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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尺规:民主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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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2012 19:14: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主的误区
(2012-04-02 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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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人们应当如何彼此共存,应当以何原则决定公共事务?目前为止,人类几千年思考给出的答案就是:自由、宪政、民主。三者之中,民主的理论基础最为薄弱。你能找到N多理论来阐述自由、宪政的合理性,甚至是某种意义上的最优性、必要性。几乎没有理论能告诉你为什么我们要用“投票”的方式来作公共决策,或者为什么“一人一票”作出的决定是好的。相反,很多理论(比如阿罗不可能定理系列)都会支持这样一种观点:民主不是最优的,仅仅是能够避免最坏。就是说,在理论上有一种可能——存在比民主更好的制度。但遗憾的是,遍览历史,环顾世界,这种比民主更好的或者至少差不多好的制度,我们还没找着。



所以你可以批判民主。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即使同样是民主也有高下之别。你甚至也可以宣称XX制度比民主还要好。一切意在寻找美好生活的真诚思考和讨论,无论观点如何,都值得肯定。相反,将某种制度神圣化、宿命化,禁止他人批评、反对,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我都反对。但问题是在中国,人们对民主的理解有很多误区。有人把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都叫作民主,再把脏水泼到民主头上。这种建立在错误理解上的对民主的批判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我要在下面指出对民主的几种错误理解:





一、流氓民主



民主的基本原则叫作“少数服从多数”,有些人将其错误理解为“人少服从人多”。这两者的区别是,“多数”(majority)预设了一个整体。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必须建立在对整体自愿共识的基础上。



比方说,几个人把我围住,强迫我把钱包交出来,大家都知道这是流氓抢劫。如果这些人不直接抢我钱包,而是要和我“民主投票”决定我该不该交钱包,这就是流氓民主。为什么流氓?首先我是被强行划拉进来的,谁愿意被你民主了?其次我们对整体也没有共识,我们是同行还是同乡?再其次,就算有了共识,比如说我们是同乡,但在同乡这个整体中,这些流氓和我一样都是少数。少数和少数之间,不存在谁该服从谁的问题。



某大学的所有在校生,这就是一个有共识基础的整体,可以民主选学生会,民主决定学生活动。但是如果要民主罢免校长,这显然就超出了“在校学生”的整体共识。当然,可以搞投票,但只能将投票单纯地理解为一种言论表达,而不应认为有“多数正义”的效力。



再比如,某人持有某国国籍就默认为承认国家共识(否则就请移民吧)。所以一个国家的全体国民是一个有共识基础的整体,可以民主决定国家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不过这在中国有点小麻烦,因为中国民主的提法叫“人民民主专政”。法理上讲,中国民主预设的整体是“人民”而非“国民”。国民不仅包括人民,也包括阶级敌人;从两会代表来看,人民似乎也不一定要是国民?具体到特定的个人——比如说我——是否属于人民这个整体呢(比方说界定是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我自己说了不算(非自愿),其他人也不清楚(无共识)。所以在中国有共识的整体(国民)无民主,有民主的整体(人民)无共识——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大家自己判断。





二、残疾民主



民主的第二种误解就是:有投票就是民主。投票固然是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民意最终上升为公共选择的制度保证。但在投票前,我们还需要必要的条件和过程来形成民意。缺乏这些条件和过程,人们就会空有选票而无意见可表达,这就是残疾民主。



公共信息公开:

这是民主的最基础的条件。民意必须基于必要的公共信息:例如国家各项统计数据、财政状况、行政和司法过程等等,又如政府官员或候选人姓甚名谁、有何背景、有何作为、有何主张等等。这些重要的公共信息不公开,民众如同瞎子,只有茫然,没有意见。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名字中有个“自由”,但实际上更多的属于民主权利、政治权利,而非“自由 ”。言论自由在美国《人权法案》中位列第一条,不是因为它是最重要的人权,而是因为其它的一切人权都需要靠言论自由来维护。公权要通过言论来监督,观点要通过辩论来检验,思想要通过言论来传播。民众普遍缺乏公共决策所需的专业能力和知识,但这并不妨碍民众参政议政。看不懂政府的财政计划和刑诉法修正案?没关系,总有专家能看懂。有些专家胡说八道?没关系,总有另一些专家能指出他的谬误。民众只要能明白自己的利益所在,并有基本的思考、判断能力就好了。可以说,有言论自由的地方,民众的素质并不需要有多高。而没有言论自由,民众变成聋子和哑巴,无法发表自己的观点,无法听取他人的意见,民众还是只有茫然,没有意见。



结社自由 :



结社在民主中是不可或缺的,通过结社,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间可以实现结盟和妥协。有人问:民主会不会只顺从多数人的意志,而无视少数人的意志?在有结社权和多党制的民主中——不会。比方说同性恋组织希望推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就可以与某政党交涉。该政党内可能许多人并不赞成同性恋结婚,但很可能会为了争取选票而妥协,因为如果不对少数派作出妥协,自己所在的政党就可能成为少数,导致自己的其他政治主张无法得到伸张。因而民主最终形成的民意,并不是纯粹的多数人意见,而是各种意见妥协后的一种混合产物,每个人都不可能完全满意,但都能通过与他人妥协和结盟的方式争取对自己最重要的那些利益。





三、天然呆民主



第三种对民主的误解是:民主就是选出国家领导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而民选出的领导人就能代表民众利益。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国内最关注和熟悉的民主样板——美国和台湾都是总统制,每次总统选举都声势浩大;另一方面呢,我们的政府总宣称自己“代表人民利益”,而国家的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出镜率又实在太低了。



选政府首脑,就好比给自己家选保姆,主要是看能力,天然呆才会相信自己选的保姆会代表自己的利益。但我们又不可能随时盯着保姆,我们很忙,一般四到五年才回家一次。所以我们会请表哥(民选议会)到家里来看住保姆。表哥可能做家务一塌糊涂,但更加靠的住,可以代表我们的利益。



在议会制下,我们让表哥自己请保姆(议会多数党产生内阁),也允许他随时换保姆(议会给内阁投不信任票),表哥对保姆的监督就能更加得力。但隐患是表哥和保姆容易串通一气。在总统制下,我们自己请保姆,不让表哥随便换,表哥和保姆串通的危险小了。但保姆工作偷懒时,表哥就拿他没办法。反过来如果表哥对保姆有偏见(总统所在党派在议会不占多数),总是给保姆穿小鞋,保姆也很难做好工作。



不管如何设计制度细节,民主的铁则就是——绝不能让保姆来替你决定什么是你的利益。一旦交出这个决定权,这家里就主客易位,不知道谁说了算了。需要保姆做饭了,给他五十元钱让他上街买菜;如果他信誓旦旦地保证,给他一百元,他就能做出五星级餐馆的水平,那也不妨给他个机会;如果他拿钱跑了,五十、一百元钱,我们损失得起;但如果他向你索要银行卡和密码,说是一心为了你好,为了能更好地为你服务等等,二话不说,果断辞退。德国人曾经犯过一次天然呆,被那个叫希特勒的保姆坑了,这算是教训,如果有人再犯,那就只能是脑残了。



四、无限民主



最后要说的,也是对民主最为严重的一种误解就是“民主具有无限的权力”。一般来说,好的民主制度中,民主、宪政、自由互相平衡和限制。但即使是在一个自由和宪政观念极为淡薄的国家,民主也不会是无限的。因为民主不会赋予自己无限的权力,反而会给自己设下限制。



民主国家中,理论上可能存在的最高权力就是全民公投。全民公投是不是有权决定一切事务呢?即使完全没有自由和宪政观念,我们也该意识到,“全民公投是否有权决定一项事务”也可以由全民公投来决定(这本质上就是民众对公权的赋权和限权,形成宪法的过程)。



年初的时候乌有投票选汉奸,大有对“带路党”进行肉体消灭的势头。很多人就开始担心“民主之后杀你全家”。但真要实行民主,大家在讨论谁是汉奸前,先要讨论:“是否可以通过全民投票来决定谁是汉奸?”可能乌有里还有些头脑简单的想投赞成票,但总会有些明白人,譬如孔庆东、司马南之类的出来反对。为啥?因为要是有言论自由,大家都发动宣传,很难说最后上榜的是谁。而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说,即使再严苛的法律,毕竟是死条文,小心度日总是可以的;而一旦交由全民投票,即使再小心谨慎,保不齐有人散播谣言,可能莫名其妙就被投票投死了,可谓随时可能祸从天降。



归根结底,国家司法的暴力是如此的强大,民众即使将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也胆战心惊,生怕一时大意误伤自己。而解决的方法就是使司法成为一架没有任何思想,只是按照预定程序运转的机器,不受任何人或组织意志的干扰。每个人都能预见这种力量如何运转,知道如何避免被伤害,就可以免于恐惧。这就是要司法独立的根本原因。



议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最高权力不等于无限权力。中国长期混淆这两种观念,恐怕是有意为之。因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议会(人民代表大会),议会的权力来自全民选举,连全民公投都不具有的权力(如司法权),政府就更不可能获得授权。只要明确民主的权力是有限的,在民主决定有特定对象的具体问题前,先决定一般性的原则问题,什么“杀你全家”、“劫富济贫”,都是不会出现的。





最后总结,民主不是完美的制度,但国人批判民主大多批判的不在点子上,衍生出来的“素质论”、“国情论”往往也就不甚靠谱。民主又是已知的实行得最好的制度,我们不可能等待一种还不知道是否存在的“完美制度”来解决我们当下的问题。所以理论上的问题欢迎大家继续讨论,在中国推行民主不应该再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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