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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江涛:三鹿案宣判后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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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2009 19:15: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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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uffin (One for All, All for One), 信区: square
标  题: 梁江涛:三鹿案宣判后的问号
发信站: 一见如故 (Fri Jan 23 10:56:48 2009), 本站(yjrg.net)

http://news.163.com/09/0123/09/50B5TECE00012Q9L.html

2009-01-23 09:26:39 来源: 汉网-长江日报(武汉) 网友评论 45 条 点击查看

    *   三鹿案件暴露出整个牛奶产业链中的千疮百孔——不计成本的奶源争夺;企业和
“奶霸”的“握手言欢”,质量把关的形同虚设,这一切都折射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
发牌、免检和注册等方面的监管缺失。

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资料图)

被告人张玉军(左)和张彦章。

作者:梁江涛

22日下午,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三鹿集团董事
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张玉军、耿金平被判死刑,高俊杰被判死缓,张彦章、薛建忠被判无期。
另有多人被判有期徒刑。

新闻中专门配发了三鹿众案犯特写图集和表格,长长一排名单中有犯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的; 有犯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有犯下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可唯独没有犯下渎
职罪的公务员。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涉及奶业从采奶、卖奶到生产、加工、销售的全
过程,难道就没有一个官员因此而获罪?这到底是官员在三鹿事件中没有一人涉嫌犯罪,还是
要另案起诉?这是三鹿系列案的一种庆幸还是缺憾?

三鹿案件暴露出整个牛奶产业链中的千疮百孔——不计成本的奶源争夺;企业和“奶霸”的
“握手言欢”,质量把关的形同虚设,这一切都折射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发牌、免检
和注册等方面的监管缺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5年,高检院对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重新作了修订,其中对玩忽职守案增加了:“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应予立案的规定。
2006年2月河南台前县发生35名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郑光恩
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就是依照上述法律和相关解释而定罪量刑的。三鹿事件的严重性与影响
度众所周知,为什么竟没有一个官员因此而承担刑责?

诚然,事件发生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官员引咎辞职,当地一批相关官员被免去职务,但
是,决不能因为主管领导辞职就“保护”了具体监管人员,因为处罚了企业就“包住”出事的
监管环节。以引咎辞职代替移送司法,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问责,是对犯罪分子的包庇,更是
对法律的亵渎。失职官员有行政职务成为“挡箭牌”,拿掉了乌纱啥事没有,这对被追究刑责
的企业管理人员和商贩、奶农是极不公平的。

记得一个月前,石家庄市专门搞了一个声势浩大的万人承诺签名活动,目的就是要吸取三鹿事
件教训,建设食品最安全放心城市,如果三鹿系列案宣判中“零官员”一直成为公众心目中一
个大大的问号,那么,如何能痛定思痛? (本文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作者: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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