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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少女卖淫案,警方对自己人的处罚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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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0-2009 11:43: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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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6月10日《新京报》报道, 昨晚23时20分,昆明市公安局、检察院通报,受各界关注的“小学女生卖淫案”有新进展。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称,2009年6月2日,《云南信息报》刊登了“小学女生‘卖淫’案调查”的文章,随后网络媒体均进行了相关报道。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依法查清事件真相向社会公布。经公安机关缜密调查,已查清“3·16”事件真相。

    通报指出,“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在“3·16”事件中,派出所巡防人员方法简单、行为粗暴,致使普恩富肋骨骨折。对此,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了处理:对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王家桥派出所刑侦中队长王云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涉嫌伤害普恩富的派出所巡防人员李加权、聂正禄予以辞退,并依法予以处理。

    看了媒体的相关报道后,我对事件真相还是心存疑问,这又使我想起了全国轰动的“躲猫猫”事件。少女卖淫案会不会是“躲猫猫”,仍然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还是先按警方说法来谈吧。刘仕华“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在事件引起全国关注后,公安机关以因容留妇女卖淫将他刑拘。对刘仕华容留女儿卖淫的行为,警方打击力度一点也不软。按照法治原则,只要有违法犯罪事实,都应当依照法律予以追究。

   在这次事件中,派出所巡防人员打断了普恩富的肋骨,经过法医鉴定构成了轻伤。依照法律规定,这已经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犯罪。公安机关对执法不守法的自己人只是给个行政处分,这样的处分也太轻了,如此执法能服人吗?

    巡防人员跨区追捕,把人打成轻伤了,说成是“方法简单、行为粗暴”。这种说法,难道不是在避重就轻,想减轻警方违法责任吗?

    派出所热衷于查处街头巷尾的卖淫嫖娼行为,却不敢去(或少去)宾馆和酒店等高档休闲娱乐场所查处卖淫嫖娼问题,这到底是何故呢?高档休闲场所都会有保护伞,消费者不是官员就是有钱人,警方哪敢轻易去惹“精英”们。如警方敢盯住高档娱乐场所,邓玉娇事件也许就不至于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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