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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观察:“钓鱼执法”的罪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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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8-2009 12:06: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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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罪与行
巩胜利 刊发时间:2009-09-27 06:00:24 光明网-光明观察 [字体:大 中 小]

  按照犯罪学的理论与实践:任何犯罪行为都要有构成的“法律要件”,及侵害的“客体”和犯罪的“主体”。发生在中国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 “钓鱼执法”事件中、法理与侵害的主体也非常简单:涉及犯罪行为人的“主体”与“客体”简单到——只有两人、一件事(即此案例中为:张先生,一男子),至于后来交通执法大
队执法进入是犯罪另外第三方情节的发展内容,因为“第三方”的出现是在犯罪学实践的“侵害客体”与“犯罪主体”。按出场时间、地点、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等构成的重要要素上,是晚于矛盾双方的张先生、一男子之后。在犯罪行为构成初期,没有“执法大队”、这一裁判员构成的主体加入本案。按法律犯罪行为等分析如下:

  1)、以上事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再也简单不过:张先生自家的开车上路、载人、下人等等一切都是他自己的事,没有任何犯罪与否的构成任何要件。但自从“一男子”出现并与张先生谈话、上车、给钱等等系列事情之后事件发生了根源性质的变化——“侵害客体”“犯罪主体”就生成了:首先、一男子是明知故意去做的事,而张先生不知是“故意”,这在犯罪学中称之为“主观方面”,“主观”又分为“过失、故意、”两种行为,“过失”是不知之的行为,“故意”是犯罪的典型构成要素。第二、张先生没有主动、“故意”去找这一男子,而是这一男子声称胃痛,上车后才发生了“违规载人”事件,这一男子是来后犯罪要件、“犯罪主体”就生成了。

  2)、除了这一男子“故意”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这一男子还是受交通执法大队指使、派遣或安排,这就构成了另外一种犯罪的特征:及一男子若是一种故意、安排的犯罪行为的话,那么交通执法大队就是犯罪的主谋,这是之前。而之后是,交通执法大队预谋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却要由自己来执法裁判,贼喊捉贼、又治罪?这一男子与交通执法大队合演的不仅仅是一出双簧,根源就是“主观方面”,“故意”对他人无中生有的犯罪行为。

  3)、执法大队没有任何权力象“劫匪”一样上路拦车、抓人国家所赋予的执法权力,不管是《刑法》、《交通法》还是任何国家法律,这些身穿制服,声称自己是在“执法”的人员都没有权力抓人、扣车。同样,采取劫匪的方式“执法”,这又出自共和国的哪一部法典规定?就是中国国家赋予公、检、法等所有执法权力机构,除非常时期、在常规之下都要出示当然的证件、来文明执法,更何况交通执法大队根本没有“强制”执法的任何权力和国家法律的任何规定。

  4)、行政执法,应该比国家“法律”执法更有社会的生态环境和人伦道德。“钓鱼执法”则使整个国家的人文生态环境发生严重病变—— 违法犯罪能设定每一个公民都跟着执法者来一步步的违法行为实施吗?反过来公民们也这样来对付行政执者去人人喊打、你够打吗?公民要守法,执法者更要执法如山,这是法制社会和谐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钓鱼执法”除了要接受公共社会的公开道德谴责之外,还要对发明、实施这种事前“违法”行为者予以斩草除根,不要让这样的非法实施者有生存空间,来害国殃民、来颠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5)、末了,“钓鱼执法”就是为了“一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并保证放弃陈述和申辩之后”,若是维护国家正义的执法者在为国为民在执法后,完全可以加上这样相反的一句:“按照法律规定,你有权向任何国家法律机构申诉”。不然,在社会主义光天化日之下、为13亿人民执政的共产党中国,你交通执法大队究竟怕什么?为什么要“并保证放弃陈述和申辩之后”,难道你交通执法大队是中国的黑社会、见不到太阳的光辉?黑社会在今日中国正在遭遇迎头痛击,殊不见重庆市的司法局长、公安局副局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都成了中国社会的瓮中之鳖。

  执法大队将这一万多块钱干什么去了?上海是市、闵行区该去查一查。为什么就为了这“一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就有人为非作歹?而就扰乱了这个国家整体的社会秩序环境、使政府背上天大的黑锅?从公民手中象劫匪一样巧取豪夺,这是什么执法者?执什么样的法?大上海、地方政府能这样视而不见吗?中国共产党的上海市、闵行区党政执法机构都干什么去了?该猛醒了!若是中国各级执法者都学习“钓鱼执法”经验,中国、还是中国吗?

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09/27/content_9877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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