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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策划及众筹、捐款是走向民主绕不过去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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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7-6-2015 14:0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推荐@梅春来律师 好文,了解我们的权利
2015-06-24
阅读 669

日前见官媒当警方应声虫把公民围观支持定性为犯罪,把因此事被抓的律师说成犯
罪嫌疑人,第一反应这是把民间互助污名化、罪名化,意在阻止公民对沦为权力仆
从的司法的监督,使被构陷者孤立无援。而@梅春来律师的文章从组织、策划及众筹
、捐款是民主社会基本运作的角度作了正本清源的论述,非常精彩,强力推荐[话筒
][话筒][话筒]



组织、策划及众筹、捐款是走向民主绕不过去的坎

梅春来律师2015年6月23日

这两天又看到央视和相关媒体的新闻,说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在案件背后,隐藏
着一个以“上访”“维权”为名,行制造影响、施压有关部门之实的违法犯罪链条。经
进一步缜密侦查,一个以“访民经纪人”和个别“维权律师”为纽带,承接各类“声援”“
围观”业务,组织一批相对固定的“访民”群体“站台”,活跃于全国各地的热点案事件
,彼此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利益共享的有组织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日前,犯
罪嫌疑人翟岩民、刘建军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机
关依法刑事拘留。

有此法官和检察官看到这样的新闻窃笑,以为这些打着正义为名的律师终究被揭开
了画皮,但如果他们的思考仅仅是到此为止,那将是莫大的悲哀。因为你将民主社
会所运作的一些基本手段代入央视新闻的这种逻辑调子,结论都是在犯罪,比如组
织游行、集会,又比如组织选举,套用央视的话,都是无一例外存在着一批彼此分
工明确、组织严密、利益互享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并活跃于全国各地指导人们参
加游行、集会或组织选举,从事着犯罪活动。所以,媒体的报道对一些没有独立判
断能力的公众很容易引起观念上的混乱,我觉得有必要澄清一些是非观念。

一、谈我国组织、策划的罪恶性与渊源

在我们现在的语境里,组织、策划的人等同于别有用心的少数坏分子,但是我们的
历史也告诉大家,执政党的发家史其实就是一部组织、策划史,建政前期的学生运
动和全国各地的罢工都有执政党地下组织者的身影,近期香港的占中和反占中我们
也能看到执政党组织和策划的身影,香港政改方案的表决同样有背后中联办组织、
策划的身影,所以,组织、策划在政治上或权益博奕上只是一个常态举动,我之所
以举这些例子只是想告诉大家,在民主社会中各项斗争或博弈,只要不搞暗杀就不
存在谁正义或谁不正义的问题,因为只要你有能力,无论是反对派还是支持派你们
都可以搞各种组织、策划去争取普通民众的支持,我们国家目前的缺陷是我们执政
党搞组织、策划都是合法的,都代表着正义,而反对派的任何组织、策划都不具有
合法性,都是别有用心的少数坏分子,如果官方这样非黑即白的划分能得到大多数
民众的认可,那么这个国家目前就不可能有多元价值的妥协,从历史渊源来讲,这
也是另一种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观念,这种观念一日不破,中国民主也就势不可
能。

当然,我们执政党现在反对有人组织、策划是因为这种组织、策划的行为会打乱执
政党的既定施政目标,同时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而社会的不稳会给执政党带来执
政能力的消弱,甚至更严重的后果是执政地位的失去。我国执政党从事组织策划起
家,自然深明“用有组织的少数去控制无组织的多数,只需屈指可数的几个活跃分子
便行了” 的道理。(见萧公权《问学誎往录》回忆刘少奇组织策划北大一二.九运动
。)因此,尽管宪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公民有组织游行、集体的基本权利,但执政
党始终不敢放开公民的游行、集会,这种心理特征从执政党的过往史中是可以找得
到的,就像朱元璋取得天下却并非贵族集团出身,因此,特别嗜杀。宋开国太祖就
因为自己是武将出身,故为避免历史重演而施行重文轻武的国策一样,岳飞的死很
大一部分也要归于这项祖宗家法,可见开国者之历史经历一定会给后者留下警戒线
,我国新闻法迟迟不订立不也是因为传说陈云钻惯了国民党法条之疏漏?论者对我
国目前实施不了宪政而归咎于现阶段之特殊国情,而忽略了立国者自身的历史局限
性的背景,这是不客观的,所以现在我们要研究为什么我们国家不放开宪法第35条
,就不能不从开国者的历史背景上去追求答案,有人说美国的宪法好,但是不要记
得美国立宪者绝大多数是律师出身的这种历史背景。出身不同的人建立的国格也是
不同的,这是立国者的基因,后世接位者都得遗传这种基因。

二、谈众筹和捐款的非正义性

现代社会如果没有钱那是什么事情也办不成的,孙中山为了推翻满清流落在国外,
就只干两件事,一件是筹款,另一件是宣传他的三民主义思想。民国时期袁世凯、
段祺瑞都向西方列强借过款,蒋介石的白色统治一旦缺钱也得让他的夫人出使美国
筹款,中国共产党原先是苏联设立国际共产的分支,人员的培训和经费很大一部分
也来源于共产国际,网上也曾流传过一张有毛泽东签名的借款条子,是真是假有待
考证,但从共产国际或苏联处得到过经济的支援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这个国
家中的政治人物向来都有向国外寻求经济支援的传统,按理在这样一个有着先例传
统的国家下,为完成一个政治理想而借款或筹款应该一点也不可耻,但是我们所有
官方媒体都有意无意的将众筹或向民众的捐款指向非正义或不道德,甚至是诈骗,
其实个原因也无非,主要是这种行为使得别人可以象国家一样通过向民众集资一定
款项从事一些本来做不了的事情,甚至是有资金实力做反对派的事情,这当然不利
于统治而非不道德,大家注意我在这儿是用“统治”这个词,统治即统一而治不容他
人窥测,因此,统治下的政权本身就不存在其他政党可以合法通过选举正常轮替执
政。

但是中国这样的国家最终还是要走向选举政治,既然是选举那就免不了得有人组织
有人策划,还得有人去找人捐款。美国总统奥巴马能获得总统大位就是因为这黑小
子开辟了新的筹款渠道,所以,我们观察一下,大致就可以得知无论是大陆系国家
还是英美系国家只要是选举就免不了要有筹款能力,没有钱候选人就没有办法去拜
票,没有办法组织演讲,不能演讲鬼知道你的施政能力?因此,选举用到的钱跟战
争用到的钱,性质上是一样,都是人马未动,粮草先行,组织竞选班子、聘请竞选
顾问、电视、广播、媒体、场地这些都需要钱,不筹款谁也办不成,拼总统其实就
是拼钱,因为政见大同小异,但要让大家接受你就得靠不停推广宣传。有人说西方
国家也应该像我国一样,立法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但问题是你自己想当国家主席凭什么要强制
我纳税人出钱?所以细究起来,我们的立法很有问题,如果你是个非共产党员的独
立候选人,就算你好不容易当选了,你想把你的选举经费报销一下,执政党主持的
选举委员会他愿不愿意给你报销就很成问题,如果你是一个共产党员的候选人,那
他们举一国之财政与你硬拼,你怎么拼得过他们?

但是众筹就不一样,我喜欢这个候选人我可以自愿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支持,
让他实现他的梦想,同时间接实现我的梦想,这有什么不好?如果所有的候选人我
都看不上,我也可以一分钱都不掏,怎么算也比花着我们的钱却在人民大会堂睡觉
或唱歌要少让人窝心些,所以一提到众筹或捐款就想到了少数不良分子利用人们的
善心而实施诈骗,这实在没有什么道理,况且更重要的是这种思维定式其实也是民
主进程的障碍,因为按照媒体的逻辑,那么孙中山的筹款和毛泽东得到苏联提供的
经费都可以假想得很令人不耻。

我写这篇文章主要是基于媒体的这种混淆视听,如果这些人涉及扰乱社会秩序的违
法行为,你报道扰乱秩序就行了,什么承接各类“声援”“围观”业务,组织一批相对
固定的“访民”群体“站台”等等,这都不应该是媒体报道的东西,因为这些东西的表
述本身就是主观性表达。我不知道央视或有关媒体有没有研究过台湾、香港及西方
国家的一些游行、集会的组织策划活动,那些有组织有策划的游行、集会反而更容
易获得警方的支持,因为有组织、有策划的游行、集会反而不会出乱子,他们有事
先报备的责任人可以追责,更重要的是他们有组织游行、集会的经验,他们经常承
接各类“声援”“围观”业务,组织一批相对固定的“民众”群体“站台”等等、熟知这类
法律、法规和操作方法,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游行、集会组织者的专业化也是政
治文明的一部分,只有这种政治文明才能使台湾施明德组织的“倒扁”运动不会冲击
总统府去活捉陈水扁,也才能在活动结束后全场未留下些许纸片,连环卫费都给纳
税人省下了,政治文明到了这种程度大家其实都欢迎专业化的人才来组织,因为只
有这些专业人才会告诉大家法律的底线在什么地方,会教育大家如何合法的行使宪
法权利。正是有这类专业人士的存在,我们才会经常看到在西方国家很多的游行、
示威、集会都是大家聚在一起表达表达诉愿或向行政长官交一封请愿信后就有秩散
场了,警察就懒懒的呆在一边,当然也有冲突的时候,但这是极端或少数的例外。
总的讲起来只有政治文明程度不够的国家才排斥、痛恨组织者的专业化,正是基于
这一点,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的这些人跟台湾、香港相比较不是
太专业而是太不专业,与执政党当年组织策划的学运相比,人家组织的运动,过后
蒋介石的国民政府居然还以为北大的学运是胡适、蒋梦麟策划组织的,可见人家的
手段和专业化的程度不是媒体报道这几个人能比得了的,所以,执政党的成功不是
偶然的运气,应值得所有后辈之人敬佩并学习,媒体批他们是专业化的操作显然是
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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