浦县会见该案的三位目击证人,包括被告杨炳棋的姐姐杨炳燕、杨的友人潘凤和,以及被告人裴德金的女友宋?玲。随后,杨在新向北海市中级法院申请三名证人出庭。

  2010年9月26日,四律师代理的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后,终于一审开庭。据旁听庭审的被告人家属描述:当天,3名证人曾获准出庭,法庭对他们进行了询问。3名证人的证言均倾向于裴德金、杨炳棋等人在案发当晚并未殴打他人,且此后均在旅社睡觉,并无后续作案时间。

  4名被告亦当庭翻供,否认曾在码头殴打他人并抛尸的情节,并恳请法庭查明真凶。庭审中,辩护律师方面为4名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该案众多疑点,包括:警方笔录中称,当晚被告人挟持被害人乘出租车去码头,但是出租车根本坐不下五个人,警方亦未对出租车司机进行调查。

  律师杨在新在辩护词中甚至称:“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本案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材料,是导致本案成为冤案的原因。”此后,该案曾再次开庭,但截至目前,仍未判决。

  三证人被拘传

  6月21日下午,北海市警方在新闻通气会上证实:由于庭审中裴金德等被告人当庭翻供,致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北海市检方认为三名证人的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嫌疑”,检方遂提出延期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了补充侦查。

  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检察院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尽快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另一同案犯裴日红抓捕归案,同时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宋?玲、杨炳燕和潘凤和。北海市公安局分别于2011年2月2日和3月7日,将宋?玲和潘凤和传唤到案,“在掌握该两人作伪证的证据后,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

  据接近律师杨在新的人士介绍:由于宋?玲为该案关键证人,其被捕后,从羁押宋的北海市看守所内传出风声,称下一步即是抓律师。律师杨在新遂在2011年3月将该案的案卷材料备份给律所同事,并签下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还将材料寄给远在湖南的律师杨金柱。

  3月10日,证人宋?玲正式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5月,宋?玲家属曾委托律师前去会见宋,宋表示:她因朋友裴金德的案子而出庭作证,自己在庭审中所陈述的都是事实,也没有包庇行为。

  据家属描述,6月初的一天深夜,证人杨炳燕也在家中被带走,警方称其涉嫌包庇罪,后将其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家人曾经去送过衣物,但迄今仍未收到拘留通知书。警方证实,于6月6日,将证人杨某传唤到案。

  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志刚表示,3名女证人是以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但是移送司法时已变更为涉嫌“伪证罪”。

  四律师涉案

  6月21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上,北海警方介绍称:在将3名证人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和取证,证实3名证人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3人如实供述了包庇裴等人的事实,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被告人也承认了翻供系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

  另据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城北刑警大队长陈战兵介绍:4被告当庭翻供之后,被害人家属曾找到公安局,称“我们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是不是因为我们没有钱,请不起好律师,我们的孩子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死了”,警方答复家属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定会为死者讨回公道。

  6月14日上午,律师杨在新在家中被带走,扣押清单显示,杨的电脑、相机等物品均被抄走。同日,杨忠汉、罗思方等人也与家人失去联系。北海市相关人士介绍,此次杨在新等人涉嫌妨碍司法一案,由北海市政法委牵头督办,故6月21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由北海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召开。

  据了解,自四律师涉案后,南宁市当地律协已召开多次会议,研讨应对方案。6月20日,部分南宁律师曾到北海市公安局,要求会见被捕的杨在新律师,但未获批准。

  在广西当地法律界人士看来,涉案4律师平时的办案风格均极为谨慎。在裴金德等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律师杨在新向证人取证时,还曾专门携带录像设备,将取证全过程拍下并制成光盘。

  另一被捕的律师罗思方,为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熟悉罗的人士介绍称:罗是该律所里“最小心的律师”,他常和年轻律师们讲,“办刑事案子是有风险的,不要随便提交证据”。“所以这次他出事,我们都很奇怪”。■



南都社论:“律师伪证罪”亟须全面重新检视

南方都市报  2011-06-22 09:21:05  南都社论  

  

  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6月21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官员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等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对四名律师分别实施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

  因为给同一个案件的4名被告人辩护,四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4名律师,同时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这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少有的事件。如果最后事实证明警方指控无误,律师这一职业的声誉恐怕会降到有史以来的最低点。然而就目前媒体披露所知,此事的真相如何,其实还远未分晓。

  4名律师介入的这起刑事案件,分别于2010年9月底和10月中旬开了庭,结果均未裁决。法院未宣判的主要原因是在证据较量上,控方未能压倒辩方,而按照辩方提供的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不但根本不能成立,而且警方涉嫌刑讯逼供,因此法院无法给被告人定罪。

  现在,律师被控作伪证与这起刑事案件无法宣判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按照警方的意思,正是因为律师涉嫌作伪证,才致使案件不能按照控方的指控结案,而在律师界看来,现在律师被警方以涉嫌作伪证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只不过是指控不能如意之后的一次“职业报复”。

  在事实还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谁是谁非暂时难下断言,但警方行动中的瑕疵却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当律师被警方拘押后,受家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同仁,要求会见当事人却被警方拒绝,又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四名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应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而在此案中,北海警方大大超过了这一时限,这都属于违法行为。

  如同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一样,在对警方的强制措施进行解读时,也出现了“依法办案”和“职业报复”这两种意见的对抗。而唯一不同的是,法庭上的控辩对抗,双方起码具备形式上的平等,对抗的成绩优劣最后由法官评判,而现在警方指控律师涉嫌作伪证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警方却拥有最大的裁断权。这种地位的不平等给律师执业造就了一个很大的陷阱,因为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没法不接触证人,而一旦证人向律师的陈述与给公检机关的陈述并不一致,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律师就有被指控为涉嫌作伪证的风险。而从情理和逻辑上分析,控辩双方证据不一致,又怎能推导出辩方在作伪证呢?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早被业内所诟病,不仅因为刑法第307条本来有“伪证罪”这一条款,不必特地针对律师单列一罪,更因为其中关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只要证人在开庭作证时的证言与此前给公检机关的证言不一样,不管这一证言真假如何,都可能导致律师受到作伪证的指控。

  在“律师伪证罪”这柄不知何时就会坠落的利剑之下,刑事辩护的环境堪忧,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出庭辩护率持续下跌就是一个证明。而据资深法律人士透露,在律师圈内,对刑事案件采取罢辩或变相的罢辩早就开始了。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哪一天,在刑事案件中真的出现了律师的集体缺席,就意味着每个公民的权益都处在危险之中,都在面临现实的严峻的威胁。这样的场景和后果让人不寒而栗。

  为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更为了使所有公民免除来自公权力的不确定的侵害,我们呼吁对这次北海事件彻查,律师也好公权力机关也好,谁违法都不能免责,所幸据称律师在对证人取证的时候全程做了录音录像,相信查清真相并不困难。我们也期盼随着刑诉法的修改进入立法日程,律师的执业环境能有相当改善。至于那条饱受争议的刑法第306条,即使一时难以废除,最高法也有必要立即做出限制性司法解释,明确其犯罪构成,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广西4名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拘传

中国新闻网  2011-06-22 09:15:54  翟李强  

  

  广西北海市警方21日对外通报,4名律师涉嫌在当地一宗命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目前,这4名被警方拘传的律师有两人被刑事拘留,两人被实施监视居住。

  北海警方此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述情况。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北海市政府新闻办有关负责人一同出席新闻发布会。

  警方通报,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广西钦州籍男子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与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等三人发生争执并打架,裴金德喊来当时同在该市三中路一大排档吃宵夜喝酒的同村青年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等人一起对黄焕海等三人进行围殴。随后,黄焕海向贵州路方向逃跑,裴贵、杨柄棋、裴日红、黄子富四人追上黄焕海并继续对其殴打,并将黄焕海劫持上一辆出租车开到该市水产码头。不久,裴金德也搭乘摩托车赶到码头,并再次指使同伙对黄焕海进行殴打,直至黄焕海死亡。后在裴金德的指使下,裴金德一伙人将黄焕海的尸体抛下海,并约定攻守同盟,一同离开北海躲避风头。







  案件发生后,北海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并于2009年11月19日抓获嫌犯裴金德、裴贵、杨柄棋、黄子富,四名嫌犯均为钦州市犀牛脚镇人。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裴金德等四名嫌犯提起公诉,2010年9月26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此间通报称,在法庭上,被告人杨柄棋的辩护律师杨在新申请三名女证人出庭作证,并出示了证人的证词,证实裴金德等人无作案时间。同时在庭上,裴金德、裴贵、杨柄棋三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只承认原供述的三中路段伤害黄焕海的情节,推翻原供述的劫持黄焕海到码头将其殴打致死,并抛尸入海的情节,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

  检方认为三名证人的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嫌疑,为进一步充实案件证据,检方提出延期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局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尽快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同案犯裴日红等人抓捕归案,同时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宋某、杨某、潘某。北海市公安局于2011年2月2日和3月7日分别将宋某和潘某传唤到案,在掌握该两人作伪证的证据后,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以宋某涉嫌包庇罪对其予以逮捕。随后北海市公安局又于5月19日将犯罪嫌疑人裴日红抓捕归案,6月6日将杨某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证实宋某、杨某、潘某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宋某、杨某、潘某如实供述了包庇裴金德等人的事实。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嫌犯亦承认了翻供系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查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名律师涉嫌在裴金德、裴贵等人殴打黄焕海致死并抛尸入海一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完)



北海四律师被拘:刑法306条之争

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1-06-21 10:47:34   


  

  近日,本报记者获悉,广西南宁四名律师因涉嫌妨碍作证罪,被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失去自由。案件目前处在侦查阶段。

  记者了解到,被捕的四名律师为:广西中龙律所律师罗思方、广西青湖祥大律所律师梁武诚、广西通诚律所律师杨忠汉、广西百举鸣律所律师杨在新。上述四名律师与2010年9月介入一宗伤害致死案,为几名被告辩护。2011年6月,继3名证人被拘留后,四名律师也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认为,这不是第一起律师因触犯306条,妨碍作证被抓的案件,也不是最后一起。

  中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向记者表示,根据刑法306条被追究的错案很多,因此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条款作出限制性司法解释,明确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会见、调查中的权限界线。

  张青松透露,在其参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已经在研究如何通过修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律师维权和救济制度。







  四律师三证人被拘留

  “目前案件刚刚进入侦查阶段,我还不知道公安机关根据什么法规认为四名律师涉嫌妨碍作证罪。”覃永沛说。他是杨在新所在的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为杨在新提供法律帮助。

  覃在2011年6月20日上午去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会见杨在新,但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以“办案人员不在”为理由拒绝会见。

  据覃永沛介绍,导致四名律师同时被抓的,是一起发生在2009年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这起刑事案件由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与死者黄焕海发生口角引起,裴金德在第一现场参与了对黄焕海的殴打,并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挟持黄焕海乘出租车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随后乘摩托车赶到,几个人“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

  2010年9月,罗思方、梁武诚、杨忠汉及杨在新分别受被告人裴金德、裴贵、黄子富、杨炳棋的委托担任他们的辩护人,正式介入此案。

  同年9月19日,杨在新律师和杨忠汉律师同时对宋启玲、潘风和、杨炳燕三名证人进行了调查。

  关注此案的杨金柱指出,根据调查笔录显示,三名证人均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

  “这意味着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根本不能成立。”他强调说。

  覃永沛介绍说,此案之后在2010年9月底和10月中旬开了两次庭,但因为控方提交给法院的证据自相矛盾,并且控辩双方证据完全对立,因此法院至今没有裁决。

  “杨在新在今年3月份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其他几位律师办理的一件故意伤害案法院无法判决,公安机关很有可能要抓证人和律师。”杨金柱说,此后他收到了杨在新寄给他的有关案件材料。

  北海四律师被拘:刑诉法306条之争

  据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述介绍,2011年4月,三名证人陆续被北海市公安局以伪证罪刑事拘留。两个月之后,杨在新在内的四名辩护律师也被北海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

  “6月14号上午突然将杨在新带走,之后毫无音讯,一直到18号下午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才给我拘留通知书。”杨在新妻子黄女士告诉记者。

  拘留通知书显示,杨在新因为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而被刑事拘留。

  被拘留的律师杨忠汉的家属也收到了同样内容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然而,另外两位被拘留的律师罗思方与梁武诚的家属则一直未收到公安机关的任何通知。

  “我们去北海市公安局询问了,但没有得到答复,不知道罗思方和梁武诚是刑事拘留还是监视居住。”2011年6月20日,罗的家属告诉记者。

  张青松指出,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四名被抓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应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而在此案中,北海市公安机关超过这一时限规定。

  律师何以妨碍作证?

  “四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同一个罪名:触犯刑法306条,被刑事拘留,还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很难理解此事。”张青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采访中多名律师表示,目前关注的焦点都是这四名被抓律师究竟是否构成妨碍作证罪。

  有律师分析,从案件材料可以看出,杨在新和杨忠汉询问三名证人所做的调查笔录和公安机关对五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一致,或可证实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不在第一案发现场。

  记者从律师对三名证人做的调查笔录中看到,杨在新和杨忠汉两位律师在开始调查之前,均告知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并有询问证人,“律师没有让你做伪证、假证,是吗?”三名证人均表示,自己如实作证,律师没有诱导自己作伪证,并在《律师调查笔录》每一页上均有签字。

  “杨在新和杨忠汉为保护自己,在对证人取证的时候,全程做了录音录像。我相信这也可以证明事实真相。”覃永沛说。

  “在故意伤害致死案的两次庭审中,四名被告当庭翻供,说自己当时不在案发第一现场。而这跟控方此前拿到的被告承认自己在现场的证据完全相反。”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这种情况下,为说明其代理的被告为何有此改变,杨在新等四位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向法院表示此前被告承认在案发现场是因为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认为,从杨金柱公布的材料看,广西四律师被抓的原因并不是调查取证的问题,而是他们都发现并揭露了警方的刑讯逼供行为。

  据知情人士透露,三名证人一直没有改变过证言,在今年4月份被刑事拘留之后,他们的家属委托了代理律师。

  他们的律师去会见回来之后,私下告诉南宁律师同行说,三名证人似乎遭遇了刑讯逼供。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根据其多年刑辩经验总结说,从辩护人到被告人,在中国这种抗辩权不对等的刑诉制度下,转变角色只在分秒之间。

  期待刑诉法修改

  据南宁市律师协会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目前南宁市律协对于此案十分关注,近几天已经开会讨论多次,并与南宁市公安局进行了交涉。南宁市司法局向南宁市律协表示,希望协会能引导律师,克制情绪,理性对待此事。

  一位南宁当地律师表示不满当地律协低调处理此事的态度,“我们每年交会费,但到了关键时刻,律协也不为我们出头。现在我们南宁律师私下里商量,以后对刑事案件采取罢辩。”

  陈有西指出,在律师圈内变相的罢辩已开始了。“有点饭吃的律师绝大多数已经退出刑辩。”

  “但从长远而言,罢辩既伤害律师也伤害这个社会的正常秩序。”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建议对于律师的困境,要以制度保障律师权利。

  持同样观点的张青松透露,在其参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已经在研究如何通过修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律师维权和救济制度,比如保证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对于律师取得的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考虑不经过公安机关的再次质证,建立起完善的证人出庭制度,如此双方都在法庭上直接询问证人,直接质证,省去了律师私下取证的环节,降低了律师的风险。

  丁金坤指出,此次四名律师所触犯的刑法306妨碍作证罪的存废问题迫在眉睫。他建议,通过这个个案研究清楚这一罪名,以便下一步用司法解释来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也向本报记者表示,根据全国律协的统计表明,在被306条追究的案件中,错案是很多的。

  由于该条款规定的行为界限和行为后果不明确,律师担心在刑事辩护中受到追究,律师担当刑事辩护顾虑重重,律师刑辩积极性严重下降,大量刑事案得不到高质量的辩护。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

  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条款作出限制性司法解释,明确此条的犯罪构成,限定适用范围,划清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会见、调查中的权限界线,以防止立法歧义造成的扩大化适用、导致错案的现象。

  “但愿这个案子成为接下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护证人、保护律师辩护权的一个很好的现成案例。”陈有西说。


广西四名律师被刑拘,律师界不该沉默

中国律师网  2011-06-22 09:57:51  谭敏涛  

  

  广西北海4名律师因涉嫌律师伪证罪被刑事拘留,3名证人亦被刑事拘留。该4名律师是: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思方律师、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梁武诚律师、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杨忠汉律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律师。这次广西公安指控律师妨害作证罪依然还是老手段老罪名,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了已被侦方或控方调查的证人,而证人向律师的陈述与给侦方或检方的陈述不一,或是律师调查的新证人证言与侦方或检方调查获取的案件事实疑有前后矛盾之处,这样,公安机关就以律师涉嫌教唆证人作伪证而刑拘律师,因为律师获取的证据与侦方或检方证据不一,律师的调查取证可能暴露侦查一方的刑讯逼供,还可能暴露检方的作伪证,但在公权力看来,这只能是律师一方作伪证,而不是侦方刑讯逼供,更不是检方作伪证,因为公权力一支独大,独揽刑事司法程序全过程,想要收拾律师,简直易如反掌,而这,便是公安机关刑拘律师的蛮横理由。

  在李庄案的后续影响和警示还未褪去,广西公权力便出现一次同时刑拘四名律师的实例,这样的刑事辩护环境何以让刑辩律师安心办案?在刑辩率持续走低的司法环境中,冤假错案定会不断增多,社会矛盾亦会不断激化,被告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便会衍生更多的暴力冲突,这样的社会不出大乱才怪?在高层难以认识律师对推动国家法治的作用和价值时(也可能高层已经认识到,只是不愿意承认罢了),公安机关为了迎合案件考核便自己为自己创造顺利办案的司法环境,而公安机关的顺利办案环境便是毫无监督和约束,任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任意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任意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更任意限制律师权利行使,让律师作用和价值在刑事辩护中形同虚设,在这样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毫无律师身影,也无需律师参与,因为这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和律师无关。等到公安机关顺利侦查完毕,之后的程序便只是检察院和法院在公安机关的“指示”下迎合公安侦查结果,将被告人审查起诉并判处有罪。在没有律师为被告人说话的司法环境中,侦查机关只要侦查谁犯罪,谁注定会被检察院审查起诉注定会被法院判处有罪,而律师首当其冲会被侦查,因为律师妨碍了公安机关顺利办案,调查了与检方或侦方不一样的证据材料或证人证言,有违公权力威严,暴露了公权力的滥用和违法行径,这,亦可称为广西北海公安刑拘四名律师的解读范本。

  但是,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被控妨害作证罪,当重庆已经松手的情况下,广西缘何还敢顶风作浪,如果这次广西四名律师被控妨害作证案不被律师界所关注和声援,我敢肯定,以后各地即会出现不计其数的律师被控妨害作证案,这样,必会“迎来”中国律师职业和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寒冬腊月。到时,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参与,就只剩下公检法三家的内部游戏,他们想玩谁就玩谁,想收拾谁就收拾谁,想整谁就整谁,想指控谁就指控谁,只要权力下达命令,只要领导一句吩咐,只要看谁不顺眼,谁就被指控犯罪。这样,每个人的权益都处在危险之地,随时可能被指控犯罪但却得不到律师的有效和依法维权帮助。但是,如此司法环境,权贵的利益也好不到哪里去,利益也一样不会得到保障,因为在权贵内部还有争权夺利,权高位重者可以动用自身的权力打压和收拾下属,更高级别的权力可以打压更低级别的权力掌控者,这样,中国必将陷入权力之间的恶性斗争,但却将法律撇在一边,当法律保护不了民众利益时,权贵也别指望法律会成为其的挡箭牌。

  而公安为何要指控律师妨害作证呢?因为于公权力而言,这样的指控不仅可以打压律师,还可以使得自己的办案过程顺利进行,律师如不再参与刑事辩护,自己的办案过程便可顺顺当当进行,犯罪嫌疑人便会积极配合,不配合时即可动用刑讯手段,犯罪嫌疑人在被关押期间,得不到任何有效的帮助,而且还被公安机关恐吓和威胁,如此环境,哪一个犯罪嫌疑人不会“招供”呢?等到刑讯获得证据后,再指派检察院务必起诉,然后便是法院一定判处有罪,这样的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便酿成了一些列冤假错案,但冤假错案除非以后有人直接招供为己所为,又能有多少冤假错案会被昭雪呢?例如赵作海案中的被害人复活,但这样的“被害人复活”能有多大几率呢?

  这样,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获得证据然后再指控犯罪非但不会受到限制,还可待到公安机关顺利侦查完毕,再向领导要赏,如此稳妥办案程序,公安机关何乐而不为呢?本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身搜集证据如与公安机关获取证据不相吻合或疑有冲突,应在庭上对此做出质证和对质??到底谁在说谎,到底是谁再作伪证,但是,认定律师作伪证的主体却是与自己针锋相对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自己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律师如果再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如果两者之间疑有冲突,本应让双方证据在法庭上质证才得以证实或证伪的证据对质变成了公安机关手握权力,只要律师调查取证与己方不符,只要律师调查取证证明了自身刑讯逼供,那么公安权力在此就可以直接指控律师妨害作证,如此律师执业环境,何以让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酿成呢?

  在广西四名律师被指控妨害作证罪的当下,律师界可以说还有人不得而知,因为媒体暂且还没有本案相关报道,我们获悉本案相关消息只是借助网络。但我想,在律师群体中,四名律师同时被刑拘的消息注定会传遍五湖四海,举国律师皆知的现实马上即会实现。而当律师界得知四名律师同时被刑拘后,如不反抗、如不关切、如不声援、如不呐喊、如不反思、如不呼吁司法改革、如不铲除针对律师的专设法条、如不检讨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制度疏漏和法律顽疾、如不祈求刑事辩护案件中做到控辩平等、法院中立裁决、如不……,恐怕中国刑事辩护到最后就只有死路一条。由此,我建议举国律师深切关注广西北海四名律师同时被刑拘案,或转发、或评论、或阐述、或围观、或声援、或抱团合力反抗、或极力争取律师权益保障、或大胆呼吁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或要求全国律协及广西律协关注本案、或让全民皆知公权力如何打压和陷害律师、或让全民均知公权力如何限制律师权利行使、或……,如是,广西北海四名律师才可能被无罪释放,中国刑辩律师才可能迎来未来,中国法治才可能不断向前发展,因为,关注广西四名律师被刑拘案,这不仅是在关注律师执业环境改善本身,也是在关注律师于国家法治的推进及推动作用,更是在关注律师参与司法改革何以促使中国司法向何处行进和迈进。


取消“律师伪证罪”的三条理由(资料)

法制日报  2011-06-22 09:25:37   

  

  唯利是图,大概是当今很多人对律师的直接印象了。但是,这是中国律师的形象吗?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律师的公信力并不完全令人满意。那么律师的公信力降低的原因何在?律师的执业环境到底如何?日前,围绕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律师执业环境、律师队伍管理等问题,本报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组赴陕西检查。从今天起,本报将针对此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推出系列报道。

  “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是一位资深律师的戏谑之词,虽有些偏激,却也反映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即律师界谈虎色变的“律师伪证罪”。在此次律师法执法检查中,“律师伪证罪”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语。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是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刑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近年来,栽在这条上的律师委实不少,有曾经为成克杰、李纪周做过辩护律师的“京城名辩”张建中,还有历经两年牢狱之灾、二审被宣告无罪、最后遁入空门的昆明律师王一冰。据了解,像这样一夜之间从雄辩的“律师”沦为“阶下囚”的全国竟有二百余人。

  “律师伪证罪”是在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加上去的。从当时修改刑法时酝酿增加这一条款,直至法律实施8年后的今天,这一规定引起了法律界持久争议。此次律师法执法检查组在陕期间举行的座谈会上,参与座谈的律师代表坦言“律师伪证罪”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他们纷纷呼吁取消“律师伪证罪”,理由有三:

  其一,伪证罪无须突出犯罪主体

  有律师表示,律师若犯了伪证罪,当然应当追究责任。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单独列出一条“律师伪证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同样,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也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已经有了对作伪证的定罪量刑规定,再在第三百零六条单独对刑事诉讼辩护人、代理人(主要是律师)的伪证行为作出犯罪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歧视性立法。况且,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引诱”等妨害作证行为,比较模糊,远不如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暴力”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行为严重。如果要单独规定伪证罪的特殊主体,也应该对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一视同仁作出规定,因为这些人同样存在威胁、恐吓证人的可能,而且他们的权力更大。如果只规定辩护方,而不规定指控方,就会造成立法上的职业歧视,无法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

  其二,可能导致“司法报复”

  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要“替坏人说话”,也不意味着他们要挑战国家公诉机关的权威。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见,认为他们就是在跟司法机关作对。有些公诉人员容不得不同意见,也容不得律师所提交的证据与其手中的证据不一致,这种“输不起”的心态导致了“司法报复”产生的可能。一些律师之所以因为伪证罪被追究,就是因为他们辩护成功,控方进行职业报复。而“律师伪证罪”无疑给那些“不老实”、“不肯与控方保持一致”的律师一记当头棒喝,给控方进行职业报复提供了一个方便的法律工具。

  有律师指出,指控律师作伪证,抓人的和起诉的就是他的对家???同一个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这中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回避制度,致使“报复性执法”成为可能,这就出现了实践中尽管最后真正定罪的很少,但被抓起来和关起来的却不在少数的现象。

  因此,有律师明确表示不愿接手刑事案件,因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不敢稍有差错。否则,检察机关会立即放下手中的事,组织人手,先追究律师的责任,之后再继续原来案件的诉讼。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般律师很难真正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法律规定的应有权益。长此以往,对国家的司法公正产生的消极效果可以显见。

  其三,导致律师出庭率下降

  有数据表明,全国范围内有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已不足30%,且这一比例仍在下降。另据北京律师协会的统计,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已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人年均刑事案件不足1件,这还包括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在内。

  因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许多律师反映,制定或修改法律,应考虑整体社会效果。因为这一条“律师伪证罪”,律师对刑事辩护惟恐避之不及,参与刑事辩护的律师越来越少,这是绝对不能忽视的问题。法庭上不能由公诉人唱独角戏,如此一来,犯罪嫌疑人会因缺少有效的专业辩护可能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或者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司法机关也有可能因缺少监督而枉法,缺少兼听而枉断,偏离司法正义与公平的中心。

  有鉴于此,律师们建议,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取消“律师伪证罪”。同时,有律师进一步提出了增加律师职业特权方面的内容。我国现在还没有律师豁免权规定,但在国际上,这一制度已是很普遍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很多法律界人士为此呼吁我国应该明确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豁免原则。

  据了解,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有意对律师因刑事辩护涉嫌伪证罪的案例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研讨并写出建议删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详实报告。

  法律链接: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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