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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扉客:高墙内,服刑高官如何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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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0-2018 22:40: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观察 | 高墙内,服刑高官如何花钱?
原创: 石扉客 新石扉客栈 1月14日


重庆南岸区原区委书记夏泽良终于有明确下落了。


夏是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上任重庆市委书记以来,重庆官场第一位被调查的正厅局级干部。


夏其貌不扬,平素低调行事,既涉薄谷开来杀人案,也涉雷政富案,但自2012年3月21日被纪委带走后,一直行踪晦暗,去向不明,仅在雷政富案官方发布信息时被称“已另案处理”。


此番裁判文书网显示,2017年10月,正在吉林长春铁北监狱服刑的夏泽良已获减刑5个月。减刑裁定文书显示,2014年11月5日,长春中院以受贿罪(判决认定为2499万元)、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夏泽良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500万元。


监狱提交的材料和法院裁定都提及到一个共同信息,在服刑期间的减刑考核期内,夏泽良在铁北监狱月均消费2841元。




我感兴趣的是这个数字及背后的问题。


官员服刑期间消费金额有无明确标准?和原有级别有无直接关系?夏泽良月均消费2841元是高还是低?这个消费金额是否符合减刑条件?


查最高法院2017年生效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司法部2016年生效的《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均无关于罪犯服刑期间消费标准的规定。没查到吉林监狱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宁夏自治区关于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中倒是有两条与之相关的规定,即超标准购物和伙吃伙喝的分别扣10分和8分。


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可见同类案例。2017年福建三明中院刚刚驳回了监狱提交的一份减刑建议,拟减刑对象是原泉州市委常委、南安市委书记骆国清。骆此前被以受贿罪判处15年徒刑,没收财产200万。法院驳回的理由之一就是骆国清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高达394.29元,属于超标准消费。


同样是落马官员,刑期一样,何以在这个问题上不同待遇?


级别应该不是问题,骆国清和夏泽良级别接近,都是厅局级干部。但夏泽良的财产刑已执行完毕,骆国清似乎语焉不详。难道是这个问题?


咨询一位在上海某监狱工作的朋友。他说,在减刑中,如涉及财产刑判决项未履行完毕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标准,一般控制在100元左右(这是默认规则,一般不会出现在正式文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也以此作为减刑的依据。


但每个地方限制消费的规定不一样,上海规定只有劳动报酬才能消费,每月消费一般不超过300元。月均2000元在上海也是属于过高消费。


他觉得像夏泽良这个消费是无法走流程的,在监区这个层级就直接毙了。因为基层一级一般不会为了这种容易引发执法风险的事情去提请减刑。


又请教了上海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一位退休警官。这位警官觉得夏泽良这个减刑裁定要么是笔误,少了一个小数点,要么是他们故意不遵守有关规定,对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超标消费的服刑人员夏泽良网开一面了。


“如果月均消费2841元属实的话,那么在上海,首先监区就不应该把考核材料上报给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也不会把减刑审核意见上报给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不会起草减刑建议书送中院;驻监检察室应行使法律监督权力,提出“不同意该犯减刑”的正式意见,签名盖章,附在监狱的减刑建议书后面,一并送中院。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该一眼看出问题,哪怕为了避嫌,也要坚决否了。”


“这种敏感人物的减刑,上海的做法还需要报市司法局,并由市司法局报市委政法委。原厅局级()以上干部、社会知名人物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当事人,都要上报。”


“但所有这些关卡,现在看来吉林长春中院全都虚设了!所有这些程序与实体性规定,都是公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规定,对社会也对服刑人公开的。在细则下,各省市自治区监狱局应该还有更加利于基层干部操作的制度,里面会有关于服刑人员狱内消费的具体条文。”


再查重庆案相关人等的资料,和夏泽良同样涉重庆案,同样在铁北监狱服刑,同一个法院和合议庭,甚至是在同一天时间里,薄熙来秘书车辉也已获减刑五个月。




减刑裁定书显示,车辉受贿239万,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50万元,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4万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37元。


还有和夏泽良一样都是正局级直辖市区委书记的雷政富老师。重庆一中院以被告人雷政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赃款316.5053万元。


2015年11月,重庆二中院裁定雷政富减刑10个月。很遗憾,减刑裁定书并未载明其服刑期间月消费金额。公众对雷老师的狱内消费能力,未能像对他的性能力一样了如指掌。



薄谷开来,合肥中院2012年8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2015年12月,北京高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也未载明其月均消费金额。


张晓军,合肥中院于2012年8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蚌埠中院分别于2014年8月、2015年11月、2017年8月裁定其减刑6个月、1年、8个月,明年5月5日即可获得自由,三次减刑裁定书都未载明其服刑期间消费金额。



原王立军麾下重庆警界四大金刚之首郭维国的减刑经历一波三折,颇具神秘色彩。


郭于2012年8月被合肥中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刑11年。2016年7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蜀山监狱即提出减刑建议,8月3日又以郭案社会影响较大为由向合肥中院申请撤销减刑建议。法院也做出了同意其撤回的决定,理由是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充足。


2017年4月,蜀山监狱再次提出减刑1年的建议,合肥中院以郭系职务犯罪减刑应从严掌握为由最后裁定减刑8个月,裁定文书也未提及狱内消费金额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郭维国这次减刑不同于绝大部分减刑案件都是书面审理的惯例,而是由合肥中院在蜀山监狱内开庭审理,庐州检察院出庭监督,蜀山监狱干警和证人崔有发参加庭审。


另外,郭维国这个减刑经历似从未获媒体报道。


重庆事件中另一个关键大佬吴文康也在吉林服刑。2014年底,长春中院以受贿罪判了他无期——吴的受贿金额2020万,比夏泽良还少400多万,罪名也比夏少一个,处刑却重了很多,真是吊诡。刚检索了下,吴文康尚未闻有减刑的公开消息传出。


看来看去,不由感叹东北人实在——长春中院的减刑裁定,都老老实实地载明罪犯狱内消费金额。而在吉林以外服刑的重庆案罪犯,减刑裁定书上都不显示月均消费金额。


媒体人还得庆幸最高法院这几年推行的裁判文书上网机制,以及司法部这几年一直在推行的狱政公开制度建设,要不是检索到这些减刑裁定文书,公众到现在都不知道夏泽良的下落。希望以后,芮成钢、汤灿等服刑人员的具体案情也能有机会通过这种方式浮出水面。


夏泽良狱内月均消费那么高,居然还能减刑。前述上海监狱局退休警官认为,夏泽良的同改们肯定会有看法。甚至监狱干警内部,也会有不同意见和看法。


前述上海某监狱朋友则推测,厅局级干部和在当地有社会影响的罪犯属于重要罪犯,所有改造事项都要公示出来,消费高还有一种可能是报刊书籍学习费用高,生活食品消费在可控范围内,所以法院最后也就通过了。


实在归实在,铁北监狱如能向公众进一步明晰罪犯服刑期间消费金额的具体标准,长春中院如能进一步说清楚消费金额和减刑之间的关系,公众或能稍解心头疑惑。


否则,高官服刑,就真如审理夏泽良和车辉减刑案的法官名字一样,既福庆,又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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