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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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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3-2009 09:4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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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制度存在根本性的缺陷,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惯性,仍然是在强化信访解决民众权益纠纷能力。目前大力推行的各种信访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亲自接访制度等等,与现代国家各司其职和各负其责的原则相悖。

  需要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特别是国家的宪政建设和长治久安的角度重新定位信访的改革方向。应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总的方向是弱化信访的救济功能,通过司法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

  现实表明,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国家政治认同流失的重要渠道并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然而,由于对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有着不同的认识,因此对信访制度何去何从也有不同的看法。从2004年有关信访改革的大争论,到目前黨和政府采取的措施来看,信访制度改革已经形成了制度经济学中所说的路径依赖,即某种制度沿着某个路径往下走,不管这条路是对是错,都会形成所谓的惯性,而且这种惯性的力量还会不断自我强化。也就是说,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惯性,仍然是在强化信访解决民众权益纠纷能力。目前大力推行的各种信访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亲自接访制度等等,就是这种思维定势的产物。

  但在我看来,信访活动出现困境主要的根源在于信访运行的逻辑和规则与中國的现行政治体制一脉相承的,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建立在压力体制之上的信访责任追究制。这种以上访量特别是进京上访量为最基本考虑指标的信访责任追究制,虽然能解决一些信访问题。但地方黨政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不得不采取截访、销号、拘留、罚款、劳教、判刑、连坐等控制手段消解来自中央的压力。因此,我们需要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特别是国家的宪政建设和长治久安的角度重新定位信访的改革方向。

  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建议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

  第一步:给各级黨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以减小信访的规模和冲击性,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措施是:(1)中央减少对地方黨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2)中央信访部门不再给省市开信访移办单;(3)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作特别的限制;(4)由信访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

  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1)减弱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降低群众对信访的预期,会迅速使一些信访案件平息,减少群众进京走访;(2)在中央的高压下,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给地方政府减压,才能给中央减压;维护地方的政治权威,才能加强和巩固中央的政治权威。

  第二步: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

  主要措施有:(1)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下派一级设立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也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巡回法庭。(2)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3)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克服司法腐败;(4)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告诉和申诉案件要在限期内给予答复;(5)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信访人迫害案件;(6)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7)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并在制度上确立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要人员和经费均由上一级法院和检察院管理和保障。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可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行动。

  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同时,对现有的社会调解制度也要有所加强。可以考虑到现有的基层信访人员加强社会调解机构,以作为司法制度的必要补充。

  第三步: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

  主要措施是:(1)组织各级人民代表特别是县乡人民代表对本选区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和督办;(2)公布各级人民代表的联系方式;(3)建立全国信访网,并把一些重大问题的信访资料上网公示让民众评议。(4)允许社会各阶层建立利益表达组织,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让他们通过集会示威等方式表达利益。

  这样做的好处是:(1)使各层级各选区的人大代表有了一项新的具体职责,他们有法律赋予的言论免责权和调查权,也有义务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向成为信访对象的一府两院提出质询,直至向严重渎职、失职、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提出罢免动议。这样,不仅使信访工作获得一个权力主体,同时也使信访工作具备了应有的问责性,即向人民负责的特质。(2)将目前散存在各职能部门的信访资源合并到人代会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提供大量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政治资源,将为人民代表逐步专职化和与此相应的人代会逐步实质化创造资源和职责两方面的条件;(3)把信访集中到人大后,可以建立一套统一的科学的信访登记体系和检索体系,不仅可以准确统计信访量,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克服目前信访公民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和政治信任流失。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访改革应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改变目前地方治状况,需要开展以县级人民代表专职化为起点、以政治分权为杠杆、以司法制衡为保障的综合县级政治改革,使县级政权有足够的地方社会和经济管理权限,同时使县级政权及其主官的权力受到有效的制衡和监督。通过建立既对中央负责又对地方民众负责的县级政府,并容许各种社会利益表达组织的存在,只有让社会各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才能产生一个利益相对均衡、社会相对和諧的现代社会。

  2009年6月1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政协第六次常委会专题讨论会上的讲话,原刊《南方日报》

  作者:于建嵘

中国报道周刊, 2009-06-22.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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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23-2009 09:46:07 | 只看该作者

于建嵘: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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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制度存在根本性的缺陷,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惯性,仍然是在强化信访解决民众权益纠纷能力。目前大力推行的各种信访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亲自接访制度等等,与现代国家各司其职和各负其责的原则相悖。

  需要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特别是国家的宪政建设和长治久安的角度重新定位信访的改革方向。应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总的方向是弱化信访的救济功能,通过司法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

  现实表明,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国家政治认同流失的重要渠道并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然而,由于对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有着不同的认识,因此对信访制度何去何从也有不同的看法。从2004年有关信访改革的大争论,到目前黨和政府采取的措施来看,信访制度改革已经形成了制度经济学中所说的路径依赖,即某种制度沿着某个路径往下走,不管这条路是对是错,都会形成所谓的惯性,而且这种惯性的力量还会不断自我强化。也就是说,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惯性,仍然是在强化信访解决民众权益纠纷能力。目前大力推行的各种信访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亲自接访制度等等,就是这种思维定势的产物。

  但在我看来,信访活动出现困境主要的根源在于信访运行的逻辑和规则与中國的现行政治体制一脉相承的,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建立在压力体制之上的信访责任追究制。这种以上访量特别是进京上访量为最基本考虑指标的信访责任追究制,虽然能解决一些信访问题。但地方黨政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不得不采取截访、销号、拘留、罚款、劳教、判刑、连坐等控制手段消解来自中央的压力。因此,我们需要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特别是国家的宪政建设和长治久安的角度重新定位信访的改革方向。

  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建议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

  第一步:给各级黨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以减小信访的规模和冲击性,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措施是:(1)中央减少对地方黨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2)中央信访部门不再给省市开信访移办单;(3)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作特别的限制;(4)由信访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

  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1)减弱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降低群众对信访的预期,会迅速使一些信访案件平息,减少群众进京走访;(2)在中央的高压下,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给地方政府减压,才能给中央减压;维护地方的政治权威,才能加强和巩固中央的政治权威。

  第二步: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

  主要措施有:(1)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下派一级设立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也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巡回法庭。(2)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3)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克服司法腐败;(4)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告诉和申诉案件要在限期内给予答复;(5)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信访人迫害案件;(6)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7)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并在制度上确立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要人员和经费均由上一级法院和检察院管理和保障。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可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行动。

  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同时,对现有的社会调解制度也要有所加强。可以考虑到现有的基层信访人员加强社会调解机构,以作为司法制度的必要补充。

  第三步: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

  主要措施是:(1)组织各级人民代表特别是县乡人民代表对本选区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和督办;(2)公布各级人民代表的联系方式;(3)建立全国信访网,并把一些重大问题的信访资料上网公示让民众评议。(4)允许社会各阶层建立利益表达组织,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让他们通过集会示威等方式表达利益。

  这样做的好处是:(1)使各层级各选区的人大代表有了一项新的具体职责,他们有法律赋予的言论免责权和调查权,也有义务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向成为信访对象的一府两院提出质询,直至向严重渎职、失职、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提出罢免动议。这样,不仅使信访工作获得一个权力主体,同时也使信访工作具备了应有的问责性,即向人民负责的特质。(2)将目前散存在各职能部门的信访资源合并到人代会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提供大量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政治资源,将为人民代表逐步专职化和与此相应的人代会逐步实质化创造资源和职责两方面的条件;(3)把信访集中到人大后,可以建立一套统一的科学的信访登记体系和检索体系,不仅可以准确统计信访量,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克服目前信访公民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和政治信任流失。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访改革应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改变目前地方治状况,需要开展以县级人民代表专职化为起点、以政治分权为杠杆、以司法制衡为保障的综合县级政治改革,使县级政权有足够的地方社会和经济管理权限,同时使县级政权及其主官的权力受到有效的制衡和监督。通过建立既对中央负责又对地方民众负责的县级政府,并容许各种社会利益表达组织的存在,只有让社会各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才能产生一个利益相对均衡、社会相对和諧的现代社会。

  2009年6月1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政协第六次常委会专题讨论会上的讲话,原刊《南方日报》

  作者:于建嵘

中国报道周刊, 2009-06-22.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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