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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赦免腐败”能换来“改革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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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9-2012 00:30: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赦免腐败”能换来“改革支持”吗?
    作者:刘洪波     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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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官员收益已大到足以使财产公开难以推行的程度,是否也有能力阻搁“部分赦免”的方案?若强制推行,在权力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是否仍然流于形式?以赦免换“支持”的想法,能够实现吗?不向民众授权,不把权力关进笼子,权力为什么会支持一个自我削弱的方案?

“赦免腐败”能否换到“改革支持”

  近日有两份关于官员财产公示的专家献策,不约而同地见诸媒体。一份献策来自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提出“有条件的部分赦免”,以换取已经有腐败行为的官员对反腐败和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另一分献策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帆,提出建立全民财产登记制度,并对放弃登记的官员腐败财产醒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仍是“有条件的部分赦免”。两份建议,分别刊载于《京化时报》和《环球时报》,时间均为12月17日。

  这两份献策方案,可以使人看到官员财产公开之难,究竟难在何处。

  当下的反腐状况,向来有两种评价,一是成就巨大,二是形势严峻。成就巨大,有诸多数据,查了多少人,办了多少案,涉及到多高的官,等等。形势严峻,就没有数据了,只有定性的结论,就是腐败蔓延的现象没有被遏制。两种评价,综合起来,似乎显得较为全面,但从反腐所要达到的效果来说,实在应该承认不可谓成功,毕竟反腐的目的是要遏制腐败、政治清明,而非有更多的人可供被捉到牢里去。

  腐败蔓延的态势没有被遏制,是个大而化之的说法,虽可表明形势的严峻,但严峻到何种程度,并不明确。近期,媒体已多次报道,从落马官员的情况看多是边腐边升,且有统计称落马官员从初步腐败到最终落马,平均时间约近10年。这是可供推测“腐败态势”的材料。民间则早以“挨个抓有冤枉的,隔个抓有漏网的”来表达,虽然情绪化,但也基于生活观感。官员财产公开迟迟不得行,据称是有技术困难,但人们也猜测,在一个连收入分配调整都8年不能出台方案的地方,官员财产公开不可行的原因,恐怕是因为利益牵扯。

  这种利益牵扯,可能既包括有腐败收益的官员太多,也包括正常的官员收益与社会普遍收入之间的差异。腐败者太多,不同意公开财产的力量强大;官员正常收益跟社会普遍收入差异过大,公开财产可能会引发民众的情绪。这样,让情况继续不明,就成了被选择的办法。或称,拖一下,可以为公开创造条件,到了财产公开既不会引起有太多官员反对,也不会引发民众情绪时,就可以公开了。然而,如果反腐继续在现有轨道下“加强力度”,是不是能够等到“可以财产公开”的那一天,真是无法令人有信心。

  官员的财产现状,已到不能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的程度,可以间接表明腐败的规模。这足以使反腐败“加大力度”变成一种“艰难的决定”。在网络上曝光一两个厅级以下别官员,查处还不算难。如果被曝光的官员更多,以及级别更高,怎么办?当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是向来的态度,但这态度怕也是建立在发现有限的基础上,如果“发现”的人不在少数,又会如何?前几年安徽阜阳查处买官卖官,就出现了一旦把买官者全撸掉会使办公室空旷的情况,于是买官者就继续为官了。现在,腐败官员也常有心下不服的,认为腐败普遍,自己被查只是倒霉,被隔墙丢砖砸中,更有落马者认为自己只是败在了官场争斗之中。

  提议对腐败官员“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善意地讲,可以理解为是要加速财产公开制度的出台。不过,稍加研究,问题还有不少。

  既然官员收益已大到足以使财产公开难以推行的程度,是否也有能力阻搁“部分赦免”的方案呢?如果强制推行,在权力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是否仍然流于形式?2002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人大会上的报告被称为“向腐败分子发出了最后通牒”;2007年,中纪委也曾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官员就隐性腐败一个月内说清问题,予以从宽。结果已是有目共睹。以赦免换“支持”的想法,能够实现吗?如果不向民众授权,不把权力关进笼子,权力为什么会支持一个自我削弱的方案?

  权力腐败,已经不只于财产。权钱交易之外,还有权色交易、“雅腐败”、权权互换、交叉培养亲近人员等等,这些都是难以公示的。财产公开进行有限赦免,财产之外的腐败是查处还是赦免?财产可以退还,人事腐败可以撤换,“权色交易”、“雅腐败”等如何恢复原貌?如果这些不予赦免,岂非表示这些腐败比财产腐败和人事腐败后果更严重;如果这些予以赦免,是不是又表示这些腐败只要能如实报告就没事?

  这个社会的“腐败存量”积累到如此地步,即使现在难以追究谁的责任,也必已存为历史的记录。反腐固然需要考虑现实,但不能依靠而要依靠民众和社会对腐败的支持。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如此,权力的自我放弃是困难的,但权力不得不放弃才是可行的。官员财产公开,应是无条件的事情,公开之后如何处理才涉及到是否需要赦免的问题,实行赦免需要取得民众的同意,一定条件下的赦免也并非“不计前嫌”,否则赦免就有可能成为洗白腐败收益的一次盛宴。这样,推行财产公开制度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社会政治过程;为了使腐败行为得到遏制,还需要权力体制的更多变革。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确实不是一个简单的统计与公布问题,而必须考虑权力制度的再设计。

来源:12月28日 凤凰博报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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