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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对社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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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7-2009 09:0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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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1818——1892),撰写了一部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

   他在书中开篇讲到“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耶林在告诉世人,权利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要通过“斗争”争取过来。在著作中,他提出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他告诉人们“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权利从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他自身”。

   时至今日,为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并被认为是构成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之一。法治的良好运行,需要公民有为权利而斗争的主体意识。

   在既有“人治”,又有一点“法治”的社会,“法治”似乎被视为毫无精神与生机的死法条,公民权利意识的培植往往被忽视了。一些法治的倡导者,则简单地认为,只要多多立法和修改法律就可建立起法治,极少去关注法律的实效和公民的权利意识。

   设想,当公民由于麻木不仁或胆小怕事而压抑对法律信仰不敢为自己权利斗争时,或由于不正当的法律或制度导致对法律失去信念遭遇迫害不能为权利而斗争时,不法行为就在社会上造成泛滥,人们的法治观念开始丧失。

    当代中国,尽管经过了多次全民“普法”活动,但只是向人们宣讲了一些死法条而已,并没有给公民普及多少权利意识。因此,为了使国家走向民主与法治,对公民教育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培育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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