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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尺规:说真话,公共利益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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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2012 19:5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崔卫平是我一向尊重的一位老师,这篇算是对崔老师《君子无戏言》的回应吧,请@北京崔卫平 指正

说真话
君子无戏言,则世上无君子,从来没有听说过一个不说“戏言”的君子。孔子可谓是君子的典范,孔子曾言“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他去了么?论语中记载孔子九次被问“何为仁”,孔子的九个回答居然连个重样的都没有,说好听些,叫内在思想“一以贯之”,可你能否认孔子的言论前后不一致么? 韩愈被称“道济天下之溺”,也可算作君子楷模,可他的《进学解》写得是真人真事么,就算是假托故事(这就已经是造假了),一篇通篇说反话的文章也不算戏言么?“君子无戏言”中的“言”不是指的所有言论,而是指对他人的证词或承诺。

崔老师引用了徐贲在《修复公众形象的策略》中提及的私德真诚标准:“说真话和有真话必说”。这个标准实在苛刻到无理,无论在私域和公域都应将之摒弃。国人喜欢家长里短,传播他人私密照片,直言不讳地询问他人的年龄、收入、三围、恋爱婚姻状况甚至性倾向等等。如果被询问者的个人信息与询问者无关,那么被询问者可以选择说真话,也可以选择不说甚至撒谎。结婚前,应付每一个想给我介绍对象的三姑六婆,我是一律用已经有对象搪塞的,相信很多人都有跟我类似的经历。我们不得不说谎的原因,就是因为国人不懂尊重隐私,太喜欢知道“真相”。

儒家言“诚于内,礼于外”、“克己复礼”,这里“礼”就是一般性的社会行为规范。适当地克制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特性情势下的社会预期,是每个社会人无可厚非的自然选择。你不能指责大街上穿衣服的人不真诚,也不能指责那些私下里尖酸刻薄但公开场合谦谦有礼的人不真诚。这种所谓的“不真诚”,恰恰是“礼”的要求。如果当今社会的“礼”有问题,那么更应该从规则的角度去制定它、完善它,在规则、制度层面没有改变的情况下,片面地要求个人提高道德标准,这是不切实际的。

具体到“说真话”的问题上,我们的制度有什么问题呢?我以为有两点:

第一:让大家在公共生活中“说真话”,首先要保障的就是每个人“不说话”的权力。特别是在目前的中国,大多数人无法承担“说真话”的后果,让人“有话必说”,其实就是在逼迫人不断地说谎。例如西红柿唱红歌,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唱什么,而在于那些被组织唱红歌的人是否有拒绝的权力,拒绝的人是否会受到某种压力或歧视。“提倡”和“强迫”唱红,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再如韩寒,现在仅仅是凭着一些捕风捉影的怀疑,你就要求他回应质疑。你可能觉得质疑的都是他公开的言论,但你不知道要回应这些质疑是否会涉及韩寒的某些隐私。韩寒展示手稿、展示病历卡、描述个人经历,然后你又针对这些韩寒被迫公开的隐私继续质疑,迫使韩寒公开更多的隐私,并且是在全社会面前公开。质疑没有限度,没有隐私保护,这是让人说真话的态度么?

第二:如果要鼓励大家说话,就要对言论中没有主观恶意或没有造成他人损失的错误保持最大的宽容。崔卫平老师说一个名人在公开场合下所说的话应当前后一致,我不知道她自己是否能做到这一点,就算她能做到这一点,这也只说明她是一个记忆力超群、表述严谨、性格一丝不苟的学者,而不是一个随性散漫的作家。韩寒接受访谈时是处在一个宽松随意的场合,不是在开严肃的会议,不是在作学术报告,被问及的又是自己生活或写作中的细节,当然是想到什么说什么。崔卫平老师说不谈“代笔门”,但是是否预先认定了:韩寒的言论前后不一,是主观恶意的结果?

现在这些质疑者在干什么?韩寒不想回答问题,随口用“不知道”来回应,就被当做他真的不知道;一段电话录音,因咬字不清楚,整个网络都在就“单写”还是“代写”进行激烈辩论;一句“肉麻”的话,韩寒不管是一时忘记了,还是出于面子不想承认是自己写的,又或是现场随意调侃,居然被当做代笔的“铁证”;还有一位新概念老师回忆几年前某个时间用了“十点左右”的说法,就被当做准确时间。
(PS:最无耻的是,当有人证明质疑方的某些证据不成立,质疑者却不帮助澄清,任由这种负面影响继续蔓延。我怎么分辨客观质疑和恶意抹黑,这就是根本区别。对自己的质疑都不求真,可能是真正求真的质疑吗?)

这种“说真话”的要求,是要把一个人所有的公开言论都当做呈堂证供使用。如果这成为一种常态,那所有人在说话时都必须如履薄冰,不敢开玩笑、讽刺、说反话。聊聊自己的生活经历也要先再三核对。说话要吐字清楚、字正腔圆、逻辑通顺、没有歧义。谈时间精确到秒,年龄精确到天,谈数量精确到小数点。这样“说真话”的结果就是让人不敢说话。诛心地问一句,这是质疑者想要达到的目的吗?

总结起来,要让人说真话,就要先允许人不说话;要鼓励人说话,就要容忍人说错话。要求“说真话,有真话必说”听上去很美好,执行起来的结果就是被迫说假话,有话不敢说。现在我们不说真话,其中难道没有历史上被强迫“说真话”的原因么?

公共利益和隐私权

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要有人损害了我的利益,对方必须为此负责。事实并非如此,比如我家对门住了位美女,每天看见她上下班让我心情愉快。可是这位女士决定要搬去另一个城市,我的很不高兴,可我有权利要求她赔偿么?在现实中,人与人的利益有着大量的冲突与重叠,只有我们被法律(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保证的那些合理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才能向损害者要求赔偿。对于我对门的那位女士来说,决定住所属于她的私域,无论她在私域中如何行事,我都无权置喙。

另一个错误的观念是,公共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具有天然的正义性。有些人提到公共利益就一副大义凛然的样子,好像任谁损害了公共利益都是十恶不赦。其实“公共”是一个虚拟的对象,所谓公共利益就是许多个人利益的集合。公共利益面对个人利益时,仍然必须依照法律划定双方的合理边界。比方说有个人智商和长相都很抱歉,却经常在媒体上露面,发表脑残言论,影响大家的胃口,甚至导致国民审美情趣的下降,这是公共利益受到了切实的损害。但我们不能因此禁止该人公开发言,因为言论自由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但反过来,该人也不得发表任何含有种族、地域、性别等歧视的言论,这是法律保证的公共利益为言论自由划定的边界。

所以,不要一见到公共利益受损,就对别人口诛笔伐。而要具体看,使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是否是被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所禁止的。如果不是,那要么尽快制定法律弥补规则漏洞,要么就直接将之认可为正当地获取利益的行为。如果要制定新的法律,那就应当仔细衡量,法律是否有操作性,是否可能被滥用,对社会的正面作用是否大于负面作用。

在现代文明社会,自由和人权是第顺一位的原则,任何法律条文和道德规范所适用的最大边界就是“涉他行为”,即行为的过程或后果与他人有关。当一个人私域中的行为被怀疑与公共利益相关时,就应当由公权力来界定个人是否应当为了公共利益而让渡隐私权。

崔卫平举了一个美剧《傲骨贤妻》的剧情为例子,女证人不作证则三条人命沉冤难雪,公开作证则暴露的隐私会严重危害自己的家庭,剧中女证人选择公开作证。我认为,电视剧中为了突出冲突,故意设计了这样的情节。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经常性地将个人置于这种残酷抉择地境地,那只能说是制度设计的彻底失败。崔卫平举这个例子,似乎是想证明社会公正高于个人隐私,但假设这个案子并非涉及三条人命,而仅仅是一场不严重的街头交通事故,连个受伤的都没有,你心中是否还支持女证人为了公正的结果而自曝隐私呢?
不管你心中的天平如何倾斜,社会公正和个人隐私孰重孰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而这个判定权绝对不在任何私人手中。法庭受理案件,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判定了个人必须为了公共利益让渡隐私权,证人本来就没有选择的余地。但另一方面,法庭又有义务尽量地保护个人隐私,法官可以请无关人员回避,可以阻止辩诉双方问及与案情无关的问题。也就是说,司法程序可以尽量将证人隐私的暴露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一个合理的制度,就是要尽力调和人们所遵守的各种规则的冲突,而不是将冲突放大。

我现在想问:现在由谁来判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如果有损害,谁来判定这种损害行为涉嫌违法?如果涉嫌违法,谁来判定在这件事中,韩寒是否应当为了社会公正而渡让隐私权? 如果应当渡让,谁来判定渡让隐私的程度,即哪些内容应当公开,面向哪些人公开?现在有些人自己代替公权下了判定,质疑不设限制,不去认真核查问题和证据,韩寒的回答也必将向全社会公开,这是不是故意将人置于一个残酷抉择的境地?不管最后证实韩寒是否代笔,或是什么都无法证实,韩寒所受的伤害,该怎么弥补,由谁来负责?

那些认为这种群众审判式质疑合理的人,请回答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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