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25|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刘晓原:维权者的悲歌,纪斯尊入狱三年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5-4-2009 07:41: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5月4日,收到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寄来的普通挂号信,我知道信中装的是纪斯尊二审司法文书。于是,赶紧放下手中的活,迅速拆开了信封,“刑事裁定书”五字映入眼里,我明白没“戏”了。我翻开最后一页,看到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个字。

    2009年1月7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名,判处纪斯尊有期徒刑三年。1月10日,纪斯尊在看守所里书写了诉状,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月中旬,福建林律师与我共同接受了纪斯尊的亲属委托,担任其二审案辩护人。2月18日中午,我去了福建省福州市,当天下午,由林律师带着去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向承办法官递交了委托手续和公函。第二天上午,我与林律师到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纪斯尊。

    3月初,林律师向福州市中级法院递交申请,以纪斯尊案事实不清为由,要求对案件开庭审理。同时,还转交了一份曾经得到过纪斯尊帮助的民众意见书。

    随后不久,接到法官要求递交书面辩护意见通知。我们知道开庭审理之门,已经被法院给关上了。3月12日,我们向法院递交了纪斯尊的二审辩护意见书。

   二审辩护意见递交后,再也没有案件的消息。

   4月29日,我突然接到了承办法官电话,通知我到福州市中级法院拿判决书。我问,能不能邮寄送达?法官表示可以。放下手话后,我马上给林律师拨打电话。林律师正在上海办案,他告诉我,也接到了法官打来的同样内容电话。林律师在电话中分析,案件很可能是被驳回了,当时我心里也有相同的预感。

纪斯尊案的二审裁定书,落款时间是2009年4月21日。从1月10日纪斯尊提起上诉,到4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长达三个月零十一天。《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限是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案期限不是以提起上诉之日计算,而是以二审法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案卷算起。

   福州市中级法院是何时收到纪斯尊案的案卷,这个时间我们是不可能知道。但我知道,至迟在2月18日纪斯尊案就到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否则,我也见不到承办法官无法递交委托和律师所公函。林律师告诉我,他在2月上旬时,中级法院批准他见过一次纪斯尊。假设就是以这个时间计算,纪斯尊一案也超审限了。

与福建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被告人吴某某一案相比,纪斯尊一案的超审限问题不足挂齿了。吴某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至今二年多了还没有下终审判决呢?

按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纪斯尊在司法局制作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上,填写上了“同意”代理字样,并私刻“登记专用章”(是圆形便章)盖上,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但我以为,由于纪斯尊“伪造”这几份表格,是为了免费代理访民的申诉案件,且申诉的案件后来都得到了法院改判,比较好地维护了访民的利益。那么,为何还要判的如此之重呢?

   我在中国法院网案件库中,查找到了不少同类案件,一些为了经济利益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的犯罪人,一般只判个一、二年有期徒刑,更多的还适用了缓刑。其中有一个律师为了忽悠当事人,竟然伪造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但也只是判了一年有期徒刑,还缓期两年执行。

    纪斯尊为了帮助访民维权,付出了惨痛代价和教训,受到了严厉的刑事惩罚。对此,某些人一定会幸灾乐祸,会说他是咎由自取。

    任何人有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但我想不明白,也看不懂的是,纪斯尊在2008年8月上旬向公安机关申请游行示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为何将他强制带回福建省后,在漳州市农业局招待所他长达一个多月?在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和手续情形下,将一个公民非法拘禁在招待所里,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为何不去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呢?

   (注:判决书内容达七页之多,故只选发最后两页)




纪斯尊案二审辩护词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09-03-16 08:08:19)
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维权者——纪斯尊(2009-02-20 11:19:03)
为何要重判替弱势群体维权的老人?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09-02-13 12:24:41)
纪斯尊一案:人民拭目以待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09-01-21 23:11:35)
是谁将维权老人逼进了监狱?(2009-01-14 09:37:07)
寻找赤脚律师纪斯尊 (《南都周刊》的报道)
公民老纪,您在哪里?——他被投进监狱了!(2009-01-16 13:52:34)
访民心目中的纪斯尊 [此博文包含视频] (2009-02-28 17:19:18)
纪斯尊、刘晓原和轻罪免捕的老板(2009-02-21 09:49:19)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5:12:22

刘律师,先抢你家沙发!!再慢慢看,呵呵。。
顺便问候五毛裆!!估计五毛裆们都在咧着大嘴流着口水呼呼大睡呢!!哈哈 !!

博主回复:

#

踏踏实实:
2009-05-04 15:29:44


板凳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5:56:32

一场阴谋正向您袭来!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6:38:41

今天54,看老纪要关三年,真不是知味.刘律师的分析,非常客观,如此结果确实太不公平,有打击报复之
嫌.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6:42:05

[顶]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02:40

中国哪儿还配做一个国家!!!垃圾政权!!!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09:22

新浪网友:
2009-05-04 16:38:41 今天54,看老纪要关三年,真不是知味.刘律师的分析,非常客观,如此结果确实太不公平,有打击报复之
嫌.

呵呵,打击报复是轻的,要屁民的小命我看都没啥,这就是专制和民主的区别,最可悲的国内老百姓有相当多的人还确实喜欢专制,怎么说都不明白,总是咬定西方的那一套不适合中国,唉,搞个民主也不全是西方那一套啊,为什么一说民主就说是西方呢?难道我们不可以创造一个中国式民主吗?难道因为没有中国式民主,我们就得选择中国式专制啊,,,,最好要骂一骂专制统治者,老子草拟骂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13:23

一声叹息!更深层次理解毛主席的话,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25:50

必然的结果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44:22

操!     大家一起操   全国屁民一起操!!!!!!!!!!!!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48:07

无语,绝望!!!荒漠上的麻辣隔壁!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53:19

中国正在走向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上,几个鸟博客就想诋毁我们伟大祖国,太可笑了!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53:44

你就是个倒霉蛋!你在,你们律师所倒闭;你代理的案子,全是输家。你不觉得自己很可笑吗?党员要终于党和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目标去行动,你做到了吗?吃里扒外,你不觉得自己很龌龊吗?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56:56

你就是个倒霉蛋!你在,你们律师所倒闭;你代理的案子,全是输家。你不觉得自己很可笑吗?党员要终于党和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目标去行动,你做到了吗?吃里扒外,你不觉得自己很龌龊吗? ----------------这就是迎难而上,敢冒风险,不顾个人安危,舍身的精神,钦佩!

博主回复:

#

心尘

心尘:
2009-05-04 18:35:12

天理何在?!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8:42:57

党员要终于党和人民政府?
因何而终?疾病还是猝死?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9:16:43

没人再去相信那见了鬼的司法!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20:04:47

操醒五毛党、小和尚们也来操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22:24:13

天下乌鸦一般黑.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22:31:06

操。

这个字的中文意思怎么解?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22:45:36

博主认输吧!!!!!!!你已经被盯死,厄运当头了!!!
博主认输吧!!!!!!!你已经被盯死,厄运当头了!!!
博主认输吧!!!!!!!你已经被盯死,厄运当头了!!!
博主认输吧!!!!!!!你已经被盯死,厄运当头了!!!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23:00:18

无语,权力不在我的手上。
只有支持博主,当心不要被咬!!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23:40:30

记住署名的这几个人,将来一定要他们偿还。


--
※ 来源:.一路BBS yilubbs.com.[FROM: 130.203.0.0]



※ 修改:.bridged 于 May  4 11:42:21 修改本文.[FROM: 130.203.0.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5-4-2009 07:41:40 | 只看该作者

刘晓原:维权者的悲歌,纪斯尊入狱三年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5月4日,收到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寄来的普通挂号信,我知道信中装的是纪斯尊二审司法文书。于是,赶紧放下手中的活,迅速拆开了信封,“刑事裁定书”五字映入眼里,我明白没“戏”了。我翻开最后一页,看到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个字。

    2009年1月7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名,判处纪斯尊有期徒刑三年。1月10日,纪斯尊在看守所里书写了诉状,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月中旬,福建林律师与我共同接受了纪斯尊的亲属委托,担任其二审案辩护人。2月18日中午,我去了福建省福州市,当天下午,由林律师带着去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向承办法官递交了委托手续和公函。第二天上午,我与林律师到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纪斯尊。

    3月初,林律师向福州市中级法院递交申请,以纪斯尊案事实不清为由,要求对案件开庭审理。同时,还转交了一份曾经得到过纪斯尊帮助的民众意见书。

    随后不久,接到法官要求递交书面辩护意见通知。我们知道开庭审理之门,已经被法院给关上了。3月12日,我们向法院递交了纪斯尊的二审辩护意见书。

   二审辩护意见递交后,再也没有案件的消息。

   4月29日,我突然接到了承办法官电话,通知我到福州市中级法院拿判决书。我问,能不能邮寄送达?法官表示可以。放下手话后,我马上给林律师拨打电话。林律师正在上海办案,他告诉我,也接到了法官打来的同样内容电话。林律师在电话中分析,案件很可能是被驳回了,当时我心里也有相同的预感。

纪斯尊案的二审裁定书,落款时间是2009年4月21日。从1月10日纪斯尊提起上诉,到4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长达三个月零十一天。《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限是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案期限不是以提起上诉之日计算,而是以二审法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案卷算起。

   福州市中级法院是何时收到纪斯尊案的案卷,这个时间我们是不可能知道。但我知道,至迟在2月18日纪斯尊案就到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否则,我也见不到承办法官无法递交委托和律师所公函。林律师告诉我,他在2月上旬时,中级法院批准他见过一次纪斯尊。假设就是以这个时间计算,纪斯尊一案也超审限了。

与福建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被告人吴某某一案相比,纪斯尊一案的超审限问题不足挂齿了。吴某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至今二年多了还没有下终审判决呢?

按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纪斯尊在司法局制作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上,填写上了“同意”代理字样,并私刻“登记专用章”(是圆形便章)盖上,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但我以为,由于纪斯尊“伪造”这几份表格,是为了免费代理访民的申诉案件,且申诉的案件后来都得到了法院改判,比较好地维护了访民的利益。那么,为何还要判的如此之重呢?

   我在中国法院网案件库中,查找到了不少同类案件,一些为了经济利益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的犯罪人,一般只判个一、二年有期徒刑,更多的还适用了缓刑。其中有一个律师为了忽悠当事人,竟然伪造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但也只是判了一年有期徒刑,还缓期两年执行。

    纪斯尊为了帮助访民维权,付出了惨痛代价和教训,受到了严厉的刑事惩罚。对此,某些人一定会幸灾乐祸,会说他是咎由自取。

    任何人有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但我想不明白,也看不懂的是,纪斯尊在2008年8月上旬向公安机关申请游行示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为何将他强制带回福建省后,在漳州市农业局招待所他长达一个多月?在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和手续情形下,将一个公民非法拘禁在招待所里,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为何不去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呢?

   (注:判决书内容达七页之多,故只选发最后两页)




纪斯尊案二审辩护词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09-03-16 08:08:19)
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维权者——纪斯尊(2009-02-20 11:19:03)
为何要重判替弱势群体维权的老人?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09-02-13 12:24:41)
纪斯尊一案:人民拭目以待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09-01-21 23:11:35)
是谁将维权老人逼进了监狱?(2009-01-14 09:37:07)
寻找赤脚律师纪斯尊 (《南都周刊》的报道)
公民老纪,您在哪里?——他被投进监狱了!(2009-01-16 13:52:34)
访民心目中的纪斯尊 [此博文包含视频] (2009-02-28 17:19:18)
纪斯尊、刘晓原和轻罪免捕的老板(2009-02-21 09:49:19)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5:12:22

刘律师,先抢你家沙发!!再慢慢看,呵呵。。
顺便问候五毛裆!!估计五毛裆们都在咧着大嘴流着口水呼呼大睡呢!!哈哈 !!

博主回复:

#

踏踏实实:
2009-05-04 15:29:44


板凳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5:56:32

一场阴谋正向您袭来!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6:38:41

今天54,看老纪要关三年,真不是知味.刘律师的分析,非常客观,如此结果确实太不公平,有打击报复之
嫌.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6:42:05

[顶]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02:40

中国哪儿还配做一个国家!!!垃圾政权!!!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09:22

新浪网友:
2009-05-04 16:38:41 今天54,看老纪要关三年,真不是知味.刘律师的分析,非常客观,如此结果确实太不公平,有打击报复之
嫌.

呵呵,打击报复是轻的,要屁民的小命我看都没啥,这就是专制和民主的区别,最可悲的国内老百姓有相当多的人还确实喜欢专制,怎么说都不明白,总是咬定西方的那一套不适合中国,唉,搞个民主也不全是西方那一套啊,为什么一说民主就说是西方呢?难道我们不可以创造一个中国式民主吗?难道因为没有中国式民主,我们就得选择中国式专制啊,,,,最好要骂一骂专制统治者,老子草拟骂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13:23

一声叹息!更深层次理解毛主席的话,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25:50

必然的结果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44:22

操!     大家一起操   全国屁民一起操!!!!!!!!!!!!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48:07

无语,绝望!!!荒漠上的麻辣隔壁!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53:19

中国正在走向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上,几个鸟博客就想诋毁我们伟大祖国,太可笑了!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53:44

你就是个倒霉蛋!你在,你们律师所倒闭;你代理的案子,全是输家。你不觉得自己很可笑吗?党员要终于党和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目标去行动,你做到了吗?吃里扒外,你不觉得自己很龌龊吗?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7:56:56

你就是个倒霉蛋!你在,你们律师所倒闭;你代理的案子,全是输家。你不觉得自己很可笑吗?党员要终于党和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目标去行动,你做到了吗?吃里扒外,你不觉得自己很龌龊吗? ----------------这就是迎难而上,敢冒风险,不顾个人安危,舍身的精神,钦佩!

博主回复:

#

心尘

心尘:
2009-05-04 18:35:12

天理何在?!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8:42:57

党员要终于党和人民政府?
因何而终?疾病还是猝死?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19:16:43

没人再去相信那见了鬼的司法!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20:04:47

操醒五毛党、小和尚们也来操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22:24:13

天下乌鸦一般黑.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22:31:06

操。

这个字的中文意思怎么解?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22:45:36

博主认输吧!!!!!!!你已经被盯死,厄运当头了!!!
博主认输吧!!!!!!!你已经被盯死,厄运当头了!!!
博主认输吧!!!!!!!你已经被盯死,厄运当头了!!!
博主认输吧!!!!!!!你已经被盯死,厄运当头了!!!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23:00:18

无语,权力不在我的手上。
只有支持博主,当心不要被咬!!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04 23:40:30

记住署名的这几个人,将来一定要他们偿还。


--
※ 来源:.一路BBS yilubbs.com.[FROM: 130.203.0.0]



※ 修改:.bridged 于 May  4 11:42:21 修改本文.[FROM: 130.203.0.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