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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长嫖宿幼女 警方称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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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0-2009 23:04: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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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长嫖宿幼女 警方称不构成犯罪
2009年05月11日 03:57南方都市报【大 中 小】 【打印】 已有评论266条

本报讯 2008年12月20日,经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
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家人陪同
下来到派出所报案。警方最后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
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 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
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案发三个月后少女报案

2009年3月3日14时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2008年12月20日何
某被涂某、许某、牟某等人带到柏溪镇齐齐火锅店附近一旅馆,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
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进行了初查,并于当日经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
查。

天池派出所当日下午将齐齐火锅店的老板娘牟某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于3月
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抓获归案。3月4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
,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卢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涂某抓获
归案。

同学介绍“卖处”6000元

据警方介绍,涂某本想找颜某“卖处”,颜某不干。2008年12月,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叫她去
“卖处”,并将她介绍给同学许某,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要涂某带她去“卖处”。

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带到宜宾县柏溪镇齐齐火锅店。该火锅店老板娘
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当日15时许,卢玉敏在柏溪镇
某旅社二楼201房间内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
、何某等人分别从中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

六名嫌疑人受到处理

3月9日,天池派出所将案件材料交该县公安局法制室审查处理。3月10日上午,宜宾县公安
局政委高原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案情分析会依据有关规定形成一致意见,卢玉敏的行为属
于与不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也不符合嫖
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只属于嫖娼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案情分析会上还提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当时在逃)的行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应将
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涂某、许某、颜某的行为虽然涉嫌介绍妇女卖
淫,但是三人在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

3月18日,宜宾县检察院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宾县公安局
将该案移送宜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4日,警方将在逃的牟某某抓获。何某的同学涂某、
许某和颜某分别受到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四川在线)

焦点

警方理由:不知者不为罪

花6000元“买处”的卢玉敏为何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只被认定为嫖娼行为,只受到行政拘留
15日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据了解,宜宾县公安局召开的案情分析会作出的决定是依据最高
法、最高检的两个规定。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
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
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警方审查认为,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
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
一条:“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警方认为,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因此,卢玉敏也不符合嫖
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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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人持有居住地三级甲等医院心血管科,心胸外科,精神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遗传学科所出具有法律效力之健康证明,可证明本人无心脏病史及家族病史,无做噩梦病史及家族病史。同时还持有由本人幼儿院老师,院长,院党委书记,小中大学班主任,校长,校党委书记以及数十亲友共同签字证词,可证明本人素无参与或企图参与躲猫猫,弹脑门及任何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不良游戏之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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