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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芒 评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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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013 00:39: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12-28 19:46

我承认,建立一部好的法律是非常非常困难的事情。人不是上帝,只要是人想出来的规则它必然会有漏洞。为什么?

因为每一个立法者,当他要立法制止一些行为的时候,他都是以自己的切身感受来衡量法律的合理性的。比方说你让执法者去立法,那么整个法律就全部凭借执法者的感受来建立。因为执法者的职能是维护社会秩序,那么他们就完全忽略公民的自由诉求,完全为了维护秩序的方便而立法。这样的国家将很快地变成了“警察国度”;即警察想干什么就立法允许他们干什么,最终警察变得随心所欲,公民就变成了奴隶。这就是为什么立法、执法、司法必须独立的《三权分立》道理。避免任何一个权力为了自我服务而伤害社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刚刚表决通过的《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法》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自我服务现象。这个立法在名义上是保护法人(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网上隐私权和不被骚扰权。但这个法律严重地偏向了执法者。

第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这似乎看着合理,但第十一条说:“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现在我们问自己;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决定行为,我们对国家机关是吊销许可证,还是取消备案,还是关闭国家机关,还是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公务员?如果我们不对国家机关采取“吊销、取消、关闭、禁止”等同等的严厉惩罚措施,那么凭什么对其它违法机构采取这些惩罚手段呢?

法律要讲究人人平等,一个不尊重人人平等的法律是一部恶法。一部恶法造成单向惩罚,法律的强势方对法律的弱势方可以任意惩罚,而法律的弱势方根本无力惩罚强势方。建立一部恶法还不如没有这个法律,因为它不但不维护社会公平,相反使得强势方打着法律的旗号,“合法”地欺压弱势方!它加速摧毁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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