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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县把警察杀人案的皮球踢给了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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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6-2009 08:1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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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县把警察杀人案的皮球踢给了公安部?
赵牧 @ 2009-2-16 15:42 阅读(709) 评论(0) 推荐(3) 引用通告 分类: 时政民生

云南警察杀人案的皮球将踢向哪里?

    奇闻摘要:2月13日晚,云南红河州蒙自县发生一起公安民警与他人发生纠纷开枪致其死亡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吉忠春已被刑拘。昨日,蒙自县公安局相关领导承认吉忠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但是表示吉忠春的行为只代表他个人,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潘俊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详见:《云南警察酒后枪杀平民 公安局称其为个人行为》)

    推理:

    问,在哪一起警察犯罪事件中,不涉及那个警察的个人责任?答案显然只能是:无。云南警方推托责任的理由如果成立,那么所有的警察犯罪(除了这个警察局的有组织的犯罪),岂不是都可以用“个人行为”的名义推托得一干二净?比如普遍的刑迅逼供,不也公然违反公安条例?公安局也可以对所有刑迅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罪犯不负任何责任了吗?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 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中的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追问:云南红河警方的解释与这个规定相符吗?

   皮球:是否还可以踢向公安部?

    在蒙自县警察杀人案中,那个名叫吉忠春的警察的警衔是“二级警督”,查了下资料,这警督的任命可是需要要公安部长亲笔批准的。如是看,云南警方的解释是否“成立”,还得问问公安部长——毕竟这些等级的犯罪警察的任命是公安部长批准的嘛!

     请问公安部部长,你是否同意云南红河哈尼族自治州警方的这个解释?

云南蒙自县真够天高皇帝远的

  

蒙自县政府信息网

附:中国大陆警察的警衔设置介绍: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中国的警衔

     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都相继实行,逐渐形成世界通行的一种警衔制度。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国初,中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未成熟,而搁置起来。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了公安部的汇报。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杨尚昆、李鹏、乔石等中央领导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 次会议审议。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该条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规定,认为实行警衔制度的警察应为目前在编在职的人员,共约130万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76万余人;公安机关派驻在铁道、交通、农航、林业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0余万人;司法行政机关劳改、劳教部门的人民警察28万余人;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人员约3万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万余人。除此之外,不属于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公安部门和上述机关中的后勤服务人员、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实行警衔制度。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2006年8月28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现役部队28名同志由武警大校警衔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自1988年我国重新实行军衔制度以来,公安现役部队共有63名同志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警衔条例》规定,警衔的晋升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

警衔等级的设置情况

     警衔等级的设置为5等13级。

     1等是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4等是警司,分3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5等是警员,分2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根据这一方案测算,警监为0. 26%,警督为25. 56%,警司为60. 71%,警员为13. 17%,比例结构比较合理。

记 事

    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标志着评授警衔工作已进入了实施阶段。

    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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