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法学教授基于自身经历的回忆
2008年,是我国宪政思潮汹涌激荡的一年。当年我在上海《法学》月刊做总编辑,年底去圣路易的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做了几个月访问学者。
一、社会主义宪政概念在2008年的确立
那一年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向全国人大做报告,对2004年通过的一系列宪法修正案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些修正案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
其实,在吴邦国先生的报告之前,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已知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起草情况,并通过适当管道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主流话语中采用“宪政”的提法表达了意见。许老一直关心《法学》月刊的工作,他在得知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采纳宪政一词已成定局之后,立即打电话给我告知这个消息。我约请许老写篇文章评论这一事态发展。许老欣然应允,写了《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一文,并表示希望《法学》在推动宪政研究方面起带头作用。我在与韩大元教授等宪法学界中生代人士商量并征得华东政法大学校领导支持后,邀约了一大批对宪政问题有研究的学者就宪政问题发表研究文章。
当年打头阵的是许崇德教授的《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一章,刊登在《法学》2008年第2期。这篇文章其实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发表前已经写好的,报告一见报,这一期就立刻送厂印刷发行。下面是我当是归纳的许老文章的摘要:
“宪政即民主的政治。危害我国宪法的尊严及其实施的思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化思潮;一是以极其革命的面目出现、打着反‘西化’的旗帜的极‘左’思潮。前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赤裸裸否定我国宪法,人们较容易识破其真实面目;后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并不单刀直入地否定我国宪法,而是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先悄然歼灭‘宪政’这个提法,以便架空我国宪法,否定宪法的运用和实施。使宪法边缘化。较之第一种思潮,这第二种思潮对我国宪法危害更烈。极‘左’思潮的推动者否定宪政的提法没有任何一点站得住脚的根据。这种故意撇开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片面地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主义,然后编造出‘宪政’提法会招致西化的神话,误导舆论,欺蒙领导,其意欲挥舞大棒重启反右派运动的作派很不合时宜。”
紧接着,《法学》月刊2008年第3期推出了“强化宪政理念 推进社会主义宪政事业(上)”专栏。下面是我为这个专栏写的“编者前言”的主要部分:
“曾几何时,个别学术界人士基于认识的偏颇对‘宪政’一词极尽诋毁之能事,形成了所谓宪政否定说,此说长期误导我国社会大众和法政高层。宪政否定说在政治学和法律学界虽几乎没有市场,但此说在其他人群中的流播却对我国宪法实施造成了不容低估的负面影响。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历来对宪政持充分肯定的态度。为了给宪政正名,近几年来不乏宪法学者对宪政否定说提出批评,其中有代表性的是许崇德先生发表在本刊2008年第2期上的《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一文。编辑部今欣闻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从善如流,重新肯定了宪政之说,认为2004年通过的一系列修正案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编辑部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肯定宪政,正如当年肯定法治和人权一样,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深远历史意义,并且意味着对法学界呕心沥血的研究成果的吸纳。”
这一期共发表了10篇文章,其中9篇文章的作者和标题是:
1.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宪政是社会主义应当继承和发展的普世价值》;
2.中国社科院李步云教授:《什么是宪政》;
3.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宪政概念的宪法学说史意义》;
4.国家行政学院任进教授:《宪政的要义是民主》;
5.苏州大学周永坤教授:《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6.上海交通大学周伟教授:《宪政的理念与实践》;
7.苏州大学杨海坤:《宪政是法治的结晶和升华》;
8.福建师大杜力夫教授:《宪政是宪法和民主的统一》;
9.西南政法大学文正邦教授:《应当理直气壮地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
另外,该期还专门在“法务时评”栏刊出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李林教授的长篇评论:《高举社会主义宪政旗帜 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法治建设》。
《法学》月刊2008年第4期进一步加大刊登力度,共推出15篇文章,其中在“强化宪政理念 推进社会主义宪政事业(下)”的总标题下刊登了13篇文章:
1.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明教授:《改革开放的30年就是建设宪政的30年》;
2.中国社科院莫纪宏教授:《用“搞宪法就是搞科学”的定位来看宪政》;
3.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加强宪政建设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4.复旦大学董茂云教授:《在宪政框架下追求司法的公正》;
5.四川大学喻中教授:《宪政有赖于国家权力纵横向协调配置和良性互动》;
6.深圳大学邹平学教授:《当代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7.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建设宪政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8.西北政法大学董和平教授:《中国特色宪政的建设重点》;
9.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没有成功的宪政就没有成功的社会主义》;
10.首都师范大学郑贤君教授:《宪政的“名”与“实”》;
11.厦门大学朱福惠教授:《宪政及其中国特色》;
12.香港城市大学林峰副教授:《中国实现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
13.清华大学程洁副教授:《宪政发展应着力解决好法治、民主和人权的关系》;
另外《法学》月刊2008年第2期还刊登了两个长篇专论,其作者和文章标题分别是: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超越“德政”“仁政”“善政”传统建设宪政》;
2.北京大学张千帆:《中国百年宪政历程的反思与展望》。
以上列举的仅仅只是我作为一个法学期刊编辑人员经历的部分事件。由此我感到,2008年这一年,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派法学家为把宪政的一般原理和要求落实到中国宪法实施过程中来,付出了切实的努力。
当然,中国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宪政派法学家群体。他们之间观点千差万别,但都怀有尊重现行宪法(并不意味着不批评)、在现行宪法总体框架下发展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即个人权利与自由)决心或信念。之所以强调“宪法总体框架”,是因为他们也主张必要时修改现行宪法。
二、反宪政派的2008年
现在我们再看看反宪政派之主要代言者在2008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使用宪政概念的反应。
说到这个问题,不能不考察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陈红太研究员对待宪政概念的跌宕起伏态度。陈红太先生《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发表了《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一文,该文对运用宪政概念的“结论意见”有五条,其中有三条直接评价宪政,其要点如下:
“‘宪政’一词虽说资本主义可用,社会主义也不是不能用,但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复杂政治背景、具体的西方理念和制度模式含义、对中国政治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和引起政治思想混乱的政治词汇,党和政府在正式文件和领导人的公开讲话中,应尽量避免使用。
“学术界部分自由宪政论者对于中国的政制和法制设计,虽然主观上可能并不是要全盘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从国体和政体上进行‘制度革命’,但实际的客观效果,可能会造成这样一种舆论态势:共产党、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马克思主义一无是处。
2004年陈红太先生对“宪政”的态度,似乎可以这样概括:“宪政”本身是一个中性的名词,只是它有可能造成一种舆论态势,而“有了这样一种舆论氛围,国内外敌对势力的西化、分化图谋就会得逞。”
在《法学》2008年第2、3、4期发表了“强化宪政理念,推进社会主义宪政事业”和其它专栏总共28篇专栏文章后,我在大约当年5月收到了陈红太先生的一封电子邮件。陈红太先生的信写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对我写的专栏“编者前言”中的下列话语表示不满:
“曾几何时,个别学术界人士基于认识的偏颇对‘宪政’一词极尽诋毁之能事,形成了所谓宪政否定说,此说长期误导我国社会大众和法政高层。宪政否定说在政治学和法律学界虽几乎没有市场,但此说在其他人群中的流播却对我国宪法实施造成了不容低估的负面影响。”
老实说,陈红太先生2008年邮件中表达的这种不满不无道理,因为,要说他那文章“对‘宪政’一词极尽诋毁之能事”、“对我国宪法实施造成了不容低估的负面影响”,实在有些夸张的成分。我当年写这些话的时候确实没有仔细看原文,一定程度上受了口口相传的话语的影响。很遗憾。
陈红太先生2008年夏季来电的第二层意思,是说他修改了原文,并且把修改后的电子文档发送给了我。我大体看了一下结论部分,发现话语缓和了许多,与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用语已经比较协调。陈红太先生是有二十好几年党龄的中共老党员了吧,他这样做是党性很强的表现。我那时很快把陈先生对待宪政的态度转变告诉了北京和其它省市不少师友,记得闻听者都对陈先生的认识转变持赞赏态度。
《党建》杂志2013年5月发表了署名“郑志学”的雄文《认清“宪政”的本质》,我读罢大惊失色,因为宪政一词几乎就成了“阶级敌人”的化身或文字符号。该文的的核心内容被概括为以下三句话,其中每一句话都足以判宪政“死刑”:“‘宪政’一词无论从理论概念来说,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宪政’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以落入其背后隐藏着的‘话语陷阱’。”
不少人怀疑“郑志学”是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的陈红太先生的笔名,让我做判断。说“郑志学”是陈先生,我觉得难以置信:陈先生最初认定“宪政”本身是一个中性名词,只是它客观上有可能造成一种对执政党不利的舆论态势,而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发表后,他不是收回了原来对宪政有否定意味的言论吗?这次不可能又回到从前而且变本加厉到彻底把“宪政”当“阶级敌人”吧?
虽说可以用陈先生党性特强、跟政治风向转得特快来加以解释,但他的身份毕竟是学者啊!写文章说事,应该与姚文元文革文章的“无定本”做法保持距离才好。
再说,从常理看也难以想象陈先生会回避用实名、回避亮明任职机构。写了《认清“宪政”的本质》这样重要的文章,击退了在中国实施西方资产阶级宪法的图谋,保卫了共产党,保卫了社会主义政权,这业绩最起码堪比当年在朝鲜守住上甘岭的功劳吧。按理陈红太先生和他任职的机构没理由太谦虚。还有,通常强调文责自负,发表文章不用实名不注明作者任职机构岂不显得作者及其所在机构对此文极无自信,并因而不敢对文章负政治、学术责任?
另一方面,要我否认“郑志学”是陈红太先生也难。原因之一,“郑志学”的笔名与中国社会科院政治学所的关联度太高了,且整个一个中国,官场反宪政的人虽然多,但学术界反宪政的人却十分鲜见,有些知名度的恐怕也就是陈先生一个。
三、泛宪政派的2008年
社宪派、反宪派的2008年讲完了,该讲讲泛宪派的2008年了。
2008年12月10日,从理念上看属于今日所谓泛宪派的一些人士,签署公布了一个以其产生的年份命名的“宪章”,是一份政纲性文书。我是坚定的社宪派,国内没人邀我签名,但我很快在网上十分仔细地阅读了该“宪章”全文。
在那约一个月以后,我到圣路易的华盛顿大学访学,抵达不久,即接到若干个海外那份“宪章”支持者的电话,与我讨论这个文本的内容,显然有征询我是否愿签名的意向。其实,在那之后的一两年中,都不时有中外朋友与我谈论这个文本的内容。为阐明自己作为社宪派支持者的基本立场,我今天愿意坦率地说出我历次在谈论该“宪章”的场合一再陈述的基本观点。
我认为,那个称为宪章的文本,其基本理念部分,主要集中在公民基本权利或个人的权利、自由保障方面,所涉及的内容至少2/3与中国现行宪法的规定重合。至于其基本主张,其中也有一半以上能为中国现行宪法所容纳。所以,我个人觉得还是在中国现行宪法的框架内争取基本权利保障、法治和宪政比较好。有些国民需要的东西,现行宪法难以容纳,在相互不突破对方底线的情况下,国民应该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呼吁,可以用各种合法方式施加压力和争取。民间社会和人士,决不可能放弃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样样屈就官方。官民双方都应该尽可能避免撕破脸搞得你死我活,否则双方将不可能有任何沟通、谅解、妥协。
从现在起,或许当政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民对基本权利保障日益增长的需要,同现行政治体制能够提供的保障空间过于狭小、保障方式不够丰富有效之间的矛盾,已呈现日益尖锐的趋势,这个矛盾只能通过政治体制的相应改革才能从根本上缓和。
(下续“话说宪政之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