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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震回顾]逼捐错愕:“特殊党费”违反中组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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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7-2009 22:3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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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党费”违反中组部的规定精神

刘小磊

2008-5-22

醉 中组部关于“特殊党费”的通知,实际上起到了动员与号召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的作用,违反了中组部此前 “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的规定精神

一、“通知”与“规定”的冲突

2008 年5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中组部办公厅”名义,下发《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08]24 号,以下简称“通知”,载“北京党建网”)。通知说:“近日,一些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反映,部分党员希望通过交纳大额党费的形式捐款,请中央组织部转交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部决定,尊重和鼓励党员通过党组织表达支援灾区的心愿,接受党员以党费捐款,作为‘特殊党费’转送地震灾区。”随后,各地党组织以“缴纳特殊党费”的名义,掀起了新一轮捐款救灾活动,这些活动的本意无疑是好的。

但也许很少有人注意到(除了党务部门的人外),这个关于“殊党费”的通知,跟中组部此前一个月下发的的规定有严重的冲突。

2008年4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以“新华社电”的形式,

公布与下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章《党费收缴》第十四条就是:“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 规定”第一章《党费收缴》第十一条还有这样的内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有人或许会借此说,“ 通知”与“规定”并不矛盾,“规定”只是说党组织不能“主动”要求党员缴纳“特殊党费”,而“通知”解决的是党员“主动”缴纳“特殊党费”问题。党员愿意主动捐款,党组织表示可以接受,没有什么不对的。

但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且引报道:

《羊城晚报》5月21日报道,“(广东)省直机关广大党员积极响应号召,缴纳“特殊党费”。昨天下午,在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直机关工委书记罗东凯的带领下,省直机关工委全体党员纷纷缴纳了“特殊党费”,因公务未到现场的党员也分别委托其他同志缴纳了“特殊党费”,全委党员缴纳用于抗震救灾的“特殊党费”共计4万多元。”

辽宁省政务公开办等单位主办的“民心网”5月21日报道:“(大石桥地税局)局机关党委又组织全体党员干部举行了一次特殊党费缴纳活动,再次向灾区伸援手。全局138名党员干部缴纳特殊党费27500元。”

广西民族大学网站5月21日报道:“继管理学院05本科生第二党支部昨日晚通过民大要闻向全校党员发出倡议后,今天中午,管理学院各党支部积极响应。今天中午,该学院全体党员纷纷集中第三教学楼的草坪,通过向四川地震灾区缴纳“特殊党费”进行捐款活动。”

《吉林日报》5月19日报道:“(长春市委书记)高广滨希望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积极响应市委倡议,继续发扬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采取缴纳特殊党费的形式,为灾区捐款,为夺取抗震救灾的最后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

江西建设网5月20日发布江西省建设厅长陈俊卿的讲话:“我们建设厅全体机关干部,在第一批个人捐款24万余元的基础上,也要再次组织党员缴纳特殊党费活动。”

天津市西青区“西青之窗”网站报道:“我局党组决定,在原有捐款、捐物的基础上,再次动员全体党员、团员以缴纳特殊党、团费的形式,向灾区同胞们伸出援助之手。”

“ 中国仪征网站”报道:“近日,市民政局党支部积极响应中共仪征市委组织部发出的动员全体共产党员缴纳“特殊党费”的号召,动员全体党员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人民奉献自己的一份爱心,局党员领导带头捐款,其他党员纷纷响应,离退休党员也积极参与,主动送来“特殊党费”。全局56名同志(其中3名入党积极分子)共捐款5050元,支持四川抗震救灾。”

从以上材料中可以看到,中组部“通知”中的党员“主动”缴纳特殊党费,在执行过程当中,在很多地方就变成了经过“动员”和“号召”之后的、程度或大或小的、面对全体党员的“摊派”。这里,并不排除部分党员的“主动”,问题的关键是,党组织的“主动”,已跃然纸上了。表面上看来,“通知”好像只是说“如果有党员要求主动缴纳党费,党组织应当怎么办”,但它的实际作用,正如各基层党组织所领会的那样,就变成了中央的“倡议”,要响应“号召”,积极“动员”了。

从“我们接纳党员的自愿捐款”,到“我们号召、动员党员,党员来自愿捐款”,这种捐款在多大程度上还能称为“自愿”呢?所谓“自愿”,就是自已愿意。拿刘欢来说吧,他在文化系统的募捐活动中,已竭力捐了50万,假如他是党员,现在,党组织又动员他再交“特殊党费”,是不是还要交呢?交了是不是“自愿”呢?不交,会不会有被视为“落后”的可能呢?

中组部不可能不知道“通知”的实际效力(可以说,这本来就是中组部想达到的目的),从这一角度来说,“通知”与“规定”是自相矛盾的,严格来说,“通知”违反了“规定”的精神。本来,有了“规定”第十一条,有自愿捐款的情况,各地组织部门自然可以依“法”办理,没必要另出“通知”;但不出通知,就起不到“动员”、“号召”的作用。既要公开号召与动员党员交纳“特殊党费”,又不能公然违背刚刚下发的“规定”,于是只好遮遮掩掩,玩起文字游戏来。

须知所谓“义举”,首先应当明确的,就是其自愿的性质。董仲舒说“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深得孔孟仁义说之精髓。中组部的“通知”,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索捐”。它的程度可能较硬性的“要求”为轻,但陷人于不义之中的性质没有改变。

二、特殊党费只能用在党内

还有一个问题,“特殊党费”应当如何使用?

“特殊党费”虽然“特殊”,但仍然是“党费”,所以“规定”仍然具有效力。

“ 规定”第二章《党费使用》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由此来看,“特殊党费”的应用,首先明确的一点就是,只能用在党内。除了“补助困难党员”和“奖励优秀党员”外,还有一大部分用在党员的教育上。

近年来,一些商业出版社联合有关部门,推出了一批“豪华版”领导人文选和纪念册,如纯金版、线装本、限量版、典藏版之类,名目繁多,价格不菲。普通党员买不起,也用不着。用来学习,普通版本足矣;用来投资,不如金条直接。笔者有一位有六十余年党龄的朋友,在中央国家机关服务多年,他告诉笔者,应当提防有人打着党员教育的幌子,用善款来买这些天价文选,这种行为,简直就是犯罪!

三、基层党组织有没有权力保留一部分特殊党费?

“ 通知”对这个问题没有做明确的交待,只是说“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地方的可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代转”,“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请各地各部门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各级党组织如何办理?还得依据“规定”。

“ 规定”第三章《党费管理》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由此可见,这次“特殊党费”的缴纳,基层党组织即便留存一部分,那也是合乎规定的。至于各地具体 如何操作,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我们期待着,相关部门在过后能给广大党员一个明确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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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Fenlix 于 Sep 30 01:37:54 修改本文.[FROM: 169.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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