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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致海内学者肖鹰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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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5-2012 17:52: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致海内学者肖鹰的公开信





肖鹰先生:



顷见《凯迪》网站上转贴的足下《致海外学者李剑芒公开信》,不由得为足下、更为贵校学子拊膺长太息:足下身为MIT的中国等价物——清华大学的教授,而且还是学哲学的,却不幸暴露了自己缺乏逻辑思维能力与起码法治常识,甚至连什么是“学术性”都没搞明白,连写封简单的信都无法自圆其说,当真是令人难以置信。



据大函称,李剑芒等人的公开信犯了三大错误:“缺少学术举报的学术性”;“夸大事实、混淆实听(芦按:应为“混淆视听”)的恶劣文风”;以及“对被举报人自行定罪设刑的文革斗争意识”。是否如此先不论,我只是觉得奇怪:既然如此,足下为何还会如此激赏方舟子的“打假”,要大声“呼吁‘海内外156位学人’至少包容方舟子”呢?要论犯了这三个错误(您说的“邪恶”),漫说是那“海内外156位学人”,即使是在全人类范围内也罢,有谁还能比得上方舟子?



先看“学术举报的学术性”。您的意思似乎是,那公开信缺乏学术性,是因为作者采信了导师的证言以及“阅读网上材料”。既然如此,那方舟子的所谓“学术打假”,不全都是建立在“网上材料”上么?而您“与许多学人坚信‘韩寒被代笔’的重要证据”,难道不也来自韩寒的话以及网上材料?您怎么也会“轻易把自己的独立判断和学术声誉抵押在这两条脆弱的依据上”呢?就连您驳斥的公开信,难道不也是网上材料?为何您就可以据此罗织出吓死人的罪名(详见下)?一个人怎么可能自相矛盾到如此惊人地步?我就是刻意效颦,苦学苦练一生,只怕也绝无可能到达您的境界了,唉!



窃以为,“学术性”这个概念,并不是如您理解的那样,是一个类似于公章的“权威”概念,所以,网上材料既未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也未加盖公章,据之立论便是缺乏学术性。以愚见,所谓科学研究,也就是“求真的探索活动”。所谓“学术性”,指的是“主观解释与隐藏在复杂事物之后的客观真相的接近程度”,事物越复杂,探索者的解释越接近客观真相,学术性也就越高。要具有高度的学术性,不仅取决于材料的来源,更取决于对复杂事物的探索能力。事物复杂到一定程度,就再不是外行或票友可以置喙的了,只能由专家们去裁决,因为那涉及到系统的专业知识,一般人不经过长期训练绝无可能获得。



如果您明白了这些最简单的常识,则立刻可以看出,判断方舟子夫妇是否剽窃作弊,根本就不是什么学术问题,不需要任何专业训练,任何识文断字的人一眼就能作出判断。谓予不信,请您这就点击以下链接,看看亦明编的《方舟子抄袭剽窃年谱》:



http://www.2250s.com/read.php?2-6081-6081



要判断书中列举的大批证据是否为真,完全在一切识字者的能力之内,是不是?刘菊花作弊案也如此。您毕竟是名牌学府的教授,想来学术讨论会也参加过无数次,就算那些讨论会的水平再低,您也总不至于认为是否大段拷贝文字或图表,是难以贸然判定的学术难题,必须由专家会诊,反复切磋吧?



反过来,您“坚信‘韩寒被代笔’”,却不幸暴露了您作为哲学教授,竟然连possibility与probability的概念都没有,连直接证据(direct evidence)与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的区别都拎无清。



请允许我冒昧为您开点常识课:所谓impossible,指的是概率为零,而所谓improbable,指的是概率较小,但并不为零。所谓“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就是从这两个不同概念生发出来的。它们不光是法律概念,更是学术观念,不但广泛用于自然科学,同样也用于社会科学尤其是史学考证。亦明在那本书里陈列的方舟子剽窃的铁证(赶快声明:并非全都如此,但确有大量铁证),就是直接证据,其关键属性是不需要推理,立即就能作出判断。而您对韩寒的指控,充其量也就只能是间接证据,需要缜密的逻辑推理才能作出判断。而它的成立前提,是所有的其他可能都被排除了,亦即其他解释都是impossible(零概率)而不能只是improbable(小概率)。如果只能证明后者,那我们顶多只能说“那本书不大可能(unlikely or improbable)是韩寒自己写的”。难道这就是定罪的学术依据?有哪个学术机关或法院敢下这种判决?



当然,众多的间接证据的集合,在查明真情时确能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有许多间接证据支持某个解释,它们的其他可能都是小概率事件,要这些事件都发生,就是个逻辑乘的关系。多个小概率相乘,所得总概率更小,于是那解释成立的概率就很高,在学术上即可近似视为一(也就是百分之百)。但在法律上还要格外慎重。无论是学术还是法律,这儿都有个前提:只要众多的证据中,有一条推翻或严重质疑了其他证据,则所有的其他证据共同指向的那个可能性立即被冲销。因此,在探索真情时,绝不能挑选证据,更不能故意忽略不利证据。



不幸的是,您与“许多学人”似乎完全不明白上述简单常识,如您以为引用了大量名著就非得看过并熟悉它们不可,却完全没有想到广泛摘抄名言的可能性更高,而不排除这一可能性,您那“十几岁的孩子绝不可能看过那么多的书”的豪断就只能建立在沙滩上。不仅如此,诸位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相反证据,专把韩寒过去的话挑出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既不想想他那“从不看小说”之类的自称,很可能是他藐视文坛与传统的逆反心理驱动下的信口开河,又从不采用他相反的话。莫非这种文革专案组的断案法,竟然也是您与“许多学人”严谨的治学方式,就是所谓“学术正义”?



为您激赏的“打假英雄”方舟子就更不足论了。他“打假”的最大特点,恰在于他毫未受过专门训练,就敢以工农兵占领上层建筑舞台的宏大魄力,判决整个学科的生死。他对中医理论与实践一无所知,就敢全盘否定中医;对西医理论与实践一无所知,就敢否定“肖氏反射弧”的发现乃至肖传国开创的术式的有效性。作为海外退休的科研工作者,我认为这完全是 “外行领导内行”的反智主义痞子传统在新时代的大发扬。不意在您心目中,那竟然是“学术性”典范!套您的思路,如果方要首先表现公心,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尊重内行,那就应该向有关部门呈递内部举报,请求组成专门的学术委员会,调查他的指控能否成立,岂能在公共传媒上乱作外行指控,败坏他人名誉,发动痞子运动?这与当年红卫兵批斗“资产阶级学术权威”,到底有何区别?



再说“夸大事实、混淆实听的恶劣文风”。我当然不以156位学人的公开信为然,但恕我直言,我更不以足下的公开信为然,因为它更夸大事实,更混淆视听,文风更恶劣。最恶劣的是,它连文革专案组捕风捉影、诛心入罪的神功都使出来了,硬要将论敌打入某个集团,将此事强行套上阴谋背景,红口白牙、言之凿凿地说什么:“我知道,其中为数不少的‘学人’是被方舟子打过假的,还有多数是这次南方系‘保卫韩寒’的中坚――坦率讲,《公开信》就是江湖所谓‘方黑’和‘挺韩”的大联动。”甚至说什么:“我在《公开信》中,看到的不仅是学术正义,不是公共伦理,而是邪恶!”



这种涉嫌诽谤的严重指控,请问证据在哪里?难道这就是名牌大学时兴的“学术正义”?肖鹰先生,您不但诽谤了那156人,而且连本人这所谓“方黑”与“挺韩”者都一马勺捞了进去。可惜,区区在下只不过是一个蛰居海外的退休科研工作者,既从未被方某打过假(他倒是因盗窃我的文学作品被我痛骂过),与什么南方系北方系东方西方系八亿竿子也打不着。难道我也是邪恶的黑帮分子,阴谋集团成员?莫非您判别正义与邪恶的标准,竟然是以人划线:凡是批方挺寒的都是邪恶,凡是挺方倒韩的就是正义?为什么?就因为“‘人造韩寒’的恶劣影响‘中国所有的教授加起来都比不上’”?莫非人家的社会影响比中国所有的教授加起来都大,就构成了无证诽谤的学术基础?就是新时代打土豪分浮财的充足理由?要么,您是希望专打这种学术溜子之外的明星“假”,不愿别人打教授的假?敢问那又是什么原因哪?



在网上刷文革大字报也罢了,拜托别煽情,而下面这种令人连指甲都起鸡皮疙瘩的话语,只怕是余含泪都写不出来:



“诸位连方舟子夫人只是回应了一句‘问心无愧’都要罪加一等!此情何堪,于心何忍?”



“方舟子自去年面对妻子被众多人士动用多家媒体‘集体打假’以来,多次悲愤的声称‘我连累了妻子’。‘海内外156位学人’,如果诚如你们的《公开信》宣称的以‘打假’为匡扶学术正义的必须,甚至惜以一位普通记者10前未公开发表的硕士论文‘祭刀’,那么,你们内心真对方舟子没有一点同情和怜悯吗?你们的《公开信》究竟是要挺进学术打假,还是要正全力对‘人造韩寒’打假的方舟子就此住手?”



这完全是利用一般人同情妇孺的侠义心肠作廉价煽情,煽起他们对156名恶人的义愤。这么做当然不犯法,甚至也不违背“学术正义”乃至社会公德。但我所不解者乃是:肖鹰先生,您好歹是个教授,水平不论,总不能错位去演廉价悲情戏吧?这么做,是不是有点跌份哪?几曾见过大学教授错把教袍当戏袍?人家萧瀚先生也反对156人的公开信,但人家只限于说理,并不曾捶胸顿足,涕泗纵横,然而人家的理性说服力可是远远胜过了您的激情表演。



在这方面,诚如肖鹰先生所问:“方舟子做的不是必(比)任何人都多吗?”他不是“夸大事实、混淆实听”,他直接就是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这方面的证据,当真是千车也载不尽,万船也装不完,为篇幅计仅举最近两例:一例是他造谣说肖传国不是美国教授,肖氏反射弧纯属虚构。这两个指控已被事实证明完全是无中生有的诽谤,然而他非但不向肖传国道歉谢罪,反而怙恶不悛,一犯再犯,前段竟然造谣说韩寒“乞灵(于)地方政府的保护”。不知肖鹰先生对此犯罪行为有何感想?是否也觉得很公正,很“学术正义”,要呼吁大家对这种行为多加包容?否则就是邪恶?



再看第三条:“对被举报人自行定罪设刑的文革斗争意识”。上面的论证已经充分证明,这句话只需将“被”字去掉,就完全适用于肖鹰先生本人。那156人仅仅只是举报刘菊花作弊,不恰当地夸大了此事的恶果,但并没有如肖先生那样,将方韩之争说成是光明与黑暗、正义与邪恶的生死大搏斗,把156人和所有“方黑”、韩粉一棍子打成必须镇压的邪恶者。



肖鹰先生眼中的英雄与义士方舟子,就更是“握了天权神法,要嫌疑犯没有判刑就要伏法”。方今之世,也只有方舟子敢口口声声污蔑韩家父子“对口供”,直接就把那两人说成罪犯。关于这问题,萧瀚先生的近作说得非常透彻,令芦某佩服无地。那些道理我早就反复讲过了,只是从来不能如萧先生那样言简意赅。我在此向肖教授郑重推荐萧前副教授的文章《扭曲社会里的伪公正》,希望您能认真学习,庶几学会一点文明人必备的法治观念,以免继续以文明盲之身大无畏地言传身教,误人子弟:



http://sp.ycwb.com/2012-03/02/content_3734511.htm



我想,肖鹰先生若真是出以公心,想来应该能看出萧瀚先生其实与您异曲同工——您那公开信的主要论据,不就是156人举报刘菊花是“只拍苍蝇,不打老虎”么?萧瀚先生似乎也是这意思。他与您的区别,只在于他觉得那“老虎”是“公权腐败与贪赃枉法及其对人权的践踏”,而方舟子却是西方人说的“把法律抓在自己手上”,开设类似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科学裁判所”, “在公共领域私设法庭,肆意抨击普通公民无论是否有害于他人的言行,对于一切有效或可能有效的反驳性证据几乎完全视而不见,毫无边界地肆意践踏他人私权、毁人清誉,从而形成一股肆意侵凌公民权、毫无基本公共理性与公民精神的法盲势力。”



萧瀚先生没能指出的,是方舟子这种法盲兼科研搞不下去、只能改行去作文贼兼“科霸”的半科盲,为何竟能“组织起千千万万的民众,调动起浩浩荡荡的大军”,在网上呼风唤雨,一呼万应,造成了排山倒海的摧毁力。在我看来,那是他利用了中国人因过分熟悉游民文化圣经而形成的深厚文化传统。



我在旧作中指出过:《三国演义》、《水浒》以及各种旧武侠小说是传统社会的游民经典,而金庸小说则是它们的珠穆朗玛峰。它们的勃兴与流行,是社会病态玉成的。人们生活的社会太腐恶,无法像现代法治社会那样,由专门的社会机构来代普通公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当然只好盼望某个侠肝义胆的兰博(Rambo)出来作游侠,单枪匹马地发动 “一个人的战争”, 赏善罚恶,锄强扶弱。



这种心情无足深责,但21世纪的公民必须认识到,由一个人挑头,以网上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打假”,哪怕那人是全知全能的“万宝全书不缺角”(阿拉伯上海话是“万宝全书缺只角”),也必然要制造冤案,因为暴民运动与理性无缘,其造成的压倒性声势使得被控方根本不可能获得同等话语权,而理性辩驳也绝对敌不过方舟子与肖鹰先生最拿手的苦情悲情戏。只有制度化、程序化的打假,才是真正有效、准确的打假。而有文明觉悟的公民要做的,不是效法肖鹰先生呼唤游侠来行使“学术正义”,那样只会使全社会变成蠢蠢欲动的法盲集群,后患无穷,而是向政府呼吁,早日实现公权机构、学术文化机构的透明化,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监督机构,靠制度而不是靠独行侠加暴民来匡扶正义。



最后想说说我对156人公开信的看法。我认为,那封信的指控没什么错——刘菊花当然是剽窃者,凡是看过举报的中立读者都能作此判断,就连方舟子本人也承认了(请参阅拙作《方舟子“打假”打出了自己的黑社会原形》中所引用的方舟子语录),但犯了类似肖传国买凶打人的错误(当然恶劣程度不可同日而语),使得有理反而变成无理。为什么?因为那给人以“不择手段报私仇”的感觉。从这个角度来看,肖鹰先生的苦情戏也不是毫无来由,只是教授的“政治正义感”远远强过了他的“学术正义感”,比较擅长“于无声处听惊雷”的阴暗思维方式,一马勺把所有的“方黑”与韩粉捞进去,栓在“南方系”那反动的既得利益集团上,创建了“大联动”(“联动”是文革期间老红卫兵组织)的天才理论。



当然,报私仇也没有什么不可以——西方的法院不就是开了让公民去报私仇的么?但君子报仇,报之有道,绝不能不择手段,因为手段决定善恶。肖传国从受害人蜕变为施暴者就是惨痛教训。



话说回来,肖这么做也是给逼出来的。我已经在《肖传国为何要雇凶打人》中解释过了,他平白无故被人诬陷为“假教授”,发明的手术是诈骗,却又无法循正常法治渠道去为自己讨还公道。最令他生气的还是,哪怕方舟子本人作案累累,贼赃山积,然而他却无法向方舟子的单位举报,因为方没有单位,乃是个文化界科技界的赤脚痞子,是无所畏惧的“革命先锋”。因此,受过方舟子发动的暴民运动荼毒的人,当然最后只会瞄准能受到行政制裁的方刘菊花。这就是方刘氏何以受到株连。



然而君子有所不为,这绝不能成为开脱肖传国雇凶打人和其他瞄准方刘菊花的同志的理由。我倒不认为法律只为权势者或明星而设。只有肖鹰先生那种法治观念彻底阙如的人文学科教授,才会认为韩寒的影响超过全部教授的总和就天然成了诽谤对象。在西方,哪怕是文盲大老粗也知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使是中国古人也知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刑不上大夫”固然反动,但也不能跳到“大夫之刑须过于平民”的另一极端。



许多国人(以肖鹰先生为代表)死也不明白的一个基本文明原则,就是法律不是为吓阻而是为惩罚设置的,因此必须具有刚性与托克维尔所说的“司法的被动性”。正因为他不懂这起码常识,才会构想并提倡“惩罚随地位或影响的梯度递减”的法盲谬说,主张同样是作弊,博士生受到的惩罚必须大于硕士生大于本科生大于中学生大于小学生。姑不说这完全违反了“同罪同罚”原则,这么干也起不到威慑作用,反会变相鼓励中小学生踊跃作弊,因为他们都知道了自己是享受特权的法外人士。所以,从理论上来说,不能因为刘菊花没有什么影响,作弊又是十年前的事,就可以免受惩罚。156人写公开信主要还是手段的错误。



在我看来,这错误主要是放过方舟子,去寻他太太的晦气。这么做非但不可能迫使方舟子学会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尊重法律,尊重他人人权,反而会将那心胸极度褊狭、睚眦必报、心态本来就不大正常的人刺激为“山寨版金蛇郎君”,让他破罐破摔,更加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践踏知识,践踏科学,践踏法律,践踏他人人权。这无论是对全社会,还是对方本人,都只有百害无一利。



我这可不是危言耸听,当年海外写手都人先生只不过反驳了方发表在《华夏文摘》上谈明史的杂文,他立即就过度反应,不但百般侮辱对方,而且竟然猜疑都人与《华夏文摘》编辑部结成了阴谋集团,联手迫害他。为此竟发愤去自己办网站,在办起来后盘踞在自家地盘上,川流不息地辱骂都人与《华夏文摘》编辑部,几达三四年(所以,肖鹰先生能发明杰出的“大联动”理论,应该说是出于与方舟子同声相应的心理共振)。上次有人揭发刘菊花作弊案,方舟子气急败坏到了歇斯底里的地步,完全露出了黑社会原形,公开在网上威胁:



“如果我妻子的硕士文凭因此出事,我就把下半生贡献给为中国清理硕士、博士文凭,从相关人员开始清理。比如深圳大学新闻系孙海峰,其硕士论文还未找到,但博士论文已可认定抄袭。”“郭国松、葛莘(亦明)、廖俊林(寻正)、宋学鹏、李秀卿这些人要么没有家人,要么不爱家人,要么相信别人不会像他们那样没有道德底线,所以不担心别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我揭露造假11年,经手一千余起案件,没有一起出于私心。现在为妻子名誉,就私报公仇一回,在这里撂一句狠话:如果以后郭国松还留在《法治周末》,我就追究法制日报社的领导。如果郭国松去了别的媒体,我就追究那家媒体的领导。哪位媒体领导认为郭国松是合格媒体人且自己一生清白,大可收留他。”



他甚至能株连到人家的单位上去,发誓非逼得他认定的仇敌终生失业不可。如此狠毒的人,如果逼急了,什么事干不出来?



所以,窃以为,156人真不该这么干,这不是与人为善的态度。真要想制止方舟子胡作非为,最有效的方法是写封联名公开信,呼吁方舟子清理自己的诚信问题。For a start,请他公开逐项解答亦明在《剽窃年谱》中作出的全部指控。如果诸位愿写这封信,则区区不才,愿在信上签名。我出国前是大学教师,退休前是科研工作者,退休后是文史作家,想来具备“学者”或“学人”的资格。



我知道,肖鹰先生一定要指责我是联动分子,试图以“攻方”来达到“卫韩”的目的。老芦昂藏磊落,心事从无不可对人言,确实如此。我认为,方舟子领导的诋毁韩寒的暴民运动,违反了文明世界的人权观念与法治原则。如不加以制止,必然毒化中国好不容易才冒头的一点点文明化气氛,培育出普遍的戾气来,无助于公民心智的成熟与公民觉悟的养成。如果有人硬要怀疑韩寒代笔,那不妨重金请国外的文笔鉴定专家来作鉴定(牛津大学好像就有这方面的权威)。不此之图,却在网上以众暴寡,以音量代逻辑,以悲情代理性,这种野蛮行为应为21世纪的公民鄙弃。



与此相反,敦促方舟子那打假运动的民间领袖证明他自己的诚信,非但不会制造冤案(上面已经说过了,鉴定抄袭与鉴定代笔是本质不同的两件事,前者不难找到直接证据,后者则既无可能找到直接证据,就连能成立的间接证据都很难找到,起码我至今没看见),而且也绝对符合方舟子本人的“打假”意愿。若方舟子“打假”真是出以公心,那正视公众举报,把自己的问题一条条说清楚,乃是最起码的道义与法律责任。如果抓贼者竟然是惯偷,那对中国社会岂非绝大讽刺?



以上所说,不知肖鹰先生以为如何?欢迎先生痛驳,不胜翘首企盼之至!



专此,即颂



教祺!



芦笛



201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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