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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约架担责,无关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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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8-2012 16:1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约架都是违法的
                 
                     
法律保障人身安全,相约打架无论是否事先预定规则暴力程度多大都不具备合法性

相约决斗,尽管听起来富有浪漫气息,甚至在古代有漫长的司法决斗史,但从现实法律规定而言,中国法律并不认可约架,因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犯。不管何种形式的打架,暴力与否限度多大,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是违法的。即使是事先约定“约架规则”、“承诺书”、“决斗状”等,也都无一例外地不具有合法性。

那么,以体育的形式或者拳击比赛作为包装,进行约架是否可行?答案同样是否定的,这违反了《体育法》第五十三条:“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
                 
四川电视台女记者周燕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微博约架闹得沸沸扬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意无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打架斗殴可协议不处罚,但限于事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但这个协议是指事后的调解协议,而不是之前的约架合意。

由于双方的约架合意本身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有如下情形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约架合意失效。所以第9条规定的当事人可达成协议不予处罚,只能是打架之后的事后调解,而不意味着事前的约架合意本身具有合法性。 [详细]
         
                     
打架违法,轻伤以下可经协商通过民事赔偿和解,构成轻伤则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违法之后,法律责任是什么?打架斗殴导致双方伤害的,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承担责任。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民法和刑法有不同的规定。轻伤以下的,不构成犯罪可以协商解决,但是行为人依法要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经济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等。

如果构成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派出所进行调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就追究刑事责任来说,要构成轻伤以上结果才会涉及故意伤害罪的承担,否则的话只能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轻伤以上属于公诉案件,可以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具体法律后果如何,还需看伤情鉴定。 [详细]
         
       
约架双方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周燕要求殴打,吴法天指定了具体时间地点,周同意,因此吴是约架方,周是应架方

从双方沟通的角度分析约架应架的话,如果假定约架是合意,在周燕微博称“看到吴法天就想抽丫大嘴巴”时,吴反骂“鸡婆,你辞职啊”,周称“你个阉人怂包软蛋,有种你选地方,我抽不死你,别做缩头乌龟”,而吴指定了具体的时间地点,周答应。因此,周要求殴打的行为可以说是要约邀请,吴指定地点时间的行为是要约,周同意是承诺,所以其实是吴在约架。

约架后吴要文斗不要武斗,是意图修改合意内容,周不同意则合意未变,吴若不认可,大可不去赴约,因此在约架中,吴要承担主要责任。第一,他明确知道对方行为的目的,就是对自己进行殴打;其次,他明确给出了具体的时间地点,并激对方不来就道歉;第三,作为法学副教授且曾在公开视频中普及过约架法律知识的他,明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即便后来现场围观的人中支持吴的在少数,但这并不影响约架本身的性质。 [详细]
                 
吴法天此前在微博上公布了约架的时间地点,现场来了很多围观者。
                     
公共场所约架应架,双方均负有责任,仅周燕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公平

在公共场所公开约架,有违行政法律,因此警方介入合理正当。然而若警方仅处罚约架的一方,而不处罚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在公共场所约架,是破坏公共秩序的一种带有违法完整过程的触犯治安管理法规的现象。若没有吴约架在先,并选定约架的场地和时间,且在微博上公布,周燕怎么能一人找到吴,而用鸡蛋去袭击他,用脚去踹他?其他围观者又怎么会到场,并扰乱公共秩序?因约架产生的法律后果,周需要承担,吴同样不能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所做的规定中,在第一节第(二)款中,有如下表述:凡“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吴和周的约架,不仅公开,而且在微博上广为流传,以致当天公园多人围观,并出现了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因此警方在拘留约架一方时显然不能忽略另一方,尽管具体责任大小可带商榷。 [详细]
         
       
若他人参与殴打,同样违法
                 
                     
如有他人参与殴打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应受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打架的规定主要涉及了两种法益,一是“扰乱公共秩序”,即26条的“结伙斗殴”,二是“侵犯人身权利”,即43条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如在吴周约架过程中,有他人参与打架甚至围殴,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不能免责。如若仅是围观没有动手,自然无需担责。 [详细]
                     
没有证据能表明围观者与周是同伙,约架时间地点此前已广泛传播,他人之错不能全怪周燕

在约架现场和围观的过程中,若有他人参与打吴,过错在于他人,不能全算在周身上,因为目前为止并无任何证据表明围观者是周带去的。因吴定下了时间地点,且二人都在微博上公开了约架信息,所造成的围观并非全是周之错,即便有错,也是两人之错。 [详细]
         
       
打人受罚是法治社会,打人白打才是文革
                 
                     
约架打人是治安纠纷,无需贴标签赋予各种象征性意义

微博约架因意见不合而起,约架,骂战,动手动脚,其实都与“公知”跟“言论自由”无甚相关,动辄贴上标签将简单的治安纠纷赋予各种象征意义,实属过度解读。即便排除大学副教授与电视台记者的身份,因纠纷而约定时间地点打架的事情并不少,也未曾引起“斯文扫地”之评价。至于说因意见纠纷打架侵犯了吴法天的言论自由,同样不成立。真正的侵犯言论自由,是自上而下的侵犯,而非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意见之争。因个人言论约架,既是他人表达不同意见的一种形式,且也未动用强制权力,更何况其行为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详细]
                 
纠纷结束后,周燕被带走。
                     
约架不是文革,文革是打了人白打,法治社会里每个人违法按法律法规公平追究各自责任

因纠纷约架甚至动手动脚,真要定性的话就是治安纠纷。情节较轻则治安调解了事,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承担民事随带刑事责任。有论者将约架打人与文革想提并论,其实大谬。打人与否不是民主法治与否的根本区别,区别在于打了人是否要按法律法规公平追究各自责任。即便在英美,或是其他公认的法治国家,因纠纷打架同样有之,并无人痛心疾首感慨法治沦丧。是否法治,是否文革重现,关键在于违法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惩罚。

文革时期,法律不介入裁决行为的正当性,甚至一度扭曲黑白,导致很多无辜者被打了也是白打,或者被打了就想办法打回来,法律的仲裁作用完全失效。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是守法的好公民,而是指当公民违了法,就将得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追究,无人能例外。 [详细]
         
       
打与不打是承担法律风险下的个人选择
                 
                     
有话好好说是法治社会常态,但为维护权益采取私人救济方式并承担法律后果也是个人选择

一般而言,凡事我们都讲究有话好好说,或者寻求法律仲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另外一些情况,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但法律却未能很好地捍卫,或者至少在当事人看来,法律不足以满足自己的权益诉求。那么,采取私人救济,甚至以约架的方式,捍卫个人权益,同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也不全是野蛮人之举。回头再看这场约架之争,双方其实都明知后果,且自愿前往非受他人胁迫。一个挨打了,很多人同情;另一个实现了打吴法天的夙愿,同时也被法律所制裁。

宁愿承担私人救济可能招致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忍受权利受损的状态,其实也是一种理性选择,甚至是有勇气的选择。正如罗永浩在微博所言,方舟子侮辱了他,他要去泼粪,但他会事先征求法律后果,如果权衡之下能以承担法律后果的代价实现自己的权益诉求,有何不可? [详细]
                 
近期微博约架之风盛行,因质疑电视节目“非你莫属”,李开复遭到过嘉宾约架。

       

因纠纷约架,违法。约架方违法,应架方同样违法。参与群殴,违法。若忍不住违法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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