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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律师:致王胜俊首席大法官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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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2012 03:08: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屈原祠前给学员律师讲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

为什么要删掉我的公开信啊?!
     如果我违法了、犯罪法了,我承担责任!
请不要用这种卑鄙的手段!


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首席大法官的
公 开 信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王胜俊首席大法官:
    作为一名公民,作为一名律师,依据《宪法》第41条之规定,特致信阁下。
    为了一个七零后的贵州人和同案56人以及背后的57个家庭;为了国家的法律尊严;为了作为法律人的那份信仰。
    我是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黎庆洪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曾经的辩护律师(因被逐出法庭而终止)。当我介入此案并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后,发现贵阳市及小河区法院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明显的程序问题。作为辩护律师,我不能贸然说此案罪之有无或罪之大小。然而,只要在合法的程序里、公开的形式下、公正的法庭上来进行审判,包括57名被告人及其亲属、辩护人在内的世人自然会心服口服、理性平和地接受裁判结果。
    那就让我来告诉你在小河、在贵阳乃至在贵州,什么是合法的程序、什么是公开的形式、什么又是公正的法庭:
    黎庆洪生于七四年,本系有名赛车手,捕前为贵州省腾龙宏升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曾为贵州省政协第十届委员、贵阳市十二届人大代表。因涉嫌赌博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拘留,后被逮捕。2010年3月25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贵阳市中院判处19年徒刑。黎不服上诉,同年7月12日该案被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同年8月16日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贵阳公安局于2011年1月12日将该案移送贵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3日,贵阳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小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到小河区法院。而此次起诉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告人数增加了两倍还要多,罪名也由8个增加到20多个。而且,全案57名被告被控犯罪行为无一例发生在小河区,也无一人居住在小河区。
    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此案无论从地域管辖还是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小区河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那么为什么此案由小河区法院来审理呢?我看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贵阳市中院(抑或还有一种背后的力量)铁了心,要将此案办成一个它既是曾经的一审法院又是将来的终审法院的铁案。让被告人没有真正上诉的机会,同时也让上级法院的司法监督变得鞭长莫及。
    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小河区法院就不得不“裸奔”了:
    他们将公开的审判变成变相的秘密审判。
    他们将对其违法审判提出抗议的四名律师(包括全国人大代表)赶出了法庭。
    他们将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视为可有可无的、随意剥夺的“恩赐品”。
    他们将严肃的庭审程序变成了急切地完成既定任务的过场,不顾及明确的法律规定。
    依目前情势来看,他们还要继续错下去。
    尊敬的首席大法官:
    此案在当下越来越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急切议论。世人都在试目等待下一步的走向。作为一名律师,由于立场或出发点不同,也可能存在认识的偏差,但这个案子存在的严重问题,不是我一人之见,也不仅是参与律师的共同看法。其实现在许多法律人都在研究和议论着,大家会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来分析,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但此案存在严重的不容忽视的程序问题是明显的。
     正义只有在看得见的、正当的程序下方可实现。这点我想你也不会反对吧。“四境之内有一人不安,守牧之责也”,这是我国古代有良知的封建官员的自警。你作为守护国家法律这道最后屏障的首席大法官,我希望也相信你能行使法律赋予权力和职责,作出对法律、对人民、对历史付得起责任的行动。                                                      
                                                                  公民:刘志强律师

                                                                二零一二年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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