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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中国"民告官"的最早实践者 / 陈更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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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009 01:31: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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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链接: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04364a885ad54fdc

1925年,中华民国14年秋天,北京学界发生了一场有名的行政诉讼。教育部佥事(相当于科长)鲁迅(周树人)向平政院(专门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起诉当时的以章士钊为总长的教育部,要求法院撤销教育部对周树人的免职令。这场官司以鲁迅全胜而告终,平政院撤销了教育部对鲁迅的罢官决定,鲁迅先生官复原职。

这是一场中国文化人尽人皆知官司,但一般人都把它当成一场热闹来看,当成鲁迅与章士钊两个文化人个人之间的一场笔墨官司来看,没有意识到那是一个公民通过法律与国家机器的较劲.更很少有人认真领会其中深刻得令人吃惊的严肃的意义——一个世纪的两端,中国法制状况的比较意义,中国社会总体制度的比较意义。今天让我们站在比较严肃的立场上,回顾一下这场发生在80年前的行政诉讼,这场以普通公民胜诉为结局的“民告官”官司吧!

1925年初,因不满北洋政府教育部所派遣的校长杨荫榆的种种行为,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发动“驱杨”运动。当时在该校兼任教师的鲁迅坚决支持学生们的正当要求,并撰文揭露杨荫榆在治理学校方面的专制作法。这自然引发了同教育部最高长官章士钊的矛盾。

章士钊于8月6日在国务会上提请停办女师大,将北京女子师大改组为国立北京女子大学。女师大学生更加愤怒,在《京报》上发布《启事》,提出了“驱章”的主张,启示称:“章士钊欺内媚外,摧残教育,”“若章士钊在部,敝校与教育部完全脱离关系”。

在此期间,鲁迅当然还是站在学生一边,发表《流言与谎言》等文,矛头直指杨、章等人。8月8日,女师大校务维持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分工,鲁迅被推举为维持会的总务主任。至此,鲁迅和章士钊的矛盾趋于激化。章士钊在派人劝说鲁迅妥协退让,遭到拒绝之后,以鲁迅身为教育部官员,却擅自担任该校维持会主任,组织学生对抗政府命令为由,呈请国民政府革除鲁迅佥事职务,国民政府随即照准。北京城内,舆论哗然。

8月15日,鲁迅自己亲拟起诉书,对国民政府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革职决定。其起诉状曰:

树人充教育部佥事,已十有四载,恪恭将事,故任职以来屡获奖叙。讵教育总长章士钊竟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查文官免职,系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自甘缄默。

教育部答辩称:原本对鲁迅革职一事,拟循例交付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但迫于形势严重,如果不及时作出革职决定,恐怕事态更行扩大,且群相效尤,更为不堪。据鲁迅《从胡须到牙齿》一文所透露的情况看,教育部的作为还存在这样的荒唐情节:他们以鲁迅擅自担任维持会长为主要理由决定革除鲁迅职务,但呈请革除鲁迅职务的报告所署日期则在鲁迅被推为维持会长之前——鲁迅任维持会长是8月13日,呈请革职的报告所具日期是8月12日。“行政行为发生于该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实发生之前,这样的行政行为必然荒唐”——这必然是鲁迅诉讼过程中所持的嘲讽式的理由。——但这只是花絮,所署日期的矛盾只是形式的矛盾,教育部的实质性错误并不在这里。平政院在其裁决文书里条分缕析地表述和分析了教育部的实质错误。1926年3月23日鲁迅收到的裁决文书内容如下:

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规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取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据此论断,所有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系属违法,应予取消。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

该裁决文书的要点是:1、被告未能证明原告违法的事实确实存在;2、即使原告确有违法行为,被告的处理决定也违背了行政法所规定的处理程序:应交由“干部”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教育部直接作出决定是错误的,故撤销之。

至此,作为教育部一位小小科长的鲁迅,告倒了堂堂中华民国教育部,作为教育部部长的章士钊也大跌颜面。值得一提的是,章士钊可并不仅仅是教育部部长,他当时还兼任着中华民国司法部长。一位小小科长,告倒同时也掌控司法大权的教育部长。这样(诉讼双方如此强弱悬殊,弱者取得胜诉)的案例,在中国法制史上恐怕唯此一例,是值得大书特书的。由此,我们知道,在西风东渐之初,在民国初年,中国社会的法制状况。

最后,要提供给大家的一点知识是:中国最早的行政诉讼立法是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于1914年7月21日的《行政诉讼法》。中国的第二部行政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于1989年4月4日。两部行政诉讼法中间的间隔为75年,这与市场经济的支柱性法律——公司法——在中国的历史间断情况是大致相当的。

中国人,我们,在这75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里折腾些什么?

“民告官”,这个在上个世纪末曾那样激动人心的一个词,却是在上个世纪之初就被我们的前人那样完整地实践过的!

研究鲁迅的思想、研究鲁迅的文学,也应当从鲁迅身上研究一下他对法制的理解,并同时研究一下中国的法制史乃至一整个中国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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