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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成为一枚完整的记者转型失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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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5-23-2018 16:50: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通哥按:


本文作者石玉,系中原媒体人施平,70后,先后供职于南方都市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地。


在那个市场化媒体四面开花的年头,在贡献了数十名调查记者和维权律师的中原大地,和焦国标、陈峰、江华等河南籍媒体人一样,石玉也有过文章报国的梦想,有过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一腔热血,留下过不少针砭乃至鞭挞的大小报道。


和这个行当里大部分急公好义的同行一样,石玉不畏强权,不惧压力,热心于参与各种公共事务,这也是后来让他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市场化媒体崩盘以后,不少媒体人转型为法律人,石玉也是其中一个。


和那些在各种自媒体上高调宣扬成功转型经验的前同行比较起来,石玉的区别在于,在成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后,他开始遭遇到绕不出来的鬼打墙,始终无法拿到律师执业所必须的实习证书。


在这个吊诡的时代里,这条中原汉子把自己生生变成了一枚完整的记者转型失败样本。他忍不住发出沉痛的天问——我可能真犯罪了?



我为什么无法实习?因为我可能真犯罪了


石玉


我是一名曾经的媒体人,目前居住在河南郑州。十多年的记者经历,总是在记录别人的故事。现在,我不得不写一段自己的故事,非传奇但也跌宕不已。


我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前在2014年的10月我已经从原单位辞职,2015年初专职学习司考。大家都清楚,脱产几个月对一个记者意味着什么。


我赌上了自己的前程,侥幸一次性通过了。


2016年3月,在郑州市司法局拿到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当月即着手律师实习,向户籍所在地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申请开具无犯罪证明,不了竟然被该分局数次无理拒绝。


无奈之下,我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后2016年6月底,二里岗分局开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


    经核实施平于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2014年7月2日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除上述情况外,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暂未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证明》所涉案件,恕我无法在此尽言。关于案件程序,二里岗分局是如实记录的。但作为一份需要提交给律师协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其记录案件程序本身却是违法越权的行为。这不是一份无犯罪记录,而是一份有犯罪记录。


正因为该《证明》,我的律师实习登记机构——广州市律师协会对我处“暂缓登记”。三级律师协会关于实习人员管理规定中,均有一个“暂缓登记条款”,内容为:“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我虽于2014年5月26日至7月2日被二里岗分局采取过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解除取保候审至今已经2年5个月,我没有被移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二条及《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属法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是对我无罪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2003.01.28)。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案件法定应予撤销,公安机关应终止侦查。而广州市律师协会所依据的“暂缓登记条款”超越了法律规定,对实习人员有罪推定,违背刑诉法及立法法。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和律师协会两家都错了。


2016年11月,我起诉广州律师协会依法履职作出登记决定,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采纳了“暂缓登记条款”,认为我未提交案件结案文件,驳回诉讼请求。6月下旬接到一审判决,我立即上诉,至8月25案卷才被移送至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1月底才收到二审受理通知。2017年12月13日,二审法院将进行法庭询问。


2016年12月,我将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其开具的《证明》并重新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真地进行了四次公开审理,包括庭前证据交换、正式开庭审理、补充证据质证等,最终以该《证明》对我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我上诉后二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调查,目前尚未裁判。


2017年2月,我向赔偿义务机关二里岗分局申请国家赔偿,经过近半年的复议程序,2017年7月底,郑州市公安局最终以“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由驳回赔偿申请。


2017年8月,我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立案。11月10日,国赔案开庭质证,但至今未有结果。



我已经被法律确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广州律协其要求提交的“立案查处结果”(其要求的违法性且不论),事实上是已被法律所规定了!法律的效力难道低于一个公安分局的证明文件吗?而二里岗分局行为的违法性更显而易见:该依法撤案的不撤案,傲慢任性、违法越权地开出一张不伦不类的“有罪”证明!


自2016年4月至今整整22个月,为了成为一名实习律师,我穷尽了一切法律救济手段,至今无果。


2015年当年一起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友,早在今年夏季都已经拿到了律师证,而我却连实习律师证都没有拿到手。我为全社会贡献了一个完美的记者转型失败案例,而且继续失败着……


11月10日国家赔偿案质证时,二里岗分局在庭上称仍在对我继续侦查,将适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当提交侦查信息(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供国家赔偿委员会查证属实,但他们拒绝提供。


他们说我有事,我就有事了?这句话好像跟一句台词特别像。


那么,我到底有没有犯罪呢?我追问自己,我认为我可能真的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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