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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瑜:托克维尔的那场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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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12 16:0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2011-12-08 14:38 作者:刘瑜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4038次
  1835年,法国青年托克维尔在参观了一圈美国之后,写了一本书叫《美国的民主》,其中有一段话是这样的:“我考察美国,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一种合理的好奇心,我的愿望是找到一些我们自己能够从中受益的启示……我承认,在美国,我看到的不仅仅是美国。在那里,我寻找民主的形象本身,它的倾向、特点、偏见和激情,从而了解它的发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恐惧或希望。”

  近200年后,把这段话放在我这本书的开篇,仍然恰如其分。

  我2000年去美国,2007年离开,期间在哥大、哈佛两所大学学习过。但是在此期间我从中受益最多的却不是这两所大学,而是第三所大学:美国的政治和社会动态本身。

  截然不同的制度、文化、语言背景,使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中国人很难彻底融入美国社会,但是,这个障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却可能是好事——它有益于我保持观察美国社会时的新鲜感。就象如果一个外星人来到地球,可能会对电视、汽车、电梯、男人打领带却不穿裙子、女人穿裙子却不打领带感到奇异一样,来自中国的我,会对发生在美国政治、社会中的诸多现象感到奇异。

  我对美国的电视节目天天在骂总统感到奇异、对美国的前司法部长跑去给萨达姆做辩护律师感到奇异、对一些老百姓自发掏钱买偏贵的咖啡以支持巴西的咖啡农感到奇异、对大学生为了一个万里之外叫做苏丹的国家给本州的政治家建立打分制度感到奇异、对美国人至今还在谴责30多年前的“窃听总统”尼克松感到奇异、对美国首富巴菲特抱怨自己的收入税交得太少了感到奇异……总之,对一切以前在自己的国家没有见过的现象感到奇异。

  当年法国青年托克维尔参观美国时也颇感奇异。令他最感奇异的,是美国政治中的平等观念。他写道:“在所有美国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新鲜事物中,没有什么比平等给我带来更大的冲击力了。我很快就发现了这个基本事实对整个社会无与伦比的影响力,它给公共舆论带来一定的方向,给法律带来一定的基调,给统治机构传输新的公理,给被统治者带去特殊的习惯……对美国社会了解越深入,我就越意识到平等是所有其他事物滋生的基本事实,也是我所有观察所抵达的核心要点。”

  然而,读过《美国的民主》的人都知道,托克维尔写上述这段话时,与其说是抱着赞赏的心情,不如说是哀叹的心情。作为一个外公在法国大革命中被砍头、爸爸被囚禁的法国贵族遗少,托克维尔对民主——这种在美洲大陆刚刚生长起来的“奇花异草”——抱有复杂的心情。一方面,他意识到民主的崛起是势不可挡的历史必然趋势,而且他也相信民主可以消除专制制度的一些弊端;另一方面,他又非常忧虑民主可能的危害——他忧虑民主会造成“多数暴政”,忧虑民主会使人们偏好“做奴隶的平等”甚于“自由下的不平等”,尤其忧虑民主会导致整个社会智识的平庸化,“吸干诗意的源泉”。

  这并不只是一个贵族遗少对失去特权而发出的哀鸣。托克维尔只是诸多前仆后继的“质疑民主派”思想家中的一个,无数优秀的思想家——上至古希腊时代的柏拉图、下至20世纪的哈耶克——都表达过类似的想法。更耐人寻味的是,那些亲手搭建起美国民主制度框架的“美国国父们”,很多恰恰是质疑民主的“托克维尔主义者”。

  罗伯特·达尔,一个美国政治学家,曾出版过一本书叫《美国的宪法有多民主》。该书的主要观点是,与其它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美国的宪法并不民主。他列举了美国宪法中不够民主的一些主要因素:总统并非直接选举(通过选举人团制度间接选举);参议院也并非直接选举(1913年才变成直接选举);国会两院制,其中参议院每州两名代表的规则违反了人口比例代表原则;“赢者通吃”的选择规则会导致小党派、非主流声音得不到有效代表;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力也有悖于民主精神;选举权只局限于一部分白人男性;最高法院法官的终身制……达尔对美国宪法这些“民主破绽”的阐述当然有其道理。但问题在于,“不够民主”一定是件坏事吗?一个社会一定是越民主越好吗?

  对美国历史的进一步观察表明,也许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主导思想本来就不是“民主最大化”,而仅仅是“制衡最大化”。

  1787年5月,当来自12个州的55个代表来到费城开始为新生的美国制宪时,他们有一个共识:美国不需要一个世袭君主制,因为不受约束的君权是暴政的源泉。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的共识是“美国需要一个民主制”。这其中的区别在于,在其中很多人看来,纯粹的民主制也可能是暴政的一种;区别暴政与否的标准不在于人数,而在于“不容分说的强制性”。就是说,虽然制宪者们很清楚美国“不应该是什么样的”,对美国“应该是什么样的”,却众说纷纭。

  这其实也不奇怪。这些制宪者是在探索一条在人类历史上从没实践过的道路。古希腊城邦曾经实践过直接民主,中世纪城市共和国曾经实践自治,美国的“前祖国”英国有初步的君主立宪雏形,但在如此大规模的疆土上实行代议民主制和三权分立,通过民众定期选举来产生政府元首和立法机构,却是从未有过的。对比一下当时的欧洲君主专制主义的如日中天,再对比一下当时的中国,乾隆皇帝还在为英国公使不肯行三跪九叩之礼而龙颜大怒,就知道美国的制宪者们当时在进行怎样跨时代的制度探险。

  制宪的分歧在大州小州、北方州和南方州之间形成,但最主要的,是在“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之间形成。前者的著名代表包括麦迪逊、汉密尔顿、华盛顿等,后者的著名代表包括杰弗逊、乔治·梅森、帕崔克·亨利等。两派对暴政都一样痛恨,但是对“暴政”的来源,却有颇不一样的估计:联邦党人对“多数人暴政”颇有疑虑,倾向于精英治国,所以在制宪时特别处处提防“州权”和民意的直接冲击,着力于通过复杂的制衡机制为“直接民主”设置障碍,并主张建立相对强大的联邦中央政府。正是因此,“联邦党人”都可以被称为“托克维尔主义”者。反联邦党人则认为暴政的主要来源是“联邦政府”和“政治精英”,主张一个社会越贴近自治越好,所以处处维护“州权”、人权,极力缩小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

  最后出台的美国宪法可以说是二者之间的折中。对于联邦党人来说,他们成功地把13个殖民地拧成了一个美利坚合众国,通过三权分立、间接选举、限制选举权、司法审查等方式,将美国的民主设计成了一个“充分制衡”的政治机器;另一方面,对于反联邦党人来说,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划分问题上,他们成功地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压缩到最小,并用“明确表达的权力范畴”(expressedpower)这一法定原则(即,除非权力明确划分为联邦政府,否则都属于地方政府),限制了联邦政府“窃取”州权的空间。反联邦党人还在新宪法通过之后的第三年成功加入了“权利法案”(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从而守住了美国宪法的权利底线。

  联邦党人的“精英治国”和“充分制衡”精神、以及反联邦党人的“平民自治”和“权利底线”精神至今仍然是美国政治的两大支柱。美国宪法之所以经受200多年的考验仍然不过时,就在于“平民自治”精神在为民主制度提供活力,而“精英治国”精神在政治互动的过程中提炼理性;“权利底线”精神为权利的不断扩张提供了基础,而“充分制衡”精神使任何权利的扩张不至于转变成专断的权力。

  当1835年托克维尔为美国“无处不在的平等精神”而叹为观止时,奴隶制在美国还没有废除,妇女仍然没有选举权,1830年印第安人迁徙法案正拉开印第安人“血泪之路”的序幕。今天我们回头看当时的美国,会觉得托克维尔将“平等”视为美国政治最大的特点简直是个笑话。其实在这一点上不必过于苛求托克维尔,平等只是相对而言的,相比当时的欧洲和东方国家,美国的确是一个普通人面前呈现出最多可能性的社会。

  更重要的是,令托克维尔惊叹的不完全是已经实现的平等,而是这个制度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即它所蕴含的“平等的可能性”。19世纪30年代,美国的政治权利仅仅被“白人男性”享有,但是权利就像是水滴,一旦下渗,就会开始沿着平面蔓延。美国的先驱之处,就在于它是第一个让权力的水滴从皇宫贵族渗向平民百姓的现代国家。第一步是权利的下渗,第二步才谈得上渗透的均匀。托克维尔站在1835年的美国,看到那些暂时被“白人男性”垄断的权利将四处蔓延的前景,意识到权利的“细菌”在翻出国王贵族的围墙之后将迅速传染给每一个人,并为此惊叹不已。

  的确,在接下来的200年里,托克维尔看到的“权利细菌”开始慢慢扩散,直至从法律意义上覆盖整个社会。美国的民主制度史,就是民权不断平等化的历史。这个过程有两个层面,第一个是政治权利的平等化、平民化过程,对此最好的说明莫过于美国的修宪史。200多年来,虽然国会曾经有过一万多个修宪提议,但只有25个修正案通过并生效(除了另外两个相互抵消的法案)。前10条是著名的“权利法案”,全部内容都是限制政府权力,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比如著名的“第一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宗教自由,比如颇有争议的“第二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武器拥有权。其它15个修正案里,有5个直接涉及选举权的扩大:1870年将选举权扩大到各个种族(第15修正案);1920年女性选举权(第19修正案);1961年哥伦比亚特区居民选举权(第23修正案);1964年禁止以未交税为由剥夺公民选举权(第24修正案);1971年将选举权从21岁降低到18岁(第26修正案)。另外有5个修正案涉及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1798年限制联邦法院干涉州级事物(第11修正案);1865年林肯著名的废奴法案(第13修正案);1868年“适当保护”和“平等保护”条款(影响深远的第14修正案);1992年限制国会给自己涨工资的权力(第27修正案)。剩下的几个修正案则涉及选举制度:1803年副总统由选举产生(第12修正案);1913年参议员由间接选举改成直接选举(17修正案);1933年涉及国会会期的一项技术改革(第20修正案);1951年总统任期限制(第22修正案);1967年总统残疾后的继任问题(第25修正案)。就是说,美国宪法200多年来经历了极少的改动,而所有经历的改动,除了少数涉及技术改动外,几乎全部都旨在限制政府权力、增进政治权利的扩大或者平等化。在所有的修正案中,只有一条,即1913年通过的第16修正案涉及政府权力的扩大:赋予联邦国会征收收入税的权力。而这一条,本质上还是旨在扩大平等——正是从这一修正案开始,美国政府开始了收入再分配进程,从此走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

  而这正涉及到托克维尔所预见的“平等化”进程的第二个层面:社会经济权利的平等化进程。从19世纪末到今天,美国的“福利社会化”历经了三个浪潮: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为象征的“进步主义时期”,主要的政策举措有反垄断法案的大量实践(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1911年被最高法院打碎成34家公司,是其中最著名的故事),打击腐败和裙带政治,工会权力的扩大和劳工保护的加强,公共健康法案,环保运动的发端。第二个浪潮是30年代著名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新政时期,这一时期针对大萧条美国政府展开了一系列福利举措: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公平劳动法案确立了最低工资,住房法案开始给穷人提供住房补助,教育贷款法案给穷人提供教育贷款等等。第三个浪潮则是60年代约翰逊总统时期的“伟大社会”运动和民权运动,在这个阶段,给穷人和残疾人提供医疗保险的 medicare 和 medicaid 项目出台,食品券项目出台以防穷人挨饿,给低收入者提供的税收返还制度建立,提高有色人种受高等教育和就业机会的“平权法案”出台……当然,美国的福利国家色彩比欧洲尤其是北欧国家要淡得多,但100多年来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和福利政策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不同阶层的社会经济地位平等化的趋势,却是清晰可见的。

  当然这个过程的每一个进步都不是自动出现的,都经历了无数来自民间的抗争。从19世纪初为生存权而拿起武器抗争的西蒙内尔印第安人部落,到19世纪后期风起云涌的劳工运动,从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保障运动到60年代的民权运动,从写《汤姆叔叔的小屋》的 harriet stowe 到拒绝给白人让座的 rosa parks,从1877年铁路工人大罢工中被枪杀的普通工人到与麦卡锡主义坚持斗争的美国自由联盟……可以说,美国政治的每一点进步都是艰难斗争的结果,而不是“开国之父”们的恩赐。美国左翼历史学家 howard zinn 曾写过一本书叫《apeople‘s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就是从人民斗争的角度“倒着”书写了一部美国政治史。

  但是另一方面来讲,这种抗争之所以可能并且取得节节胜利,也还是仰赖于制度提供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自由是平等之母:正是斗争的“自由”使得“平等”的成果变得可能。比如,美国20世纪初反垄断、反腐败的进步主义运动之所以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一批被称为“耙粪者”(muckrakers)的调查类记者。这些记者四处挖政府、大公司、政党的黑幕,其中经典的“耙粪”作品有:lincoln steffen 揭露各大城市市政府腐败的“城市之耻”系列,ida tarbell 的《标准石油公司的历史》(1902),upton sinclair 的《丛林》(1906),davi philips 的《参议院的背叛》(1906),thomas lawson的《疯狂金融》(1904)……这些作品和其他历史因素合力,直接导致了标准石油公司分解、参议员从间接选举变成直接选举、食品和药品管理法案出台、有色人种全国促进会成立等等进步性变化。试想如果这些“耙粪”的新闻记者当初没有言论自由,这些制度改良很可能无法实现或者要推迟很久才能实现。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今中国很多左派和右派之争、生存权和人权之辩,往往是假问题:如果“左派”真的想治理腐败、推进平等、维护民生,就无论如何也绕不开“右派”所倡导的言论、集会、结社、出版自由权问题。自由之不存,平等将附焉?这是美国政治史所揭示的道理。

  要想避免革命,就要及时响应改革呼声,是美国政治史揭示的另一个道理。事实上,观察几个进步浪潮中的美国政府就会发现,它们不仅仅是“被动应战”,迫于民众压力不得已地进行政治改良,而往往也主动出击,为防患阶级或种族矛盾的激化而寻求变革。我们的传统观念总是说“西方国家是资产阶级的管理委员会”,所以永远是“站在资本家一边”,但是主动寻求打碎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这个“资产阶级象征”的,正是西奥多·罗斯福政府——事实上他在任上起诉了40多家垄断性大公司。“为什么社会主义会在美国失败?”这是社会科学界的一个经典问题。虽然人们给予了种种解释(移民社会、个人主义文化等等),但我更愿意相信另一个说法,就是:社会主义并没有在美国彻底失败,它只是以一种缓慢变革、点滴改良的方式一点一点地发生着,是一场漫长而安静的“革命”。

  当然这场“安静的革命”也不是没有争议,当美国的平等化进程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开始遭遇反弹。政治权利的平等化已经基本不存在争议,但是社会经济权利的平等限度却颇受争议:到底社会经济权利平等到什么程度,就有可能造成对自由的侵害?甚至某些人发问:社会经济利益的享有,是不是一种天然的“权利”?竞选筹款改革就是一个例子(见本书中“民主请客谁买单”),为了限制富人操控选举,促进各个阶层政治影响力上的平等,美国的法律严格限制了个人和集团的竞选捐款数额(比如个人对某一候选人一年捐款最多不超过2000美元),但有些自由派则不干了:我想多捐点钱还不让捐了,这是干涉我的言论自由!1975年就有人将“联邦竞选法案”告上了法庭,称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反垄断法、最低工资法的争议,也从来就没有终结过——这不仅仅是因为“一小撮资本家”要坚持捍卫自己的丛林法则,也不仅仅因为一些“自由原教旨主义者”为了自己的“信念”而对弱者的痛苦视而不见,而且因为很多严肃的思考者通过考据论证,这些初衷在于保护弱者的法令其实最后往往伤害了弱者(见“比道德制高点更高的”一文)。平等和自由之间冲突的第三个典型例子,是对“平权行动”的辩论(见“谁有特权上大学”):有人认为低分录取黑人是对他们的历史补偿,有利于促进种族平等,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构成了对其他种族的逆向歧视,违反了高等教育的自由竞争原则。1978年的巴克诉加州大学案,就是民权运动触及自由底线时遭受的一个反弹。

  今天美国政治的很多辩论都是围绕着“自由至上”与“平等至上”之间的拉锯展开的,可以说,精英主义倾向的“联邦党人”和平民主义倾向的“反联邦党人”的幽灵从来没有消散,200多年来一直在明争暗斗。有意思的是,他们对于政府的态度却似乎掉了一个个:精英主义者这越来越主张小政府,而平民主义更倾向于大政府。这大约是因为,政府还可以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这个“20世纪现象”,可能是开国之父们当初所始料不及的。

  平等派和自由派之间的拉锯造成的妥协可能令双方都不满意,但自由和平等之间的这种张力,却是一个健康的政治制度应有的特征。它是“权利和权利”之间的斗争,而不是“权利和权力”或者“权力和权力”之间的斗争,因而可以说是政治斗争中比较人道的一种。与其说它反映了“邪恶的政客、资本家与善良的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不如说它反映了社会内部、人性内部对不同价值的追求。本质上来说,它体现的是个体主义政治观和集体主义政治观之间的认识论差异,而人的个体性,和人的“阶级”、“种族”、“宗教团体”、“性别”等集体属性,都是政治必须正视的现实。

  关于民主,一个不解之谜是:为什么它在一些国家能够运行良好,而在另一些国家却“没用”呢?虽然我从不认为民主的功能是发展经济,但是防止腐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缩小贫富差距却应该是民主的题中之意。但是,根据世界审计组织的数据,民主的印度和“不民主”的中国腐败程度一样(并列排名世界57位);民主的巴西贫富差距大于绝大多数不民主国家;很多民主化进程中的国家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社会稳定,08年以来巴基斯坦、肯尼亚、津巴布韦都有因选举引发的骚乱。

  现在民主的观察者逐渐形成了一个共识:民主要想运行良好,肯定不仅仅依赖于实现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在选举之外,还有很多其它的因素是民主制度良好运行的条件。那么,什么是那些“其他因素”呢?而美国政治,就给了我观察这些“其它的”因素的机会。

  地大物博的自然条件肯定是因素之一:地大物博能够大大缓冲人口和资源的矛盾,从而使经济发展不受资源、环境、土地瓶颈的制约,而经济发展总是缓解社会矛盾的良方。新兴移民国家的历史、文化条件肯定也是因素之一:作为一张白纸,美国没有多少历史债务需要清偿,也没有多少等级尊卑的文化禁锢,相反冒险、创新、实干、个人奋斗从一开始就代表了美国精神。


  但是,作为一个政治学者,我更关心的是这些“其他因素”中的政治制度因素,从这个角度去思索民主良性运行的条件。在美国的这七年,给了我观察这些制度因素的机会。如果说美国的民主当年对托克维尔冲击最大的是其“平等因素”,它对我冲击最大的,则是其“制衡因素”。在这个复杂的政治机器中,权力每启动一次,就有无数的闸门同时被启动,每一扇闸门都要鉴定这次权力的实施属于良性恶性,然后才决定是否“放行”。

  三权分立、司法审查、联邦制、媒体监督、非政府组织监督、投票……这些制衡机制,我们早已通过书本耳熟能详,但是从小接受的教育却是把这些词汇揉成一团,扔到“虚伪的资产阶级民主”的箩筐里不予正视。“西方的民主全都是骗人的东西”,是我们时不时能听到的论断——对于那些自己不了解的事物极尽嘲讽之能事,确实是中国社会的奇异景观之一。不了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拒绝了解,并为这种拒绝而洋洋得意。中国早就改革开放了,现在很多中国人可以全球到处留学、旅行和出差,但不幸的是,很多人并没有克服精神上的闭关自守。“精神上开放”并不是说要去无条件地顶礼膜拜西方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文化,而是指放下以前所积累的成见,保持一点虚心,一点好奇心,暂且搁置政治上的判断,真正出于知识的兴趣,去从细节上、从实际事务上去观察、去比较不同社会的运转方式。只有当一个人观察那些书本里的词汇如何在现实政治中展开时,才能认识到民主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且是一种脚踏实地的公共生活方式。

  在“虚伪的资产阶级民主”里,一个普通的家庭主妇可以告倒一个大型制药公司 merck,为其丈夫的死获得2.3亿美元的巨额补偿;民权组织、法院、主流媒体会联合起来为外国恐怖分子嫌疑人的权利打抱不平;普通民众可以以抗议示威的方式逼迫“有权有势”的政客将自己涨上去的工资给压回去;一个政府公务人员一年不能接受吃请超过100美元;一个“厅级干部”可以因为公车私用而丢官职;穷人可以享受政府发放的食品券以及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一个英语都不会讲的海地“民工”可以通过地方工会成功击败有钱有势的哈佛大学;非法移民的受教育权、享受医疗救助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医药公司作电视广告必须同时广播药品的副作用;哪怕比尔盖茨一年最多只能给选举捐款4.7万美元,以防止有钱人“购买”选举结果;喜剧明星可以在电视里天天调侃恶搞自己的总统……“虚伪的资产阶级民主”并不是华盛顿市一尊供人朝拜的佛像,而是一把凿子,打造每一个人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这不是说民主没有“失灵”的时候。事实上,今天很多欣赏西方民主的人往往忘记“罗马不是一天之内建成的”。美国的军队不是没有开枪射杀过示威游行的群众(1877年铁路工人大罢工),美国也有过野蛮的“强制拆迁”(1830年代开始实施的“印第安人迁徙法”),美国煤矿工人也遭受过层出不穷的矿难,美国19世纪末也存在普遍的“买官卖官”现象,到1950年代初,黑人竟然还必须把公车前面的座位让给白人……可以说,很多今天在中国引起民怨沸腾的现象其实都曾惊人相似地在美国上演过,只不过因为年代久远,人们往往忘记了“白天鹅”也有“丑小鸭”的历史。

  美国政治的伟大之处并不在于它的历史多么清白无辜,而在于作为一个“制衡机器”,它具有相当的自我纠错能力,从而能够实现点滴改良,而不是陷于暴政的死循环。纵观中国两千年的专制历史,民众也不是没有反抗,事实上中国农民起义史恐怕是世界上最“波澜壮阔”的,但每一次朝代的更替都使中国重新陷入暴政的新一轮循环,原因归根结底就在于,中国历史上的政治从来就没有真正实现“权力制衡”这一制度创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政治匮乏的不是“民主传统”——西方国家的“民主传统”也非常薄弱,希腊民主经过两千年的中断很难说对西方现代民主的兴起有多少实际指导意义,中国政治匮乏的是“制衡传统”——相比之下,由于国王和贵族、教会和国王之间长期的权力争斗,西方国家的制衡传统却很发达。美国“开国之父”们制宪时就发挥了这种“充分制衡意识”,所以虽然他们制定的宪法有很多不民主、不平等、不公正之处,但是制衡的政治构造却打好了“自由”这块地基,从而使民主、平等、公正这些砖砖瓦瓦可以不断往上添加。民主成了制衡的一个衍生物,它的众多维度之一。

  我的这本书,就是试图用“讲故事”的方式描述这个“制衡机器”的运转。“讲故事”的意义在于,对于美国的民主,我们的视野里已经有太多宏大叙事、是非判断、情绪感慨,欠缺的反而是“事实本身”,一个个具体的个案能够帮助我们从意识形态的“高地”回到事实和细节的“平原”。古人有“哭错了坟”的笑话,这本书的目的,就是试图找准那座“坟”、描述那座“坟”,然后由读者自己决定是去哭还是去笑。

  美国政治的“制衡机器”有多个路径:国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是最显然的一个路径。200年前制宪者们就发明了这种各个权力机构相互掣肘的模式:总统可以提案,但是国会必须批准;总统可以否决国会议案,但是参议院可以启动弹劾总统;国会可以立法,但是法院可以宣布法律违宪;法院虽然独立判案,但是大法官由总统提名;总统虽然可以提名法官,国会必须批准提名……这种“你虽然拽住了我的头发,但是我踩住了你的脚,他虽然扭住了你的胳膊,但是你拧住了他的脖子”的复杂格局使得任何一个权力机构都不敢轻举妄动、任意妄为。“敌人的权利”一文里,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政府的制约:最高法院为了保护关塔纳摩恐怖分子嫌疑人的权利,判决政府不能另设行政军事委员会来审判犯人,并裁判关塔纳摩在押犯得到日内瓦协议的保护。“君让臣下,臣可以不下”一文讲述了总统任命的司法部长愣是被参议院给“赶下台”的故事。“哪怕只涨百分之一的税”里,新泽西的州议会和州政府则为“到底能不能涨百分之一的消费税”而大动干戈。“比道德制高点更高的”里,我们可以看到国会两院之间如何为“最低工资”法案相互制约。

  联邦制为制约路径之二。美国从成立伊始就是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市政府之间各有各的决策范围,互相不能干预。在同一个领域里,中央和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不需要保持步调一致,就是相互唱反调,也稀松平常。开国之父们制宪时处心积虑限制中央政府权力,而将绝大部分公共政策的制定权交给了地方政府。虽然后来由于打击地方种族主义势力的需要、以及大萧条之后的福利国家建设,联邦中央政府权力大大加强,但至今在大多数事务上,州级政府享有自主权。“从问题到议题”中,可以看到很多地方政府不理会中央政府,直接加入中央政府不愿加入的环保“京都协议”。“谁有特权上大学”中,可以看到加州州政府独自率先废除“平权法案”,并不需要得到任何中央机关的批准。“病了谁管”里谈到麻省自己另辟蹊径制度创新,在医保改革方面走在了中央政府的前面。“动什么,不能动宪法”里,很多州级法庭宣布中央政府的“爱国法令”侵犯人权,不予承认。而当加州州政府宣布本周医疗体系不对非法移民开放时,联邦法庭则站出来宣布该法令违宪。

  活跃的公民组织是制度制衡的第三个路径。政治学家罗伯特·布坎南曾经写过一本书叫《让民主运行起来》,其核心观点就是:只有一个充满着活跃公民组织、团体的社会政治民主才有健康运行。他用了一个词“社会资本”来形容公民组织的发达程度,“社会资本”越丰厚,民主越健康,反之则否。这与托克维尔当年对美国的观察相互印证——在他看来,美国社会的“奇观”之一就是它叽叽喳喳、热闹纷呈的民间自治团体。近200年后我观察到了同样的情形:“敌人的权利”里,我们看到500个“关塔那摩恐怖分子嫌疑人”如何激发了美国人权组织对政府的奋力抗议;苏丹达富尔地区的人道主义危机引发了无数美国公民的积极行动(“他人瓦上霜”);全球变暖问题愣是在无数环保组织和公民的推动下,变成了美国政治里的核心议题之一(“从问题到议题”);“公民反对政府浪费”这样的组织时刻监督着政府到底花了多少钱(“耳朵上的记号”);工会可以因为养老保险问题跟政府较劲,组织罢工搞“瘫”纽约这样的大都市(“咱们美国工人有力量”)。

  媒体和文化产业为是制衡路径之四。独立媒体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无以伦比的。911之后美国政府对恐怖分子嫌疑人的窃听计划,就是被《纽约时报》最先抖露出来,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丑闻(“动什么,不能动宪法”)。《圣地亚哥联合报》因为最先挖掘出前国会议员 cunningham 的受贿案而获得06年普利策奖(“耳朵上的记号”)。美国的电视节目上每天既有对美国政府冷嘲热讽的恶搞节目,也有很多专家关于时政的严肃访谈和辩论(“对你骂骂骂不完”)。无数电影、电视、歌曲、书籍不断反思美国政治中的污点问题,在政治家耳边“警钟长鸣”(“至少还有记忆”)。重要的是,在自由的土壤上,一般来说,对任何问题“左中右”几派的意见都可以得到呈现。麦克摩尔虽然是“布什政府的眼中钉”,这不妨碍他获得美国电影艺术学院颁发的奥斯卡最佳纪录片奖。哥大教授 nicolas de genova 虽然非常“卖国”地四处宣扬希望美国在伊战中战败,哥大校方却拒绝解雇他(“愤青的下场”)。查韦斯、卡斯特罗虽然是“反美斗士”,美国人不但可以拍《对民主的战争》、《卡斯特罗》这样为他们歌功颂德的电影,而且电影的播放在美国也畅通无阻。虽然这些媒体报道和文化产品时常让政府颜面失尽,却也常常能够督促政府“悬崖勒马”,避免酿成灾难性的结局。

  最后一个制衡路径是投票选举本身。如前所述,民主从功能上讲是制衡的一个维度。“民主不仅仅是选举”这个道理,几乎已经家喻户晓,不过有些人似乎把这句话诠释成了“民主不需要选举”。我以为,对选举的认识不能矫枉过正。对于真正的民主制度而言,“选举”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选举是万万不能的。选举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给民众一次机会将他们不满的政治家赶下台,同样重要的是选举动员过程所激活的公共生活:它带动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讨论——比如08年美国总统竞选过程,奥巴马、希拉里等人的一言一行带动媒体、公众讨论合理的贸易政策是什么样的、合理的环保政策应以什么为重、美军从伊拉克何时撤军合适、资本收入该不该加税……等等重大公共政策;它向政治家传达民间的声音,迫使他们根据民意的风吹草动来调整自己的议程;它给民众提供一个参政的渠道,每次美国大选都有无数普通人通过捐款、志愿者行动等方式卷入选举进程(“目击美国大选”);它促进公民的公共意识,训练公众的组织能力——选举带动了政党的产生,政党带动了草根民间组织的产生,草根民间组织将普通人卷入公共事务……总之,“真正的民主不仅仅选举”,但是真正的选举也不仅仅是投票,而是一个无数公民向公共生活凝聚的动态过程。

  当然权力制衡也有失效的时候。历史上而言,制衡失败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奴隶制问题的长期悬而不决。1857年最高法院以黑人不是公民为理由,在 dred scott v. sandford 案中驳回了一个黑奴 dred scott 争取成为自由民的诉讼请求,从而使黑奴问题失去了在宪政体制内得以解决的机会。后来虽然奴隶制在南北战争中被废除,而且1868年的宪法第14修正案赋予了黑人公民地位,该修正案却长期得不到实施。甚至在1896年的plssy v. ferguson 案例中,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政策并不违宪(该判例直到1954年才被推翻),再次说明权力的层层关卡和制衡并不总能产生保护人权和自由的结果。当然,当各个权力机构、公民社会、媒体都不能启动闸门纠正一个错误时,很可能是因为整个社会的“觉悟”还不够高,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这到底是政治的失败,还是社会的失败了。

  今天我们还是能看到不少制衡“失灵”的地方。比如很多人认为03年国会批准伊战以及后来的批准大额战争拨款,就是立法机构对布什政府失去制衡意识的表现。又比如由于相关利益集团的强大力量,美国的军费开支匪夷所思地庞大——比如,一项分析表明,美国政府每年用于能源研发的费用,仅仅相当于军费一天半的开支——但没有足够的体制制衡力量去纠正这种荒唐。巨额农业补贴,在巴以冲突上的“拉偏架”……都可以说是民主制度失灵的表现。虽然这些失灵值得批评,但因此把民主制度说得一文不值却是一种“智力上的懒惰”。承认民主既给美国社会带来很多切实的进步和改善,同时也承认它还是有无力解决的问题,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承认杯子不是满的,同时也承认半满的杯子总比全空的杯子要好,才是一种智力上的承担。

  权力制衡的意义在于促进利益均衡。通过充分制衡做出来的决策,一般不至于“赢者全赢,输者全输”,各方利益都能沾点光,从而缓和政治矛盾。比如,07年提高最低工资的通过,经过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国会政府经过多方博弈,最后一方面提高了最低劳工工资,另一方面也附带了给小企业减税条款,雇工和雇主的利益同时得到了一定限度的保护。又比如06年那次纽约地铁工人大罢工,最后一方面工人的养老金低贡献率得以维系,另一方面工人又必须略微提高对医疗保险的贡献率,同样是“斗争双方”都必须做出妥协。第三个例子,新泽西州政府与州议会为消费税增加闹僵之后,最后的结果是:议会同意增税,但是政府必须同意将部分税收返回老年贫困群体。无数这样的例子表明,充分制衡的结果就是,在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中,谁也不能全面得逞,在有所得的同时也要有所让。

  比较有意思的是,在中国政治生活中,我们始终不大愿意正视政治的“利益集团”特征,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都宁愿使用“人民群众”这样含糊其辞的概念。其实,哪有什么抽象的“人民群众”呢?当纽约地铁工人以搞瘫全市交通要挟涨工资时,这些地铁工人固然是“人民群众”,但那些怨声载道的纽约居民就不是“人民群众”吗?当美国的那些宗教右翼坚决反对堕胎时,他们固然是“人民群众”,但是那些支持妇女堕胎权的自由左翼就不是“人民群众”吗?同理,北京上海人愿意维系本地人较低的大学录取分数线,在这个问题上,北京上海居民是人民群众,全国其他地方的居民就不是人民群众吗?当政府向偏爱的大型国企贷款从而保护了国企员工的利益时,国企员工自然是“人民群众”,但很多因此失去贷款机会的中小民营企业员工就不是“人民群众”吗?正是那种常见的“整体主义”的“人民群众观”,那种不同社会阶层、团体具有统一利益的幻觉,导致了那种“整体主义”的政治观,似乎一个政治势力就可以全方位地代表全体“人民群众”。

  除了利益均衡,充分制衡另一个更大的好处是提高政治决策的理性成分。一个好的民主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不同利益之间的简单加减法,而是在不同利益集团的对话当中找到一个最合乎公共利益的政策方案。当代有不少政治哲学家都倡导一个叫“协商式民主”的观念。“协商式民主”是针对“统计式民主”而言的,二者的不同在于:前者注重民主过程所推动的政治协商,而后者仅仅注重选票的计算。一个充分制衡的政治制度,等于无形中增加这个制度里的“协商点”,从而尽量消减公共政策中的专断性。从总统到国会,从参议院到众议院,从国会到法院,从政府到公众、到ngo、到媒体,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当一个权力机构试图说服另一个权利机构为其倡议“打开闸门”时,都必须“给个理由先”。如果它无法做到“给个理由先”,要么它必须将其政策修正到对方认为“合理的程度”(比如07年最低工资法的制定过程中,参议院共和党迫使民主党在提高最低工资的同时给小企业减税),要么该政策得不到通过或者只能在小范围内实施(比如有很多州拒绝执行“爱国法令”中的“窃听恐怖分子嫌疑人”条款)。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民主200年来具有越来越强大的纠错能力。充分制衡意味着强制性的对话,而根据哈贝马斯,充分、有效的对话是政治现代性的要旨。“怎样悼念死者”一文,记录了每一次大的矿难之后如何促使美国政府改进煤矿监督机制,从而使煤矿产业成为一项“本质安全”的行业。“民主请客谁掏钱”里,我们能看到为了围追堵截金钱对竞选的不公正影响,美国的立法者们如何“与时俱进”地推动一项项新的改革。虐俘丑闻出现之后,美国各界声势浩大的抗议迫使政府“悬崖勒马”,审判虐俘者并签署反虐待条款。当“给个理由先”这个尚方宝剑时时刻刻伸出来挡住一个公共政策的去路时,这个政治机器的理性程度也就被迫不断提高。

  托克维尔——乃至以前的柏拉图以及后来的哈耶克——的观念失误正在于此:他们高估了民主制度的“统计”功能,低估了民主所推动的“协商”过程,所以才悲观地预测民主终将导致“多数暴政”和整个社会的“平庸化”。事实上,我们观察今天美国的民主,既能看到 democracy (民主),也能看到 meritocracy (优者胜出)。一方面“多数人”的福利底线能够通过民主得到维护,另一方面“少数人”的精英主义冲动也没有因此被消灭,聪明才智和艰苦奋斗不但能够在这个制度中找到展示途经,而且一般来说能够得到相应回报。所谓实现“美国梦”不仅仅是住上“洋房花园”,而是指在“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正反馈机制中实现个人尊严。

  当然美国式的富足也造就了无数坐在沙发上吃着垃圾食品、看着垃圾电视节目的“平庸”人群——而这正是托克维尔所担心的,但是美国无论在科技、艺术、音乐、文化、商业、金融……领域,各行各业里优秀人才仍然层出不绝,那些没有民主化的国家、或者那些自称更民主的国家,似乎都很难号称自己的科技、文化、商业产品更“优秀”。当无数普通民众开始走进大都会博物馆欣赏艺术品,去林肯中心听歌剧,坐在咖啡馆里聊政治,谈论貌似“事不关己”的全球变暖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说,美国民主最后的结果不仅是“大量贵族的平民化”,更是“大量平民的贵族化”。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又可以说美国民主之所以避免了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多数暴政”和“社会平庸化”,正是因为美国国父们将“托克维尔式的悲观”溶入了制宪时的考虑。他们对暴政——无论来自政府还是民众---有着充分的估计和警觉,所以才设计了一个各方“充分制衡”的复杂政治机器。联邦党人害怕“多数暴政”,所以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中加入了很多精英主义的成分,刻意回避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反联邦党人害怕“政府暴政”,所以在制度中加入了很多个人权利条款,为权利的平等化发展打下了制度基础。复杂的制衡装置使精英主义和平民权利、理性和利益之间形成一种均衡互动,维系美国200多年来大多数时候的国泰民安。



  一定的政治制度总是和一定的政治文化相对应。如果没有人努力实施它,制度本身说到底不过是纸上的文字而已。为美国200年来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宪法,也不过是7000多字的文本而已。在美国,是什么样的政治文化在“激活”这个充分制衡的政治制度呢?其中最清晰可见的,恐怕就是美国人“斤斤计较”的权利意识了。

  在我眼里,美国人捍卫权利的意识几乎到了“过敏”的程度。这种“过敏”不但表现在人们对任何可能侵犯他们权利的“风吹草动”都“大惊小怪”,而且表现在对“别人的权利”也感同身受,并因此“多管闲事”。05年底当布什政府秘密窃听恐怖分子嫌疑人电话电邮的消息被抖露出来之后,媒体、政界、公众一片哗然,其“如丧考妣”程度,简直令人感觉“国将不国,日将不日”。前副总统戈尔甚至为此发表演说,激情洋溢地宣布“美国民主已经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关塔纳摩的500多个恐怖分子嫌疑人不经审讯就被关押,则成了美国反布什力量的最大旗帜。媒体公众对那500个人——虽然其中不乏要袭击、摧毁美国的“基地”成员——之“牵肠挂肚”,简直超过了他们对被恐怖分子砍掉了头颅的本国公民 daniel pearl 的关心。03年阿布格拉布监狱的虐俘事件造成的“公愤”,又仿佛是在伊拉克发生了一场南京大屠杀。哪怕后来犯事者都被依法审判了,而且布什还签署了“反虐待法案”,民众对政府之“咬牙切齿”,仍然几年如一日地经久不散。美国前司法部长克拉克亲自跑到伊拉克去给萨达姆做辩护律师,更是生动注释了美国人“权利观念”胜于“敌我观念”之精神。什么样的民众早就什么样的政府,什么样的文化维系什么样的制度,这种说法不能说没有道理。

  “斤斤计较”的权利意识常常导致民众的“过度防御意识”:被碰一下,就迫不及待大喊“杀人了!杀人了!”过度防御未必总是好事——容易造成对政府过度的不信任和愤世嫉俗心态,但是相比“防御不足”,对权利的“过度防御”却是一件好事。它可以把很多权利侵蚀活动、政府的专断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里”,使这个制度的纠错机制及早被启动,从而防止一个小错变成一个大错,一个喷嚏变成一次伤寒。

  从美国民众对权利杯弓蛇影的态度来看,美国的民主之所以比某些国家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普通民众在不断通过自己的行动去激活它。制度就象是钱,如果没有人去“花”它,那么它就什么都不是,不过是一堆废纸。而不断“消费”这些“钱”的习惯,则是文化。如果不是美国公民200多年来一直在代代相传这种权利的“消费”文化,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写下的宪法再美轮美奂,今天肯定也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了。

  民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和实践公共责任,不仅仅能增加一个制衡的维度,从而使政治决策更加理性,而且是一个增强社会凝聚力的过程:正是在一次次的“参与仪式”中,公民一次次地肯定自己在这个政治社区里的成员身份,从而增加对社会的认同感。若是让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的亚里斯多德来看,公民的参政责任甚至不仅仅是为了完善政治或者社会,而是为了完善个人自身——公共生活中对善、对真、对理性的追求,是个体自省和提升的必经之路。07年夏天《时代》杂志曾经发表一篇文章“me generation”,指出中国当代的年轻人大多注重个体生活,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此文曾经在网上引起一阵讨论,有些年轻人忿忿地指出:“我就是不关心政治怎么了!”我不想说这种在中国普遍存在的论调是“不道德的”,但我想说,它是“不自然的”。一家人在一起吃饭,妈妈买菜,爸爸洗菜,姐姐做饭,哥哥洗碗,妹妹扫地,但有一个弟弟却说:“我就是不关心做饭怎么了!”一件事情明明与每个人都有关系,但却非要说它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我只能说,在今天的中国,有太多的制度和文化障碍遮蔽了公共生活的自然状态。

  说美国人“权利意识”强烈,对自己的言论、集会、结社等“天赋人权”斤斤计较,并不难理解,这合乎美国人个体主义的一贯形象。而美国政治文化的另一面,同样重要的一面,却常常被忽略,这就是美国社会的“公民责任意识”。很多普通美国人为苏丹达福尔难民发出呐喊、为“全球变暖”奔走呼告;“消费者行动主义”运动是民间自发的消费者运动,目的是保护世界各地血汗工厂里的工人利益以及穷国农民的经济利益(“大家好才是真的好”);美国现在的慈善捐款中,私人个体捐款占总额的83%(中国不到20%)——中国人常常嘲笑美国人小气,跟朋友吃饭从不请客,但“小气的美国人”人均税后收入的2.2%用于慈善捐款,而大方的中国人人均捐款额为人均收入的0.06%;一半的美国人都从事过志愿者服务活动;很多人为了动物权利而变成素食主义者;每次选举年,都有无数普普通通人走街窜巷地“做群众工作”……就是说,在美国的政治文化中,参与意识、公益精神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元素。

  现在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运用自己的权利,为自己的权益而抗争,这当然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只掌握了“权利意识”,而没有掌握“责任意识”,只是学会了民主精神的“皮毛”。事实上,当一个社会的公民还仅仅停留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斗争的阶段,它的民主制度肯定还是夹生的。一个真正牢固的民主制度,需要的不仅仅是“当我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要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而是“当我的权益受到侵害,你要坚决捍卫我的权益;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要坚决捍卫你的权益”的责任共同体意识。只有这种共同体意识,才能真正激活民主,否则各个利益群体各自为政,也许可以因为力量对比而形成暂时的妥协,却没有共同的理念将整个社会凝聚起来。

  当然公民责任意识未必就意味着人人要争做“活雷锋”,成天为国为民振臂高呼。事实上,阿尔蒙德的《公民文化》认为,最好的公民文化未必就是公民参与积极性最高的文化,而是在“参与意识”和“服从意识”之间的一种平衡。毕竟,一个社会不仅仅需要“热情”,也需要“秩序”。从这个角度来说,公民责任意识最好的起点就是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所谓制度建设,一部分内容是制度改革和创新,而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则是对现有制度的尊重和实施。

  我曾经向一个关系不错的美国朋友借一个软件拷贝,结果他竟然犹犹豫豫——平时找他帮任何忙都没有过这种情况,经过解释,原来他觉得这样复制软件太不尊重知识产权了——听了这个解释,我差点没笑出声来,竟然还有这样的书呆子!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因为美国社会有很多这样的“书呆子”,这个制度的运行成本才可以降到很低。与此相对应的一个小例子,是我以前住集体宿舍的经验。我在哥大曾经和几个印度和中国学生住一个套房,有一个公用厨房。我发现,几年下来,无论我如何苦口婆心地和他们几个“恳谈”,都无法促使他们在做饭之后清扫灶台和洗碗池。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个人经验,让我重新反思了制度与文化的关系。虽然还不至于从一个“制度主义者”转变成一个“文化决定论者”,但对于制度对文化的依赖关系,我却有了非常切身的体会。当人们普遍缺乏“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时,制度要么形同虚设,要么就意味着大到惊人的实施成本。

  很多后发民主化国家之所以民主化进程受挫,一个原因就是“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不均衡发展。人人都觉得国家欠自己的,却鲜有人各司其职地按规则办事。民众往往在大多数时候的“政治冷漠”和偶尔的“破坏性参与”之间摇摆,或者说,在“子民”角色和“刁民”角色之间摇摆,却少有日积月累的、点滴改良、沟通协调式的“建设性参与”。当权利意识的觉醒大大超越责任意识,就到达了亨廷顿所说的“政治超载”状态,政治动荡也就几乎不可避免。这样看来,避免矛盾激化时的过激参与的最好方式就是鼓励常态下的温和参与,只有允许民意的细水长流,才能避免它的山洪暴发。

  而这又将我们引领回到制度与文化之间“鸡生蛋、蛋生鸡”的关系。人们的权利和责任意识能够大大降低一个制度实施的成本,但是也正是一个制度提供的言论和行动空间使得人们得以操练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意识。美国的民主有秘密吗?与其说这个“秘密”是某个神奇的宪法文本,不如说它是一个个公民具体的思维和行为习惯。当警察对某些恐怖分子嫌疑人,或者政治异议分子,或者新闻记者,或者异教人士,或者普通刑事犯,或者他国战俘刑讯逼供时,你是决定转过头去说“我就是不关心政治怎么了”,还是决定走上街头或者给你们当地的政治家写信表达自己深切的不满呢?所谓民主的秘密,就藏在你作出选择的那一刹那。

  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中曾悲观地写道:“由于民主政府的本质是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的多数人绝对主权,一个多数群体必然会有权力去压制少数群体。正如有绝对权力的个体会滥用他的权力,有绝对权力的多数群体亦会如此。鉴于公民的平等状态,我们可以预见一种新的压迫形式会在民主国家中出现……人心中有一种对平等的恶癖,那些弱者会试图将强者扯到和他们一样低的位置上,从而使人爱好奴隶的平等甚于自由中的不平等”。不幸的是,托克维尔所预见的“向下的平等”的确在后来的人类历史上出现了,但不是在美国,而是在某些共产主义国家的极左年代里。极左年代里对知识群体的迫害,对财富精英的毁灭,对个体追求个人发展的压制,对多元文化艺术追求的打击,都印证了托克维尔人类将走向“向下平等”的判断。而这个惨烈的画面之所以没有在美国出现,就在于托克维尔忽略了一个小小的因素:自由。政治自由、市场自由鼓励多元,鼓励竞争,鼓励参差不齐,鼓励精英主义,从而消解一个固定的“多数群体”,将它打散成一个个随时变换组合的利益群体。就是说,自由是“中和”民主的一种碱,调和民主天然蕴藏的腐蚀性的酸。而极左实验本质上是试图实现一种“反自由的民主”,不幸它失败了,因为我们发现,没有自由的“民主”,最终会蜕化成以民粹面目出现的极权主义。

  今天的中国,对民主冷嘲热讽的声音不绝于耳。这并不奇怪,从文革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到今天的“民主虚无主义”态度,历史不断表明,乌托邦主义者总是最先堕落成犬儒主义者,从乌托邦到虚无论,不过是同一种懒惰的两种表现而已。然而今天的中国,由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分化的利益集团,多元的价值观念,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理由有条件生长民主。经历了几千年的专制和乌托邦实验的中国人,也应该比历史上任何时期更有心智去接受民主:接受它的利,承认它的弊,小心它隐含的陷阱,但也试探它后面的道路。近200年前,在那次著名的旅行之后,托克维尔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民主把一个人永远地抛回给他自己,最终将他完全禁锢在内心的孤独里。”这话可以做多样的解读,我的理解则是,民主通过将公共生活的重负压在每一个个体的肩膀上,挑战每一个人的心灵和头脑。如果说劣质的民主,正如专制,是给个体提供一个隐身于群体之中的机会,那么好的民主则鼓励每个人成为他自己,依赖于每个人成为他自己。“把一个人永远地抛回给他自己”,这是一件好事还是一件坏事呢?勇敢的人和怯懦的人,勇敢的民族和怯懦的民族,也许有不同的回答。

来源: 摘自《民主的细节》 | 来源日期:2009-6 | 责任编辑:左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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