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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5-18-2009 18: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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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岳散人:两个月之后想起了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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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那个花了6000块钱找处女、结果被当地警方以“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为理由只判罚了15日拘留罚款5000元的国税分局长近日算是正式倒霉,5月11日被宜宾国税局党组开除了公职,5月13日被宜宾市纪委常委会开除了党籍。这在官方的语境中叫做“双开”。
之所以把这个已经被人评论得很到位的事情再次拿出来,是因为这里有几个有趣的巧合。当地公安部门接到报案是在今年的3月3日,3月4日就拿获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3月5日全部人员到案。这位分局长大人就是3月4日被刑拘的。而在3月30日,此案移交到了检察部门——别误会,这已经与该分局长大人无关了,他那处罚按照当地公安的说法是已经“顶格”了,根本没有进入到刑事起诉的阶段,被送进这个阶段的是那两个介绍卖淫的人。
巧的是,我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这条新闻最早出现在5月10日,5月11日这倒霉局长就被开除了公职,两天之后党籍也没了。按照当地的说法,他被拘留之后就已经停职反省了,但直到被媒体曝光、引发了无数关注之后,似乎当地的有关部门才猛然醒悟:咦,似乎这厮还是公职人员啊,他…….他…….他还是党员!是可忍孰不可忍!于是,“双开”就这么降临了。这是第一个巧合。
我的朋友杨涛先生是位法官,他在《燕赵都市报》的评论专栏中撰文论证了当地公安机关引用了已经明令废止的司法解释来为该分局长脱罪。我直接引用如下:“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过,早在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暂缓执行的通知,这一司法解释就不能再适用。宜宾有关方面是不知道还是选择性失明呢?”
从拘留、罚款之时间到被“双开”的对比上看,这是当地官方第二个巧合。因为这里面的逻辑很一致,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维模式。引用法条而选择性失明当然算是巧合的一种,只是人为的痕迹过于明显了。
另外一个巧合与该副局长无关,而是同一天出现的其他两条新闻。一条是山东某处级干部在大地震后的“国家悼念日”依然宴游,结果被弹劾落职。半年不到的时间重出江湖、异地为官。还有一个就是去年震惊天下的“瓮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也是再次复出为官。记忆还都如此新鲜的情况下,一点都不懂得矜持,实在是令人诧异。
这三个巧合之后蕴藏的意义相信就不用我多说了吧?对待这些人如同春天般的温暖,如果不是到了天下舆论沸沸扬扬的时候,那种呵护之情是足够令人感动的。不论该人是公务上的渎职、失职,还是触犯某些刑律,只要能够有1%的回护余地或者复起可能,都是要做99%的努力。而且这种努力往往是成功的。
我们或许可以合理想象一下,按照这些巧合的发生规律,一旦此事并没有到了公众的层面上,该分局长是不是会停职反省一段时间后接着上岗呢?当然,这样的家伙人五人六的坐在上面,说不定还要谈谈端正作风啥的是挺可笑。不过,这种情况在巧合这么多的地方总是在发生着,让我等觉得那几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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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
2009-05-18 10:13:39
阅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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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5-18 10:24:51
重上井岗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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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5-18 11:04:09
恶当不除,国无宁日!
期待再一次革命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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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5-18 11:58:24
中国人不缺真善美 缺的是行动的勇气!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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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皮日记
抛皮日记:
2009-05-18 16:59:02
当局语境中,是没有羞耻两个字的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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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漫珠5050077
李漫珠5050077:
2009-05-18 20:28:25
杀之为最妥!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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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洁雪
孤洁雪:
2009-05-18 21:19:18
义者少腐物盛!!!!!!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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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tong:
2009-05-18 22:58:34
中国人不缺真善美 缺的是行动的勇气!
其实之所以缺乏勇气, 很多时候都是由于没有对真善美的坚守/坚持.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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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5-18 23:25:01
楼上说的不错,大多数国人其实从来懒得关心什么真善美,只管过日子,只要还有口气,还有口饭,就接着忍。直到有一天,气都要断了,饭都快没了,才赤膊上阵嚷着杀一个算一个,杀两个赚一双。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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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
兔子:
2009-05-19 04:51:58
好文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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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lsdon_001
pilsdon_001:
2009-05-19 08:20:37
散人,支持你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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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城异客
孤城异客:
2009-05-19 10:10:53
卧操!这小子以后再强奸幼女,就他妈的一点顾虑都没有了。以后他也不用以“不知道对方为幼女”为开脱理由了,以“不知道对方是女人”为理由来开脱,不是更好吗?狗操猪,稀里糊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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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bridged 于 May 18 22:54:29 修改本文.[FROM: 13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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