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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的历史和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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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8-2012 17:1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迁徙自由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其他地方旅行、定居、就业的权利。居住和迁徙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
它是一个历史话题,也是一个当下话题;是一个法律命题,也是一个经济命题。为什么改革户籍制度迫在眉睫?为什么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势在必行?迁徙自由是公民权利,却又似乎不仅仅关系到公民权利。当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强烈,当关于迁徙自由的公共讨论越来越白热化,人们更有必要厘清——当我们谈论迁徙自由时,究竟在谈论什么?
渐被剥夺的迁徙自由

50年代前半期:法律保护下的自由迁徙
中国共产党早在1941年就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了迁徙自由。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把自由迁徙作为人民的11项自由权利之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49年以后的中国户籍制度基本上遵循了上述理念。1950年11月召开的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上,公安部长罗瑞卿做总结报告时强调:“户籍工作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对人民要宽,给以合法的最大方便。”[详细]
违宪的迁徙管制户籍制度是如何出台的
在户籍制度形成的初期,宪法和与户籍制度的有关法规中并没有限制公民流动和迁徙自由的内容。但在一些政府机关发出的政策条文中,开始出现了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与迁徙的迹象:1952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发出了关于“盲流”的预警信号:近来有不少地区发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盲目流入城市,应劝阻农民盲目向城市流动。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下达了“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以政府的名义阻止农民进城,要求对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实行计划管理。1956年底,形势开始急转直下。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从1956年的12月30日到次年的12月18日之间,连续发布了9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1]。文件的内容和措辞越来越严厉。这在1957年12月18日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署的“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中表现得特别明显。[详细]
1975后——从宪法中消失的迁徙自由
75宪法被公认为是一部严重倒退的宪法;严格来说,它根本就不像是一部宪法,而更像是一份政治宣言。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中,仅因为毛泽东的建议,增加了一项“罢工自由”,却把54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国家关怀青年的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文艺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多项基本权利砍掉;更严重的是,原宪法中为了实现公民的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权利而作的各项保证,也被一律删去。[详细]
经济发展离不开迁徙自由

自由迁徙的经济价值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如果移民是自由的,那么,最终只有当城乡间和地区间的实际收入差距缩小至零,劳动力流动才会相对稳定下来。这时,城乡和区域间的平衡才真正实现,这是在发达国家已经实现的景象。对一个大国来说,自由移民的重要性远不只是保障人们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当劳动力流动起来的时候,不同地区才能形成相互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详细]
迁徙自由与春运
一旦允许农民工迁入城市和发达地区定居,成家立业,很多人就不会再劳民伤财回老家过年,春运问题不解自消。允许人口自由迁徙,现行一系列歧视农民的政策(包括户籍歧视、就业歧视、社会保歧视和教育歧视)就难以存续和实施,城市化的进程就会加快。这是中国今后经济长期增长的巨大动力。既然城市政府和发达地区政府可以随意侵犯流入农民工的人权,侵犯当地人的权利的事情也就无法制止。这就是侵权事件不断发生、市场秩序难以形成的根本原因。[详细]
宪法之外——政策隔离与社会认知
早在宣告“公民拥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54年宪法发布之前,限制迁徙自由的政策和做法就已经出台了。所以,上文要修订:不是1954年之后“遇到了新问题”,而是早在第一部宪法颁布之前,政府就着手限制迁徙自由。关心这一点,与研究制度对人行为影响的学术传统有些干系。至少从道格拉斯?诺斯之后,就不能无视人们的“认知”——也就是我们习惯用的“观念”——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流行之见,“利益”和“观念”可以并列为影响制度变迁的力量。可是所谓的“利益”,难道真的可以摆脱“观念”的纠缠吗?[详细]
美国宪法史中的迁徙自由

限制人口流动的美国早期法律
作为英国的前殖民地,美国的许多法律都直接来自于英国。对流浪的管制也是如此。6个多世纪以来,美国法律继承了英国的传统道德假定,一直将流浪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地方政府有权在违反意愿的情况下驱逐新到的穷人,并将他们送回以前的居住地。在整个过程中,受到指控的穷人一般没有什么程序或实体权利保障[详细]
从管制到自由
内战结束后,美国通过了第十三和第十四修正案,建立了全国范围的公民权,并授权国会实施种族平等的基本政策。第十四修正案第一节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入籍、并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人,都是合众国公民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订或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公民的优惠与豁免权。”[详细]
美国人民的抗争

射杀治安官
一位县治安官在执行对一个移民的驱逐令时遭到杀害,而陪审团却拒绝宣布杀人者有罪。出于摆脱政治困境的考虑,马萨诸塞州于1820年同意让缅因成为一个独立的州"。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类似事件频频发生,而陪人团则总是偏向对抗政府的"非法定居者"。民众与现有法律的对抗越来越白热化。[详细]
从《宅地法》到《采矿法》
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宅地法》。根据一位研究美国土地发展情况的历史学家所说,《宅地法》"代表了拥护自由的土地分配政策的人的最后胜利,因为它使移民只要同意在土地上定居和发展就可以免费获得160英亩土地'。这个法案限制了人口数量超过21名的家庭和组织,并限制那些有可能变成一个家庭的公民……通过美国“非法移民”的不断努力,新的联邦采矿法案在美国法律制度史上取得了非凡的突破:美国明明白白地承认了诞生于官方法律之外的社会契约的合法性。1866年的采矿法的确融合了定居者通过优先权和定居权利申请所获得的一些原则和权利。[详细]
结语:迁徙自由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也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更是一个国家是否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或有其历史原因,因此打破历史对现实的桎梏显得更加势在必行。对比美国历史,可以看到,迁徙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美国人民的不断争取,也不开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当我们谈论迁徙自由时,我们是在谈论解决历史的问题,也是在谈论追求幸福权利,谈论怎样才能通向一个更加文明和繁荣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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