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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李庄案,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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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9-2012 15:45: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庄案,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金石

■ 杨鹏
http://hsb.hsw.cn   2012年11月28日 02:01:57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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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轰动一时的“李庄案”最近有了新的进展,李庄已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重庆专案组徇私枉法,并迅速得到受理。李庄出狱之后,寻求申诉“第三季”就此正式开启。虽然控告案的内容还有待查证,但这一备受关注的
案件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和法治意义。而在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李庄透露自去年6月11日出狱以后,前后4次潜入重庆,去寻找此前“黑打”的证据,因为当时薄、王还在位,公开去很危险,他还表示,当时公检法一些人员私下里给他提供了很多消息,因为他们也看不惯“黑打”。

  2009年底,因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而意外成为重庆“打黑”的对象,自此,一个叫李庄的律师突兀地闯入公共舆论中,但归根结底,李庄案就是一桩刑事案件,从司法程序和形式上,走完了公检法现有的刑事流程。无论是以藏头诗收尾的李庄案“第一季”,还是就在即将刑满释放之时,又被追究“遗漏罪行”,但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的“第二季”,以及直至2011年6月出狱之后,这个自称“前非著名律师,现著名非律师”的人,成为引领着外界审视重庆“打黑”乃至中国法治建设“摸底考察”的一个颇具标本意义的人物。

  李庄案,从一开始就面临着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对于重庆“打黑”中存在着违反程序、违背法治逻辑的“黑打”,尤其是对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的强烈异议,而越来越多的证据和事实也表明,重庆公检法丧失应有的独立性,从而沦为曾经的非正常政治生态下被操控的工具,指哪打哪。这里面,既有权力者背离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原则和权力伦理,更深刻地揭示出司法独立性不足的这一根本性问题。

  我们很明白,只有一个完全能够秉持法律操守,并只服从国家法律的司法机构,才会产生令大多数人信服的法律判决,这样的司法机关才是靠得住的社会正义守护者,消灭以权代法、言出法随的现象,亦是当下司法改革所努力追寻的。倘不如此,冤假错案,便不会根绝。

  当然,无可否认的是李庄案与“黑打”有莫大关系,重庆司法机关的系统性失守,同样难逃其责,两者皆共同指向法治基础脆弱的本真。夯实法治基础,这需要权力者恪守权力本分,更需要司法改革更进一步。但公允而言,发生李庄案,却不是偶然的。这一点必须要看到,李庄是因为“刑法306条”而入狱,这个专门针对律师群体的歧视性条款一直都是近年来法学界所呼吁废除的。李庄案再一次让人领教了“律师伪证罪”条款蕴藏的巨大负能量,此时不废,更待何时?

  任何人都会犯错,但不能没有自我纠错的本领。有错必纠,本身就是对于错误的一次检讨和摒弃,同时也是对于未来之路的一个宣示,李庄案“第三季”,也理应如此。当然,真正需要梳理和厘清的是李庄案产生的根源,认真、诚实地找到法治建设之中的不足和疏漏。中国的司法改革还在路上,“只能推进,不能停顿”,虽然大方向还算清楚,但步子总是深一脚浅一脚,歪歪扭扭,反过来说,李庄案,又何尝不是司法改革推进不力结出的苦果?

  毫无疑问,对于中国法治来说,李庄案是一方试金石,也注定是一个标志性事件。个体的荣辱,映衬出时代的变幻与印记。个体的视角,是观察法治最为恰当不过的样本。某种意义上说,人们期待李庄案的最终走向,能够复苏和重塑国人的法治信心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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