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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公约:首要保护自由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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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7-2012 14:0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微博公约:首要保护自由使用权利
类别:时事评论   版名:南方评论 封面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2-05-06
作者:李靖云 邝飚 原创   



    摘要:随着微博的蓬勃发展,相关的管理问题也成为了社会焦点。去年北京市关于微博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公文被广泛关注,也显示了各方的关心,但事实上微博的管理问题并没有因为实名制而顺畅很多,反而出现了更多的管理冲突。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南都漫画邝飚

    □南都评论记者:李靖云

    2009年,新浪开通新浪微博。这种新型的网络信息交互平台已经成了中国发展最快的信息交流平台。根据最新的新浪网财报,微博的注册用户已经突破了3亿。这既显示了中文互联网的发达,又说明了当代中国信息流通速度的不断加强。

    随着微博的蓬勃发展,相关的管理问题也成为了社会焦点。去年北京市关于微博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公文被广泛关注,也显示了各方的关心,但事实上微博的管理问题并没有因为实名制而顺畅很多,反而出现了更多的管理冲突。近日新浪网专门出台了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这是国内第一家推出相应公约的网站,那么,公约对于处理这种微博的管理冲突有帮助吗?本报特别专访了著名律师、新浪微博的知名博友陈有西。

    随意关闭账号侵犯公民言论自由

    南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最近网络的管理争议不断,特别是许多实名制的微博也被屏蔽除名。新浪微博这种管理引起了很多争议,是否有违法侵权的嫌疑?

    陈有西:首先微博、Q Q等网络通讯工具或者自媒体,是公民言论表达的一种工具。关闭删除个人账号,实际是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很不应该的。

    其次,网络公司不经用户允许,关闭个人微博账号,实际上是违背了网络公司的服务合同,是侵权违约的行为。有人说微博等网络是网络服务公司免费开放的,所以他们可以说关就关,这种观点不对的。以微博为例,网络公司提供一种服务,他人愿意接受服务,便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如果任意删除微博账号,实际上就是违背了服务合同。

    再次,从财产权的角度讲,人家在网络上开了博客,在数据库中存放了一些数据,发表了博客,甚至是写了一则消息。很多时候都是他思考的结晶.实际上享有一种智慧财产权。如果单方面关闭掉的话,那就等于获取了用户的智慧财产权。这也是不能允许的。而且微博是形式上免费,实质上不免费的,比如微博的达人一般都有很多粉丝。一个人的粉丝几十万上百万,给网络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关注度和点击率。网络公司根据这样的人气,可以设计商业模式,获取广告收入。

    网络管理无法可依状态亟须改变

    南都:按照微博实名制的规定,微博用户已经实名了,管理方是否无权删除账号?

    陈有西:实名制微博更多是要求用户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但是从单方面关闭的角度讲,关闭实名和非实名微博,其实都是侵权行为,都是差不多的,仅仅是一种表达形式的差别。并不是说实名不可以关,或非实名的可以关。

    但是对于实名微博而言,这个问题可能更严重。因为一般一个人就一个实名,你单方面关闭一个实名微博,实际就等于剥夺别人说话表达意见的权利,也剥夺了他和朋友交流的权利。目前我们国家的问题是网络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工信部的具体条文和规定也比较模糊,很不细致,需要进一步的规范。

    南都:除了行政权界定的问题之外,网络管理是否还涉及到民事权利?

    陈有西:用户至少是享有著作权,微博作者发的一些微博内容,就是他自己的一个智慧财产权,也就是知识产权。另一个就是交往自由的权利,你愿意和谁说话,向谁表达意见,表达何种事件或者是观点。人生而有自己的人身权利,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那么现代社会,资讯流通的速度更快了,说话的权利实际是放得更宽更广了。所以说这不仅仅是财产权,更是一种表达权、交往权,是人身权利的基本附加属性。如果删除了账号,屏蔽其发言,实际上不仅仅是损害了财产权,而且损害了交往表达权。所以如何保护和管理虚拟空间的基本权利和活动,都需要国家的行政法律和法规进行规范。

    无序管理,言论自由缺明确标杆

    南都:那么未来立法应该往哪个方向努力呢?

    陈有西:主要有两大块,第一是基础的法律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就是《新闻法》,目前关于这方面还没有立法,既没有重新启动立法程序,也没有列入立法规划。言论自由和监督的自由就受到了影响。这是从基础的法律法规来讲。

    另一方面从具体管理的专业的法律法规来讲,信息社会、网络社会发展太快了。我们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法规都还没有对网络财产权、网络表达权进行规范规制,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非常缺乏。这就导致管理上的无序。

    南都:日前新浪出台了微博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这是第一个网络社区管理的公约,那么这个公约对于微博的管理是否有帮助?

    陈有西:这个公约对于微博上的权利应该如何保护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是删帖,删除账号,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的一些民权也没有研究。应该说网民和网络公司目前都还在摩擦和探索当中,管理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他们也是不太清楚的。

    南都:那么具体而言,管理的界限应该在哪里?

    陈有西:对一些不妥当的,有政治错误的言论、进行屏蔽、删除倒也合情合理,可以理解。但是不能把基本账户给删除关闭,把整个账户都取消,这是很不妥当的。具体讲起来,利用自己掌握服务器的权力,单方面向用户方发出禁令,这其实是一种霸王条款。

    南都:用户本身是否有办法来应对这样的管理?

    陈有西:目前情况下,可能还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一般是换个“马甲”,重新注册一下。但是这样,之前的粉丝都丢掉了,也很难恢复人气。也正因为如此,官方在管理中也越来越喜欢使用这种办法,但是这样做最大的问题是一种无序管理。如果国家机关、政府机关管理是无序的话,那么一般老百姓生活也可以无序。我觉得根本的出路还是在信息网络方面立法,大家集体讨论研究。特别是应该有相关法律出台,言论自由要有明确的标杆。

    网络管理必须践行宪法原则

    南都:那么是否应该赶快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明确网络管理权限?

    陈有西:立法都是有过程的,先是从低等级的规章、法规开始,施行几年之后,积累经验,然后再上升到法律。基本上具体的专门法都是从规章、文件、专门法律法规开始的。然后再上升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

    对于互联网管理立法不能操之过急,美国管理舆论,基本就是靠宪法原则,非常粗的几条。但是它的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所以它的法律虽然简约粗疏,但是对社会的管理还是很高效的。这也涉及到中国的问题,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是一个问题,但是很多时候又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南都:是否我们目前的网络管理很多时候都没有按照这些法律原则行事?

    陈有西:对!当前立法是有问题。但是执法更成问题。言论自由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人都不敢说宪法是可以违背的,是可以不遵守的。但是实际上他仍然可以不执行。进一步讲,我们的民法通则当中,有形的财产权和无形的财产权都有相应的规定,相应的法律是有的,行政的法律法规也有。所以除了立法以外,具体的网络管理中,也有执法的问题。

    南都:用户是否可以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起诉相关责任人呢?通过用户的维权,逐步把法律管理的界限明确?

    陈有西:起诉应该没有问题,用户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不管是有形财产权还是无形财产权,他都有权起诉到相应的司法机构。

    问题就是起诉之后,到了审判程序时,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比较缺。什么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删帖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可以屏蔽封锁网站的,这里有很多暗箱操作,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类案子真正告进去之后,变数是比较大的。主要就是法律依据不明确不明晰。不过通过民事诉讼的展开,法院可以进一步确立权利的边界,应该怎么样来做出裁断,慢慢审多了,司法程序也就严密起来了,更严密之后就会影响到国家的立法。

    南都:国际互联网目前有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互联网的自由使用是一种基本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部门应该以保护互联网自由使用的权利为方向。你是否赞成这个观点?

    陈有西:我完全赞同这种说法,信息社会导致社会管理重新更新,倒逼社会管理创新。靠屏蔽和删帖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我觉得法律会逐步严密起来,也会逐步形成相应的规范。目前就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比较少,民法通则有相关的侵权违约规定,但是相应的专门处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少,这确实是以后需要发展的方向。

    行政管理政出多门导致乱象频生

    南都:目前中国的管理机制上是否也存在不少问题?

    陈有西:按照互联网的管理规定来看,工信部是有权管的。但是按照内容来管的话,那么可能很多机构都有权管,因为微博又称自媒体,管理媒体的机构自然有权管理。触犯刑律的话,公安局还有权管。

    管理的部门非常多,但是互联网信息中心一般很难起到管理的作用,于是服务商,网络公司实际上起到国家机关的管理作用。像新浪的删帖、封账号。其实新浪就是一个公司,根本就不是一个国家机关。一个企业行使国家机关的权力、来管理社会资讯,这显然是不当的。

    南都:你觉得应该由哪些机构来负责管理网络?

    陈有西:我个人觉得,微博这类东西还是言论上的东西,原则上是属于新闻出版,由这些机构来管理,相对比较对头。工信部应该只管理技术问题,如提供技术服务这一块,而不应该管到内容这块。但是目前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的权限很小,如果未来有针对新闻出版的法律,那么执法机构应该就是新闻出版总署。(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南都:但目前看起来新浪网本身在担负这种管理职能。

    陈有西:新浪仅仅是公司,是企业,不是社会管理部门。我们国家应该有相应的舆论管理部门。西方国家一般都是新闻管理机构,我们国家情况特殊,没有相关的立法,所以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单位,所以出现非行政机关管舆论的情况,这就无法提出行政诉讼。

    企业越俎代庖,处罚仅是权宜之计

    南都:那么从社会舆论的管理角度来看,新浪出台的这种微博社区管理公约是否能成立呢?

    陈有西:应该说目前企业处罚管理仅仅是权宜之计。我个人觉得企业仅仅是提供一个服务合同,本身是不能管理社会舆论的。目前国家行政部门要求企业来负责管理,这本身就本末倒置。

    其实自媒体就相当于是自己办了一张报纸,内容都是自己发出,自己审核。那么就有相关的问题,你在我的论坛里发帖,哪些是可以发的,哪些是不允许发的。你如果同意,就接受我的协议,你不同意可以不到我这里开博。这就是一个服务合同,有权利义务的约定,那还是可以的。你要是没有约定,突然关掉就是不可以的。

    新浪目前出台的社区公约,其实就是规避目前的法律难点。新浪公布出来,也是说你们这些网民是同意这样做的。这等于是双方约定的合同。现在的公约其实担负的是管理规定的作用,新浪无权颁布管理规定,但是你要出台公约,那么就需要所有的用户和新浪一起讨论表决,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目前新浪把公约公布出来,其实也是单方面的公布,仅仅是个号召性的东西,能不能号召全体的网民呢?这也难说。可能的办法是把这个公约放进一开始的服务合同的约定之中,你必须同意这个公约才能开通相应的网络服务。当然,网络社区公约有比没有好,但是由于不可能搞用户代表大会,所以只能是单方面的号召,目前也只能有加入就算同意的办法,才能变成公约,使得服务人和服务对象达成一致。这是没有相应法律的情况下的一种替代办法。






     为构建和谐、法治、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新浪微博与用户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浪微博是由新浪公司创建、运行的社交网络平台。

第二条
    新浪微博用户是指新浪微博的注册用户,其行为需遵守本公约,未注册者在本平台的活动亦参照本公约。

第三条
    新浪微博用户在本平台的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本平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注册协议,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新浪微博用户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站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公约,制定《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用户权利

第五条
    用户享有新浪微博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帐号的行为将被视为注册用户的行为。

第六条
    站方鼓励用户验证真实身份及申请特定标识,申请方式和审核条件公开透明。此类用户享有更高级别的服务。特定标识包括:个人认证、微博达人、机构认证等。

第七条
    用户在平台的表达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相冲突。

第八条
    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
    新浪微博的用户真实身份验证信息由第三方平台保存。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是新浪微博的基本政策,用户自行公开、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九条
    用户在新浪微博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微博举报功能或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第三章 用户行为规范

第十条
    用户注册、使用微博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让微博帐号使用权,不得盗用他人帐号。

第十一条
    用户不得恶意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注册微博帐号、发布内容或关注他人,经微博官方许可的软件应用除外。

第十二条
    用户拥有设置个性化帐号信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昵称、头像、个人介绍、帐号模板),但不得与以下规定相冲突: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 包含人身攻击性质的内容;
    (三) 不得暗示与他人或机构相混同;
    (四) 不应包含非法信息;
    (五) 不得使用隐晦表达等方式规避以上限制。

第十三条
    用户拥有发布信息的自由。但不得与以下规定相冲突:
    (一) 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用户不应发布不实信息。不实信息范围详见《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名誉权,不得以侮辱、诬陷、诽谤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六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隐私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涉及公众利益或经由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隐私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用户不愿公开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肖像权,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修改其肖像。

第十八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安宁权。不得利用微博骚扰他人,不应以评论、@他人、私信、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

第十九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

第四章 社区管理

第二十条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由站方和社区委员会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
    站方可通过主动发现及接受用户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使用微博的举报功能。

第二十二条
    站方依据《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规处理包括:内容处理和帐号处理。
    内容处理包括:删除、禁止被转发、禁止被评论、标注等。
    帐号处理包括:禁止发布微博、禁止被关注等,直至注销。

第二十四条
    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站方直接处理;其他违规行为由社区委员会判定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委员会分为两种:判定用户纠纷的普通委员会,判定不实信息的专家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成员均为公开招募。

第二十六条
    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判定中,社区委员会在时限内以多数决的方式,形成判定结果,站方据此完成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规处理过程以网页卷宗的方式公示。

第二十八条
    站方按照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属于用户自律范畴,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用户因微博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新浪公司无关。

第三十条
    站方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社区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出于维护微博社区秩序的目的,不断完善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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