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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瑞:波士顿爆炸遇难者信息属于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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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1-2013 20:2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闻说法】波士顿爆炸遇难者信息属于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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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瑞律师 于 2013/4/18 2:18:08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KCIS观察:美国媒体证实,一名中国公民在15日的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中不幸遇难。据统计,国内有超过20家媒体公布了遇难者的姓名、身份以及照片等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受众较多的媒体。相形而下,美国主流媒体则没有透露遇难人员的身份信息。此事引起媒体圈有关新闻伦理道德的讨论。其实,这并非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

   
    作者:王秋瑞

    美国媒体证实,一名中国公民在15日的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中不幸遇难。据统计,国内有超过20家媒体公布了遇难者的姓名、身份以及照片等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受众较多的媒体。相形而下,美国主流媒体则没有透露遇难人员的身份信息。

    此事,引起媒体圈有关新闻伦理道德的讨论。其实,这并非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严格的说,所有在公共平台透露死者个人信息的媒体及个人,均涉嫌侵犯死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

    一直以来,很多人认为中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并不完善,这其中甚至包括一些在媒体发表过意见的法官。但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

    隐私权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此次爆炸所在地美国。之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所借鉴,同时也西法东渐至我国。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最早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的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以名誉权的形式保护隐私权。通常认为,这是以名誉权的法律制度保护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8年细化了隐私权的个别内容。2001年更是在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将隐私权列为直接保护对象,不再借用名誉权之名。

    然而,以上发展过程始终处于司法解释范围之内。从法律效力及普及程度来看,均远远低于法律甚至法规。此种情形于2005年发生根本性变化,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妇女的隐私权。既然男女平等,女人享有的隐私权,男人也应该享有。因此可以说,至此隐私权已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确立。相信已经酝酿数年的《民法典》,应该会把隐私权在全民层面上确立下来。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以上法律规范的变化过程可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判断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的隐私范畴。这也是法律界一直争议的问题。

    的确,中国法律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列举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即使是在隐私权发源地美国,也是以个案方式逐渐确定的隐私权权利界线。应该说,这与美国所属的判例法体系及其传统有关。但事实上,隐私权主要是与公众知情权相对应的。而在不同事件中,公众利益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不宜按信息类别划分个人隐私范围。

    美国法官在判决中所作的阐释,相当于中国法律的明文规定。美国法官的权威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保护下,个人有权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

    笔者理解,除非经过权利人许可,否则有关其个人的一切信息均不能被以任何形式公开或公布。但是,法律上又始终存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在二者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应仔细考量所涉个人信息是否真正与公共利益有关。如果没有切实关联,则应绝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否则,公民自由几乎无从谈起。

    就波士顿爆炸案来说,只要明确遇难人员中有几个是中国人,可能这就已经满足了公共利益的要求。至于遇难人员是男是女,年龄多大,来自何地,父母是谁等等,显然与其他公民的安危无关,进而与公众利益无关。诸多媒体在公布遇难人员详尽信息时,是否考虑过死者父母及其他家属的心理感受?

    到底如何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其实方法很简单,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要换位思考下,想想遇难人员家属可能由此受到的伤害,信息能不能发便基本了然。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如果公众不能秉持一颗以己度人的心,随意将别人的隐私归入公共利益范畴,结果会是公权力无限扩大。既然你可以随意公布其他人的私人信息,公权力为何不能秘密甚至公开获取你的个人信息?而这,是公民们愿意看到的吗?

    或许,这就是古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精髓所在。

    (作者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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