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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被砸死大陆游客获天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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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6-2009 09:34: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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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5/06 出处:凯迪网络
文/东无风

  据网络媒体报道:上月24日台北起重机吊臂砸毁大陆游客游览车意外事件中的3名遇难死者,在5月5日早上在台进行火化仪式,火化之后再由家属带回广东。初步协调的结果,承包商将赔偿每位死者750万新台币,合人民币180多万元。

  此新闻以公布,在网络上即引起关注。一是因为天价的赔偿实在是令大陆网民唏嘘,甚至有网友无不诙谐地讲:以后想自杀的,贷款或借点去TW(抱歉,那两个字是敏感字)旅游,然后在吊臂下等死,做新时代的“守株待兔”;二是很多网友抱怨“为什么大陆的死人赔偿却那么低?铁路撞死个人才赔200大元……”;三是有些网友感叹出生在中国大陆有些冤枉,连死都不值钱……

  网友们的感慨虽然有些情绪化,但是从侧面亦说明了在中国大陆,生命的价值的确是存在值得反思的诸多问题。

  无独有偶,类似的事情在2008年的年初同样发生过。在韩国京畿道利川的冷冻物流仓库发生爆炸和大型火灾中,有12名中国公民死亡,遇难者家属和“Korea冷冻”方面在赔偿金支付达成的最后协议书是:遇难者家属将得到最低1.45亿韩元至最高4.8亿韩元赔偿,而人均赔偿金将达到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

  180万或195万,在中国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绝对是个天文数字了。按照目前的收入标准,中国80%以上的夫妻奋斗一辈子,即使是不吃不喝,可能也赚不到这个数目,因此两件事故的赔偿协议一公布,国人震惊、唏嘘不已也就很正常了。然而,在震惊和唏嘘之余,结合中国的死亡赔偿标准,又不能不令人惊叹和质疑诸多。

  不仅是对那巨额的赔偿数额以及与中国大陆死亡赔偿标准的巨大差距惊诧,更是从中看出中外对死亡赔偿理念的不同,对生命价值的不同理解,亦或是对中国对自己国民生命的轻视,自己作践自己国民的做法而愤慨!

  中国的死亡赔偿,经过多年来的几次变化,目前,最高限额是40万。请注意,这里有个最高限额问题,这本身就是个不可思议的事情。

  生命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是根本无法用金钱去衡量的,也就是说,生命价值本不该有最高限额问题。生命不是商品,不可以讨价还价,更不许有最高限制。相反,应该做相反的规定,那就是只有最低标准,没有也不该有什么上限标准。40万的最高上限,其实就是自己给自己的国民人为地标定了生命价值,一个中国人类似于商品一样,生命是有价值的,而且是低价值的!这不是自己作践(贱)自己又是什么?而且40万的标准又有几个死亡家属能得到?就拿发生的“2007年山西洪洞矿难”中的赔偿看,轰动那么大,影响那么广,104名矿工身亡后,每名死者的家属仅获赔21.5万元。

  最可气和匪夷所思的是铁路部门,其竟然完全脱离了国家的统一标准而自成体系,自行制订了自己的赔偿标准。

  它们执行的赔偿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指出:“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不管是什么原因,哪怕是自杀的,就这几百元的赔偿费,估计非洲难民都要耻笑中国人的廉价了!但在中国就是发生了,而且现在依然存在的理直气壮!

  实在地讲,TW、韩国给中国遇难家属的赔偿数额相比中国,当然是多了很多,但和美国等更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是要逊色的多。但无论多少,其对待生命价值的理解和态度是一样的。据说,在韩国死亡的中国人基本就是三无人员,也就是所谓的“打黑工”者。但韩国企业在赔偿过程中,始终没有纠缠于他们的合法身份问题,而是将其等同普通国民,等同于普通国民的赔偿标准,因为在他们的观念里,人和人是平等的。相反,在看看中国大陆,我们自己将自己分成了三六九等。城市和农村不同;不同地区的城市又不同。所谓的“中国人民站起来后”,都五十多年了,整天地喊着吼着人人平等,可到现在,连死亡赔偿都能分出等级来,还有何脸面说是人人平等?

  中国大陆对自己国民的作践(贱),也就直接鼓励国民间或自身对生命的漠视。新闻媒体报道了多少车辆撞倒人后,再反复地碾压了?记不清了吧!为何这样惨绝人寰的事情在中国屡禁不止?道理很简单,因为中国人生命是有最高价限制的,反正死了后有个标准,也省心了不是。如果伤了,连续的治疗,那将是无底洞……相反,如果按照只有最低价的规定,就象美国等发达、民主国家的模式,每条命要赔个百八十万,甚至是几百万,估计所有的司机都不用警告就知道怎么开车了。还有那矿难为什么能不断地发生?不就是那日进斗金的矿主心里清楚的很,不就那40万以下一条命嘛,不过是一天或者是几个小时的利润罢了,各位说,它能将安全当回事情吗?更多地还有很多类似的现象……

  更可气地是中国的法律将中国人降低到了动物价值以下!

  曾有新闻报道了在新疆一头野马被司机无意中撞死,最后判的赔偿额竟然是81万!到不是说那匹野马不值那个钱,也不是说不应该判那么多,就类似于杀死一头大熊猫一样,其价值可能800万都是少的吧,令人不得其解的是,怎么人的生命价值就没有那么高?怎么在中国人的命就不如动物?

  还有,凡是有外国人在中国死亡或乘坐中国的运载工具死亡的,马上就会同国际接轨了,赔偿标准也立码出现了巨大的差异!怎么这生在中国就天生的贱命?外国人天生的就是高贵的?总说外国人瞧不起国人,还弄得挺委屈似的,看看中国吧,自己将自己自动地降低了生命的价值,还有何脸面再说三道四地?

  的确,在中国大陆的人口多,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制定发达国家的赔偿金额不太现实,但也不能规定赔偿上限。规定上限等于草菅人命啊。

  说实在的,看到类似于TW吊车砸死人和韩国冷库爆炸事件的赔偿新闻,笔者首先想到的是,如果有可能,就是死也要到象台湾、韩国、美国那样的地区或国家去死,最起码地是死有所得……否则,一定会应了网络流行的那句话——生在中国又卒于中国,真是祸不单行啊!

  说明:近期,因言(文)获罪并被跨省追捕的事件时有发生,本人因此小心谨慎,噤若寒蝉地写贴!所有线索及引用,均来自网络。如论坛编辑和版主发现有问题,请及时站内联系并删除,以对笔者和论坛进行保护,如果因不及时删帖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本人概不负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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