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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洪果:黎庆洪涉黑案简评——兼与陈有西律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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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7-2012 23:47: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谌洪果:黎庆洪涉黑案简评——兼与陈有西律师商榷
2012-7-24 8:56:07
    由于黎庆洪案发生在重庆模式破产之后,所以该案的上演就成为一场及时生动的现实主义教育。它足以让许多头脑糊涂的人们明白,重庆模式的破产仅仅是在宫廷斗争意义上的,不要期待其中会蕴含什么制度新出路的可能。
   黎庆洪案的判决有其体制运作的必然,即基于危机恐惧的维稳逻辑。在这种逻辑下,政治沦为了生存的本能,而不是一种理想的实践。没有什么比这短视而不负责的统治更加可悲的事情。

黎庆洪涉黑案简评:兼与陈有西律师商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71e6c4101014jsa.html



    贵阳市造福一方的企业家、赛车手黎庆洪于2008年被无端卷入某政协领导的贪腐案,2010年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的罪名判处19年有期徒刑;同年黎庆洪的同乡,著名律师周泽介入二审,经过努力,贵州高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该案随后撤诉。然而,一年半后,在贵州省公安厅牵头组织的专案组折腾下,案件被重新起诉至贵阳市的一个基层法院小河区法院,并由原审的17名被告增至骇人听闻的57名被告。自2012年1月9日至7月18日,该案前后断续经过40多天的庭审,其过程跌宕起伏、波诡云谲,四名律师被逐出法庭,20余名律师被蹊跷解除委托。当地法院严重践踏程序,故意罗织罪名,在被告根本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四个基本特征,并且88名律师均做出无罪辩护的情况下,于7月23日强行做出一审判决,其中第一被告黎庆洪(由周泽律师、杨金柱律师代理)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第二被告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由陈有西律师、朱明勇律师代理)宣判无罪;第三被告黎庆洪的弟弟黎猛(由斯伟江律师、张磊律师代理)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半。其他几十名被告,分别被判有罪无罪不等。

    黎庆洪案是地方公权机构刻意制造出来的触目惊心的涉黑大案。我知道,有很多中国法律人都是抱着“贵阳之后,再无刑辩”这样一个毅然决然、向死而生的悲壮心态来关注、参与这个案件的。在一审宣判黎庆洪、黎猛等人有罪后,也有不少人发出“法治已死”的悲叹。但是,有罪判决的结果,其实早就是大多数代理律师们意料之中的事情。这个国家本就不曾有法治,只是曾经有过法治的幻觉,所以,黎庆洪案不过是为法治早死的现状增加了一个明显的例证而已。当然,由于黎庆洪案发生在重庆模式破产之后,所以该案的上演就成为一场及时生动的现实主义教育。它足以让许多头脑糊涂的人们明白,重庆模式的破产仅仅是在宫廷斗争意义上的,不要期待其中会蕴含什么制度新出路的可能。

   黎庆洪案的判决有其体制运作的必然,即基于危机恐惧的维稳逻辑。在这种逻辑下,政治沦为了生存的本能,而不是一种理想的实践。没有什么比这短视而不负责的统治更加可悲的事情。利益捆绑机制一旦形成,地方便可以绑架中央,行政便可以绑架司法,私利便可以绑架公权。你可以说体制内也会有良知和努力,但,这仅仅是个体化的、转圜空间极为有限的抗拒,最终的目标,还是要合谋把事做成,否则就一同翻船。具体体现在黎庆洪案,就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之手对该案“定黑有罪”的底线必须维持,当然,其程度和幅度,可以根据情势来加以调整。因此,维持稳定就是维持面子,维持面子就是维持利益,为此不惜牺牲任何原则和正义。司法不彰,人人自危,我们都随时随地可能成为黎庆洪,包括那些利益捆绑在一起的人们。教训已经很明显,但就是不知从何改变。

    缺乏责任伦理,哪管洪水滔天。这是我们不必对体制和公权抱以幻想的最根本的理由。任何建制化的东西都值得警惕,所以麦迪逊早就说过政府的设计要以野心对抗野心。在今天的中国,宪政和法治的缺失,使得体制内的监督制衡难以形成,所以只能寄希望于全社会范围的权利的抗争,寄希望于在这种抗争过程中公民精神的积累和光大。在这个意义上,我不赞同陈有西作为一名律师,在个案中时常奉劝同行不要“恶意揣测公权”的立场。律师和社会公众,在任何意义上恶猜公权,都是现代政治生活的常态,而且在任何国家都理应如此。律师只要在程序规则允许范围内,积极而合法地捍卫私权,对抗公权,就都是理性的行事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催生陈有西律师期望的“体制内的健康力量”。律师要用“死磕”来撬动公权的“死撑”。政治社会的最为平稳的转型,一向离不开民权对公权的博弈和压力。

    从黎庆洪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尽管案件的最终定性上仍然表明公权的蛮横无理,但毕竟也有很大的妥协。不过必须再度强调,这种公权的退让绝不是体制内健康力量恩赐或良知发现的结果。如果没有律师群体多方努力和不懈坚持,并且心力憔悴、付出巨大代价,这个案件早就一黑到底的做实做死了。另一方面,正如陈有西律师自己也清醒认识到的那样,他和朱明勇律师代理的黎崇刚被宣判无罪的结果,不能简单归因于所谓的策略或姿态,而必须放在案件整体之中,它离不开别的代理律师提供的其他辩护意见的基础。也许这样的判决,有当局平衡手腕的需要,甚至有其分化律师的图谋,但律师的斗争方式,就是打破这种阴招,超越公权的格局和视野,而表明自身的光明和坦荡。律师之间就事论事的各种争论再正常不过,重要的是每个律师都是独立自主的公民,他们只有阳谋,没有阴谋。在这一点上,我钦佩陈有西律师对案件的长远的大局观(而不是政治的大局观),他从黎崇刚作为第二被告被判无罪的结果中,看到了“全案定黑的虚假性”,看到可以为二审改判提供有力支持。这才应该是一线战斗的律师们思虑的重心所在。

   因此,尽管可以说黎庆洪案在某种意义上的确标志着“贵阳之后,再无刑辩”,但我们并不绝望,反而有了更值得奋进的方向。“再无刑辩”仅仅是一个司法破产现状的描述,并不意味着律师们再无该做的刑辩事业可做。越是在这样的逼仄环境下,我们越有理由担当和作为。朱明勇律师在宣判后写道:“黎祟刚听到无罪获释宣判后,激动地老泪纵横。他说他不是因为判无罪高兴,而是为法治而伤心。”的确,小河案台前幕后的荒诞闹剧,让人们彻底看清了伪法治的真相,但也更让人们彻底明白了中国未来所依托的真正力量所在。所以,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律师都不是失败者,甚至身陷囹圄的被告也可以骄傲地迎接不公的遭遇。一方面,通过这样的捍卫法治尊严的斗争,司法乱象得以揭露,肆无忌惮的权力开始有所顾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收获是,律师们传播了法治的理念,彰显了理性的精神,培育了健全的公民社会的基础。法治的基础在于民情,对于积累和奠定这种民情基础而言,今天的努力无论如何都是更加长远和重要的事情。

    从李庄案到北海案、常熟案,再到今天的小河案,在中国法治的十字路口,中国的一批刑辩律师前仆后继,抱团取暖,形成了塑造中国未来美好制度的一支最为稳健和充满活力的力量。他们个性风格各异,相互之间争论不断,敢于为了守护法律尊严而挑战公权、挑战民意,挑战自我。尤其是在小河法院的黎庆洪案中,律师团成员的表现堪称完美,令人钦佩,让我们见证了悲壮之中的豪情,智慧当中的担当,勇敢付出之中的义重情深。对于体制和公权,我希望你们理解他们的行动对于中国社会的建设性意义;对于广大民众,我希望你们理解他们为你我的幸福生活所承担的压力和代价。最后,我要向律师团的成员们再次表达由衷的敬意。我相信他们筚路蓝缕艰辛开辟的荒漠甘泉,终将汇成这个法治中国的大江大海。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生于1974,四川西昌人,在古镇中长大。后从大西南到大西北求学七载,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因生计而辗转北京深造。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师从于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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