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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综述:从唐慧案反思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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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4-2012 23:1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舆情综述:从唐慧案反思劳教制度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舆情分析师 何新田
2012年08月15日10:40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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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唐慧劳教案,自从上个星期五唐慧获释后,网络舆论热点发生转移。媒体和网民肯定了湖南省委依法处置,以人为本,为唐慧案妥当善后,展示了「法治湖南」的坚强决心。与此同时,部分网友继续从唐慧母女的悲惨境遇,追问永州公权是否存在渎职和为罪犯提供虚假“立功证明”的问题。更多的网友和媒体评论转向反思劳教制度。如何包容像唐慧这样的上访者,在公权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的情况下过激的诉求表达?如何严格限定劳教处罚的实施范围,规范劳教程序,为被劳教者提供法律救济,乃至于认真检讨劳教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8月2日以来“湖南永州唐慧案”话题媒体关注度走势

2012年8月2日永州"上访妈妈"唐慧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不满多次上访,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桩6年前的案子8月初再度进入公众视线,迅速引起各大媒体围观。从上面的数据中可以看出,“湖南永州唐慧案”话题自8月初以来在网络上获得了各类媒体、尤其是各大网站的热烈关注,已出现多个舆论关注高峰。

     一、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问题亟待解决
有媒体指出,永州唐慧劳教案不仅从一方面反应了信访者维权的艰难,更需要对劳教制度的再次警醒。一些地区群众上访,一些官员认为是“刁民告状”,是“无理取闹”,他们把百姓对政府的高度信任作当累赘、负担,推来推去,冷眼相观,这最终势必造成群众来信来访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越积越多,群众失去信心,引发不满。百姓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上访,才会有领导关注,才会有可能解决问题,造成这种现象,政府需要先检讨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对百姓的上访采取高压态势永远得不到百姓认可。对待群众上访也应如此,“疏”可能化解矛盾,“堵”则可能蓄积矛盾,激化矛盾,使问题更严重。

《焦作日报》8月14日文章《唐慧拒接民间捐款凸显官方救助缺失》认为:“唐慧案更让人警醒的是,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助问题并不比公正问题更低级,反而更迫切。”如果官方应给的“公正”需要一定的“程序和过程”,能否及时给予她们需要的救助呢?在这个救助的过程当中,帮扶受害人及家庭的过程中,也许唐慧和乐乐早已走出了阴影、实现了重生,而不至于纠结于漫长的诉讼,讨要将所有被告人处以极刑的自以为是的“公正”。

    二、湖南对撤销劳教的纠结心态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吴姓教授注意到:在规定新的刑罚替代劳教规定之前,很难就具体个案说执法有多大的错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都是很原则抽象的条款,是否扰乱社会秩序的判断又很主观,所以自由裁量权很大。

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在人们赞赏其效率之高的同时,有媒体指出,唐慧的辩护律师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了劳教唐慧的不正当性和违法性。但湖南省有关方面的复议决定所给出的解除劳教理由却是唐慧的女儿需要特殊监护。该复议书根本没有指出原劳教决定的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错误,反而为永州市的劳教决定做出了某种程度的辩护。这个解除劳教的决定也让整个社会看到了行政机关在依法纠偏时的某种纠结心态。这种心态深刻地暴露出我国现行劳教制度的某种“权宜性”,而这个复议决定与公众的期待之间仍然有着一定的距离。

而荆楚网《撤销唐慧劳教是法治与人性的结合》则称赞湖南政法委的决定,认为执行法律要公正,这点丝毫不能动摇,但是也要经得起舆论评价,舆论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的民意走向,只有在法律与舆论中找到最佳的切入点,这种执法才更为有力,更为完善,撤销唐慧劳教决定既是对法律的维护,也是对民意的尊重。

     一、劳教制度与多项现行法律相悖
新华社“中国网事”提出:唐慧自由了留给我们的不是一个句号,其实还有一个大大的问号,这个问号指向的是屡屡引起争议的“维稳式”劳教。长期关注访民问题的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指出:近年来信访渠道进一步拓宽,但打击迫害信访群众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上访被劳教的情况严重。全国人大代表马克宁曾正式提交建议,指出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与宪法和《立法法》的精神不符。

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背。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从2005年3月起,《违法行为矫治法》先后被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规划,但由于种种原因进程缓慢。2007年12月4日,60多名法学专家、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对劳教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69位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联署发表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都市时报》指出,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无需经过检察院和法院,仅凭劳动教养委员会一纸决定,就可以最高剥夺公民4年的人身自由,而这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但在实践层面,很多官员,尤其是地方官员还渴望保留这一制度,因为基层维稳压力巨大,而这个制度是不需要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规范就可以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时过境迁
网友“南云飞”在博客日报发文《“劳动教养”的前世今生》回顾了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史。文章指出,劳动教养制度是在1950年代发动的肃反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独有的制度。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多位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三、靠法治才能保护更多“唐慧”
一些网友寄希望于湖南率先采取行动,严格限定劳教实用范围,保护被劳教者特别是访民的合法权利。

“杰人微语”建议:湖南不妨考虑制定本地区的《执行劳动教养制度细则》,最严格地限定劳教适用范围,并将其最终决定权转移给法院,那就善莫大焉。

人民网范正伟的“人民时评”追问:“如果执法者能秉公执法、严肃办案,推动人们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就能减少许多不理智、甚至以偏执方式寻求说法的行为”。京华时报《唐慧案转机之后的理性期待》指出,随着舆论关注目光的散去,真正值得反思的是,当弱小的个体遭遇强大的刑事追诉体制,司法中那些若隐若现的“地方性格局”如何得到清除?毕竟舆论只能救助一个唐慧,法治逼退暗箱才能保护千千万万的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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