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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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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1-21-2009 03:1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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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5536aa5d2c66883b
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

如果要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查阅美国法典和判例[16][17][18][19][20],其
中 findlaw.com 是个很不错的参考网站。

除了朋友之间通过 IM 谈话交流,email group,bbs/webforum,还可以发问题到
新浪爱问知识人[3], 百度知道[2],
雅虎知识堂/奇摩知识[1][5], 天涯问答[7][8], Microsoft Live Search QnA[9],
Answerbag[11], Amazon Askville[13], Wiki Answers[15],

提问检索的例子:http://wiki.answers.com/?action=edit&wpNewq=1

社交网站一般提供朋友之间的问答设施,比如 orkut 有 ask friends,linkedin
有 answers,估计 facebook, myspace 都有类似的功能。

我以前看过一则报道,说的是德国禁止纳粹言论出版。一个德国的纳粹网站,位于
美国。德国政府要求美国政府关闭该网站,美国政府拒绝,认为政府无权禁止言论
自由。这酿成一起外交纠纷。

具体的参考需要检索一下。这个例子如果证实,那么可以认为纳粹言论在美国不是
非法的。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言论,煽动这些法学概念。并非说话就是言论。
我查到一个接近的新闻报道[21]:欧洲国家进行镇压种族主义网站的跨国行动,但
是美国可能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限制或者立法限制言论自由,而成为这些
网站的避难所。The Strong Conflict Between U.S. and European Free Speech
Law 美国和欧洲甚至发生严重的司法冲突。

脱离美国来说,按照自由主义的法学原则看,纳粹言论本身并不违法,尽管其主张
的部分内容,比如纳粹主张镇压言论自由,镇压言论自由是违法的,也就是如果按
照其言论主张去执行,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发表该主张并不违法。

而言论和煽动行为,在法学上也是不同的概念。煽动虽然也可以是说话或者发表文
字,但它就不是言论,正如官员口头发布命令,虽然也是说话,但不是言论。煽动
的判断标准是,被煽动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和煽动者的语言和文字具有直接,
针对性的因果关联。

比如说,
"这辆自行车挡路真碍事" 这不是煽动,
"这辆自行车挡路真碍事,我们把它扔到河里去" 这就有煽动的可能。如果我们确
实把它扔到河里去了,就构成煽动既成的事实。

其实煽动就是一种软性的命令。命令是必须服从的指示,而煽动是被煽动者有能
力接受或者拒绝的指示。煽动和命令一样是行为,而不是言论。

许多人在讨论到言论自由的反例的时候,喜欢举一个例子:在电影院里,有人恶作
剧大叫"失火了"引起混乱,这样的言论也是自由吗?
这种问题的错误在于,这不是言论,而是行为。报警失火是行为。没有失火而故意
叫失火,是报虚警的违法行为。

言论和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呢?在于,言论表达的是观点,立场,主张;而如果发
言,发布的内容目的是引发直接的行为后果,而且确实也有引发相关后果的事实
的,那就是一种行为而不是言论。比如上级官员通过电话和下级人员开会,发表指
示,这些都是行为而不是言论,因为无论目的,还是后果,都直接造成下级人员的
相关执行行为。

[1] http://zh.wikipedia.org/wiki/Yahoo!_Answers
[2]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99%BE%E5%BA%A6%E7%9F%A5%E9%81%93
[3]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8%B1%E9%97%AE%E7%9F%A5%E8%AF%86%E4%BA%BA
[4] 比拼爱问知道 雅虎知识堂试用点评
http://publish.it168.com/2006/0118/20060118093701.shtml
[5] http://en.wikipedia.org/wiki/Yahoo!_Answers
[6]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tegory:Knowledge_markets
[7] http://en.wikipedia.org/wiki/Google_Questions_and_Answers
[8] http://wenda.tianya.cn/wenda/
[9]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ve_Search_QnA
[10] http://en.wikipedia.org/wiki/Knowledge_Search
[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Answerbag
[12] opensource knowledge market / search
http://en.wikipedia.org/wiki/Askeet
[13] http://en.wikipedia.org/wiki/Askville
[14]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nkedIn_Answers
[15] http://en.wikipedia.org/wiki/WikiAnswers
[16] http://en.wikipedia.org/wiki/Law_of_the_United_States
[17] http://www.loc.gov/law/help/guide.php
[18] http://www4.law.cornell.edu/uscode/
[19] http://www.lawsource.com/also/
[20]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sources_of_law_in_the_United_States
[21] ANITA RAMASASTRY: Can Europe Block Racist Websites from its
Borders? And If So, Will Hatemongers Seek the U.S.'s Technological
Asylum? Wednesday, Feb. 05, 2003
http://writ.lp.findlaw.com/ramasastry/20030205.html

2009/1/21 Y:
- Hide quoted text -
> > 請問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在公共場合
是否可以發表支持納粹的言論?如果違法納會怎樣來對待?會判處多少刑期?以上
問題可能過於籠統,如果可能是否可以直接交流一下?謝謝。

※ 修改:.lihlii 于 Jan 21 07:18:39 修改本文.[FROM: 131.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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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1-22-2009 21:24:21 | 只看该作者

界定言论自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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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言论自由的标准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ebfc504d7da155b8

是否导致“明显而立即的危险”我认为不是正确的界定言论自由的标准。

恰恰有些可以导致“明显而立即的危险”的言词,可以是言论自由。比如导致专制制
度垮台而造成民众被波及的“危险”。
还有更多的,并不导致“明显而立即的危险”的言词,却可以因为侵犯私权而不是言
论自由,因为侵犯私权不是自由。比如,我以前举过的骂人的不同性质的例子 [1]
中,有些是侵犯私权的行为,不是言论自由,但是并不造成“明显而立即的危险”。

[1] 立里: 淫秽 粗口 脏话 言论自由 言论边限 辱骂 人身攻击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816a31fce6ad431b

“色情”可以有严谨的客观判断标准,但是“淫秽”没有。所以这篇中的“色情”我后来
改名为“淫秽”。 http://www.yilubbs.com/HT/con_119_M.1232539603.A.htm

[2] 立里: 言论都不是完全自由的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7361992071ad8786

[3] 立里: 色情的言论出版自由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7f468cde3da732c0
    这里有和 Potter Steward 名言是「吾见之则吾知之」(I know it when I
see it) 相关的参考资料和分析。
   
[4] 立里: 反纳粹法案侵犯到言论结社自由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58f1b9e2a1f8b3e

[5] 立里: 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5536aa5d2c66883b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a587493b51e20292

【 在 lihlii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判例对我启发也很大。我想了很久。从不理解,到理解,发现美国这种普通法制度中,法官的判词非常重要,也非常精彩,尤其最高法院的判词,几乎都是司法解释的精品,而且触及法学的最本质的前沿问题。到后来也认为这个“明显而立即的危险”虽然对于司法裁判很实用,但是在学术上还不够到位,即不够陈述到言论自由的界定本
: (以下引言省略...)
※ 修改:.lihlii 于 Jan 23 00:49:14 修改本文.[FROM: 82.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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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2-2009 20:59:18 | 只看该作者

Re: 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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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例对我启发也很大。我想了很久。从不理解,到理解,发现美国这种普通法制度中,法官的判词非常重要,也非常精彩,尤其最高法院的判词,几乎都是司法解释的精品,而且触及法学的最本质的前沿问题。到后来也认为这个“明显而立即的危险”虽然对于司法裁判很实用,但是在学术上还不够到位,即不够陈述到言论自由的界定本质的问题,即“行为 conduct”和“言论 speech”的界定。当然不能说法官不清楚这一点,可能有限篇幅的判词中并不能深入阐述。不过,最高法院的判词一向篇幅很长,很精彩,读来受益匪浅!

另一个著名的判例是关于“淫秽 obscene”[1][2],法官 Potter Steward 的判词中写道,我不会再次试图定义什么是淫秽,正如其至今没有成功的定义。但是,我见到的时候就会知道。这一判例经常被中共国的奴才走狗文人剪裁歪曲用来证明“在美国黄色淫秽也不是言论自由,也是官员随意确定标准的”,因此作为中共以“扫黄”为名迫害言论自由的依据。而恰恰相反,Potter Steward 是用这种定义的模糊,来为案件中的言论自由辩护的,他下一句说,显然,本案中的作品不属于淫秽。这一判例恰恰是支持艺术表达的言论自由,反对用“淫秽”的名义侵犯言论自由的。:) 但是因为判词的复杂性,而这一句名言独立引用时的模糊二义性,而经常被用于相反的例证。大量的欺诈谎言就是如此炮制出来的。

推荐大家一定要多读读。

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学问题,我尤其感兴趣,而且需要说的太多了,因为在奴才专制主义思想体系中这一点被扭曲得最最厉害,对于自由主义社会,言论自由也是最重要的人权。
我还想写一些随笔把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整理出来,因为最近荷兰也发生若干起和言论自由相关的案件。公共部长(OM,其实是相当于最高检察官的职位)把一位讽刺伊斯兰的卡通画家拘留了一天;一位自由党(PVV)的议员 Geert Wilders 制作了反伊斯兰教古兰经的录像,认为其和希特勒的《我的奋斗》是一类宣扬专制迫害的书籍而应该被禁,因此而被起诉。

[1] 民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政治哲学思考——以私人自治的维护为中心 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5815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Potter Steward 曾在一件如何界定“淫秽影片”概念成为法律适用关键的上诉案件中宣称:“I know it when I see it”(“我见到就会知道”)。 ...

[2] 魏永征: “艳照门”与香港有关法律(上) http://yzwei.blogbus.com/logs/16203801.html

【 在 ksyrium 的大作中提到: 】
: 嗯,以前有人总结过一些比较经典的判例,比如说1919年的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给出了“明显而立即的危险”这个标准,90年前能做到这个,不简单,当然那个人还是被判了6个月监禁
: 【 在 lihlii (立里) 的大作中提到: 】
: : 可见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侵犯言论自由,是非常的“保守”,也就是非常坚定地维护的。
: (以下引言省略...)
※ 修改:.lihlii 于 Jan 23 00:19:26 修改本文.[FROM: 82.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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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1-22-2009 20:35:15 | 只看该作者

Re: 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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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以前有人总结过一些比较经典的判例,比如说1919年的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给出了“明显而立即的危险”这个标准,90年前能做到这个,不简单,当然那个人还是被判了6个月监禁

【 在 lihlii (立里) 的大作中提到: 】
: 可见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侵犯言论自由,是非常的“保守”,也就是非常坚定地维护的。
: 美国保护儿童免受网络色情之害法律被判违宪
: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f1024a035ba0f0cc
: 看来一些学者支持民主党的理由并不那么充分。现在的最高法院并没有因为保守主义法官占优而做出侵害自由的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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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1-22-2009 20:27:56 | 只看该作者

Re: 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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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侵犯言论自由,是非常的“保守”,也就是非常坚定地维护的。

美国保护儿童免受网络色情之害法律被判违宪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f1024a035ba0f0cc

看来一些学者支持民主党的理由并不那么充分。现在的最高法院并没有因为保守主义法官占优而做出侵害自由的裁决。
这条法律恰恰是在10年前,民主党当政时期签署的。虽然提案在议会,但是总统必须签署才行。

http://www.cnbeta.com/articles/75453.htm
美国保护儿童免受网络色情之害法律被判违宪 _the United States 美国_cnBeta.COM
from www.cnbeta.com

十年前,美国推出了一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免收网络色情之害.法律公布之后就争议不断.周三,美国最高法院对这部法律“宣判了死刑”.
这部法律名叫《儿童在线保护法案》,1998年颁布.美国民权组织和其他机构认为,这部法律违背了美国宪法中言论自由的内容.而美国司法部则一直在捍卫这部法律.由于颇具争议,法律并未实际投入使用.周三,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司法部门的辩护,宣布法律违宪,这部法律未来将不再有效.

根据这部法律,任何商业网站,如果发布“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负责人将面临六个月的监禁,以及高达五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公民权利联盟在费城法院提交诉状,指控这部法律违背美国宪法,因为相关禁令比较模糊,可能让传统的出版机构遭到罚款.

在周三的一份声明中,美国公民权利联盟表示,民众能看什么东西,不应该由政府说了算,那些属于个人决定,应该由个人和他们的家庭来决定.


【 在 ksyrium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错的贴子,学习了
: 【 在 lihlii (立里) 的大作中提到: 】
: :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5536aa5d2c66883b
: : 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
: : 如果要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查阅美国法典和判例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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