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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律师举报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副局长涉嫌偷税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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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0-2009 22:27: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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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律师举报吴玉华董春江涉嫌偷税犯罪

来源: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劲松律师 时间:2009-04-09



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税1104万元”暨北京市司法局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刑法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之“报案控告举报函”



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李劲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号362427650710001),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电话010-86869595、13691124988。电邮:yitong178@sina.com.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



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8日,我因这些天恰好没有律师执业业务可做空闲着无事,便专心致志地随心去做了一点协助中办国办中纪委及北京市司法局“护法反腐”的工作,现在我已经初步了解到:北京市司法局截至2009年4月8日止,涉嫌“偷逃了国家的房产税税金319万元、偷逃了国家的营业税税金133万元、偷逃了国家的所得税税金552万元”;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国家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总计高达1004万元,而且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占北京市司法局同期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款总额的100%。



即:北京市司法局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刑律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基本尊严,为维护社会的原始正义,为维护社会公平经济秩序,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报案控告举报人)特此来函向贵机关书面报案控告举报北京市司法局暨其相关负责人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等“涉嫌触犯刑法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之不法行为。



一、自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8日,我因恰好没有律师执业业务可做空闲着无事,便专心致志地随心去做了几天协助中办国办中纪委及北京市司法局“护法反腐”的工作,

经我初查确知(即我至今已调查取得的铁证可确证):



北京市司法局在2002至2004年期间,共索收到了,以把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中的一部分出租给“具有独立编制至2001年底外聘专职工作人员才仅10个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的名义,让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付的房屋租金533万元。(详见后附铁证:2002年度至2004年度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情况的明细情况表)



二、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82年,北京市律协机关是具有独立编制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由于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人员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专业单一,2001年底,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通过公开招聘充实了工作人员队伍,共招聘人员10人,保证了律师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不过,我暂时还没有查清,北京市司法局是从2002、2003、2004的哪一年开始,以把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中的一部分出租给“具有独立编制至2001年底外聘专职工作人员才仅10个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的名义,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这533万元巨额房屋租金收入的。



四、要是,以把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中的一部分出租给“具有独立编制至2001年底外聘专职工作人员才仅10个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的名义,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这533万元巨额房屋租金收入是从2004年才开始索收的,则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租标准是533万元/年。要是,这533万元办公用房租金,是从2002年即开始索收的,

则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租标准是每年至少177万元。



五、按北京市司法局2004年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房屋租金的计租标准是533万元/年计算,

则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的房屋租金总额应至少是高达2665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服务业              租赁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屋租金总额是2665万元。

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税款总额至少为:2665万元*12%=319万元

3、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屋租金总额是2665万元。

依法应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总额至少为:2665万元*12%=133万元

4、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屋租金总额是2665万元。

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及营业税税款总额小计至少为:319万元+133万元=452万元。

5、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把部分办公用房出租给北京市律师协会这一预算外的经营性营业行为所获取到的利润总额为:2665万元—452万元=2213万元。

6、按其他社会组织预算外经营性所得利润应纳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核算,

截止2008年12月31日,

北京市司法局把部分办公用房出租给北京市律师协会这一预算外的经营性营业行为所获利润总额2213万元应申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总额至少为:2213万元*25%=552万元。

7、截止2008年12月31日,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及所得税税款总额合计至少为:319万元+133万元+552万元=1004万元。



六、截至2009年4月8日止,北京市司法局已经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了,总额至少为1239至2665万元之间的,巨额“预算外经营性出租房屋租金收入”。

但是,截止20009年4月8日止,北京市司法局根本没有,

就已经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了的,总额至少为1239至2665万元之间的,巨额“预算外经营性出租房屋租金收入”,

依法申报缴纳,一分钱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



七、由上可知:

1、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了国家的房产税税金319万元、偷逃了国家的营业税税金133万元、偷逃了国家的所得税税金552万元”,涉嫌偷逃国家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总计高达1004万元。而且,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占北京市司法局同期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款总额的100%。

2、截止2009年4月8日,仅北京市司法局2005年4月8日前应缴纳的总额高达200万元的这一部分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金,依法必须至少另加收109万元以上的滞纳金;依法必须至少并处100万元以上的罚款。

。。。。。。。。。。。。。。。。。。。

于此,

向“深爱着自己顶天立地的良心,

深爱着与自己亲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家人,

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祖国,

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民族,

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同胞,

眼眶还会为自已的祖国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发热,

心中的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

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

正在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中华民族、关注中国社会、关注中国百姓、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国家的民主法治,并在各尽己力顺手尽责维护和推动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所有朋友所有同胞,

深致敬意和谢意!



最后,诚挚地祝愿您及贵机关工作顺利!



报案控告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劲松

报案控告举报时间:2009年 4 月  9   日

  

附:

1、2002年度至2004年度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情况“会费支出的明细情况”复印件。

2、报案控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致北京市司法局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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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Fenlix 于 Sep 30 01:10:42 修改本文.[FROM: 169.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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