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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9-2009 08: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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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纯心似水杨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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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立等“新青年学会”案重新申诉被驳回
中国信息中心/劳改基金会
杨子立等的“新青年学会”冤案是中国近年来最大的政治迫害案件,这是一个无中生有的和荒谬无比的文字狱。北京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依照不实之词,把杨子立等四位青年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了8 至10年的重刑。时至今日已经近六年过去。
当年的“新青年学会”总共有八名成员,其中杨子立等四人被判刑,判案是根据范二军与黄海霞等在国安的逼迫下所作的证词,他们因而未被判刑。虽然范二军等后来都翻供,但是法院不再采用他们的新证词。四人中最重要的证人李宇宙,其实是国家安全部派在学会中卧底的密探,他写给国安的不实报告是四君子被判刑的主要证据。2001年9月,李宇宙出具了一份证词,为四位受害者说情,但他依然没有暴露自己是安全局内线这一身份。五年之后,流亡泰国的他写出了新证词,真实地陈述了客观事实。李宇宙作为国安的卧底,他的新证词使新青年一案的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这完全是是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利用李于宙,构陷四名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四青年的一桩冤案。
数年来四位受害人的家属不断奔走,收集证据。杨子立的妻子路坤几经努力,于2006年再度取得5位证人翻供的新证词,特别是李宇宙的新证词,并交到北京高法及最高法院。2006年8月22日,路坤等人依法提出申诉,要求法院重新审案,但是北京中级法院于9月20驳回路坤等四位家属的申诉,拒不受理。路坤于同年11月22日二度提出要求重审的建议书,至今没有获得下文。路坤的努力再度落空,再次地显现了中国司法为政治服务、扮演傀儡的尴尬角色。
我们现在呼吁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人权组织,请看本案直接参与者的最新证词,了解此案的荒谬性和违法性,请跟我们一起发出要求正义的呼声,要求北京最高法院立即重新开庭,宣布四位青年无罪获释,并进行赔偿。
新青年学会案情的简述:
2000 年5月20日,为了研究中国的政治改革,五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徐伟、靳海科、张宏海、张彦华、范二军成立了一个学习小组:“新青年学会”,定期聚会,探讨问题。三个月后的8月19日,又有杨子立、黄海霞、李宇宙三人加入。大家当时并不知道,李宇宙是北京市国安局派去卧底的。同年11月,“新青年学会”因各成员工作太忙而自动解散。
然而,在学会已经解散后的2001年3月13日,北京市国安局却秘密绑架了除李宇宙外的其余全部七名成员。其中的四名成员杨子立、张宏海、徐伟、靳海科于2001年5月28日各被判处八至十年有期徒刑。
“新青年学会”从未有过政治纲领,更没有资金来源;既没设立分支机构,也没有发展任何其它成员。学会是个极为松散的组织,成立以后,连有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都没有召开过,因为大家为生计忙碌。只是有时举办不定期的专题讨论会。
国安局由于没有找到犯罪物证,只有制造人证。
国安局绑架了黄海霞后告诉她,若她承认,该学会“反党反社会主义”,她可以毕业,否则判七年以上徒刑。黄接受了,因而被释放。
范二军也因被迫承认学会内的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观点都是旨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被释放。但是张彦华、范二军和黄海霞出了看守所,获得自由后,立即发表声明:“原证词是国安局逼的”。
国安的线民李宇宙曾多次向国安局报告“新青年学会”情况,每次报告获2500元的报酬。但是他后来良心发现,于2001年9月10日亲自向法院呈送书面证词,声明他所写给国安局的报告,是不真实的。李宇宙后逃离中国,到了泰国。
2001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是法官隐瞒了三位原证人的翻供材料及李宇宙的声明。杨子立等四人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了8至10年。
2003 年11月3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案,但不许家属旁听。不准证人出庭作证。三位从天津、上海、北京赶到厅外的证人被拒之门外。四个证人翻证材料被律师带到法庭,法官阅后称:此证词与北京市国安局的证据不一致,不予采用。而国安局的证词就是这三位于2001年在逼供的情况下所作的伪证。
2003年11月1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宣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杨子立、徐伟、靳海科在北京第二监狱服刑。张宏海在浙江丽水服刑。
四青年照片及简介
附件目录:
李宇宙的新证词(该案主要证人,北京国安卧底人员——编者注)
何忠洲的新证词(新青年学会的倡导人,在庭审当日被拒于庭外,不许作证——编者注)
张彦华的新证词(新青年学会的创办人之一,在庭审当日被拒于庭外,不许作证——编者注)
杨子立妻子路坤第一次和第二次申诉
法院驳回路坤的第一次申诉的通知
1. 李宇宙的新证词 (2006年6月1日)
我叫李宇宙,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于山东临沂,户口所在地是北京市东城和平里民旺甲19号。
2001 年3月13日,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洪海四青年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抓捕。2003年11月10日终审判决。被指控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判处了十年和八年的有期徒刑。指控他们犯罪的最主要证据是我在2000年5月到2001年2月先后写给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四份工作说明。作为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在大学校园里的秘密工作人员,我对四青年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一案最为了解实情,因为整个过程我都在其中。因此,本着事实求是,我愿意为四青年做无罪的证明。
我 1997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学习。1998年初,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和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浦义、曲亮有了一些接触,是他们直接联系的我。我是从沂蒙山革命老区走出来的人,从小对共产党很是崇敬,因此对国家安全局的人也很是景仰。出于对祖国和对党的一片热忱,我决定秘密地为国家安全局工作。所谓工作就是将自己平日在校园里的所见所闻都告诉安全局。从1998年到2000年底,我受国家安全局的指派,先后对北师大、北大和地质大学的几个学生社团进行了秘密调查。
通过这些调查活动,我认识了靳海科、张洪海、黄海霞、杨子立、张彦华、范二军等人。经过与这些人交往,我确实觉得他们都是优秀的有理想的青年,与其他那些碌碌无为的庸才不大一样。但是与此相矛盾的是,我一边与他们成了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边却在调查他们的活动。我现在都觉得有点荒唐,当时确实没有认真考虑过这件事,一边觉得交了这些朋友象玩耍一样,没有什么严肃性,虽然我们一起探讨过一些摸不到边际的时政,可我们毕竟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大环境里,又都是在校的学生。不会觉得有什么危险,另一边,我还在例行公事地向国安局汇报这几个学生的所思所想,却一点也不觉得会对谁造成什么伤害,因为我断定我所写的工作汇报,也就是这几个学生的行为与思想没有触犯法律。
2000年5月1日徐伟、靳海科、张洪海、张彦华、范二军成立了所谓的“新青年学会”,据说这个社团的宗旨是探索改造社会之路。在他们成立后,张洪海介绍过这个社团的一些情况,而我也将这一情况如实地向安全局做了汇报。安全局让我加入这个社团。
我加入了“新青年学会”,还参加和举办过几次座谈会。我发现,“新青年学会”绝对算不上一个秘密社团,因为除了我们几人外,很多人都知道,有的还参加过我们的聚会,也没有什么所谓的组织生活,更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经费来源。“新青年学会”虽然没注册,但她算不上一个正式的社团,我们唯一称得上活动的事情就是一起吃吃饭聊聊天,发发牢骚,议论议论,是非常松散的,因为成员从未到凑齐过。即使有个别人在网上发发文章,说过一些过激的言论,那也是个人行为,与其他人无关。我们的愿望只是希望中共作为执政党在执政时作到公正平等,清正廉洁,使中国的民主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另外,这些活动有些是由我组织的,比如:2000年11月,我和张洪海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讲座,主题是“中国政体民主改革”。2000年12月,徐伟和我在北京师范大学举办座谈,主题是中国民主问题。2001年初,国安方面指示我安排一次饭局,把新青年学会的成员集合在一起,让他们尽情表达他们的观点,然后他们在我们吃饭的包间的隔壁窃听。“新青年学会”几次活动,大部分都是我按上级的工作要求所做的,而“新青年学会”从成立到解散都是名存实亡,只有一个名称存在而已。因为在每个成员心目中都不太重视,我因为为安全局工作的原因,我却成了积极、热衷者。
2001年3月“新青年学会”成员被逮捕,同年9月他们中的徐伟、靳海科被判10年,杨子立、张洪海被判8年。对于这样的结果,我是万万没有想到的。作为国安局的卧底人员,我对案情十分了解,这完全是典型的政治冤案。作为指控他们私人犯罪的主要证据——我先后写给国安局的四份工作说明,根本不足以证明他们试图要颠覆国家政权。“新青年学会”的活动完全没有违法,也没有当局所说的颠覆国家政权的想法或作为。国安局是为争夺功劳才把他们抓起来,这是国安局的人亲口告诉我的。因为之前,北京市公安局也介入了此事, 为了不使功劳让公安得到,国安方面提前草率收网。我觉得他们根本没有理由去抓他们,“新青年学会”里都是学生,或是才从学校毕业出来的,他们没有做什么违法的事情,只是聊聊天而已,即使有过激的议论,也都是思想范畴。他们把这些人抓起来纯粹是为了邀功,因为当时2001年3月在开全国人民大会和政协会,因为在重大政治事件之前比较容易立功,就把他们抓了起来。
因此,对于徐伟、靳海科、杨子立、张洪海一案,我郑重作如下声明和请求:
1, 我交给北京安全局的工作报告,不能作为判决以上四青年有罪的证据。因为在当时,我正为安全局工作,所作工作报告是我的主观判断,不能保证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不能作为法院最终断案的证据。
2, “新青年学会”的行为不过都是朋友在一起口头聊天,随便对关心的话题发表议论,所作议论只能显示当时发言人的暂时思想状态,不能因此断定此人做了倾覆政府的违法行为。
3, “新青年学会”的几次座谈会,我都做了积极参与,有几次还是直接的组织者。尤其是2001年2月的那次饭局,以及2001年5月31日在人民大学老教协招待所113室秘密集会,完全是在安全局的安排下组织的。我作为安全局的秘密工作人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安全局对新青年学会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 请求法院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事实,证人的最新证词、当事者的辩护,及律师的无罪辩护,请求北京市高院重新公开审理此案。但现在他们所受到的惩戒无疑是太过分了是不公正的。恳求法院尽早释放四个无辜坐牢的青年人。
以上属实 李宇宙(签名、手印)
李宇宙
2006年6月1日
2.何忠洲的新证词 (2006年4月28日)
尊敬的法官:
在所谓的“新青年学会案”案审之初,我即已向当时安全局调查取证的人员做过以下陈述:
1、 “新青年学会”只是几个青年朋友为聚会而起的一个名字。它由最开始的“学实斋”(靳海科、张彦华毕业后在郊区租了一间平房子住,在正堂上书“学实斋”四字,熟悉的朋友们有空了就来聚聚,次数并不多)演化而来,压根就算不上是一个团体,经常在一起的人员都是在读大学时认识的非常要好的朋友,大家因为共同关心社会、愿意在一起讨论时事而聚在一起,人员总共不超过9个。
2、我是所谓的“新青年学会”最开始的倡议人(当时目的就在于大家能够经常性的聚在一起讨论问题),只是因为当时打算考研而名义上没有参加后来被靳海科命名的这个学习组织。但是他们组织的所有活动我差不多都知道,而且参加了其中一些。
3、这所有的活动都只是对社会发展及一些具体问题的讨论,更多时候就是在一起吃饭聊天。压根涉及不到所谓的反党反社会主义。没有这实力(就是保持联系的人也不超过9个,没有一分钱),也压根没这些想法(这些人员有的刚毕业,大部分还在校,都还没有什么社会的历练)。
4、所谓的“新青年学会”从思想上来讲,差别很大。其中大家所认同的兄长,徐伟与杨子立的思想是完全不一样的。一个信奉民主社会主义,一个信奉自由主义。
这些陈述在安全局调查取证人员到北师大我所就读的学校审讯我时,我即已经一一讲清,而且当时录有口供并签名、按有指印。但是随后事情的发展却表明:同样是审讯,司法机关却只采用了在他们“逼迫”下所得的不实口述,并以此为据对四人判处8—10年刑期。而我的口供完全没有被提及,相关证人对受害人的有利证据也完全没有被提及。最另人气愤的是在2003年11月份高法开庭时,我及三个证人要求出庭作证。但是,我及范二军、张彦华、黄海霞等证人从早上八点一直等到晚上八点,被法庭拒之大门之外。当时出示了证词的“污点”证人是在被迫的情况下作出的证人在当时也都写出了书面材料,推翻以前的证词并说出当时是在司法人员的逼迫下所写。一并交给律师,由律师交给法官。法庭在当事人律师的一再要求下竟然宣布所有到场的证人证据完全不予采信,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一律否认,也否认了四个当事人律师的无罪辩护,法律竟能够荒唐到如此地步!
作为整个事件的直接当事人,我有充分的证据说明:所谓新青年学会案完全是某些部门和个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制造的冤假错案。更为令人发指的是,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涉嫌在学生中发展线人,混进毫无社会经验的学生所有的活动中,故意编造犯罪假证,有关部门就以此为据对无辜学生判刑。新青年学会当事人之一李宇宙在逃往泰国之后,最先向我承认了他是安全局花钱所雇用。
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无耻的事件之一。一些人与部门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伪造事实,置他人青春与生命于不顾!
在几次开庭与庭审期间,我都赶到现场,但最后无一例外都未能够进入法庭。我也一直表示我愿意出庭为四人作证,但是,这些表示,连同我们多年来几次三番所找的证据一样,都毫无例外完全无法进入法官的眼帘——难道法官比我更熟悉我们几个在思想上一起长大的朋友么?判几个人8——10年的监禁就凭构陷者的证据就可以么?
只要中国还有一点文明,还讲一点法治,那么我希望,判案者是否可以听一听真正了解真相的人的说法?
至今事情已经过去五年,四位在当今中国绝对杰出的青年已经在牢狱中无缘无故的服刑五年,原因仅仅在于他们在上大学时关注时事!
这些年来,我与狱中四位朋友的家属们一起,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与无比的愤懑。然而,我们在现有的法治框架下似乎看不到一点希望,感受不到这个社会最起码的公正与正义!
我只是希望,涉及到四个人的青春,相关部门应该听一听作为当事人的我对事情来龙去脉的讲述。
在案件开始调查人员对我进行调查时,我就已经表明:我会对我所讲的一些承担法律责任!
我希望审判者也能对他们的审判承担最起码的责任!在此,强烈要求开庭重审,还四青年清白及自由之身!我原意出庭作证!
何忠洲 (手签名)
联系电话:13141297007
2006年4月28日
3.张彦华的新证词 (2006年3月23日)
我叫张彦华,山西人,户籍在天津市。对“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四人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我愿意做如下证言,以证明他们无罪。
一、关于新青年学会的成立
二 OOO年的五月一日,我和靳海科、徐伟、张宏海、范二军在北京市地质勘察院靳海科的工作单位的宿舍里成立了新青年学会。新青年学会的成立初衷是为了让我们几个经常在一起交流思想的朋友能有一个固定的互相联系的纽带。在五月一日成立时,我们五个人都表达了这样的想法,因此在确定学会的宗旨时,大家格外注意宗旨的包容性,即尽量具有某种宏观性、模糊性,而不是非常具体地表现为朝一确定的方向的奋斗。因此宗旨确定为:探索改造中国和世界之道。这个宗旨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探索”、一是“中国和世界”。“探索”即是摸索、非确定的意思,所指的是理论的探讨而非朝某一确定方向的努力。在新青年学会的成员当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想法,大家在宏观大问题上的看法尚没有趋于一致,更不用说具体的问题了。有的人主张自由主义,并写几篇文章来阐明他的观念;有的人主张社会主义,对共产党有着很深厚的感情。总之,这种探索是没有边际限制的,大家所谈论的除政治观点外,也会涉及到其他领域,如文学、哲学、经济学等领域。第二个关键词是“中国与世界”,也许是年少轻狂,但无疑大家当时所看到的不仅仅限于中国范围内,而是突破国别,将目光对准了世界性的、普遍性的问题。从这两个关键词可以明确地看到,大家所关注的主要是理论问题。这种关注和颠覆国家政权根本就沾不上边。
在当天的讨论中,关于其他方面大家也有激烈的争论,但都无果而终,毕竟大家的想法都很不一致,试想这样一个各方面都不致的组织如何去颠覆国家政权呢?
二、关于我所参加的几次聚会
作为新青年学会的成员之一,我具有很大的参与热情,因为心中存有很多的疑问需要向朋友们请教,也有很多想法想和朋友们分享。因此我虽在天津工作,还是常来北京参加新青年学会的活动。
所谓的活动就是几次聚会。就我所参加的几次聚会来看,除二OOO年八月在北京大学东门外的一次稍具正式外,其他就是普通的聚餐和谈笑,没有确定的主题,也没有形成什么确定的结论,更没有因之对各个人的生活和工作有任何指导。对此,有的朋友有意见,认为这样的聚会没有什么意义,并一度有解散新青年学会的想法。我想这种“解散”的想法大家可能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有的可能私下就提出过退出新青年学会的意思。只是这种“解散”或“退出”的想法还未实现,安全局就采取了行动。
我记得有一次聚会是在杨子立的家中,时间大约是二OOO年的六月份。当时参加聚会的有七、八个人,聚会没有固定的主题,大家七嘴八舌地谈论了许多事情。其中我第一个听到了关于李宇宙在人大被当兵的给打了,然后脖子上挂块牌子在人大校园里游行的事情。
八月份的那次聚会是在北大东门外张宏海所租住的小平房内。当时的主要事项有两个,一是杨子立、李宇宙、黄海霞三人入会的事;二是又讨论了学会的宗旨。三人的入会各有介绍人,我是黄海霞的介绍人。介绍人先介绍入会者的基本情况,然后大家表决。三人入会后在一张纸上签了名,按了手印。第二事项是讨论学会的宗旨,最后大家勉强同意将宗旨定为“探索自由、民主、公正、平等之道。”虽然加入了自由、民主、公正、平等这四个词,但并不意味着与我们时代所追求的目标相悖。自由、民主、公正、平等是近代以来每一个国家所追求的目标,共产党人更是视民主为生命,正如小平同志所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聚会结束后,大家一起到北大未名湖的湖心岛散步,在湖心岛又讨论了一下将来的发展,但没有形成什么决议。
还有一次记得是在人大的学生食堂,当时靳海科因被公安局审查,心里恐慌,于是几个人在一起讨论一下怎么办,记得参加的人有李宇宙、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和我。我们一边吃饭、一边讨论。最后觉得我们没有做什么特别的事情,公安局审查就由他审查吧。
最后参加的一交活动是在二OO一年的二月份,在人大外面的一个小餐厅,也是边吃饭边讨论,讨论的话题除了靳海科被公安审查一事外,还有几个人寒假搞社会调查的一些情况。当然现在知道,这次聚会是李宇宙为了安全局的工作需要而刻意安排的,在我们所在的包厢隔壁便有安全局的人在窃听。
三、对“新青年学会”一案的几点看法
1、新青年学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若从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四人被定的罪名来看,新青年学会俨然是一个试图颠覆国家政权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组织了。但就我所经历的来看,事实决非如此。无论是从新青年学会的宗旨,还是它的几次活动来看,都看不出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不妨从反面来考虑一下,一个试图颠覆国家政权的组织,又会是什么样呢?首先它应该具有统一的思想认识,尤其是在政治上,有自己政治上的纲领性文件;其次,它应该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第三,它应该具有一定的经费来源和活动场所。
综合这几方面,新青年学会一样都不具备。新青年学会充其量只是一个探索社会问题解决途径的理论性社团,虽然没有经过注册,但它决不会是一个颠覆国家政权的组织。看一下现在的中国社会,非政府组织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新青年学会正是这样一种非政府组织,只是由于李宇宙的幼稚和其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穿凿附会,才强拉硬扯地将其打入反动组织一类。
2、关于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四人的“犯罪”问题
关于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四人是否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我想我本身便是一个明证。在二OOO年五月一日新青年学会成立时我便是成员之一,其后又参加了学会的几次活动,可以说我是新青年学会的主要成员之一。二OO一年三月十三日我被天津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经过安全局工作人员的仔细调查,四月初我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取消了取保候审。我认为天津市国家安全局对我的处理合理、合法。作为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有义务调查清一个组织是否涉嫌在危害国家安全,作为这个组织的成员之一,自然也有义务协助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查明事情真相。若真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自然严惩不待,但若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当无罪释放,最多批评教育后释放。为什么我没有犯罪而那四人却仍在高墙之内呢?
三、关于李宇宙的行为
李宇宙作为安全局的“卧底”和我们交往,能为国家工作自然是很光荣的。但李宇宙在新青年学会中并不完全是一个被动的旁观的角色,有几次活动就是由李宇宙召集的。如果说新青年学会的活动是犯罪的话,那么李宇宙的行为又是什么性质呢?李宇宙所代表的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又是什么性质呢?
四人被捕后,李宇宙良心发现揭发了自己作为“卧底”的真相。李宇宙用自己的行为证明,这四个人是冤枉的。
四、几点要求
1、强烈要求主审法官能排除法律以外因素的考虑,完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审判该案。
2、强烈要求法院能开庭公开审判,并让证人出庭作证。
3、强烈要求法官能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上正确判断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区别,还这四个人以清白。
作证人:张彦华
身份证号码:142422197502263332
手机号码:13718950667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4.杨子立妻子路坤2006年第一次的申诉书 (2006年8月22日)
杨子立“颠覆国家政权罪”申诉书
杨子立于2003年11月6日,被(2003)高刑终字第35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判决已生效。申诉人认为该《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成立,特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没有正当理由拒绝重要证人黄海霞、范二军、张彦华、何忠洲出庭作证,使得法庭对“新青年学会”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导致《裁定书》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杨子立等人“颠覆国家政权”案是人为设计的冤案。
所谓“新青年学会”案,是国家安全部门为了夺得所谓破获“大案要案”的功劳,安插卧底,煽动引诱、制造陷阱,把松散的、有名无实的“新青年学会”夸大歪曲成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组织”,陷人于罪。这一点,现已由当初国安局的卧底、目前出逃在泰国的李宇宙证实,我已委托律师提交了李宇宙的书面证词。
三、杨子立的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一点杨子立的辩护律师在一、二审中已有充分论述,恳请申诉庭法官认真审阅,予以采纳。
四、为说明申诉人的观点,申诉人提交以下新证据:
1、范二军书面证词
2、黄海霞书面证词
3、张彦华书面证词
4、何忠洲书面证词
5、李宇宙书面证词
上述证据中第1、2、3、4项由证人本人向申诉人提供,原件有申诉人的律师保管,第5项由李宇宙将原件邮寄给申诉人,现在申诉人处。
对于李宇宙的证词真实性,如有任何疑问,请国安部门核对其笔迹。
此致
北京市高级法院
申诉人:路坤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由于本人已请律师,与申诉有关的事宜请与我的律师付可心联系。谢谢
4b. 路坤2006年第二次的申诉书 (2006年11月22日)
杨子立“颠覆国家政权罪”申诉书
申诉人:路坤 女 杨子立之妻
杨子立于2003年11月6日,被(2003)高刑终字第35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判决已生效。申诉人不服该判决,于2006年4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6年9月2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向申诉人发出(2006)高刑监字第6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8条之规定,再次提出申诉,请予受理。
申诉理由如下:
一、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没有正当理由拒绝重要证人黄海霞、范二军、张彦华、何忠洲出庭作证,使得法庭对“新青年学会”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导致《裁定书》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杨子立等人“颠覆国家政权”案是人为设计的冤案。
所谓“新青年学会”案,是国家安全部门为了夺得所谓破获“大案要案”的功劳,安插卧底,煽动引诱、制造陷阱,把松散的、有名无实的“新青年学会”夸大歪曲成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组织”,陷人于罪。这一点,现已由当初国安局的卧底、目前出逃在泰国的李宇宙证实,我已委托律师提交了李宇宙的书面证词。
三、杨子立的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一点杨子立的辩护律师在一、二审中已有充分论述,恳请申诉庭法官认真审阅,予以采纳。
四、为说明申诉人的观点,申诉人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交以下新证据:
1、范二军书面证词
2、黄海霞书面证词
3、张彦华书面证词
4、何忠洲书面证词
5、李宇宙书面证词
上述证据中第1、2、3、4项由证人本人向申诉人提供,原件有申诉人的律师保管,第5项由李宇宙将原件邮寄给申诉人,现在申诉人处。
对于李宇宙的证词真实性,如有任何疑问,请国安部门核对其笔迹。
五、申诉人认为,北京市高级法院并未审查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该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也未对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做出评价,故此,申诉人坚持申诉,请予审查,立案再审。纠正冤案。
此致
最高法院
申诉人:路坤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另:
由于本人已委托张思之律师与付可心律师,与申诉有关的事宜请与我的律师——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付可心律师联系。谢谢
附:付可心律师联系电话:13901172466,68083211
5.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路坤的第一次申诉 (2006年9月20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06)高刑监字第601号
路坤:
你为杨子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对本院(2003)高刑终字第35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该裁定认定的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的被告人杨子立、徐伟、靳海科、张洪海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二00三年5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2045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第三项:被告人杨子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案宣判后,杨子立等四被告人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3)高刑终字第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了杨子立等四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及使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原审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认定杨子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以维持。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印章)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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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anuary 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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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bridged (断桥:随时收消息,有信必复,谢谢大家) 的大作中提到: 】
: 啊,是我写得过头了,你说的没错,只有李宇宙是线人,黄海霞和范而军是威逼下伪证。
: 【 在 dikaios (renzha@ytht) 的大作中提到: 】
: : 三个线人吗?好像除了李宇宙以外,另外两个招供的都是最后拘留时威逼恐吓出来的吧,似乎不是线人。你的说法有没有来源可以share一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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