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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砍柴:吴保全案的根本原因是“无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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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0-2009 11:2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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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吴保全相比,王帅幸运多了。因为他被羁押八天就放出来了,在媒体的持续关注下,当地政府道歉并给予王帅国家赔偿,几位警察受到处理。而发生在2008年的吴保全案,几乎和王帅案一样,因为在网上发帖揭露当地政府“违法征地”,以“诽谤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人”入罪,先判了一年。吴不服,上诉,再加刑一年。
  看到吴案的报道,王帅案处理结果给心中带来少许的安慰一下子消失了,我几乎感到了绝望,现实告诉我,王帅的幸运是小概率事件,而吴保全的遭遇则是常态。
  自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发生后,到王帅案,已经有无数法学专家论证了政府无名誉权,不能以诽谤政府入罪,诽谤公民个人也是自诉案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这种法律常识,办理此案的公、检、法人士不可不知,然而在权力的驱使下,可以罔顾法律之明文规定,公然利用国家机器来惩治仅仅是批评政府的公民 -----这样的批评当然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正确,骂政府骂错了同样是公民行使自由表达权。
  王帅案、吴保全案的可怕后果不仅仅是两位公民遭遇冤屈,更可怕的是这两件案子传达出一种信息:法律的尊严在一些地方官员的眼里,根本算不上什么,法律成为惩治不听话“刁民”的工具。明明知道“政府”没有名誉权,但依然可以以此入罪,可见这些人不在乎作为政府官员是否违法,对这些人来说,突破法律的规定是一种特权。分析近年来发生类似的公民因言获罪案,可以发现这些地方官有一种相似的逻辑:冒犯地方主要领导的权威就是冒犯政府权威,冒犯政府的权威就是违法犯罪,自己身为一命之官,根本不屑去自诉,而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假法律之名去收拾那些冒犯自己的人。这种逻辑和法国路易十四“朕即国家”、“朕即法律”的狂傲有什么区别。当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都敢把自己看成“法律”、“政府”的化身时,其后果将怎样呢?法律,是一种契约,法律的尊严获得,不仅靠暴力为后盾,而且靠这份契约被公平地履行。可当这种契约到了有权势者手中,成了霸王条款时,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还会发自内心吗?现代社会、法治国家的有序、安全、统一、稳定,有赖于法律真正得到各阶层的尊重。有权者不守法,实际上就是在危害整个国家。
  王帅案的处理结果出来后,许多人仍在网上表达了不满之情,认为那几个受处理的警察只是替罪羊,因为作为警察,他们是奉命办事。驱使他们去抓上海抓人的幕后指挥者还安然在位,这些替领导背黑锅的警察难保不会在公众注意力转移时复职甚至升官。而且,促使王帅发帖的关键事件:当地政府征地25平方公里的真相如何,并没有给公众一个交代。应当说,王帅案远远不到划句号的时候。
  可是,谁能给王帅案划个句号?公共舆论,显然不能,有人会采取一哄二拖三扛的方式应付。那么更高级别官员通过批示启动纠错机制呢?也作用有限,中国这么大,纠正一件王帅案,可有多少吴保全这样的案子得不到纠正或者干脆不被公众所知?按道理说,应该由法律来划句号,可徒法不足自行,当有些官员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时,一纸具文能有什么力量呢?
  或许,从吴保全这个名字的谐音,能分析出端倪来。吴保全者,无保权也,即普通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果从制度上解决不了“无保权”的问题,普通公民的富庶、安宁只能是暂时的,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违法征用就是典型的“口中夺食”。无民权保障,民生是脆弱的,公民若无自由表达权和公平的选举权,所谓的生存权只能靠官员的恩赐,予取予夺,操之于他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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