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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东:为什么要开放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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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09 07:0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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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21世纪评论

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出版单位转制,将在出版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对转制到位的出版单位,在出版范围、书号、版号等方面不予限制。

对出版社实行出版范围的限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对出版社实行书号数量控制,则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行政管理措施。具体的做法大体上是一个编辑一年平均发放5个左右的书号。这种管理模式导致了一些反常现象:

不少出版社一到年底就为书号不够用而发愁。有些书因为没有书号只好推迟到第二年出版;有的出版社干脆对编辑实行经济责任制,要求5个书号全年创收多少万元。一些读者面较窄、专业性较强的书稿,学术价值再高,也没有出版社愿意出,除非缴纳高额的出版补助费,小批量出版物的书号费超过了印刷费;一些作家学者的多卷本文集用一个书号出版,只能整套出售,不能单卷购买,也没有单卷定价,读者要想有选择地购买十分不便;一些作者自费出书,十来个作者的内容不相干的书共用一个书号,最后标以整套定价。虽然明令不许买卖书号,但出版社和民营文化工作室的合作一直存在,一个书号一万五到两三万元成为实际存在的行市。书号的稀缺推动了书价的上扬,一本20万字左右的普通读物,现在定价己经达到30元左右,图书价格上涨的幅度远远超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的幅度,挫伤了中国公众买书、读书的热情,成为导致我国阅读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来,书号就是对图书品种的一种登记方式,书号本身可以无限供给,谁多出一本书并不需要以别人少出一本书为代价。书号不是公民享受出版权利的天然制约因素,不应实行书号控制。没听说哪个国家,因为不控制书号的数量,给社会带来了麻烦。限制书号,只是一种削足适履的管理办法,限制自己的文化活力,除了对某些官员设租寻租有利,图书的作者、读者和出版者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不利于科学、教育、文化、艺术等领域的繁荣和发展。

出版单位改制,就是由国有事业单位变为企业,这种做法符合世界出版业的潮流。企业的特点就是要面对市场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产品的数量和品种应当由市场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决定。管理部门在推动出版业改制过程中,对转制到位的出版企业适时地放开书号限制,是值得欢迎的明智之举。我还希望,放开书号限制的举措,进一步惠及到国内所有的出版机构,这将有利于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出版权利。(原载《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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