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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水:政府就是拿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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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7-2009 18:0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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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轰动的王帅诽谤案,大致尘埃落定: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公开道歉、承诺国家赔偿,灵宝市市委、市政府通过中国青年报、CCTV等关注此事件媒体向社会公开认错。(见4月17日中国青年报http://news.sina.com.cn/c/2009-04-17/043617626441.s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09-04-17/043617626441.shtml)。

    该起诽谤案之所以轰动,与此前发生的数起地方警方赴京拘押记者不尽相同,在于这次警方拘押的是一个平凡的网民。中国大陆网民已高达2亿人,因此,王帅事件格外具有象征和普遍意味。此外,谁来监督和制裁警方的胡作非为,值得关注和思考。

    老家在河南灵宝县农村、现在上海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王帅,在网上发文披露老家灵宝“以租代征”非法用地、对村民赔偿不到位等,因此,灵宝警方不远千里奔赴上海将王帅在办公室拘押并带回灵宝,以诽谤罪关押八天后取保候审。

    警方滥用权力,已到忍无可忍的地步。单说用“诽谤罪”镇压言论自由,这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2006年5月,笔者撰文揭露深圳收容教养所黑幕、曾遭遇深圳警方以诽谤警方罪名而传唤,在宝安区民治派出所关押审问到半夜,然后强制笔者写书面保证书并勒令在3天内必须离开工作生活将近10年的深圳。(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6d82990100b9xv.html)

    2009年4月13日,政府颁布《中国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其中写道公民具有法律保护的评论权、批评权和发表权等合法权利。这是再次确认,其实宪法早已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尽管这些纸上的权利,与现实非常遥远,中间横亘着野蛮的权力,但是,学会驯服权力与学会享有权利同等重要。

    “王帅事件”透露出警方滥用拘押权、执法犯法的明显企图。诽谤罪构成要件有二:其一,只限于自然人之间,即公民对政府机关、法人机构、社会团体不构成诽谤罪;其二,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即被诽谤者在法院起诉才受理调查、审判,也即告才究,不告不究。可见河南灵宝警方作为执法者,实质上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灵宝地方政府构成滥用行政权。几乎不用猜测,灵宝警方拘捕王帅,这是灵宝市政府的命令。

    灵宝地方政府和警方大动干戈、以所谓法律名义报复王帅,除了封口,还在于掩盖“租地”本身存在的违法黑幕。“以租代征”本就是法律严禁的。据中国青年报系列报道披露,王帅揭露的该次“征地”,灵宝地方政府涉嫌违法“租地”达27平方公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评价“王帅事件”指出,个人与政府之间,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他解读宪法41条,指明一个普遍的误区“人民对于政府,不仅有批评的权利,而且有错误批评的权利!”(全文见《欲治罪王帅,须修改宪法》)

    按照常识,异地警察抓人一般要事先通报并获得当地警方配合。在“王帅事件”中,上海警方也扮演了不光彩角色。

    王帅平反昭雪、获得国家赔偿,该起事件并未完结。我们还需要继续追究:

    第一,灵宝警方显然已经违法,那么对王帅不应该是“国家赔偿”,而应是对灵宝警方的惩罚性赔偿,也即这个赔偿不应来自地方财政,而是警方的经费。国家赔偿是来自纳税人的钱,纳税人不应该为警方的胡作非为支付金钱。

    第二,对滥用警力的灵宝地方当局,必须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仅仅用“道歉”和赔偿亵渎法律、糊弄公众。

    第三,违法“征地”尚需继续查究。现在说地方官员贪污受贿,没有证据,但从对王帅封口可以判断存在贪污受贿嫌疑。

    第四,司法独立。王帅显然是“得罪”了灵宝地方当局而非警方,警方不过是奉命行事。警方的人事权和财政权都控制在地方政府,那么,一旦政府决策失误,甚至违法行政,警方往往扮演的是“打手”和“救火队”角色。司法机关本身具有调查和监督政府违法的职能,但是因为不具有独立司法权,最后扮演的就是恶人角色。不是说警方在侦办具体案件时没有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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