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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尺规:基金为何要公开账目,以及对基金的几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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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8-2012 02:5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益基金为何要公开收支账目?



一个公益基金,涉及到四个环节:资助人、基金会、被资助人、受益人。

如果这个公益基金是属于弱势群体救济性质,例如救助失学儿童,那么被资助人就是受益人。基金会只要向捐款人证明,资金全部用于受益人的指定用途即可。



如果公益基金属于公益活动性质,例如打假基金,那么社会捐款的对象,不是方舟子本人,而是“打假”这种公益活动。被资助人是方舟子,但受益人应当是全社会公众。不管有没有给基金捐过款,作为受益人,每个人都有权利知道,那些公益捐款的使用是否与基金所描述的目的相符。所以即使捐款人全部自愿放弃了监督权,基金也应当接受公众监督。打个比方,国家的财政税收也相当于一个公益活动基金,难道那些一分税都没缴过的低收入群体就没权利监督政府开支了?难道缴过税的人,只能监督自己缴纳的那一部分钱?





据我所知,支持方舟子的基金一共有三个(下文称为一号、二号、三号基金)。

    设立于美国的“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有收入和支出账目,显示总捐款额约7.9万元。
    设立于中国的“科技打假资金”,有收入账目,无支出账目,显示总捐款额约26.8万元。
    设立于中国的“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资金” 有收入账目,无支出账目,显示总捐款额约71.8万元+985美元。



一号基金的网址为:http://www.osaic.org/   这个基金账目都是公开的,以我一个非专业人士的角度,看不出什么问题,毕竟美国法律对公益基金会的监管还是很得力的。

二号、三号“资金”共用一个网址:http://www.dajiajijin.com/   这两个名字叫做“资金”而非“基金”的东西,不知道其合法注册名是什么,是两个独立的基金呢,还是同一基金的两个部分。为描述方便起见,姑且当做两个基金。



从网站的说明上,这几个基金主要资助对象是方舟子,但理论上也包括其他打假人士。一号、二号基金的用途是资助打假过程中的诉讼费用,三号基金是承担打假人士的保安费用。都可以看成是进行“打假”这种活动的成本,所以符合我所说的公益活动基金的标准。公众有权知道基金是真的被用于指定的用途,还是被挪作他用了。



方舟子和几个基金的网站都说,方舟子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假设他们所言属实,大家确实没权利要方舟子公开账目,方舟子和公众没有契约关系,和方舟子有契约关系的是基金会。作为公益基金的受资助人,方舟子有义务向基金会提供开支明细(包括发票),实报实销。

这点在一号基金的网站中有提到:

“对于获得资助的项目,从批准资助之日起算,被资助人必须在一年以内向基金会提交一份支出情况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副本供审核、备案。”

这是美国基金会的常规要求,至少我接受科研基金资助的要求都是如此。但设立在中国的二号、三号基金会是否也是这样要求的呢?这两个基金是如何监管被资助人的资金使用状况的?还是根本不监管?

基金的管理人员(疑似为彭剑律师),则有义务向公众或有公信力的监督机构证明,其尽到了监督方舟子的资金使用状况的责任,并向公众公开其账目。

PS:就是说,方舟子怎么花钱该由基金会监督,基金会怎么花钱则由公众监督。我们不要看方舟子的开支账单,而是要看基金会的开支账单。方舟子一向说自己不管基金会,就请不要干涉公众对基金会的监督。





对于几个基金的几点质疑


我提出了基金的几个疑点,并且指出了方舟子或基金会澄清疑点的具体做法,而这些具体做法很多是方舟子和基金会本就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


1. 一号、二号基金资助了哪些案件的诉讼费用,分别是多少?

一号基金公开了资助项目,二号基金则没有公布。一号基金全额资助了肖传国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中,方舟子被判罚的钱。但网上消息说,二号基金同样资助了这个项目,方舟子却从未赔钱给肖传国,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方舟子没有国内账户。也就是方舟子以一笔从未付出的钱为名义申请了两份资助。

这点很容易澄清,公布第二个基金的资助项目,出示缴付赔偿款的收据。



2. 三号基金70多万元的“保安费”,到底是如何使用的?

方舟子说公开账目会暴露保安细节,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即使成立,也请先公布二号打假基金账目,那个基金和保安毫无关系)。各个国家每年都会公布国防开支,也没见暴露了什么国防细节。保安是光明正大的事,有心想要窥探细节的,盯梢几天就足够了,除非方舟子先生雇佣的是忍者,需要潜伏暗中,靠出奇不意才能保障他的安全。

这点也很容易澄清,公布保安费支出,明细账目和相关发票可不公开,但应由第三方会计公司审核。



3. 方舟子和基金会到底是什么关系?

虽然方舟子一再申明其不是基金会的管理人员,但1.方舟子是基金的主要被资助人,2.方舟子曾数度在博客上发文(可能为转载)文章,呼吁为基金捐款,3. 基金的管理者,依据几个网站的信息,有彭剑、司马南、何祚庥等,均为方舟子好友,4. 基金的监督者,为一个没有公开名单的“监管小组”,不知道“监管小组”的人员是由谁来挑选的。

所以方舟子呼吁捐款,捐款经手人是方舟子好友管理的基金会,在一个神秘监管小组的监管下,又资助给方舟子。这样的流程下,方舟子是否直接参与基金会管理已经不重要了。

这点还是很容易澄清,只要公布监管小组名单以及当初是如何挑选监管小组成员的,并请监管小组发表一个公开申明,表示基金会的管理人员没有违规操作。



下附方舟子两篇呼吁捐款的博客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006xu.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0ghka.html



4.几个基金会间什么关系?

设立在美国和中国的基金名义上是由两批不同的人来管理,彭剑律师也在微博表示:

“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资金募集活动、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的活动和注册在美国的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的活动,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彼此均是独立的。”

但是方舟子在其呼吁向一号基金会捐款的博客中有这么一段:

“根据国内《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因此本基金会只接受来自海外(含香港、澳门、台 湾)的捐款,但申请本基金会的资助不受此限。如果您是定居于中国大陆的中国籍公民并且有意捐款支持我们的工作,请联系近日在国内成立的“科技打假资金筹备 小组”,详情请参考新语丝网站11月3日刊出的文章《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通报》(http: //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dajiajijin.txt)或者“科技打假资金筹备小组”的网站(http://www.dajiajijin.org/)。”



这是什么意思? 这个在设在美国的一号基金会,限于中国法律,不能接受中国大陆的捐款,所以中国大陆的人可以向二号基金会捐款来代替? 可否理解为,这个二号基金会是一号基金会接受大陆捐款的渠道?他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

这点可以这样澄清:如果中美两地的基金会间存在合作关系,请公布之间合作协议和资金流向(同样,可以不向全社会公布,但需要接受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检查,并请第三方发表申明)。



5.方舟子刚刚转发了这么一段评论,并评价其“归纳得清楚”:

@一顿_生活:【严正申明】几个朋友在方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们个人的名义接受的捐助。1,几个朋友对捐款人有遵守承诺的义务2,方本人与捐款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所以1,非捐款人无权利要求公开账目2,捐款人只对自己份额有知情权3,如果方背书捐款用途,捐款人无权利要回。



首先就是方舟子早就为人诟病的“全角/半角冒号”灵异现象,一般人转发微博时的冒号都是英文输入状态的半角冒号,方舟子转发微博总会时不时出现中文输入状态的全角冒号。(@一顿_生活 已经向我申明那确实是他写的话,我认为可信。就是不知道方舟子的为何总出现这种灵异现象。)



另外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方舟子既然转发评论,并评价“归纳得清楚”,说明方舟子同意这种说法。我前面已经解释过了,公益基金是必须公开账目的。不公开账目的基金确实存在,但是这种个人名义建立,又不向公众公开账目的基金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不允许公开宣传和接受不确定人群的资金的!这点很容易理解,你自己做饭给亲戚朋友吃,只需要对你的亲戚朋友负责。但你要开饭馆,做饭给不确定的群体吃,就要接受政府和舆论监督。

这与吴英案不同,因为吴英集资的对象是自己认识的人,可以认为是朋友间的借贷。这与一次性的公益性募捐也不同,长期运营的基金必须有一个管理机构。如果打假基金确如方舟子所说是私人性质的,又在网上公开募捐,接受全社会甚至很多匿名捐款,集资对象远远超过50人的法律上限,则是非常明显的非法集资行为。请方舟子澄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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