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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骼事件中令我失望的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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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5-2010 07:4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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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id=main-content class=item-content>[<div style="LINE-HEIGHT: 160%; FONT-SIZE: 14px">骨骼事件中令我失望的知识分子

谷歌败退中国大陆,民间反应,哀悼者称快者不一而足,官方反应则一如既往地整齐划一:欢呼帝国主义经济渗透文化侵略遭到可耻失败,大有当年别了司徒雷登之势,只是加了个“表示遗憾”之类的言辞,装一装深沉。这类言论中的民族、民粹主义泡沫忽略不计,单说持此论者看起来最清醒最言之成理的一条观点:外国(跨国)企业不可在驻在国寻求超乎法律的特权。

这个观点本身是绝对正确的,也是国际通例,比如前一段看足球,忘了是皇马还是哪个队,胸前的广告是博彩公司的,结果到了另一个禁止博彩广告的国家打客场,就得乖乖换上不带广告的球衣裸奔。同理,我国的法律禁止贩毒、贩卖人口,如果谷歌在中国挑战这些法律,我也会抵制他们,如果有去他们门口抗议示威的,我也可能会参加(挑头我肯定不会)。但是谷歌“挑战”,或者说不能接受的是哪条法呢?是中国的互联网审查制度(传闻中的盗窃Gmail信箱事件未经证实,姑且不论)。

确切地说,既然是全国实施的制度,那么谷歌连这条也应该遵守,但这话在不在理也应该由国家机器来说,知识分子随声附和之前,应该考虑清楚下列几个问题。

第一,法律环境

我朝——请原谅我用这个戏谑的称谓,但看看现在庙堂上凭血缘关系身居高位的门阀势力,确乎有点王朝社会里“高门无下品”的意思了——的法律环境是何等样的呢?打江山时候的合法性问题就不提了,坐上江山之后60年不民选,只是单方面擅自宣称代表这代表那,这种情况下打出来的法统是不是过了有效期,这里也暂且不论,就说当下的法律执行环节的情况。

或者再简短点,就说本世纪的,从孙志刚算起,黑砖窑、俯卧撑、“躲猫猫”、杨嘉、“石首”、毒奶粉、邓玉姣、70码、唐福珍、“喝开水”……这些年来这类权力机关涉嫌违法,或涉嫌包庇违法者的恶性事件,我这样埋首故纸从不看社会新闻的都能随手列举出这么多,这还是爆出来的,被压下去的更不知凡几,要全列出来恐怕得写好几个G。

至于不那么恶性的,领导看个病要包医院,看个电影要包场,压个马路都要封大街,违章停车被警察询问,不掏驾照却掏人大代表证……小民看不见的特权更不可胜数。像这样凭借公职对社会资源的非法占有,其对法律和公众的负面影响,要比1亿个谷歌都严重。

所以,强调法律原则的,如果是官方身份,何不检醒一下,以自己(此处自己一词指其所在的利益集团)“逍遥法外”的一贯表现,要求别人“有法必依”时,凭什么理直气壮?如果是非官方的知识分子,何不看清楚,违法、枉法的最大毒瘤为谁?如果说谷歌违了法,那好,窃钩者诛也就诛了,那么窃国者呢?我们就任其诸侯?在贯彻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方面,何不“让领导先走”?

第二,法律的合法性

我没受过法学训练,也没自学过相关知识,“法律的合法性”这个自创的提法,怕是要贻笑方家。

但我确实听说过,《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中国《宪法》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内,不能有任何法律法规政策条例之类的东西,与《宪法》相抵触。这样的表述,根据我的理解,就是说,《宪法》上规定我可以做的,你不可阻止我做,否则就是你违法,不管你是政府还是谁;这样的表述,根据我三十年使用汉语的经验,我想不出还有别的理解方法。

但现实是,权力者不但滥用干涉法律、超然于法律的特权,还滥用法律解释权。行使《宪法》赋予的集会自由权,必会被说成非法集会;行使《宪法》赋予的游行自由权,必会被说成非法游行;行使《宪法》赋予的出版自由权,必会被告知“领导有‘不让你出版的自由权’”(韩寒语),听说,过一段行使《宪法》赋予的信访权,也要被按非法信访论处了。

没办法,“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霸王条款都是跟这儿学的吧?

李敖来北京演讲时说他研究过,中国的《宪法》是所有宪法中赋予公民权力最多的。但这些权力还都停留在纸面上。这么搞,搞得《宪法》就像方便面,我始终认为,在中国,方便面是最能代表宪法精神的东西,方便面包装袋上,山珍海味,什么都有,打开之后最多有点压缩的肉屑菜末,方便面与《宪法》的神似之处就在于此。

在行政干预面前,根本大法于是成为无用之物,根要适应枝干。《宪法》在那些衍生于他的次级法面前抬不起头,《宪法》很无奈,《宪法》说:“不要迷恋哥,哥只是传说。”

回到谷歌这事,我们编《宪法》那会还没互联网也没谷歌,后来几次修宪,净关注接班人问题、路线问题什么的了,好像确实没提到要给公民网络自由权。但是,似乎也没禁止,而且,网络自由的意义在于传播信息、表达思想以及共享资源,这在精神上与《宪法》赋予(但事实上没有)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是一致的,也是现在这个时代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力。法律暂时没给的权力,比如网络自由,我个人可以暂时先不要,但这个权力是早晚必须给公众的,法律要尽快完善,尽快给,法律不能只为了方便权力者侵吞国有资产而修改。

所以,在谷歌事件中强调法律的知识分子没错,但如果只提其“违法”,那是没把话说全,对思辨能力不足的受众,是不负责任的。古时候的知识分子讲究为生民请命,想来今人也该在这方面致力一二,比起给官家当“护法使者”,这应该更有价值。

第三,媒体、知识分子应当何以自处

我朝也天天说着要建设法治社会,但其实是天天想着法儿治社会。这点我们多有察觉,却只能徒呼奈何,何故?

又说到了当年的雄文《别了司徒雷登》,里面有一句话,大意是说,在美国有一类人是真正有力量的,那就是美国人民。大意,我没查原文。

要不说毛主席就是明鉴万里,在美国,有力量的确实是人民。但美国人民虽比中国人民高点壮点,也没有三头六臂,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同样是血肉之躯蝼蚁之民,他们是如何有力量的呢?这其中的关窍毛主席藏下了没说。

这固然是很深的问题,但简要言之,可以说是因为美国(西方)的权力结构是多元化的,也是相对透明的(没有绝对透明)。实现这些,制度方面靠的除了三权分立,还有被称为“第四权”的媒体监督。

昔吾朝之肇造也,有儒人黄炎培等谒太祖于潜邸,问道曰:“一国家一政党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我朝何以跳出王朝兴衰轮回?”答曰:“让人民监督政府”。

人民又如何能监督红墙白宫壁垒森严的政府?他老人家没说,也难怪,猫教老虎,确需留一手。但这秘诀说穿了也没什么,正是自由的媒体,让“人民监督政府”成为可能,是媒体把权力者裸承在公众面前。

我朝的知识分子,尤其是媒体圈的知识分子,我觉得希罗多德《历史》里说爱奥尼亚人的一段话简直可以作为写照,“如果把他们看作自由人,他们就是世界上最懦弱的人;如果把他们看作奴隶,他们就是世界上最驯顺的奴隶”。包括我在内,每当司礼监的上谕颁发下来,我就深深体味到希翁透过两千多年时空投来的鄙夷。

我朝媒体人的失位,使得权力可以不受监督地自行其是,贻害包括媒体人自己在内的社会公众,这是媒体人的失职。

谷歌是企业,不是圣人,其逐利属性是第一位,这毫无疑问,其退出或许主要也是从商业层面考虑,但作为网络媒体,在承担媒体应有的社会责任这一方面,谷歌足堪令国内同侪汗颜。有些时候,谷歌对我们家丑外扬,我也不免民族主义虚火上撞,但仔细想想,正是我们国内媒体人的不争气,才造就了谷歌的鹤立鸡群,也正是行之有效的媒体监督,才能保证家丑不会一幢一幢地冒将出来,所以,不是谷歌爆出的东西太多,而是像谷歌这样能够爆出东西的媒体太少。如果国内的同类网站能有谷歌的水准(不说技术上的),那谷歌他爱走就走,鬼才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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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 if I knew that tomorrow the world would go to pieces, I would still plant my apple t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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