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84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对话“汤兰兰”案再审审查合议庭审判长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4-5-2019 01:44: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话“汤兰兰”案再审审查合议庭审判长,直击审查结论宣告现场

新京报  2018-07-27

庭上,再审审查合议庭审判长用近30分钟时间宣读了审查决定。记者此前了解到,在5个多月的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共讯问、询问、接谈了与案件相关的144人次,制作笔录172份、40万余字,形成同步录音录像210余小时。

全文8132字,阅读约需16分钟
经过5个多月的再审审查,备受舆论关注的“汤兰兰”案有了结果。7月27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再审审查决定,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2008年,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发生强奸案,未满14岁的汤兰兰向警方报案称,其遭受其父、爷爷、姨父、老师、姑父、叔叔、表哥及同村多名村民的多年强奸。该案历经两审,汤兰兰之父汤继海等11人分获无期徒刑和5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后,多名原审被告人以被诬陷、被刑讯逼供等为由对原判不服,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今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该案再审审查结果已经公布,新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黑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副庭长、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新京报:黑龙江省高院于今年2月宣布对案件再审审查,至今将近半年,对案件审查的过程是怎样的?
  
孙观宇:此前,该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等4人以被诬陷、被刑讯逼供等为由对原判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汤继海并委托律师为其代理申诉。我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合议庭向原审同案被告人核查本案事实、证据时,万秀玲(汤兰兰之母)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诉,纪广オ、梁利权、王占军、李宝才、徐俊生等5人向本院提出口头申诉。
  
汤继海的申诉代理律师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违背人伦常理、不可能发生,各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均是刑讯逼供形成,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代理意见;向我院提交了其调查取得的有关证据材料,并申请我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再审审查期间,我们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汤继海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申请本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以及相关媒体和网络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合议庭行程2万多公里,先后在北京、上海、江苏、辽宁、河北及我省的哈、齐、牡、佳、黑等6省市12个市县的法院、人民法庭、监狱、医院、学校、看守所、乡政府、证人单位及家里等地,讯问、接谈、询问了原审被告人、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原公检法办案人员、相关人员等144人次,制作笔录172份、40余万字,形成同步录音录像210余小时;核查了涉案事实、证据,并调取书证70份;就涉案的专业问题向8名省内外专家进行了咨询。
  
新京报:基于什么作出了这样一个决定?
  
孙观宇:再审审查的过程中,我们调阅审查了原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部卷宗材料及办案机关关于本案的会议记录、工作记录等;调查核实本案涉案物证、书证及提取情况;调查核实五大连池市妇幼保健医院关于被害人汤某某的妇科诊断,并对被害人汤某某所患妇科疾病的成因进行补充鉴定;调取审查各原审被告人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及看守所值班记录;调阅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汤瑞井死因、万秀玲“跳楼”的调查卷宗,并对汤瑞井尸体4处外伤成因进行补充鉴定;将汤继海从服刑监狱提出至黑龙江省北安市五官医院,对其牙齿脱落情况进行医学检查,并委托鉴定机构对拳击是否能使一颗后槽牙单独脱落进行补充鉴定;赴北京市等地就有关医学、痕迹等专业问题咨询有关专家;多次询问被害人汤某某,并制作同步录音;询问除已故或因病等无法接受调查以外的参与侦查的侦查人员及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调查询问了解本案情况的相关证人;走访调查被害人汤某某曾经就读的学校校长、教师及被害人汤某某家所在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村民,调查询问与被害人汤某某同时在李忠云家寄宿的同学、羁押各原审被告人的看守所工作人员及与各原审被告人同期同监羁押的相关人员,调查讯问本案全部11名原审被告人,并全部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实地踏查案发村、汤继海家居住过的房屋、羁押各原审被告人的看守所监室及提讯室;向监狱调查了解各原审被告人的服刑表现;听取汤继海申诉代理律师各申诉人原审辩护律师的意见及刘长海原审辩护律师和曾代理其申诉律师的意见,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查终结,做出了这一再审审查结论。

新京报:上面提到,再审审查的过程中约见了原一审、二审辩护人和汤继海的代理律师,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孙观宇:本次审查,我们约见了各申诉人、侦查人员、公诉人、证人、鉴定机构人员和相关专家,为了确保案件审查的全面公正,我们就相关问题约见了一审二审辩护人和汤继海的代理律师。
  
新京报:之前原审判决中涉及11名被告人,但今天公布的是申诉人汤继海等10人强奸、强迫卖淫、嫖宿幼女再审审查案的结论。这是为什么?
  
孙观宇:原审判决是有11名被告人,其中被害人汤兰兰的姑父刘长海以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于2012年10月26日入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一直申诉、未减过刑,我院于2014年7月11日驳回其申诉,后其再向黑龙江省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6年1月6日驳回其申诉,其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7年7月21日驳回其申诉。
  
本次审查中,虽然刘长海也提出了申诉,但是他的申诉我们已经处理过,所以这次申诉人只有10名。
  
新京报:原审被告人在申诉中都提到,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而做出有罪供述。审查对刑讯逼供方面调查情况如何?
  
孙观宇:各申诉人申诉均提出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审查情况是这样,汤继海、万秀玲、徐俊生、王占军、李宝才、于东军到案当日第一次被讯问即供认犯罪;陈春付、纪广才、梁利权先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供认犯罪。也就是说11名被告人中有9名被告人供认犯罪,其中6名被告人到案当天即供认犯罪。徐俊生从侦查阶段至第一次庭审时始终供认犯罪。
  
各原审被告人分别羁押在4个看守所,各看守所在各原审被告人入所时均进行了体检,检查结果均无外伤,提审室均有用于隔离审讯人员和嫌疑人的铁栅栏。汤继海、陈春付、王占军、李宝才、梁利权首次翻供均未提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对此前为何作有罪供述自己均解释不清。汤继海、徐俊生、王占军、陈春付、李宝才、梁利权即便翻供,仍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未遭受过刑讯逼供。而大部分有罪供述都是在看守所期间进行的。
  
汤继海、万秀玲、王占军、徐俊生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均做过有罪供述,且始终供述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未遭受刑讯逼供。本案各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分别由多组多名侦查员或者检察员取得,且有罪供述笔录均有各原审被告人的签名、捺印确认。
  
关于是否存在引供、诱供的问题,各原审被告人称有罪供述或是侦查人员说一句自己学一句,或是侦查人员写好认罪笔录后让他们签字,但各原审被告人在个别情节上前后供述存在差异,各原审被告人供述之间在个别情节上也存在差异;某些情节是被告人先供述,被害人后陈述;有的被告人还供述了被害人没有陈述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当年就对各原审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参与讯问的部分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原侦查机关不存在对各原审被告人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的公诉意见。
 
综上,现无证据证实,汤继海等10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形成的。
  
新京报:根据此前报道,汤兰兰的爷爷汤瑞井在看守所内吐血,后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这其中是否涉及刑讯逼供的问题?
  
孙观宇:经查,汤瑞井入看守所时身体无外伤。2008年12月13日,其在看守所监室内吐血,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与汤瑞井同监舍羁押的申诉人梁利权及其他同监人员、五大连池市看守所监管干警均证实,汤瑞井在羁押期间没有遭到殴打。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对汤瑞井死因进行了调查,经鉴定,汤瑞井系患肺癌死亡。
  
本次审查,向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调取汤瑞井尸体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证实汤瑞井死于肺癌,头皮下出血时间在死亡前3-5天,皮肤的皮下出血为新鲜出血。经本院委托鉴定机关补充鉴定,鉴定意见为汤瑞井头枕部皮下出血符合陈旧性损伤的特点,右前臂所见皮下出血符合新鲜出血的特点,上述外伤磕碰均可形成。汤瑞井于2008年12月6日在看守所最后一次接受讯问,7天后死亡,没有证据证实其身体上4处外伤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
  
新京报:还是关于刑讯逼供,汤兰兰之父汤继海在第一次庭审时拿出一颗牙齿,称是接受讯问时被侦查人员打掉的。这作何解释?
  
孙观宇:关于汤继海当庭出示的牙齿,他在第一次庭审时拿出一颗牙齿,称是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被侦查人员打掉的。但从其第一次接受讯问至第一次庭审近一年时间,检察人员数次对其讯问,其均称被刑讯逼供,却始终没有提及牙齿被打掉。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于庭审后向其核实该牙齿情况,其称左边一颗牙被侦查人员用拳头打松动,两三天后脱落。
  
本次审查,其又称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下牙床左右两颗倒数第二颗后槽牙被侦查人员打掉。但是,他在向给他做检查的牙医表述时,又称,记不清被打掉牙齿的位置和数量。本院再次询问其牙齿脱落的位置和颗数时,他说的情况又有改变。汤继海所说的被打掉牙的颗数、位置前后矛盾。
  
本次审查,对汤继海进行口腔X线检查,其缺失牙齿未见残根、上下颌骨未见骨折线。
  
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拳击可导致口腔任何部位的牙齿脱落,但因暴力打击的力量和拳击接触面的因素,脱落牙齿常伴有牙槽骨骨折、临近牙齿松动或牙折。现除汤继海供述外,无证据证实其当庭拿出的牙齿是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打掉的。
  
新京报:还有关于汤兰兰之母万秀玲在看守所内“跳楼”的情况。
  
孙观宇:经查,万秀玲被押解去接受讯问的途中,曾翻越看守所二楼下楼楼梯扶手至一楼楼梯,并非“跳楼”。
  
其在原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及本次审查调查翻越楼梯扶手的原因时,均称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向办案人员提出要见女儿、被害人汤某某,后在被押解去接受讯问的途中,得知其女儿拒绝与其见面,便翻越看守所二楼下楼楼梯扶手至一楼楼梯。因此,万秀玲在看守所翻越楼梯扶手是因为女儿不愿意与其见面,而不是刑讯逼供。这是她本人承认的。
  
新京报:此前律师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村民刘桂英与汤兰兰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汤兰兰表示,如果刘桂英帮她交三年学费,可以不指控刘桂英的丈夫。这份录音是否对案件事实认定造成影响?
  
孙观宇:经查,2008年11月1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第三次询问被害人汤某某,其陈述曾被刘桂英的弟弟刘锁柱强奸。同年11月5日,被害人汤某某给刘桂英打电话说,刘的丈夫蔡晓令、弟弟刘锁柱将其强奸,向刘桂英索要1万元钱。两人通话后,刘桂英给被害人汤某某打电话继续说此事,并请同村村民纪广付帮其录音。次日,刘桂英将电话录音交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当日向被害人汤某某核实打电话一事,被害人汤某某承认有此事,并称确实被蔡晓令强奸过,向刘桂英要钱是为了供其读完初中。
  
本次审查,被害人汤某某仍坚称被蔡晓令、刘锁柱强奸,其之所以打电话向刘桂英要钱,是因为自己当时未成年,直系亲属都因本案被抓,她没有生活费。
  
也就是说,被害人汤某某给刘桂英打电话索要钱款属实,但其在打电话之前已经向侦查机关举报过被刘锁柱强奸,并始终坚称被蔡晓令、刘锁柱强奸过。被害人汤某某打此电话并不能否认本案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真实性,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新京报:该案中出现了两份彩超单,一份显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另外一份显示“子宫未见异常”。两份结论截然相反的彩超如何解释?
  
孙观宇:案发后,侦查人员在兴龙山村党支部书记秦怀玉、汤继海弟媳杨玲的见证下,在汤继海家万秀玲的衣服口袋中依法提取了一张龙镇农场职工医院编号为1413的彩色超声诊断报告,报告显示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病人为王某某,检查医生为姚某某,检查结果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
  
汤某某寄宿家庭房东李忠云证实,因被害人汤某某称身体不适,其曾于2008年3月31日带汤某某到龙镇农场职工医院以“王某某”的化名做过彩超,检查结果显示没有问题,其于2008年10月3日将该彩超报告给了万秀玲。
  
侦查人员将依法从万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彩色超声诊断报告给李某某辨认,李某某称该报告不是其给万秀玲的那份;侦查人员将这份报告给该报告载明的诊断医生姚某某辨认,姚证实该报告不是其制作的。
  
侦查机关从龙镇农场职工医院依法调取了编号为1413的原始彩色超声诊断报告电子档案,报告显示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病人为王某某,检查医生为姚某某,检查结果为“子宫未见异常”。
  
上述两份彩超报告列明的日期、患者姓名及年龄、检查序号、检查医生、超声诊断图像完全相同,但检查结论截然相反,从万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报告检查结果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医院原始报告的检查结果为“子宫未见异常”。经向彩超医生咨询,两份报告诊断图像相同,图像显示子宫正常,无妊娠声像。据此,从万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应是根据原始彩超报告变造的,变造的主要内容是将检查结果从“子宫未见异常”变造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
  
万秀玲在原审中供述,李忠云给其一张彩超报告,但是因为她不认字,不知道彩超报告的内容。本次审查,万秀玲又称没有从李某某处拿过彩超报告,万秀玲对此的供述前后矛盾。
  
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准确认定假彩超报告单是谁变造的,也不能查清变造的目的。但上述事实不影响对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因为没有查清此事实而否定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新京报:从此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原审中的一些证据受到了质疑,比如检方指控,2003年多名被告人边看光盘边对被害人实施侵害,但原审被告提供的凭证显示,汤继海家的DVD购于2004年。原审证据的这些问题是否会影响事实认定和判决?
  
孙观宇:对汤继海家2004年1月15日前播放黄色录像的机器的来源;原审判决认定第三起犯罪中,汤继海等人用于绑被害人汤某某的柱子的位置、形状;汤继海一审庭审时出示牙齿的来源;依法从万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变造的彩色超声诊断报告由谁变造、变造目的;扣押的名为强迫曝光光盘的内容等,现在已经无法查清,但是我们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些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
直击“汤兰兰案”再审审查结论宣告现场
审查决定宣读用时近30分钟

2018年7月27日下午1点半左右,历经5个多月调查的“汤兰兰案”迎来结果。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汤兰兰案”再审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因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汤兰兰尚未满14岁,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不对外公布。
  
黑龙江省高院第一审判庭的布置与其他法庭没有区别,听审席能容纳80人左右。27日下午不到1点,检察员和申诉代理律师首先入庭,随后,该案再审审查合议庭3名法官身着法袍入庭。
  
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母亲万秀玲在内的10名申诉人被传唤入庭。其中万秀玲等5名申诉人已经刑满释放,汤继海等5名申诉人仍在监狱中服刑,万秀玲就坐于10人的最左侧。在此案之前的两审审判中,汤继海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庭上,再审审查合议庭审判长用近30分钟时间宣读了审查决定。记者此前了解到,在5个多月的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共讯问、询问、接谈了与案件相关的144人次,制作笔录172份、40万余字,形成同步录音录像210余小时。
  
在今天的再审审查结论宣告现场,原审案件被害人汤兰兰未现身。
  
当然,因为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是原审被告人提出的申诉请求,作为原审案件被害人的汤兰兰,本就不必出现在法庭之上。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案件再审审查期间,汤兰兰曾向法院表示,希望自己不再被打扰,希望能过上平静的生活。
  
下午1点半左右,全场起立,再审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宣布: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申诉人对未成年少女或强奸、或强迫卖淫、或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结果宣布后,其中1名申诉被告人向法庭表示“有两句话想说一下”,审判长回应称,相关意见可以庭下沟通。随后,10名申诉被告人被法警带出法庭。
  
汤继海的代理律师邓学平就坐于辩护律师席上。
  
宣告结束后,邓学平发声,称“刚才参加了黑龙江高院的庭审,已经知悉了黑龙江高院的驳回申诉决定。接下来,我们会在法律框架内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此前,案件原审被告人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等4人以被诬陷、被刑讯逼供等为由对原判不服,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汤继海委托了律师为其代理申诉。
  
再审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告诉记者,案件审查期间,汤继海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得的有关证据材料,并申请法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合议庭对上述材料和证据逐一进行了核查。期间,法院也听取了汤继海申诉代理律师、各申诉原审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刘长海原审辩护律师和曾代理其申诉律师的意见。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
“汤兰兰案”:
实现司法正义需要司法机关与全社会共同努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27日,黑龙江省高院驳回“汤兰兰案”有关当事人的申诉请求。这意味着,“汤兰兰案”在经过社会关注、媒体聚焦、审查法律程序之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

从2018年1月底,“汤兰兰案”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和媒体报道,到2月8日,黑龙江省高院决定对汤继海等人的申诉依法审查处理,到现在已过去将近半年。从目前所知道的信息看,“汤兰兰案”的申诉、复查均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

司法既是裁决的过程,同样也是一个说服公众的过程。让公众接受某个结果,有赖于当事法院依法尽可能地披露案情、裁决理由,回应舆论关切,解答案件中的各项疑点。

近年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诸多陈年旧案获得了重新审视,一些错案得以纠错,“疑罪从无”等司法观念也深入人心。这些司法个案既体现了实质正义,也确保了程序正义,在很大程度上鼓舞了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司法与民意保持良性互动,司法机关与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了实现司法正义的合力。

“汤兰兰案”之所以能够引发关注,就是发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此外还有一个原因,“汤兰兰案”的情节太过“离奇”——一个女孩会被家人如此对待,同村那么多人竟然会做出如此兽行。很多人出于善良的本心,不能或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


▲汤兰兰的家。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就此而言,公众舆论对“汤兰兰案”提出质疑、怀疑,也在情理之中。民众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民众和舆论有权利对具体个案表达合乎常理的怀疑,这也是司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当时的舆论来看,绝大多数人有一个共识:即汤继海等人的申诉也是他们的权利。“汤兰兰案”的具体是非当然重要,而同样重要的是——每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有申诉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也能够在司法程序之内获得尊重和保障。这个共识,正是多年来法治意识增强的结果,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但是,无论案情如何“离奇”,无论公众如何“怀疑”,事实终归就是事实。案件有疑点进行复查,是正常的法律程序。如果经过了程序正义,那么司法裁决的结果就应当得到尊重和遵守。司法机关理应回应社会关切,但是,也不应为社会情绪所左右,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关注、媒体报道作为社会监督并不必然是要“翻案”一样,案件复查也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推翻原来的判决。维护司法正义,才是真正的也是唯一的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公平和正义,来自于公正的关切,也来自于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做出能够经受得住历史和实践检验的审判。

囿于隐私保护,本案中的很多细节,可能不会公布,这也恰恰需要相关司法机关把握好法律尺度,充分释法说理。

公众对“汤兰兰案”的关注,主要是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让案件真相水落石出,是司法与民意的互动已成常态下的个案体现。“汤兰兰案”也是一堂普法课,相信很多人都从中学到很多——既包括案件本身的法律知识,也包括如何看待司法与民众、与舆论的互动。(文/斯言)

值班编辑 花木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