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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春光:“重返五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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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6-2009 06:0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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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自叶曙明《重返五四现场-1919,一个国家的青春记忆》,下篇“救亡”,第四章“外争主权,内除国贼”,第五节“以爱国的名义”,193页-194页。



作为政府,它首先要考虑的是“利弊”,而不是“是非”。学生们首先考虑的是“是非”,而不是“利弊”。大家在不同的位置,考虑问题自会有不同的立场与视角。



双方领导者的局量、器识、策略,对事态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视野再扩大一点,拉开历史的距离来看,辛亥革命把旧有的价值和伦理秩序瓦解了,却没有再建立起一种新的、为社会所接受的价值与伦理秩序,则为五四运动最根本的催化剂。政府的失败,不是外交的失败,而是道德的失败。政府也是这种政治环境的牺牲品。这次学生运动,既有可能成为中国“光荣革命”的序幕,也有可能成为“攻打巴士底狱”的前奏,这就要看朝野双方如何博弈了。



身为北大教师的梁淑溟认为,即使学生们的目的是正义的,也不能作为侵害他人自由的理由。他在《国民公报》上撰文说:“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尊判服罪。”因为,“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然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



梁淑溟的言论,遭到社会舆论的猛烈批评。几乎所有批评者都认为:学生是爱国的,法律不能惩罚爱国;学生运动是群众运动,群众运动难免过火。《每周评论》上一篇署名知非(蓝公武的笔名)的文章,直言不讳:“梁君说无论什么人,有他的自由,不许他人侵犯,这话本来极是。可是侵犯人的,要是出于群众的运动,那就不能这样的说法了。法国在欧战初起的时候有个极有名的社会党领袖,因为主张平和,给群众打死,后来并没有发生法律上的问题。这种事情实例不知有多少。”也就是说,只要是出于群众运动,即使杀人,亦属无罪。



这种主流观点的一个基本依据,恒认为五四运动为政治事件,不是法律事件。学者周策纵在他的专著中指出:“当时多数中国人至少认为这个问题是政治的、道德的,而2不是法律上的问题。”这种观点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政治问题可以不用法律解决。政治是超越法律的。当年宋教仁遇刺身亡后,孙中山就是以这个观点,发动了“二次革命”。



“司法归司法,政治归政治”,虽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绝不是说两者互不相干,司法是绝对高于政治的,政治不能干预司法,但司法则要规范政治。



然中国是一个伦理之国。对梁淑溟的批判,一直持续到当代。1980年出版的《中华民国史》,仍作如是析论:“梁淑溟的论点,试图脱离五四运动爆发的政治背景,孤立地从法纪的角度看待这一事件,实质上站到了人民运动的对立面,说出了反动当局不便说、不敢说的话。”那么,人们就应该弄清楚,五四运动到底拥有怎样一个可以令法律失效的政治背景呢?



一言蔽之,就是爱国的群众运动。在这个堂皇的名义之下,一切个人自由、纲纪法制,都是无足轻重的,谁敢对“人民运动”说个不字,谁就是人民的敌人。



在中国江湖文化中,这种观念源远流长;而新文化运动,又只强调“民主”与“科学”,没有把“自由”、“法制”的理念,同时张扬起来,这对中国的政治转型,造成极其深远的影响,事实上,也为1920年代铺天盖地而来的国民革命定下了“群众绝对主权”的基调。后来关于农民运动是否痞子运动,是糟得很,还是好得很的争论,也就是梁淑溟与蓝公武争论的延续。再往后几十年里,群众运动作为一种革命模式,在中国愈演愈烈,则更是五四运动这颗种子结出的必然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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